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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民按需申领因私护照受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13:19  浏览:97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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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民按需申领因私护照受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公民按需申领因私护照受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受 理
一、受理程序
公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因私护照应向其常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一)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常住户籍公民的出国申请;

(二)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直接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外收养儿童的出国申请,以及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具有本省常住户籍公民的出国申请;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受理暂住本辖区内的因劳务、商务事由申请出国的外省(市、自治区)公民的出国申请。
二、受理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两份,近期两寸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两张(相片标准依照《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相片标准》)。
(二)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其中未满14周岁儿童申请出国,还需提交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出国的证明。
(三)提交与特殊申请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参加团队出国旅游的,应提交有组织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

——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局出具的同意证明;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中小学生赴境外参加夏(冬)令营活动的,须提交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件。
——收养儿童出国定居的,须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书、领养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
——由外派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的说明。
——经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办理出国就业人员,须提交有境外就业中介经营权的机构出具的境外就业确认书。


三、受理要求
(一)受理人员应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民警,其他人员不得担任。
(二)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是否按要求填写完整,申请表上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
(三)查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有无涂改、模糊不清等现象,所提交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四)须面见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查验特殊申请事由所需提交的相应材料。
 (五)确认其依法履行申请手续后,由受理人员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核对章,向申请人签发“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
(六)为选择邮政特快专递因私护照服务的申请人,办理特快专递手续。
受理完毕后,由后台工作人员及时补录申请人相关内容,提取或扫描照片后送交审批。
四、受理时限
受理时限为二个工作日。
第二章 审 批
一、审批程序
(一)我省公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因私护照实行二级审批制(特殊案件除外)。
——县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本辖区内公民因私出国申请的一级审批。
——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本辖区内公民因私出国申请的二级审批。

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的因私出国申请,应设置内部二级审批程序。其中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请材料,异地办证、经审核不批准出国的申请材料和其他疑难申请,须经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公民对不批准的决定,可以向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二)下列公民因私出国申请材料,经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1、公民申领一次入出境通行证的申请;
2、其他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上报的特殊、疑难申请材料。
二、审批内容
(一)审核电脑中受理人员前台录入资料是否与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上的内容相同,有无加盖受理核对章。

(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无弄虚作假、骗取出国证件的情况。
对从外地新迁入本辖区人员,要审核是否已在原籍申领有因私护照。
(三)对受理人员在申请表上加盖“常住人口信息无记录”条章的申请材料,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户籍证明的真实性,确认是否确系本辖区人员。

三、审批时限
一级审批为二个工作日,二级审批为二个工作日。
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的,为三个工作日。
第三章 护照的签发
(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负责本省公民因私护照的制作、签发工作,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并发送各市公安局。
(二)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领取证件。如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代领人的身份证和《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领取证件。
(三)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公民申请出国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护照的延期、换发、补发、加注
公民申请护照延期、换发、补发、加注应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延期、换发、补发、加注申请表》。
一、 护照的延期
(一)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满前六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护照有效期可延期二次,每次五年。
(二)办理护照延期手续的机关如非原发照机关,应将护照延期情况通报原发照机关。
(三)护照延期应在护照原有效期内,超过有效期而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护照为失效护照。
二、护照的换发
(一)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护照:
1、护照已经延期两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
2、护照签证页用完;
3、护照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4、护照被损坏申请换发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后再办理换发护照手续;

(二)为非本省户籍人员办理护照换发手续的,需要与原发照机关核实后换发新照。

(三)换发护照时,应在新护照的备注页加注原护照号码,收回持照人原持用的护照,予以注销。对持照人护照签证页用完,需要保留原护照上的有效签证的,可以将原护照封面、封底剪去右上角,并在签发机关页加盖注销章,与新护照同时使用。
三、护照的补发

(一)我省公民在出境前遗失护照的,应及时向护照遗失地的公安机关挂失,取得报失证明,并在护照遗失地或原发照地或现户口所在地的市级以上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照。经审核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后补发护照。

(二)我省公民在国外遗失护照的,应向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挂失和登报,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护照。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回国人员,可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照。

(三)中国公民短期回国遗失护照的,可就近向公安机关挂失并登报声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补发。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向原发照机关或出入境口岸检查机关核实后,根据申请人实际需要及时补发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的申请人返回居住国后,再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护照。

四、护照加注
持照人资料登记页内容发生变更、可在备注页上办理加注手续。

(一)加注内容包括:英文或汉语拼音姓名加注、近照加注、出生日期加注、携行儿童增减加注、护照换(补)原照号码加注,不办理持照人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变更。
(二)办理护照加注应向原发照机关申请办理。
第五章 其 他
一、非本省户籍暂住人员申办护照

(一)在我省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境外商社、混合所有制企业)工作的非本省户籍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申请出国的,可向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护照。

非本省户籍暂住人员申请出国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及单位证明原件,填写申请表,由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向其原籍发函核查,在其原籍地公安机关回函或15个工作日后方可审批。

(二)属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经营公司派遣的非本省户籍出国劳务人员,暂住在我省半年以上的,可以在暂住地申请办理护照。提交劳务项目的说明书,由受理申请的暂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向劳务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函核查,其原籍地公安机关回函后审批。经营公司在我省同一地区(市)派遣劳务人员超过5人(含5人)的,可由护照专办员集中向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代为申请,对经营公司执行特别紧急的劳务项目或省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由护照专办员直接向省级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
二、急件办理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急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
(二)出国奔丧;
(三)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
(四)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
(五)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六)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
三、本规范适用于开展按需申领护照工作的地区,暂未开展按需申领护照工作的地区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温州、丽水地区开展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工作须制定特殊地区相应的调控措施。
五、本规范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公安厅
二OO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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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决定》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决定》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最近,团中央书记处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决心以中央为榜样,从共青团中央机关做起,从领导干部做起,勤政廉洁,艰苦奋斗,为全团做出表率。为此,作出了《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协助监督执行。并希望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搞好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自身的廉政建设。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回顾检查了一九八三年团中央书记处制定的十条革命化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决心以中央为榜样,从领导干部做起,继续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勤政廉洁,艰苦奋斗,为全团做出表率。

  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团中央的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书记处成员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反对为下属干部争职务,反对封官许愿。对干部的任免需经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程序进行考核并听取机关党委和群众的意见,由书记处集体决定;机关干部不得在公司(企业)兼职;书记处成员的配偶不得从事流通领域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干部回避制度,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同一单位安排工作。

  二、严格禁止用公款请客送礼。在机关仍不准用公款宴请内宾,下基层按规定的伙食标准吃工作餐,仍不接受宴请、不喝酒,就餐人员按规定标准交伙食费;各种会议严格执行规定的会议伙食标准,不宴请,不发纪念品;不向基层索要和收接礼品、土特产品及其它物品;外事活动中收授的礼品按规定上缴。

  三、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不许用公款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严禁用公款游山玩水,不准乱买控购、禁购商品,不得用公款购买高级滋补药品。要严肃财经纪律,完善财经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检查。

  四、严厉打击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机关工作人员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索、拿、卡、要,不准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好处费,严禁行贿、索贿、受贿、贪污和挪用公款。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干部在党纪、政纪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发现上述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案件,要一查到底,依法、依纪惩处。对查处过程中说情袒护、徇私包庇者,要公开揭露、严加追究。

  五、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书记处成员出国或到港澳地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领导干部出国,必须是其工作的任务,不得接受外商资助和境外中资企业的邀请出访,不得以考察为名进行与其主管业务无关,与其职级身份不相称的出访。严格控制出访团组及出访人数,不搞照顾性出国。

  六、继续严格按规定用车。机关按规定配备车辆,不购置计划外轿车;加强车辆管理,坚持公车公用,私事用车按规定交费。团中央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扬一贯传统,严格律己,节约用车,保持艰苦朴素的本色。

  七、严防分配住房中的不正之风。要进一步增强分配住房工作的透明度,机关分配住房,要坚持民主协商评议,公开接受监督,书记处成员不讲情、不干预,做到公道合理,不偏不私。书记处成员仍要坚持住房严格按标准分配,不得为子女、亲属要房。

  八、坚持自己动手,勤奋工作。书记处成员要坚持多干实事,勤奋工作。书记要亲自动手写调查报告。凡在一般场合的讲话,均由本人起草;凡在比较重要场合的讲话,书记处应集体讨论,提出思想,然后由有关部门起草,最后由书记处审定。书记处成员要刻苦勤奋,发扬拚搏精神,努力为党的事业多做贡献。

  九、坚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每年要抽出一定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同青年交朋友。书记处成员要到青年中面对面地做宣传教育工作,亲自给青年演讲,同青年谈心,与青年打成一片。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讲排场。要热情接待来访的团干部和团员、青年。要建立干部参加劳动的制度。

  十、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内和群众的监督。书记处成员要自觉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书记之间要经常交换思想和意见,既要善于听取别人的批评意见,又要敢于同错误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每个书记都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书记处每半年听取一次党内外群众意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

法发[2009]5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大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统筹抓好其他各项工作,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深入学习领会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增强抓好三项重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1.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是在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取得明显成效、经济回升向好,但国内外经济环境仍然十分复杂、维护社会稳定面临许多新挑战新考验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深刻分析了当前政法维稳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确提出了2010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为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要组织广大干警深入学习领会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2.周永康同志在讲话中特别强调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抓好发展这个硬道理和稳定这个硬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推进政法维稳工作的重要抓手。各级人民法院都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卓有成效地抓好工作落实。

  3.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纳入人民法院工作整体部署,纳入执法办案、法院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之中,纳入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围,认真研究提出工作规划和实施意见,把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分解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干警,确保三项重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努力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4.抓源头,预防、减少社会矛盾。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反映。一方面,要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损害赔偿以及教育、医疗、住房、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等案件,加强行政审判、国家赔偿等工作,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一方面,要着眼于预防社会矛盾,及时对各类案件可能导致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妥善化解风险,防止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同时,要着眼于方便群众依法维权、及时化解矛盾,认真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健全首问负责、服务承诺、办案公开、文明接待等制度,完善远程立案、巡回审判、预约办案、繁简分流等工作举措,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真正做到司法为了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5.清积案,进一步解决涉诉信访和执行难问题。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指示,始终把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放在首位,落实领导责任和办案责任,落实依法纠错原则,落实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和上级法院带案下访、巡回接访等制度,落实信访案件终结规定,努力解决信访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成果,加快清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积案,同时从提高审判质量、强化执行管理、完善联动机制入手,进一步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6.建机制,加强司法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全面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执行案件和解等工作,规范调解程序,注重调解质量,提高调解效率,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健全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完善诉讼程序与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配合,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积极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发展,齐心协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7.强基层,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作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地处基层一线,直接联系群众,熟悉社情民意,要充分发挥这些优势,及时把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始发状态,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上级法院要按照依法监督、审级独立、上下互动的原则,通过检查督办、下发审判指导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组织业务培训、召开业务研讨会等方式,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监督指导,配齐配强基层人员力量,使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更好地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

  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

  8.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等司法原则,切实做好少年司法工作,大力推进独立建制的少年案件指定管辖审判庭和少年审判庭建设,确保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坚持做好对被判处缓管免人员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的跟踪帮教工作,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防止重新犯罪。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实际困难。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深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教育改造罪犯、预防重新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

  9.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工作。依托审判工作,从各类案件的审判、执行中,及时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妥善处理。积极参与对治安混乱地区的矛盾排查化解工作,依法打击“两抢一盗”、涉枪涉爆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推进“平安创建”工作。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运用司法建议等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意见建议。

  10.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信息时代网络技术对社会管理的影响,依法打击利用网络进行的网上诈骗、网上盗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空间。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主动向新闻媒体介绍人民法院工作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审判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充分利用网络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的优势,大张旗鼓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四、深入推进公正廉洁司法,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

  11.加强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深入开展建设学习型法院活动,鼓励法官加强学习,增长才干。创新法官培训方式,着力提高法官化解社会矛盾、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大力推进法官教法官、岗位练兵等活动,发挥资深优秀法官的传帮带作用,总结推广审判执行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使法官水平有提高、经验更丰富。建立法官定期培训制度,使每个法官每年都能接受一定时间的培训。充分发挥国家法官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院的作用,从2010年开始对基层法院庭长进行轮训并形成制度。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法官的培养。继续推行法官逐级遴选、上下级法院法官双向挂职锻炼、法官到党政部门挂职学习、新进人员到信访窗口接受锻炼、培养奖励执法办案标兵等做法,切实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

  12.加强审判管理,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及时出台贯彻执行法律的具体意见,指导各级法院细化审判、执行及信访等工作标准,规范司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统一司法尺度。大力加强审判绩效考评工作,将工作绩效与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结合起来,形成以工作实绩选人用人的导向。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狠抓责任落实和过错追究,增强法官的质量效率意识。建立健全科学的调解工作考评机制,将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申诉信访率纳入考评体系,将案结事了作为重要考核标准。强化执行工作考评,加大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申诉率在考评中的权重,使考核指标全面反映执行工作水平。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动态分析,强化对审限内结案率的考核,建立健全收结案动态平衡机制。强化院长、庭长的管理职责,明确基层法院审监庭负责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考核评价,科学设定考评指标,重点评价司法效果,促进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整体发展。

  13.加强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依法公开立案、庭审、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内容,并通过建立网站、设立开放日、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逐步实现裁判文书上网等措施,做到阳光司法、透明公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增加陪审员数量,保障陪审员参审权利,加强对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监督审判活动、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完善民意沟通机制,倡导法官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律师和基层群众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14.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廉洁。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严格自律,同时坚持从严治院,坚持一岗双责,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抓好廉政建设。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和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坚持不懈地抓好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认真总结近年来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经验,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岗位和环节,进一步健全对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制约的机制,完善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努力实现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同步推进。大力推行廉政监察员和司法巡查制度,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直接、实时监督。完善举报查处机制,以查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为重点,坚定不移地落实“五个严禁”。

  15.加强人民法院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广大党员干部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切实做到“四个在心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强化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把最艰巨的任务、最难处理的问题交给党员干警去完成。系统总结各地创造的新鲜经验,大力推进党建工作科学化。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党中央关于党的建设的各项部署抓到基层、落到实处。

  16.加强作风建设,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不断深化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实践认同,进一步增强法官的群众观念,切实解决“权从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的问题,增强对人民群众的感情,使亲民、爱民、为民成为法官的自觉行动。健全联系群众制度,真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每一个司法裁判、每一项司法政策都要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讲究司法礼仪,改善服务态度,弘扬司法文明,树立良好形象。发挥上级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以实际行动带领广大法官转变司法作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以干警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五、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切实抓好服务科学发展与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各项工作

17.统筹做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工作。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全面贯彻党中央“五个更加注重”的战略部署,高度重视国际金融危机形势的发展变化,坚持不懈地抓好执法办案这个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依法妥善审理在调结构、扩内需中发生的各类案件,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高度重视能动司法,加强政策指导,使各项工作始终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18.统筹做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把握好宽严的重点和幅度,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治安、侵害群众利益、破坏市场秩序以及贪污贿赂渎职等刑事犯罪活动,加大打黑除恶力度;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分化瓦解犯罪;加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19.统筹做好深化法院改革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按照《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部署,以切实解决诉讼难、执行难为重点,努力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加强法院经费保障、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等方面取得新进展,确保各项改革取得人民满意的效果。

  20.统筹做好基层基础工作。上级法院党组要加强与地方党委的沟通协商,积极提出下级法院领导班子配备的意见和建议,参与考察工作,严格把好任职资格关,配合地方党委做好干部交流工作,强化干部监督。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推进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要把为基层解决实际问题作为重要任务,充分体谅基层工作的难处和基层法官的辛苦,努力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切实解决好基层的经费保障、部分法官提前离岗、基层干警职级待遇、少数民族地区法庭设置等问题,为基层工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1.统筹推动各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按照“科技强院”的要求,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硬件和软件的升级完善,提高信息处理能力;加强局域网和广域网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开展公文办理、文件传输、信息发布、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信息技术在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中的应用,实现对各项工作的全面、动态和实时监控,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网络安全建设,保证信息传输和网络服务的真实性、可靠性。

  六、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

  22.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解决人民法院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人民法院正确执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关心支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3.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工作情况的掌握,搞好工作调度,有针对性地加强工作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下级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统筹做好其他工作的情况;认真总结各地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及其先进事迹,激励各地法院和广大法官做好工作。

  24.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在学好会议精神、抓好工作落实上下功夫,认真研究、切实制定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统筹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意见和措施,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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