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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8:33:23  浏览:8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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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04〕42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管理。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发改委、教育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房管局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三、规划原则
  (一)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设置规模。根据城市化人口集聚、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等实际情况,以及逐步推进小班化教育和中小学(幼儿园)规模办学的需要,住宅区每百户产生的生源数(即“百户指标”)为:幼儿园9.3生,小学22生,初中11生(城市居民按每户3人口径统计)。
  市教育局直属高中段学校生源市区内平衡,按每百户产生11生测算,由市教育局在杭州市区规划区域内按规划定点负责征地和建设。
  (二)规划部门以住宅区规划居住人口和“百户指标”为依据,在分区规划、相应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含规划管理单元)和《杭州市五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等规划阶段,同步整体做好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布点工作。
  (三)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规划部门根据“百户指标”和规划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尽可能划出扩建教育用地,专门用于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的扩建。
  四、建设管理
  (一)规划已明确是配套幼儿园、小学的,由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配套九年一贯制学校,一般由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其初中部分的建设经费由教育部门按有关标准给予补助;配套初中由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将建设用地(净地)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建设前期等手续,建设经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并按照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负责项目的实施。
  (二)非成片开发地块零星住宅(含翻扩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零星开发地块的教育配套问题,应在该地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尽可能统筹安排予以解决,并充分考虑该地区原有教育设施的扩建用地;已经规划教育扩建用地的,在该地区零星地块改造时,应同步实施。
  1、未规划有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在零星地块住宅建设实施前,将规划部门确定的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扩建用地(净地)及时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按照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负责幼儿园、小学的扩建,初中校舍的扩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经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实施。
  2、规划部门无法按“百户指标”规划增加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扩建用地的,附近学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又无法解决新增生源的,扩建经费由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该零星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用于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或其他附近中小学(幼儿园)的扩建,新增生源的入学问题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决。
  (三)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见附件。
  (四)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应与住宅区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督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教育配套设施与住宅区同步实施。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成后的产权属国有,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及时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五)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不能同步建设和移交的房地产项目,由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予以处理。
  五、工作职责
  市规划局:根据《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的要求,在新建住宅区和非成片开发地块零星住宅建设的规划中,按规划“百户指标”同步配置足量的中小学(幼儿园)或者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的扩建用地。
  市国土资源局:对按规划已明确是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且属非出让(拍卖)地块的,负责督促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区建设实施前及时将配套初中建设用地的净地(含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负责督促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无偿移交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规划扩建用地的净地和相应扩建资金。
  市建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法规,以及经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组织建设方案设计审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确保配套中小学(幼儿园)与住宅区同步交付使用,并配合市发改委做好无偿移交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审批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方案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及批复;负责主持住宅区配套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建成验收合格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无偿(不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分)移交;研究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的相关政策。
  市房管局:负责及时办理无偿移交的幼儿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初中校(园)舍国有产权的确认手续。
  市教育局:参与市发改委、规划局、建委等有关部门组织的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设置、设计(含初步设计)方案审查;督促指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无偿移交的小学、幼儿园的管理和使用(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督促指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建设用地(净地)无偿移交的初中校舍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的为非成片开发地块零星住宅建设项目邻近原有中小学(幼儿园)校(园)舍扩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附则属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幼儿园)接收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市钱江新城等区域,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有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当地住宅区配套(含扩建)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资金。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协议的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管理按原操作办法执行。

  附件: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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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2年7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92年7月1日)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陈为典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

农业部


中华农业英才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兴农战略,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在全国农业行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激励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新的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设立中华农业英才奖。

  第二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是农业部设立并组织实施,面向全国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奖项。该奖项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在农业科技进步、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

  第三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单年的下半年组织进行,每届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的推荐和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由农业部聘任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农业部部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10—14名。主要职责是:决定奖励工作有关事项,负责评选工作,向农业部提出奖励建议名单。

  第六条 评选工作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的具体工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第三章 推荐与评审

  第七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同时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农业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或者在理论、方法上有创新,其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重大奖励或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对农业科学发展或者对农业、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二)在农业应用研究或者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农业科技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获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级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2项以上;

  (三)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成果推广覆盖率高,产生巨大的辐射、带动作用,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四)在“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软科学研究方面提出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大政策性建议,在理论、方法上有创新,并被国家、部门采纳应用,取得巨大社会经济效益。

  第八条 候选人按以下渠道推荐: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部门负责推荐本辖区、本行业所属单位及各地(市)县候选人;

  (二)农业部直属单位、农业高等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科学院负责推荐本单位的候选人。

  第九条 各推荐单位应成立相应评审推荐委员会负责初评,该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7人,以专家为主。除中国农业科学院每次可推荐3名以内的候选人外,其他单位每次只能推荐1名候选人。

  第十条 推荐单位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填报推荐材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候选人推荐材料包括候选人简历表、推荐单位意见、专家评审推荐意见、个人代表性成果及证明材料、先进事迹材料等。

  第十一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评选工作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才能进行评选。评选工作委员会在充分讨论和无记名投票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奖励建议对象应当经过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票通过。

  第十三条 评选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奖励名单,连同有关材料报农业部审定。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经农业部审定后的奖励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5天。

  第十六条 对获奖人选进行举报或者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核查线索,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举报或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第十七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报评选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八条 农业部发布颁奖决定,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励证书以农业部部长名义签发。

  第十九条 每个获奖者的奖励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全部归个人所得。该奖励为一次性奖励,不与其他待遇挂钩。

  第二十条 获奖者有关资料存入其个人档案,并作为其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获奖名单和获奖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中华农业英才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后,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报评选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评选工作委员会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如有弄虚作假,经核实后,取消其下一轮推荐资格,并由农业部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华农业英才奖由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出资,接受国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可以采取协办、冠名、冠杯的方式进行颁奖。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承担接受捐赠和赞助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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