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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40:40  浏览:80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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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城市市容管理办法(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是指城市道路、广场、园林绿地、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贸易市场、停车场、标语牌、广告栏(牌)、匾联、标志等外部景观和环境卫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城市市区的市容管理。
第四条 市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人民政府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容监督机构负责市容检查工作。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监督、制止、检举揭发损害市容行为的权利和维护、改善市容的义务。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色彩、高度等应与周围环境相谐调。
对申请建造有碍市容观瞻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执照。影响市容的违章建筑由权属单位负责拆除。
第八条 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建筑物临街一侧,未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毁建筑物的墙体、增设门窗、阳台或封闭建筑物上原有的门窗。
第九条 对有历史文物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建筑物,应保持其原有风貌,并由文物保护单位设置标志。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履行批准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或拆除。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设置城市雕塑,必须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雕塑品的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第十一条 在主要道路两侧和繁华地区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必须修建的,应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应履行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现有的实体围墙,由权属单位负责逐步改造。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设施主管单位应对公共设施经常维护、养护,保持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在道路两侧随意堆放物品和随地抛弃废弃物。
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廊上堆放和悬挂物品,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临街的残破、危险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除历史文物外,权属单位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广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批准。挖掘道路、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修复。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未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在街道上及其两侧摆摊床、设商亭,阻碍交通,影响市容。
城市开设各类集市贸易市场,必须经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等部门联合批准。开设早市、夜市应在限定的时间内从事交易活动。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场环境卫生。
商店门前临时搭设的菜棚、果品床应符合市容管理要求,不得影响市容。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必须围挡作业,物料、残土堆放不得影响市容。竣工后应做到场平地净。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停车场、存车处,必须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并应设置标志,车辆摆放整齐。
第十八条 沿街设置宣传栏、标语牌、广告栏(牌),应征得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
过时的、破旧的标语,悬挂或张贴的单位应及时摘掉或清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广告。
临街单位的匾联应保持完好、整洁。用字准确、规范,字迹清晰。
临街的商业橱窗及展品陈列应整洁、美观。
第二十条 对在城市市容建设和维护管理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
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的;
(二)擅自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的;
(三)擅自在街道两侧设置宣传栏、标语牌、广告栏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道路两侧随意堆放物品的;
(二)建筑施工现场未设围墙,堆放物料残土影响市容,竣工后未清理现场的;
(三)擅自在建筑物和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广告的;
(四)擅自拆毁建筑物的墙体,增改门窗、阳台或封闭建筑物上原有的门窗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在街道两侧摆摊床、设商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必须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市容管理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工作失职,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含县级市)、镇的街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环境卫生、园林绿地管理,按《辽宁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执行。
临时占用道路(含人行道)、设置商业性广告设施,应按《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缴纳占道费、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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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服务

张华


  一、什么是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指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充分理解和把握,综合运用多种知识和能力,通过对纳税人经营、筹资、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合理筹划,制定出能使企业获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的行为。

  二、为什么要税务筹划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税收问题随着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复杂,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也越来越重,这时,税务筹划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就体现出其不可或缺的作用。

  合理的税务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对备选的纳税方案进行择优,达到涵养税源、节约成本的目的,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能够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的道路;能促进产业布局的合理和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从而更好、更快的发挥国家税收宏观调控职能。

  三、律师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1、合法筹划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审批机关审批

  因此,律师进行税务筹划首先必须遵从法律规定、走法定的程序。律师在税务筹划之前应当充分了解与税务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否则,一旦税务筹划失败,企业很容易被视为偷税、漏税,得不偿失。

  2、有效的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应有针对性,律师应针对各个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情况,做到有的放矢。不同的地区、行业、部门和生产经营规模,国家对其有着不同的税收政策法规,具体筹划过程中所形成的思路、看问题的角度以及采用的筹划方式都会不尽相同。因此,税务筹划要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视情况而采用企业分立、合并,对外投资,折旧计算、费用分摊等方法,使作出的筹划方案才能切实可行。

  3、预期筹划

  经济活动中,纳税通常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得以实现,这在客观上为纳税提前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会不同,这给纳税人提供了选择较低税负经营方案的机会。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为20%,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因此,如何对企业经营进行合理安排,如何给企业定性对税务负担的影响就很大。

  4、风险防范意识

  律师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应当充分考虑到其风险性,盲目地进行筹划其结果往往事与愿违。税务筹划要考虑两方面的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和税收法规变动风险。

  首先是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有许多经营决策都会对税务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企业改制、企业分立、合并等,在上述情况下往往会涉及税种的增加、减少、税率变化、税收优惠等。此时,以往的税务筹划方案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必须及时对企业税务结构及时做出调整,优化税务结构。

  其次,税务筹划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有关。税法的法律级次较低、变动的可能性较大,不同时期对不同行业的税务优惠、减免的变动比较灵活。如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缺乏准确的把握,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偷逃税款,受到税务处罚。对此,作为律师必须时刻关注上述变动,提醒企业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争取尽可能大的税收收益。

  5、整体筹划

  筹划税务的根本目的是企业通过实施筹划来节约税收成本、减轻企业税负和谋求企业的最大效益。但是任何一项筹划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企业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此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因此律师做税务筹化时要从整体上把握,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机会收益小于取得的利益时,律师的该项筹划方案就是合理的,反之就是失败的。

  以企业分立避税法为例:税法规定,分立的企业按各自使用的税收规定纳税。分立的企业所承受的税赋有别于原企业,于是给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分立的筹划依据有两个: 减少企业所得税。在累进税率条件下,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解成两个甚至更多个新企业,单个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从而使分立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低于分立前得企业。‚ 减少流转税。将特定的产品生产归于单独的生产企业,避免因模糊核算而从高适用税率,这样就使得企业得税赋减少。

  但是分立也会增加某些方面的税收,主要表现在:增加部分营业税、部分增值税、所得税等。因此在具体筹划中需注意税收对经济运营、资金运动的影响,并仔细比较、综合衡量,才能使筹划方案科学合理。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把握上述原则性问题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税种的不同特点,灵活运用各种税务筹划的方法,包括: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存货期末成本、包装物、投资等方法。只有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才能有效地帮助企业单位节省税务开支,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泰州市区户口迁移准入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泰州市区户口迁移准入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政发(2003)90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放宽泰州市区户口迁移准入条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放宽泰州市区
户口迁移准入条件的暂行规定

根据省政府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为加快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现就进一步放宽泰州市区户口迁移准入条件作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在市区先落户后就业(本市籍人员放宽到大专学历)。对中专毕业以上、或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在市区落实用人单位,并办理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条 在市区投资、经商、兴办企业,并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的人员(包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
第三条 对市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或办理其直系亲属一户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 在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 在市区连续务工2年以上,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
第六条 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不受任何限制。
第七条 市区内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学生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准予办理。
第八条 符合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户籍证明、居住、就业、学历(职称)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凭证办理准迁手续。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区范围,所辖各市可参照执行;市公安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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