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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32:29  浏览:9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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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共青团


共青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2年12月24日通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听取并讨论了王兆国同志代表共青团第十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团结全国各族青年,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光辉前程进军》的工作报告。大会认为,报告对共青团十大以来全团工作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报告提出的全国青年和共青团组织在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中的任务,符合党的十二大精神,切合青年工作的实际。大会决定批准这一报告。

  大会号召全体共青团员、广大团的干部和全国各族青年,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高举共产主义旗帜,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列,英勇劳动,勤奋学习,开创新风,努力使自己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接班人,为伟大祖国的繁荣、富强和统一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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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发〔2005〕5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的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的试行办法


  为了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制度,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向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的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事会(监事)的派出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市政府国资委派出,对市政府负责,代表市政府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政府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监事人选由市政府国资委推荐和提出。
  国有参股公司的监事人选,由市政府国资委提出。
  二、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性质和职责
  监事会(监事)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其主要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三、监事会的组成及人员任职条件
  (一)监事会的组成
  每个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1人、专职监事4人、兼职监事2人组成。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1-2名工作人员。
  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二)人员任职条件
  1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由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5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政廉政,公道正派;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懂得宏观经济和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其职责是:
  (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2)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3)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4)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2专职监事
  专职监事由科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大学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济、会计、金融、司法类等);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统计、微机和涉外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勤奋敬业,恪尽职守;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3兼职监事
  兼职监事应熟悉企业情况,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和职工利益;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较高的文字水平。
  企业(含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亲属、秘书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四、监事会的工作方式和具体要求
  (一)每个监事会为独立的办事处,挂牌为:石家庄市国有企业监事会xx办事处。
  (二)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同时担任1-4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三)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四)监事会进驻企业后,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全年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写出年度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1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2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3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
  4市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以上检查报告内容。
  检查报告的编制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另行制定。
  (五)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六)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市政府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七)监事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须列席企业召开的董事会和研究企业的改革发展、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会议。
  (八)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一般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九)监事会成员均需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十)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国有参股公司监事管理试行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五、检查报告的办理程序
  (一)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工作处(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报市政府国资委,经市政府国资委报市政府。
  (二)市政府国资委上报市政府的检查报告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批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后,批转市直有关部门。
  属于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市财政局提出整改意见;属于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市政府国资委提出整改意见;属于企业领导班子方面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和市政府国资委提出整改意见;对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由市纪委查处;对市政府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由市政府国资委纪委查处。
  (三)对反映重要问题或急迫问题加“急”字的专项检查报告,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抓好落实,一般要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向市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市政府国资委反馈;对不加“急”字的检查报告,也要尽快提出意见,一般要在三个月内反馈。
  (四)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要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价、考核、奖惩时,要与市政府国资委沟通,把检查报告作为重要依据。
  (五)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对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落实检查报告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进度和结果。
  六、监事会的管理
  (一)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事项。
  (二)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拟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派员方案。
  (三)监事会主席人选按规定程序确定,由市政府任命。
  专职监事由市政府国资委任命。
  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
  工作人员由市政府国资委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从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条件选聘,分配到各监事会,其行政、工资等关系仍在原单位,享受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补贴等待遇。
  (四)监事会人员的工作岗位补贴等补助标准,由市政府国资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由市财政拨付。
  (五)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以及培训等费用由市财政拨付,市政府国资委统一列支。
  (六)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七)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监事会成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业绩考核制度。
  (八)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和表彰。
  (九)监事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2对企业存在重大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查不出来、查的不深、查的不透、查的不实的;
  3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4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在企业报销费用,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5泄露检查报告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七、对企业的要求
  (一)企业要积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二)企业要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时,有权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关于加强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通讯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119号

关于加强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通讯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的《中国安全生产报》,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全国性报纸。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作部署,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报道各行各业搞好安全生产的最新动态,并实施舆论监督。

  为了进一步发挥《中国安全生产报》作为全国安全生产领域主流媒体的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和主阵地作用,拓宽信息渠道,现就加强该报记者、通讯员队伍建设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目前尚未建立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站的,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站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3〕22号)的要求,尽快与中国安全生产报社协商建站事宜,并对记者站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

  二、为了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宣传报道各地区、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经验,各地在建立记者站的同时要大力加强中国安全生产报通讯员队伍的建设。各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要推荐一名兼职的特约通讯员;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推荐一名兼职的通讯员。

  三、在已建立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通讯员的工作由记者站负责,由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国安全生产报社的统一规定和条件推荐通讯员人选,经记者站考核并报中国安全生产报社审核批准;特约通讯员由中国安全生产报社发给统一制作的特约通讯员证,通讯员由各记者站登记造册进行管理。未建立记者站的地区及有关中央企业,可直接与中国安全生产报社联系推荐通讯员事宜。

  四、推荐、上报通讯员的工作争取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中国安全生产报特约通讯员管理办法》、中国安全生产报特约通讯员登记表、中国安全生产报通讯员登记表和中国安全生产报驻各地记者站通讯录可登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下载或查询。

中国安全生产报特约通讯员管理办法

中国安全生产报特约通讯员登记表

中国安全生产报通讯员登记表

中国安全生产报驻各地记者站通讯录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文件  

安报通字〔2004〕14号

各部、室、处,各记者站,各位特约通讯员:

为加强本报记者通讯员队伍建设,发挥特约通讯员的工作优势,规范对特约通讯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任用条件

  (一)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热爱新闻工作,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文字水平,熟悉本单位或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能独立完成新闻报道任务。

(三)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组织能力,能组织和推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通讯员队伍开展通讯报道等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为本报采写稿件,每月至少发稿2篇(包括新闻图片、言论等)。

  (二)组建通讯员网络,推动通讯报道工作。

(三)为本报撰写内参稿件。

  (四)注意和发现重要新闻线索,及时向编辑部反映。

(五)帮助本单位抓好报纸的宣传工作,帮助报社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六)经常了解并向编辑部反映读者的意见和要求。

三、聘任事项

  (一)特约通讯员可通过单位推荐并经本人同意或自荐,填写特约通讯员登记表,经报社审核批准后发给本报特约通讯员证,此证为开展采访活动时的身份证明。

  (二)特约通讯员根据需要,可由编辑部直接聘任,也可由本报驻省记者站聘任。特约通讯员证由报社统一制发。

(三)聘期一般为二年,聘期内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将予解聘;对工作单位变动和长期完不成任务的,聘期满后将不再续聘。

四、管理和服务

  (一)经考核聘用的特约通讯员,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岗位、待遇不变,原则上实行兼职。

  (二)对特约通讯员的用稿情况分别由报社有关部门或记者站进行考核,并作为年度考核和评奖的依据。稿件被采用后稿酬照付。

  (三)报社定期召开特约通讯员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和部署报道任务。

  (四)报社经常向特约通讯员通报阶段性的报道要点;免费赠发本报业务刊物《编采之友》。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国安全生产报特约通讯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照片
参加工作时间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政治面貌
工作 单位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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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青海站 牛金杰 0971—6305282办、传真 13997232402 810001 西宁市五四大街4号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安全生产报驻青海省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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