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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44:44  浏览:81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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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

财社[200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
为明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补助原则
(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通过实行绩效考评、购买服务等办法,着力提高资金使用和服务效率。
二、政府补助范围及责任划分
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
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市(地)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地财政经济状况,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省级政府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中、西部地区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3元和4元并统筹考虑各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
三、政府补助内容和方式
(一)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市(地)级以上政府的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列入政府补助范围。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单位(综合)项目补助定额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合理分摊有关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成本的原则确定。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同时,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建立完善按岗位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办法,努力提高服务效率,并积极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二)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等经费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按项目支出预算办法核定补助。
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由同级政府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同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需要,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的岗位培训等有关培训,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是否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等考核结果核拨。
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根据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差额,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固定资产投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同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辅以改扩建和新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程序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安排,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困难地区给予支持。其它项目按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四、政府补助及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要与服务效果挂钩,由卫生、财政部门在严格监督和考核评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情况的基础上予以核拨,努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对服务效果好的,适当给予奖励;对服务效果差的,相应扣减补助,以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由卫生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项目所需设备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基本建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加强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探索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运行机制。
为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特别是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各地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办法,明确收入和支出的范围、项目和标准,严格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支出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安排。
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还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体系,将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等绩效因素,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为核拨政府补助提供可靠的依据。探索社区卫生服务财务收支公示制度,让社区居民参与监督。同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重点检查,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收支管理,提供价格低廉、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以及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机制,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地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各负其责,健全机制,抓好落实,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 生 部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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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禁止从美国新城疫疫区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9号)

 

  《关于解除禁止从美国新城疫疫区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的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刘 江

                           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

     关于解除禁止从美国新城疫疫区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的规定

 

  鉴于1996年9月27日美国扑灭了在奥克拉荷马州和密苏里州发生的最后一例新城

疫后,至今再未发生新的新城疫病例,我部确认恢复美国的奥克拉荷马州和密苏里州为无新城疫地区。自即日起废除1996年12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十一号《禁止从美国新城疫疫区输入禽类和禽类产品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
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配合援外方式的改革,保证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将援外项目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援外项目”,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利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及援外优惠贷款等借贷资金在受援国实施的具有对外援助性质的项目。
二、援外项目免作外汇风险审查。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样式见附件1)及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协议为项目单位办理境外投资的有关手续;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项
目,外汇局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部门的借款批复(样式见附件2)为项目单位办理境外投资的有关手续。
三、援外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但项目单位应向外汇局出具承诺书,保证按规定汇回境外项目所得利润及收益。
四、援外项目如需使用外汇,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部门申请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或者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援外优惠外汇贷款,外汇贷款不足的,可列出用汇清单,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方可向外汇局申请购汇。
五、援外项目如需购汇,项目单位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部门签发的海外企业批准证书、援外任务书、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部门的借款批复或项目单位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等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项目单位购汇金额不得超
过援外项目投资总额的40%。
六、援外项目相关外汇帐户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七、项目单位借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可不办理外汇贷款登记手续;偿付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本息费用时,可不经外汇局核准,直接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部门的借款批复、借款协议等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项目单位不得购汇偿付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本息
费用。
八、项目单位借用援外优惠贷款应当按规定办理外汇贷款登记手续;偿还援外优惠贷款本金时,应持援外任务书、借款协议和《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偿还援外优惠贷款的利息和费用,直接凭援外任务书、借款协议和外汇(转
)贷款登记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项目单位不得购汇偿还援外优惠贷款本息和费用。
九、本通知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援函字第×××号
关于同意承办××××(项目名称)
任务的函(批复)
××××:
×××××××××××××××××××××××××××
××××××××××××××××××××××。
××××,同意××××(实施单位名称)借用援外合资合作项
目基金/优惠贷款在××××(国家名称)实施××××项目。该项
目总投资额××××万元人民币,其中拟借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
金/优惠贷款人民币××××万元,美元××××万元。×××××
××××××××××××××××××。
×××××××××××××××××××××××××××
××××××××××××××××××××××。
外经贸部
××××年××月××日

附件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财司文件
〔199×〕外经贸计财经字第×××号
关于同意借用援外合资
合作项目基金的批复
××××××××公司:
经商财政部涉外司同意/根据《关于同意承办××项目任务的函》(〔××××〕外经贸援函字第×××号)的批复,同意借给你公司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人民币××万元、美元××万元,用于你公司在××××××资实施的××××××××项目。借期×年,年资金占用费率为×
%。
请你公司接此函后尽速与我部发展司联系,取得海外企业批准证书后,与我司办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有关事宜。此借款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你公司须定期上报项目情况及用款情况。我司将随时对借款资金进行检查、监督。
计划财务司
××××年××月××日



19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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