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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2:23:38  浏览:8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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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5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人事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外办、发改委、经委、公安厅、商务厅、科学院、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联合制订的《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8月18日

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省人事厅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外办 省发改委 省经委 省公安厅 省商务厅
省科学院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2004年8月10日)



  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是我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战略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留学工作方针,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吸引了一批留学人员回国回省服务,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央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新形势下,我省对人才特别是海外人才的需求更为迫切。为更好地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省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建立留学人员回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责
  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为留学人员回国、回省工作服务的方针、政策;了解掌握全省留学人员回省服务情况;就留学人员回省工作和为省服务的相关政策性问题提出建议;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留学人员回省和为省服务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人事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外办、发改委、经委、公安厅、商务厅、科学院、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11个部门组成。省人事厅为联席会议组长单位,联席会议组长由省人事厅负责同志担任,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为副组长单位,副组长由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其余各部门负责留学人员工作的有关处室负责同志。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为留学人员回国、回省工作服务的指示精神;研究留学回省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政策规定及有关重点工作;交流通报留学回省工作情况;就有关工作进行协商并提出落实办法。
  留学回省工作的重大问题,经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以联席会议名义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四、联席会议的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会议议题,经省人事厅会同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二)联席会议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贯彻落实。
  (三)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四)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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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兰州市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兰州市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7】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驻兰部队:
兰州市爱卫办制定的《兰州市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申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申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的通告》精神,进一步强化城市卫生“细胞”工程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好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的创建达标活动,促进爱国卫生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卫生小区、卫生单位检查考核分别以《兰州市卫生小区检查评比标准》、《兰州市卫生单位检查评比标准》为依据。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为全市各县区乡镇、街道所辖区域的居民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独立办公或工作场所的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医院、部队、科研院所、工厂、宾馆、饭店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的小区是指:楼房达3栋、住户在100户以上,且相对封闭的住宅区。
第四条 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的评选分县区级、市级两个层次,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考评的办法,县区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由县区爱卫会负责组织评选;市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由市爱卫会在县区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考评的基础上,择优评选产生。
第五条 申报卫生小区、卫生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基本条件:
(一)单位、小区爱国卫生及物业管理组织健全;
(二)单位、小区院内有专门的健康教育宣传栏;
(三)楼群垃圾道封闭,生活垃圾全部袋装化收集,日产日清;
(四)除四害指标有三项达到国家标准,另外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
第六条 拟申报的县区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自查各项指标达到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兰州市卫生小区检查评比标准》、《兰州市卫生单位检查评比标准》后,可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街道初审后,向当地县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由县区爱卫会组织检查、考核。
第七条 拟申报的市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在县区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中产生,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爱卫会逐级择优推荐。推荐上报的市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要报送申请报告、创建方案、工作总结和县区级爱卫会检查考核的情况。
第八条 对申报的县区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由县区爱卫会进行检查、考核。
凡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基本条件不具备、日常卫生管理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予命名;对符合条件的小区、单位提请本级政府,命名为县区级卫生小区和卫生单位。
第九条 对拟申报市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的,市爱卫会接到县区爱卫会的推荐后,进行检查评估,审查合格的提请市政府审定并予以命名。
第十条 拟提请命名的卫生小区、卫生单位,依照《兰州市卫生小区检查评比标准》、《兰州市卫生单位检查评比标准》检查、考核成绩县区级须在85分以上,市级必须在90分以上。
第十一条 县区爱卫会应对辖区内的卫生小区、卫生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活动,对创建工作明显失实和标准降低的,要责令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进的,提请县区政府取消其县区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荣誉称号。
市爱卫会对已命名的市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抽查、检查中对创建工作明显失实和标准降低的卫生小区、卫生单位,提请市政府取消其市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被命名的县区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有效期为两年,两年期满后,由县区爱卫会进行全面复查,符合标准的,保留县区级荣誉称号。
市级卫生小区、卫生单位,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由市爱卫会进行全面复查,符合标准的,保留市级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兰州市卫生小区检查评比标准


一、组织管理 15分
1、有物业管理组织及专职卫生管理人员,业主委员会健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业主代表会议讨论小区卫生管理事宜。
2、物业管理组织每年有小区环境建设管理计划,并向业主报告目标效果和实施进度。
3、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4、支持配合辖区街道和社区的工作,积极参与辖区街道、社区组织的各项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认真完成辖区街道、社区部署的任务。
二、健康教育 10分
1、小区有专门的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换宣传内容(每年至少有4期)。
2、积极向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记录齐全。
3、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7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60%。
4、卫生服务站(所)经常向居民开展各种疾病的防控宣传,并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三、环境卫生 35分
1、小区门前干净整洁,秩序良好,无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现象。
2、院内清洁整齐,路面无坑洼破损,硬化率达100%;排水管道通畅,无污水积聚;车辆停靠有序;院内无违法建筑,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及卫生死角;绿化带内无垃圾杂物、无裸露地面,庭院绿化美化好;无饲养畜禽及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现象。
3、有专职清扫保洁人员,坚持夜清扫日保洁;环卫设施完善,垃圾容器密闭整洁,垃圾道封闭,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4、楼群墙面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楼道内无乱堆乱放;楼房阳台封闭规范,防护栏、遮阳棚规范整洁无破损。
5、公厕有专人管理,设施完好,地面、隔板、便器无污垢,基本无臭味无蝇蛆、无乱堆放,下水道畅通,化粪池清掏及时。
四、卫生安全 20分
1、小区内商业服务、饮食、交易点设置合理,无乱摆摊设点及占道经营现象,经营规范,秩序良好。
2、餐馆、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和小食品店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各项设施完善,用具符合卫生要求,不出售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从业人员有有效的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掌握相关卫生知识,个人卫生良好。
3、公共浴室有禁止传染性皮肤病和性病患者就浴的标志,有消毒设施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4、二次供水设施完善,定期清洗消毒,有清洗消毒记录及检验报告,有保证水质安全和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卫生服务站(所)内外环境整洁,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
五、除四害 10分
1、有专兼职除四害人员,有经费投入,防治措施落实。
2、积极配合辖区街道、社区开展经常性除四害达标活动,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3、重点场所门窗、下水道、通风口等处防鼠设施完好。
4、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除四害指标有三项达到国家标准,另外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
六、民意测验 10分
随机访问小区居民30人,满意率达90%以上。
满意率= 满意人数/访问人数×100%
访问内容: 满 意 不满意

1、物业管理工作
2、绿化美化
3、卫生安全
4、环境卫生





兰州市卫生单位检查评比标准


一、组织管理 15分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全,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相应的办公条件,有必要的活动经费。
2、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考评办法及奖惩措施,并纳入议事日程。
3、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周末卫生大扫除和卫生划片包干责任制度落实。
4、支持配合辖区政府工作,积极参与辖区政府组织的各项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二、健康教育 10分
1、有健康教育宣教设施和工作资料,有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栏,其中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
2、室内外醒目地方有健康教育宣传标识,有劝阻吸烟措施,会议室为无烟会议室。
3、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职工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7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60%。
三、环境卫生 35分
1、“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单位门前干净整洁,无占道经营、乱摆摊设点现象,秩序良好。
2、环卫设施完善,布局合理,垃圾容器密闭,符合卫生要求;有专职清扫保洁人员,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3、院内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无卫生死角;路面无坑洼破损,硬化率达100%;排水设施完善、管道通畅,无污水积聚;停车场设置合理,车辆无乱停乱放,院内无违法建筑;绿化带内无垃圾杂物、无裸露地面,庭院绿化美化好。
4、办公室、车间内外地面墙面干净整洁,门窗无破损,物品摆放整齐;楼房阳台封闭规范。
5、公厕设施完好,有专人管理,地面、隔板、便器无污垢,基本无臭味、无蝇蛆,无乱堆杂物。
6、单位内建设工地严格按照《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明施工,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卫生安全 10分
1、职工食堂、公共浴室、招待所、卫生所等公共场所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各种设施完善,用具符合卫生要求。
2、从业人员培训合格,有有效的健康证,掌握相关卫生知识,个人卫生良好,持证上岗率达100%,"五病"调离率达100%。
3、食堂有防蝇防鼠等设施,环境干净整洁,垃圾容器密闭,无过期腐烂变质食品。
4、院内小食品店等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有效的健康证,不出售过期和"三无"食品。
5、公共浴室有禁止传染性皮肤病和性病患者就浴的标志,有消毒设施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6、二次供水设施完备,定期清洗消毒,并有清洗消毒记录及检验报告,有保证水质安全和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7、单位卫生所内外环境整洁,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
五、环境保护 10分
1、厂界噪声达到功能区标准。
2、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3、工业锅炉、取暖锅炉及茶浴炉使用清洁能源。
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
5、近两年内未发生污染环境的事故。
六、除四害 10分
1、积极配合辖区街道开展经常性除四害达标活动,除四害防治措施落实,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2、单位重点场所的门窗、下水道、通风口等处防鼠设施完好。
3、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除四害指标有三项达到国家标准,另外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
七、民意测验 10分
随机访问单位职工30人,满意率达90%以上。
满意率= 满意人数/访问人数×100%
访问内容: 满 意 不满意
1、领导重视卫生工作
2、绿化美化
3、卫生安全
4、环境卫生



如此结婚法律不许
——公公和儿媳的婚姻不能一律有效

资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郭昌明

近来媒体报道了,扬州高邮市59岁的丁老汉(以下称丁老汉)取已离婚的大儿媳为妻(以下称大儿媳),小孙子(以下称小孙子)相应变成“儿子”一事。社会上对此事评价褒贬不一。法学界部分人士认为,此事合法不合情。
对此事不合情的部分,笔者不持异议,但是此事是否合法却值得商榷。
如果大儿媳没有为丁老汉生下小孙子,此事合法。因为大儿媳在与丁家大儿子离异后,从法律上讲,无论是在夫妻关系上,还是亲属关系上,均与丁家没有丝毫联系。
如果大儿媳为丁老汉生下了小孙子,由于大儿媳与小孙子存在直系血亲关系,所以丁老汉与大儿媳婚姻就变得复杂起来,为法律所不许。
一、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
从伦理上讲,由于大儿媳与小孙子存在直系血亲关系,所以只要丁老汉与大儿媳结婚,就会违反社会伦理,为社会公序良俗所不许,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
二、违法了强行法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就是说我国法律体系内部的法律应当和谐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来破坏法律秩序。在家庭关系领域,这种法制的和谐统一体现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上。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祖(外祖)父母和孙(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两种权利义务有着质的不同。
如果允许丁老汉与大儿媳结婚,就会产生不可调和的法律问题,法定和谐的家庭关系会发生严重紊乱,法制的统一将会遭到严重破坏。
1、 从丁老汉对小孙子的权利义务来分析,不合法。
大儿媳与小孙子是母子关系,当丁老汉与大儿媳结婚后,丁老汉与小孙子的关系就变成了有抚养教育的继父和继子关系。《婚姻法》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丁老汉对小孙子存在法定的强制性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客观上的直系血亲关系,决定了丁老汉与小孙子只能是爷孙关系。根据《婚姻法》关于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在小孙子的生父母俱在的情况下,丁老汉对小孙子之间,不存在这种强制性的法律义务。由此带来了一个不可调和的法律问题:丁老汉对小孙子究竟有没有法定的强制性抚养教育义务?
2、 从大儿媳对小孙子的权利义务来分析,不合法。
丁老汉与小孙子是爷孙关系,当丁老汉与大儿媳结婚后,大儿媳与小孙子的关系就变成了继祖母与继孙子的关系。《婚姻法》没有规定继祖母与继孙子权利义务,也就是说丁家大儿媳与小孙子之间不存在法定的强制性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客观上直系血亲关系,决定了大儿媳与小孙子只能是母子关系。根据《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大儿媳对小孙子存在法定的强制性抚养教育义务。由此又带来了一个不可调和的法律问题:大儿媳对小孙子究竟有没有法定的强制性抚养教育义务?
3、 从小孙子对丁老汉、大儿媳的权利义务来分析,不合法。
丁老汉与大儿媳的婚姻,让小孙子的生母变成继祖母,爷爷变成继父。这时再一次带来一个不可调和的法律问题,小孙子在家庭的权利义务上究竟是将丁老汉和大儿媳视为父母,还是视为祖父母?
综上,丁老汉与大儿媳的婚姻,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而且还违反了强行法,产生了不可调和的法律问题,严重破坏法律秩序。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透过本案,我们所关注的不仅仅是一个丁老汉和大儿媳的婚姻因违反了法强行法而无效的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自觉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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