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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希腊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40:06  浏览:9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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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希腊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希腊共和国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希腊共和国的埃夫罗斯州爆发牛口蹄疫,病毒毒型为亚洲I型。为防止希腊共和国的口蹄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希腊共和国输入偶蹄动物( 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希腊共和国的偶蹄动物产品及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希腊共和国的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希腊共和国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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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6月14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桂芬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抚顺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市、县(含区、开发区)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服务业委员会是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
  第四条 二手车行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有序发展的原则,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二)经营者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城市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场内应当设置查验区、展示区、休息区、交易大厅等具体区域;
  (五)能为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
  第六条 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二)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城市区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七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有符合规定的车辆技术检测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
  (五)有规范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包括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下同)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
  第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不得在注册的固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在经营场地外、店门外经销、展示、整备、检测二手车。
  第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经营,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和经纪活动。不得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及场外直接交易的二手车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为他人进行二手车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场所,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和鉴定评估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第十三条 未取得二手车经营资格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收购、销售二手车,不得开展汽车置换业务,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二手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直接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第十五条 二手车所有人进行交易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四)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五)车辆保险单;
  (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七)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手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的,还应当提交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第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对交易车辆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形车辆的,不予进行交易,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一)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二)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三)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内容参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销售、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真实反映实际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国税部门按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实行备案制度和流通信息报送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从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到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报送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二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停业、注销等事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商业发展规划,负责制定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有关规定,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二手车拍卖企业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的初审工作。
  县(含区、开发区)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管理和二手车交易的监督管理,负责取缔、处罚非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无照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和经营者。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国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发、使用、监督管理,负责相应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使用服务业发票的核发、使用、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应当在具备办公场所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派驻人员征缴税款。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的治安管理和二手车交易的转移登记,负责查处在道路上经营、展示、整备、检测二手车等行为,负责本地区违法违纪车辆的查处工作。公安部门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
  公安部门应当在具备办公场所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派驻人员办理转移登记。
  第二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具体负责查处道路两侧经营场地外、店门外及人行道、绿地上经营、展示、整备、检测二手车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时到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的,由市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冠名时,应当带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字样。二手车经销企业冠名时,应当带有“二手车经销”字样。二手车经纪机构冠名时,应当带有“二手车经纪”字样,作为其行业特征,其他企业登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以上字样。
  二手车经营主体在经营范围中应当明确表述“经销”、“经纪”、“拍卖”、“鉴定评估”字样。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4〕131号

2004年10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太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4〕21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原承担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市煤炭工业局。
(二)增加的职能
1、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3、负责组织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4、监督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执行情况;
5、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
6、负责建立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施行安全责任制考核、奖惩。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太原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太原市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和落实国家、省下达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技术标准;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负责收集、整理、综合统计、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五)综合监督检查煤炭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情况,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组织指导和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评估、审核评价工作;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
(七)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核准工作;负责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
(八)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
(十四)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工作,拟订和监督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的执行;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接待、会务、对外窗口、信访、电子政务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督促、协调各业务处室工作;负责重要会议报告的起草工作。
(二)财务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有关安全风险等资金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和重要文件起草,安全生产有关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四)技术装备处
负责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予督办;组织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认定,实施、推广安全质量标准化、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等先进管理技术;组织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的综合协调;参与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综合协调处
承办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拟定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及考核组织工作;负责组织、参与全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矿山安全监督处
负责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审核评价工作;负责非煤矿山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检查工作;对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对矿山企业安全投入进行检查监督;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查;参与组织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机械、化工、建材、轻工、纺织、地质、电力、电子等工业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评估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商贸、建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安全监督管理三处
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水利、邮政、电信、特种设备、林业、园林、旅游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有关安全生产活动;参与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评估工作;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处
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队伍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协调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预防治理工作;分析研究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十二)人事培训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职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研究和承办机关和所属单位管理体制、机构编制有关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为48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工会主席各1名)。
核定工勤人员6名,使用全额事业编制。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为内设处建制,全额事业编制4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管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卫生、教育、文化、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依法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按规定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按规定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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