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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34:03  浏览:98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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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3]11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五日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
    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集中核算行为和工程款的拨付工作程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用财政性资金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抓好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及其有关的操作规程。
(三)按照国家财经制度,规范基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四)认真审查核实工程用款申请报告和用款审批情况表等拨款资料,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有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领导和市财政局反映,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五)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对工程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拆迁补偿、材料采购、工程项目变更的审核工作,把好工程监管和用款支出审核关。
(六)定期向建设单位和市财政局报送基建工程项目会计报表。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分析,及时反馈各个项目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运作情况,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七)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
第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管理和核算相分离原则。明确界定建设单位和市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责。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建设单位的预算管理体制不变、财务自主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基建工程项目仍由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管理。市会计核算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会计集中核算工作。
(二)预算控制原则。各建设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应做出工程预算,经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作为控制投资规模的重要依据。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按预算控制工程造价。
(三)合同履约原则。按规定应当招投标的基建工程、材料及设备、勘探、设计监理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按中标价或采购价与施工单位、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签订合同,作为办理工程拨款的依据。
(四)进度付款原则。工程用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当工程用款支付至合同价款或达到批准工程预算总额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核定工程结算造价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其余工程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决算后付清。
(五)审批原则。工程用款的拨付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经过审核批准之后,才能办理拨款手续。
(六)专户专账核算原则。市会计核算中心对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基建工程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至市会计核算中心为建设单位开设的基建工程专户,并单独设账进行核算,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规范化的要求。
第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建设单位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一)成立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基建小组,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基建小组成员名单要报送市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二)按照《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预算、决算等上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
(三)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工程项目、材料及设备、勘探、设计监理的招投标工作,草拟合同文本,监督检查合同的落实情况。
(四)加强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及时将工程项目施工计划、合同文本、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正本送市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六)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工程进度申请拨款,按规定严格控制支出。
(七)建立和健全工程物资、材料的购进、领用及库存保管制度。材料物资的进仓及领用必须实行审批登记制度,详细记载各种物料的出入仓及库存情况,每季或年末要进行实物盘点,并及时与市会计核算中心做好核对工作。
(八)建设项目办理工程竣工决(结)算时,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六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账,对每个工程项目单独设账核算。制定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职责。设置专职会计、出纳,会计和出纳应当互相监督,定期对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用借贷记账法记账。账目核算要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核算方法应当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必须符合会计核算规范要求。
第八条 建立和健全台帐登记、信息反馈等制度。及时准确反映工程拨款进度与工程实际用款需要、工程拨款总额和预算总投资是否相符合,避免多付工程款的情况发生。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公司、设计单位确认,作为增减工程用款的依据。
第十条 每月月末结帐一次,并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报送各建设单位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工程款项支付不得用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财务人员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作废支票应当及时送回开户银行注销。市会计核算中心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和银行票据分开保管,形成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管理。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等应当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投资预算内的款项支付,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工程用款每月10日和20日各审批一次。工程建设中出现超出预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另行审批。
第十四条 工程款项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施工单位、物料、劳务供应商必须向市会计核算中心提供本单位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提供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户要与签署合同时提供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相符,作为划拨工程用款专用账户使用。施工单位、物料、劳务供应商申请工程用款时,凡与所提供的专用账户不符的,市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拒绝付款。
第十五条 工程款项的拨付,须履行相关核准审批程序后,方可办理拨款手续。具体程序是:
(一)由施工单位、物料、劳务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情况提出用款申请报告和填写工程用款审批表。
(二)工程用款审批表经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会计核算中心审核请款。经市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同意后,交市财政局申请办理有关拨款事宜。
(三)市财政局将工程用款拨到市会计核算中心为建设单位开设的基建工程专户并出具拨款通知,市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支付,直接拨付施工单位、物料、劳务供应商。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市会计核算中心应督促建设单位迅速办理竣工验收。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将有关的基建资料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结算评审。
第十七条 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管理费用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到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零星购置费、业务招待费等。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费用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实行总额控制,根据实际使用需要,经审核后据实列支。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的管理,制定工程项目管理费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管理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各项财务收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告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财务收支情况及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投资规模较大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审计部门进行事中审计。监督检查部门对于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应根据职权或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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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至上


四川省司法厅 谢维雁



劳伦斯·M·弗里德曼教授断言:“法治的概念并不是专属于‘西方’的”,法治的观念正“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遍及全球”。①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于1999年写入宪法,可以说是对法治全球化的积极回应。笔者认为,法治的关键是法律至上。







法治“意味着的不只是单纯的法律存在”,而是 “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②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或原则应包括:1、法律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 2、必须确立法律至上。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和自由,实现正义。5、政府权力受到制约。五项原则中确立法律至上最为重要。首先,法律至上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早在2300多年前,我国古代法家即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但是,法家的“法治”不过是以法律为强化手段、彻头彻尾的人治。其根本原因正在于法律未能至上。其次,法律至上是法治的首要条件,并构成其他几项原则的基础。离开法律至上,其他原则将难以成立。不确立法律至上,即使完全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也仅是“纸上的法律”,自由与人权 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权力受制约的原则均无法实现。英国法治的确立以《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和《王位继承法》(1701年)的制定为标志,这三个宪法性文件以保障人权和自由为宗旨,并第一次确立了法律高于王权的原则:国王必须受这三个宪法性文件的约束。英国的历史揭示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命题:法治社会的根本性标志,是法律至上原则的确立。总之,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本质所在,是“法的统治”的另一种表达,是“法的统治”的实现形式。







法律至上,深深地根源于社会的需要。

1、 法律至上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首先,法律至上是市

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及利益主体多化决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化、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对有限资源的竞争、最大利润的追求,导致了各主体之间的一种紧张关系,需要一种公认的、权威的规则即法律来协调并解决相应问题。其次,法律至上是由市场活动的统一性所决定的。统一市场和统一市场活动要求所有市场主体都按统一准则即统一的法律制度在平等基础上展开竞争。法律制度的统一,一方面要求法律制度要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另一方面也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保证自身体系的统一。

2、法律至上是民主政治的需要。首先,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其基本运作程序:“一是每人有权利发表自己意见,二是大家赞成多数,要接受多数人的意见”。③这要求必须依照预先一致认可的规则进行,必须赋予“多数意见”凌驾于任何个人、组织之上的地位。其次,市场经济下政府一般采取共和制,以间接民主即代议制作为政权组织形式。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分离极易导致权力失控,这要求一种凌驾于各权力之上、权威性的规则来实现对权力行使的监控。

3、法律至上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首先要对统治阶级内部各利益集团的权力及权利进行合理配置,达到平衡。其次,要对人民的权利包括公民和各种组织的权利与政府的权力进行合理配置,使人民权利高于一切,政府权力受制于人民的权利,并达到平衡。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调节器”即法律,只有确立法律至上,平衡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才能长久。

4、法律至上,也是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历史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法律至上原则逐步确立。20余年来取得的巨大成就,部分的应归功于民主与法制建设,特别是法律权威的不断加强。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④表达了法律至上的内涵。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具体诠释了法律至上的具体含义:“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认识是在经历了长期的阵痛后获得的。虽然早在1956年的八大就已确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的根本方针,但未能在实践中坚持下去。由于未能将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或者即使制定了法律,也未确立法律至上,最终未能阻止权力集中及个人专断,导致“文化大革命”十年悲剧。如何防止类似悲剧重演?一要实现真正的民主,一要实现法治,确立法律至上。







有人说,我国既然是党领导一切,怎么能提法律至上呢?也有人认为,法律至上为西方所固有,是“孤立地看待法律权威”。⑤我们认为,这些看法有失偏颇。

首先,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是其他社会规范系统的价值标准,是评判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说的是法律比其他行为规范高,没有把法律与党的领导比高低的意思,更不是否定、排斥党的领导。

其次,法律至上,在价值上是对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的否定,它有着内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真正的法治社会中,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主张法律至上即是主张人民意志至上。法律是客观规律的反映,承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便是承认和尊重客观规律。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是法律的本质特征,这些特征要求法律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服从即法律至上。法律至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早已超越了资产阶级的狭隘眼界,成为全人类共享的文化成果。

再次,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党的领导与法律至上的有机统一,这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1956年9月,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所作的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即强调:“党章草案要求,每一个党员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⑥党的十五大报告再次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与法律至上的统一。这一命题,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法律至上与党的领导建立在同一基础上:都反映和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过程,就是党实现领导和执掌国家政权的过程,就是各级国家机关依法管理国家的过程,就是人民意志 和利益的实现过程。(2)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法律至上,离不开党的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大规模的法治实践,更需要构建一种新型的、作为法治实践支撑和背景的法治文化。这是一项非常浩大的工程,离开党的领导,在中国绝无可能。(3)法律至上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关键。第一、法律至上,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党的主张上升为法律,在国家强制力保证下必将得到更加彻底、完全的贯彻落实。第二,法律至上,有利于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效率。确立法律至上,使党的领导通过将党的主张上升为法律并为全社会普遍遵从得以实现。党超然于具体司法案件和具体行政事务,克服了党法不分、党政不分的弊端,有利于党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更多的问题,更好地实现其领导。

最后,既然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是评判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解决社会冲突的首要选择,这就意味着还有其他较高和较低层次的准则,有解决社会冲突的次要选择,因此,不存在孤立看待法律权威的问题。法律至上不排斥其他准则、其他行为规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购物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购物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促进我区独联体旅游购物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旅游购物业务行为,加强对旅游购物活动的管理,为旅游购物者提供标准化服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旅游购物业务主管部门是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对全区旅游购物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口岸城市的地、州旅游局(处)负责本地区旅游购物业务的具体管理、监督和与当地各有关部门间的协调。
第二条 旅游购物业务由自治区旅游局审查批准,允许开展独联体旅游购物业务的旅行社承办。旅行社开展包机旅游购物业务的资格,由旅行社提出申请后报自治区旅游局审批。未经批准的旅行社一律不得承办旅游购物业务。经批准可以开展旅游购物业务的旅行社,由自治区旅游局通
报各有关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据此为其办理有关业务手续,自治区边防局协助管理,各边检站在口岸严格审查验放。
上述可开展旅游购物业务的旅行社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服从自治区旅游局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并按照边防、海关、商检、公安、工商、交通运管、卫检、动植物检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第三条 严格执行外交部和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旅游签证的规定》,遵守我国同独联体国家达成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所有批准开展独联体旅游购物的各旅行社的旅游签证通知和免签国家团队入境的确认函电(含包机团)均由自治区旅游局统一核定。旅行社持独联体国家旅行社的接待委托书、团队名单(注明领队姓名、护照号)和本社的接待计划到自治区旅游局和自治区旅游局驻阿拉图办事处办理签
证通知或确认函电手续。旅行社在办理确认函电手续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提供名单和身份证明材料,致使发生证件手续不符问题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旅行社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各旅行社凭自治区旅游局核发的签证通知或确认函电,到自治区边防局统一办理放行手续。各口岸边检
等部门凭此放行手续放行。各旅行社擅自发出的确认函电一律无效,口岸边检站不得随意放行。旅行社在口岸接送团队时,须向各联检部门提供入出境旅游团名单。
第四条 实行外联人员审批制度
为维护国家及我区旅游声誉,旅行社的外联人员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维护利益、精通旅游业务,并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的该旅行社的正式职工。所有开展独联体旅游购物业务的旅行社根据外联人员的选配条件(具体要求另发)确定外联人员后将外联人员名单、简历报所
在地、州旅游局(处)同意后转报自治区旅游局,乌鲁木齐地区开展独联体旅游购物业务的旅行社直接报自治区旅游局,经批准后统一发给外联人员上岗证书。
一切与独联体旅游购物有关的手续均由经批准的专办人员或外联人员到自治区旅游局和自治区旅游局驻阿拉木图办事处办理。
各旅行社在阿拉木图的外联人员必须服从阿拉木图办事处的业务领导。
第五条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购物团应向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旅行社需提供的主要服务项目是:办理团队旅游签证通知或确认函电、口岸接送旅游者、代客订房、按海关规定的货物价值和数量代办货运报关验手续、代报涉外运输车辆、代办保险、代办包机在我方机场起降有关手续和导游(购)。旅行社必须安排旅游购物团在旅游涉外定点饭店住
宿。
第六条 旅游购物者购物活动的管理,按照1994年自治区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旅游局、海关、交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进出口管理检验局等六家单位联合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购物管理,禁止假冒劣商品出境的通告》的实施细则及其补充文件精神执
行。
旅游购物团队必须在我工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商品批发市场和国营商场从事购物活动。开展旅游购物活动的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指定的购物市场进行抽查,防止违法经营,防止假冒劣商品进入市场。
第七条 指定市场内的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外籍旅游购物者出具商品“信誉卡”。“信誉卡”由旅游购物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用中俄两种文字标明市场名称、摊拉号、商品名称及数量、价格等内容,以此作为商品检验的凭证。商品“信誉卡”严禁伪造、倒卖,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经商检部门检验出的假冒伪劣商品,由商检通知报验旅行社和有关工商管理部门,旅行社凭商品“信誉卡”向商品经营者退货。凡属退货商品,一律不得再次出售,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规依法给予处理。
第九条 旅游者所购商品,由旅行社负责在指定的查验地点凭银行外汇兑换水单办理报关报验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境。
对出境旅游购物行包运输,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涉外运输经营资格的车辆承运。执行自治区规定的运价。涉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凭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商检出具的《出口商品放行单》,在有动植物产品的情况下,凭动植检出具的《检疫证书》,按规定办理运
输手续。
第十条 自治区旅游局每个季度将旅游购物者携带出境的商品货物总值、重量、主要品种等通报自治区外经贸厅边贸局,纳入自治区边贸统计之内。
第十一条 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国家和企业利益,旅行社的对外报价和对旅游团收取的团费不低于由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旅游局共同制定的最低保护价。其它各项代收费用由旅行社向旅游者公布收费标准,不得高报克扣,收取回扣和索要小费。
各旅行社不得以向独联体旅行社、领队返还团费等方式变相削价竞争和结算。
第十二条 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旅行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5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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