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56:42  浏览:8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建设部
铁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 林业局


  长期以来,国家积极发展木材节约和代用,进行木材生产加工剩余物综合利用、木材防腐等保护处理、废旧木制品回收利用与再生利用,以非木质材料替代木材,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当前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仍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木材消费行为、消费结构还不合理,生产加工、保护处理、回收利用的水平较低。为进一步提高木材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木材节约和代用的重要意义
  (一)木材节约和代用是缓解木材供需矛盾、实现木材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我国是世界上木材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森林覆盖率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3/5,人均森林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随着木材消费量的不断增加,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快发展木材节约和代用,对满足市场需求,抑制森林超限额采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我国积极保护自然环境的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木材节约和代用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木材综合利用率仅约为60%,而发达国家已经达到80%以上,木材防腐比例仅占商品木材产量的1%,远远低于15%的世界平均水平。木材生产和消费方式不合理,加工水平落后,回收利用机制不健全,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必须把木材节约和代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作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工作力度,充分挖掘潜力,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和循环利用率,减少木材不合理消耗。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国情,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产业结构调整与技术进步相结合;坚持强化监督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与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木材节约和代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政策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加快木材节约和代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使我国木材和木材代用品的生产和消费向节材型和环保型方向发展,木材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5%以上,木材防腐比例提高到占国内商品木材产量的5%左右,年均节省木材4000万-5000万立方米,有效缓解我国木材供求矛盾。
  三、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
  (一)发展高效木材加工业,提高木材资源利用效率。实施木材加工机械数控化工程,培育一批大型精细木工机械科研、生产基地,提高木材加工机械数控化比例。选择部分大型木材加工企业,开展木制品原材料消耗定额生产示范,推进木材及其制品和木制品配件标准化、系列化、集约化生产,强化木材加工企业质量管理。在人造板、地板、家具等机械化程度较高的重点行业,进一步开展质量认证工作,推广优质品牌。推广普及现代化采伐、集运和生产方式,鼓励充分利用枝桠材,减少生产环节的浪费。扩大利用人工林、速生林,充分利用木材生产加工的剩余物、次小薪材等资源。
  (二)推行木材保护技术,延长木制品使用期限。加快推进木材防腐和人工林木材改性产业化,重点开发和生产高效、低毒、多品种的木材保护药剂,实现木材保护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建立和完善木材保护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鼓励对木材进行防腐、防虫(蚁)、防霉、干燥、阻燃、改性等保护处理,实施木材保护工程。重点做好建筑木结构,木质门窗、地板、园林景观,铁路木轨枕和采矿坑木,木质渔船,农用木支架等木材保护处理,提高木材保护处理比例,改善使用性能,延长使用期限。
  (三)建立废旧木材回收利用机制,实现木材资源循环利用。规范废旧木材的回收渠道,建立废旧木材和废旧木制品回收、加工、利用体系,在有条件的地区和大中城市周边地区培育木材旧货市场,开展废旧木材分类回收和再生利用试点,实施废旧木材再生利用产业化工程,重点做好建筑木料、废旧木家具、一次性木制品和木制包装物的回收使用和再生利用。
  (四)发展木材代用,优化木材消费结构。提倡、鼓励生产和使用木材代用品,优先采用经济耐用、可循环利用、对环境友好的绿色木材代用材料及其制品,减少木材的不合理消费。积极发展人造板以及农作物剩余物、竹等资源加工产品替代木材产品,实施环保型代木工程。在城乡建设中优先选用可循环使用的非木质材料,推广使用钢、竹模板和脚手架等非木质施工器材;在林区、牧区推广非木结构建筑;在包装、运输业继续推广塑料、金属、竹材等非木质包装和木塑复合包装;在铁路和采矿业提高金属、水泥支护和轨枕的比例。限制以天然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和木制包装物的生产和使用,限制食品、饮料、酒类等消费品的过度木质包装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认真制订规划,完善法规标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木材节约和代用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订《木材节约和代用发展规划》,并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要通过制订切实可行的发展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计划落实规划。要加快促进木材节约和代用的法制建设,对生产、建设、消费等各个领域的木材节约和代用作出明确规定。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木材节约和代用标准、检验、认证和监督体系,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职能技能鉴定,建立技能型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二)加强政策引导,加大技术支持力度。研究制订国家鼓励、禁止和限期淘汰的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设备、产品指导目录。把木材节约和代用作为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重要内容,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政策大纲》,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等经济杠杆,鼓励发展木材节约和代用,限制不合理生产、使用木材和浪费木材的行为。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木材节约和代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对木材节约和代用的重点投资项目要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大力推广节柴灶、集中供热等节能方式,积极扶持发展沼气、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减少薪材对森林资源的低值消耗。
  (三)搞好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木材节约和代用作为资源节约的重要内容纳入中小学教材,从小培养公民的节材意识。将木材节约和代用宣传纳入新闻媒体公益性宣传范围,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对严重浪费木材资源的行为予以曝光,不断增强全民节约木材和合理使用木材代用品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加强国内外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总结借鉴木材节约和代用好的经验及做法。
  (四)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责任,不断完善木材节约和代用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要求,制订促进木材节约和代用的具体落实措施。要建立和完善木材节约和代用的信息统计及发布制度,充分发挥现有相关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对台湾地区医药产品实行注册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台湾地区医药产品实行注册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5月25日)


近年来,随着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台湾地区医药产品进入大陆市场日趋增多,为加强对台湾地区医药产品的规范化管理,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见附件一),我部决定,对台湾地区医药产品进入大陆市场实行注册制度,并要求如下:
一、台湾地区医药产品是指在台湾地区生产的中、西药品和生物制品,包括:创制、仿制、分装、包装等的产品。
二、对台湾地区的医药产品注册的要求和程序均按《药品管理法》和《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由我部进口药品专家审评办公室具体承办。
三、申请注册的台湾地区医药产品的说明书、产品包装和标签上不得出现“中华民国”或“R.O.C.”等字样及相关的徽标。
四、注册证式样附后(见附件二),每个医药产品注册证收取注册审批费800美元。
对台湾地区医药产品实行注册制度自1993年6月1日起施行。



1993年5月25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做好出口香港的电工插头插座按新标准检验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做好出口香港的电工插头插座按新标准检验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检检〔1995〕3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港英政府为保证家用电器使用者的安全,由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电子条例第406号订立了“插头及适配接头(安全)规例”,于1995年3月23日起实施。

  “插头及适配接头(安全)规例”的内容,包括:插座、插头、电缆接头、熔断元件、熔断连捍、适配接头、器具联接器、额定电流值等,插头及适配接头的设计都要符合英国标准协会(BS)的安全标准。各地商检局及国内生产、经营出口上述产品的单位,必须了解和执行香港这一法规。为了早日做好出口检验的准备,特提出下列要求:

  1、认真研究“插头及适配接头(安全)规例”。

  2、按照“规例”要求的BS.IEC等安全标准检验。

  3、将“规例”转发你局所属有出口任务的局,并通报有关国内生产,经营出口到香港上述产品的有关单位。

  4、自1995年3月23日起,凡是生产企业或出口公司出口到香港的上述产品,不符合香港“规例”要求的,一律不接受报验和检验。

  5、各局在执行香港“规例”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

 

  附件:

            插头及适配接头(安全)规例

          (1994年第503号法律公告)

          (由总督会同行政局根据(电力条例)

          (第406章)第59(1)条订立)

 

1.生效日期

  本规例自1995年3月23日起实施。

2.释义

  (1)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插座”(socket)指电缆接头以外可与插头连接起来的器件,其作用是让连紧着插头的电气产品与电路接驳起来,无论接驳时是否需使用开关掣;

  “插头”(plug)指电缆接头或器具联接器以外的可以插座连接起来的器件,其设计作用是让电气产品与插座接驳起来,而插头本身是藉著软电缆或软电线与电气产品连紧起来;

  “电缆接头”(cable connector)指设计用以接合软电缆或软电线的器件,在使用这器件后,接合或分开软电缆或软电线时,便无须使用工具;

  “熔断元件”(fuse element)指熔断器的一部分:即按其设计当过量电流流过电路时会熔掉的部分;

  “熔断连杆”(fuse link)指包含熔断元件的熔断器的一部分,当熔断元件熔掉后,须换上新的熔断连杆,熔断器方能再被使用;

  “适配接头”(adaptor)指可与插座连接的器件,它的设计可--

  (a)将不同尺寸或构造的有脚插头或采用其他通电方式的插头与插座连接起来;

  (b)让多於一个插头与同一插座连接起来;或

  (c)作上述两个用途;

  “器具联接器”(appliance coupler)指可将软电缆或软电线与电气产品接驳起来的器件,它包括--

  (a)一个属于软电缆或软电线的组成部分或拟连紧软电缆或软电线的接头;及

  (b)一个嵌於、附於或拟附於电气产品的入口;

  “额定电流值”(rated current)指电气产品制造商为该产品设定的电流值;

  “BS”英文字母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指由英国标准协会(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所公布以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为编号的英国标准规格(British Standard 

Specification);

  “EN”英文字母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指由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委员会(European Committee for Electro-

technical Standardisation)所公布以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为编号的欧洲标准(European Standard);

  “IEC”英文字母后接某个号码或后接某组字母及号码指由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所出版的以该号码或该组字母及号码为编号的刊物中的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2)在本规例中--

  (a)凡提述某项标准,有关提述所指的标准是指本规例生效时实施的该项标准;

  (b)凡在本规例中提述(“有关提述”)的某项标准,是透过提述另一项标准来指明有关规定,有关提述须解释为提述该另一项标准,而该另一项标准指本规便生效时实施的该项标准;及

  (c)提述在某日公布或开始实施的某特定编号的国际标准(Inter-

national Standard)或英国标准(British Stan-

dard),是指由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

ctrotechnical Commission)或英国标准协会(Bri-

tish Standards Institution)在有关日期公布或在有关日期开始实施的,该编号的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或英国标准规格(British   Standard Specification)。

3.所适用的插头及适配接头

  (1)本规例适用於其设计是供家庭使用,并在不低於200伏特电压的情况下操作的插头及适配接头,不论它们是否装设於电气产品或作为附件供应。

  (2)本规例不适用於--

  (a)转运或经香港过境或制造以供自香港出口的插头或适配接头;或

  (b)装於电力器具内部或构成电力器具组成部分的插头,按这些插头的设计,须使用工具对电力器具施行若干工序,方可把插头嵌入或移离插座;或

  (c)附表1指明的插头或适配接头。

4.插头及适配接头的安全标准

  除非插头或适配接头符合(a)及(b)段规定,否则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或出租,或为出售或出租的目的而展示或储存插头或适配接头--

  (a)符合附表2第2栏中描述的任何一个设计;及

  (b)符合附表2第3栏中,就有关设计指定的安全标准。

5.电气产品的安全规定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除非按设计--

  (a)在不低於200伏特电压的情况下操作;

  (b)在不超过15安培的最大额定电流值的情况下操作:

  (c)以软电线和插头方式;以供接驳插座,且其设计作直接接驳而无须使用电缆接头;及

  (d)供家庭使用,

的电气产品装设有具正确的额定值并符合第4条订明的安全标准的插头,否则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或出租,或为出售或出租的目的而展示或储存该电气产品。

  (2)第(1)款不适用於下述电气产品--

  (a)转运或经香港过境的电气产品;

  (b)制造以供自香港出口的电气产品;

  (c)为供翻新而售卖的电气产品;

  (d)作废料而售卖的电气产品;或

  (e)装有符合以下说明的插头的电气产品:该插头具有正确的额定值:并符合IEC884-1:“供家庭或相类用途的插头和插座”(Plugs andSocket  Outlets  for  Household  Use and Similar Purposes)规格:以及装有适配接头,而该适配接头--

  (i)与香港的电源插座接驳时,提供相等於符合本规例所订明安全标准的插头的安全标准;

  (ii)把插头圆封;及

  (iii)只有使用工具才可除下。

  (3)电气产品对於防止电击的保障,如不单依赖基本绝缘,还另设安全防护方法,即其可接触的导电部分与固定电力装置的接地保护导体连接,而按其连接方式,即使基本绝缘发生故障,可接触的导电部分亦不会带电;则该类电气产品如要符合第(2)(c)(i)款所指的相等安全标准,电气产品所装设的IEC884-1插头必须提供接地,以便电气产品在与适配接头连接时,其可接触的导电部分的接地保护,能保持与固定装置的电源接地系统连接。

6.罪行

  任何人违反第4或5条,即属犯罪--

  (a)首次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b)第二次或其后再度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7.提出已尽应尽的努力为免责辩护

  (1)在检控任何人犯第6条所订罪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该人显示他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及已尽一切应尽的努力以避免犯该罪行,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2)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凡经(1)款下的免责辩护涉及一项指--

  (a)因另一人的作为或过失而致犯罪;或

  (b)因依赖另一人所提供的资料而致犯罪;

的指称,则除非被检控的人在该法律程序开始聆讯日最少7整个工作天前,已向提出法律程序的人送达通知书,提供在送达通知书时所管有的、任何可指出或有助指出该另一人身份的资料,否则被检控的人如无法庭批准,不得依赖该项免责辩护。

  (3)任何人不得以其须依赖另一人提供资料为理由,而依赖第(1)款下的免责辩护,除非他可显示在一切情况下,尤其考虑到--

  (a)他为核实该等资料而采取及或会已在合理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及

  (b)他是否有理由不相信该等资料,及他依赖该等资料实属合理。

 

  附表1

                        〔第3(2)(c)条〕

 

           本规例并不适用的插头及适配接头

 

  1.没有其他电力器具(熔断连杆,开关掣或指示灯除外)的插头或适配接头。

  2.旅行适配接头(即其设计并不是连接香港插座系统的适配接头,而这种适配接头令设计供在香港使用的插头,能与香港以外地方插座接驳)。

  3.构成灯线盒接头组成部分的插头(灯线盒接头指设计供装置悬吊电灯配件的接头)。

  4.在电灯及其配件装于轨道系统的照明设备中,构成该设备组成部分的插头。

  5.构成影音组合组成部分的插头(即其设计供接驳装置在影音组合中的播座,而非接驳香港电源插座系统的插头)。

 

  附表2

                              〔第4条〕

 

                安全标准

 

项    插头及适配接头的设计               安全标准

1.额定值13安培有熔断器的三方脚插头  BS1363或BS5733(1)

2.额定值5安培或15安培的三圆脚插头  BS546或BS5733(2)

3.电刨用的两脚可逆转接驳的插头     BS4573或EN50075

4.设计供与符合BS1363的插座连接

  的13安培三方脚适配接头       BS1363:第3部

5.设计供与符合BS546的插座连接的

  5安培三圆脚适配接头         BS546(3)

6.设计供与符合BS546的插座连接的

  15安培三圆脚适配接头        BS546(4)

  (1)经测试证明符合BS5733的13安培插头,其插脚的构造和尺寸,以及插头的显示和熔断连杆,应符合BS1363

  (2)经测试证明符合BS5733的5安培或15安培插头,其插脚的构造和尺寸,以及插头的标示,应符合BS546。

  (3)尽管BS546的标准有所规定--

  (a)装有符合BS1362的熔断连杆的5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及

  (b)具有不超过三面5安培插座口并装有一条符合BS646或BS1362的5安培总熔断连杆的5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

  (4)尽管BS546的标准有所规定--

  (a)装有符合BS1362的熔断连杆的15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

  (b)15安培适配接头的一面无熔断器的15安培插座口,可换上一面无熔断器的13安培插座口,而该插座口的构造和尺寸须符合BS1363;

  (c)具有一面无熔断器的15安培或13安培插座口,以及不超过两面5安培插座口并装有一条符合BS646或BS1362的5安培总熔断连杆的15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及

  (d)具有不超过三面5安培插座口并装有一条符合BS646或BS1362的5安培总熔断连杆的15安培适配接头是准许的。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