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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纪念馆工作试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29:55  浏览:8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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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纪念馆工作试行条例

文化部


革命纪念馆工作试行条例

1985年1月9日,文化部

一、总 则
第一条 各类革命纪念馆是为纪念近、现代革命史上重大事件或杰出人物并依托于有关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而建立的纪念性博物馆,是有关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和文物资料的保护收藏机构、宣传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是我国博物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革命纪念馆的工作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对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历史唯物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共产主义觉悟和道德水平。
第三条 革命纪念馆的业务工作,应以有关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和文物资料为基础,实事求是地反映重大事件和杰出人物在革命历史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表现领袖、政党、阶级、群众的关系。

二、调查征集
第四条 调查征集是革命纪念馆各项业务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充实馆藏文物、资料的主要途径,是提高宣传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五条 调查征集工作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结合陈列宣传工作和对有关事件或人物系统研究的需要进行;制订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努力做到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内容具体、先后有序。在当前,应积极抢救易损毁、易散失的文物、资料。
第六条 调查征集工作应当紧密依靠各级党政领导,充分发动群众,注意工作方法。征集到的文物必须有科学详明的原始记录;征集到的文字资料必须反复核实,鉴别真伪。
在征集革命文物的同时,也应重视对反面文物、资料的收集。
第七条 对捐献文物、资料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三、保护收藏
第八条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和文物、资料是国家宝贵的物质文化遗产,是革命纪念馆各项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革命纪念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做好有关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和文物、资料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革命纪念馆所属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应分别确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做到有档案记录、标志说明、保护范围、专人管理。各革命纪念馆在制订建设规划时,应注意保护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的环境风貌和历史气氛。
第十条 有关革命遗址和纪念建筑的修缮,应坚持“保持现状”或“恢复原状”原则,严禁任意拆改。如原建筑已经全毁,一般不再恢复,可就地立碑说明,以示纪念。如属意义重大,必须复建的,应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革命文物、反面实物资料、复制品、仿制品和代用品应分别立帐,参照《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进行管理。枪支弹药等文物入藏前须经技术处理,并按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调拨、交换文物,须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级文物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革命纪念馆收藏的文物、资料,除不宜公开使用和发表的外,均有向社会提供研究参考和使用的义务。
第十三条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和文物库房应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污染措施,附近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确保安全。

四、陈列展览
第十四条 陈列展览是革命纪念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宣传教育人民群众的重要手段;必须遵循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以有关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的史实为内容,力求符合历史的真实。
陈列中涉及党史、军史重大问题的内容,须请示上级党委审定。
第十五条 原状陈列是对特定事件或人物活动历史场景的复原再现,应尽可能多地使用原物。其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珍贵文物,在使用时应注明收藏时间、捐献者及其历史价值。原有物品已损毁散失的,可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代用品,并加以注明。
第十六条 辅助陈列是原状陈列的补充。以事件历史为内容的辅助陈列,应围绕所纪念的事件划定时间上下限;以人物历史为内容的辅助陈列,应以所纪念人物的生平为表现内容;纪念同一事件或同一人物的革命纪念馆,各自应以事件或人物在当地的革命活动及影响为主要表现内容。
辅助陈列的设计要不断探索新的艺术形式,力求生动活泼,丰富多彩。
第十七条 在搞好原状陈列和辅助陈列的同时,有条件的馆还可举办临时展览和流动展览,最大限度地发挥馆藏文物、资料的作用。
第十八条 辅助陈列应尽可能利用革命遗址、纪念建筑中不需要进行原状陈列的房舍,一般不新建辅助陈列室,以免破坏革命旧址、纪念建筑的环境气氛。

五、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宣传教育工作是革命纪念馆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是充分发挥陈列展览宣传教育作用的重要环节。革命纪念馆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主动地有计划地组织集体观众参观。
第二十条 导引讲解,是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活动,要努力做到因人而异。在各种讲解场合,既要注意内容的科学性、完整性,又要力求活泼生动。特别要注意结合陈列讲解具有现实意义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结合本馆的性质和任务,编辑出版说明书、文物图片、资料汇编和通俗宣传材料,举办革命故事会、报告会、座谈会,开展小分队活动,恢复和建立“纪念馆之友”的群众性组织,密切和扩大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六、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 科学研究是革命纪念馆各项业务活动的基础性工作。要重视和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提高业务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革命纪念馆的科研工作主要是:对革命遗址、纪念建筑、馆藏文物资料及其保护技术和管理、陈列结构和表现手法、讲解艺术和心理效果等问题的研究;对于有关具体人物、事件、地方革命史的研究,以及纪念馆管理工作的研究。
第二十四条 科研工作必须从事业和工作需要出发,科学地制订和选择研究课题,定人、定时作出专题报告,及时将研究成果汇编出版,并反映到各项业务活动中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构,为本馆和社会科研工作服务。
加强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有关部门的协作,善于利用社会的科研成果,补充本馆研究力量之不足。

七、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革命纪念馆的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领导,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领导干部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年富力强,作风正派。
第二十七条 业务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有关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好学上进,钻研业务,忠于职守,热心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有计划地改善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积极为工作人员评定职称、参加学术活动、进修、培训创造条件,鼓励他们自学成才。
第二十九条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区划,革命纪念馆分别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实行业务领导。
第三十条 实行馆长责任制。馆长按规定的范围有人事任免权,经费使用权和业务指挥权。
第三十一条 革命纪念馆应精兵简政,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相应的考核、晋升、奖惩制度。必要时可采取招聘制、合同制,以补充德才兼备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革命纪念馆可根据需要组织咨询性的学术委员会,讨论和研究本馆的重要业务工作。学术委员会可由老干部、专家、学者、社会人士和馆内业务人员组成。

八、经 费
第三十三条 革命纪念馆的经费除由所属各级政府拨给外,还可承包科研合同、编印书刊资料、接受捐款、组织基金会筹集资金。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确保革命遗址、纪念建筑、文物安全及其周围环境风貌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开办各种形式的服务项目,为观众服务,为社会服务,同时增加收入。
第三十五条 革命纪念馆要加强经济核算和经营管理。各种经济收益要用以发展事业和改善全体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

九、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文物系统所属的革命纪念馆。其他类型纪念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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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以下简称《十项措施》和《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以下简称《五条禁令》(国土资发[2004]11号)),结合国办印发的《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2004年度建设任务书》(国办秘函[2004]27号)的具体要求,要充分利用对外信息网站,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公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现代信息技术在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公开中的重要作用


利用信息技术方便、快捷、覆盖面广的特点,开展国土资源网上政务信息公开,是落实《十项措施》和《五条禁令》的具体实践与重要举措,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一项具体要求。通过信息网站,把国土资源管理的行政事务和主要措施向全社会公开,向社会提供网上申报、网上信访、网上举报的渠道,以增加管理工作的透明度,直接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进一步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做到便民、利民、为民,促进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把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审批等工作事项通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按照规定程序和控制时限进行办理,以进一步规范业务管理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促进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法行政。因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网上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网上政务信息公开。


二、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一、在网站上设立政务信息公开专栏,建立动态信息发布系统。按照《十项措施》的要求,向社会公开、公告以下内容:


——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


——土地、矿产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及审批结果;


——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


——土地、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划定后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延续、变更、保留等信息;


——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结果;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


二、设立网上查询窗口,建立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除涉及保密以外的信息服务: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


——土地登记、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公益性地质调查及矿产勘查成果资料等信息。


三、在网站上建立信访接待和举报专栏,为社会提供网上反映情况和举报的渠道。


——建立网上信访接件专栏和信访信息管理系统,限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在网站上设立信访事项处理结果公告栏目,及时公开信访处理结果和回复意见;


——通过网上举报专栏,接受社会对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五条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对经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探矿权项目、采矿权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对出现违法用地和违法采矿等情况进行举报。同时,限时处理电子举报信箱的举报案件,及时公开发布举报案件处理程序、依据和结果。


四、建立网上办事窗口和网上交易窗口,为社会提供网上信息提交与信息访问的渠道。


——在网站上设立办事窗口,建立网上业务受理信息服务系统,向社会提供网上报件、行政审批查询等服务;


——在网站上设立交易窗口,建立网上互动式的交易信息提供和查询系统,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供便捷、公开的交易渠道,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创造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国土资源网上政务信息公开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对网上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保证各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二、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外信息网站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强化信息网站的安全技术措施,提高网站性能和运行效率,开发相关信息服务系统。对于暂时没有建成对外政府网站的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把政务信息提交到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网站上进行统一发布。


三、各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要把网上政务信息公开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尽快研究确定需要网上公开的具体内容。《十项措施》中规定的内容要在网上公开。要加强对公开信息的审查认定,保证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四、建立网上政务信息公开与更新、网上意见处理与反馈的相关制度,把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形成网上信息及时更新与发布、网上意见及时处理与反馈的长效机制。同时,要建立网上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查制度与程序,保证信息公开的安全性。


五、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部将在今年三、四季度,通过互联网对各地的网上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部网站上公布检查结果,对于不按规定在网上公开有关信息,或不及时更新的进行通报。


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网上政务信息公开为契机,加强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和政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加快国土资源网络体系和统一的国土资源数据中心建设,进一步开展电子政务建设的试点示范工作,加强信息化标准政策的制定与推广,全面推进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建设。



国土资源部

2004年5月20日






广州市引进国外智力基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引进国外智力基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为加强对引进国外智力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引进国外人才经费开支渠道和管理方法的规定》和《关于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经费开支渠道和专项资助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二、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市属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聘请国外专家来华工作或选派人员出国培训实习经费不足部分,主要用途是:
(一)引进国外人才资助费,作为资助国外专家来华的旅费,在华工薪及食、宿费用。
(二)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资助费,作为资助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
(三)突出贡献奖励费,用于奖励帮助我市工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国外专家。引进国外人才和派出出国实习培训人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用人或派出单位负责提供。对引进国外人才和派人出国实习培训经费不足,或全部负担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资助。资助金额一般不
超过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两项费用总额的50%。派人出国培训实习经费的资助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外专家,可发给二千元至三千元人民币的奖金和纪念性奖品。
五、基金由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各项资助和奖励的审核。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预决算。
六、单位要求资助的,应根据当年或每批引进国外智力的计划提出申请(包括资助金额和理由),由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报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予以批准。
七、单位要求资助奖励作出特殊贡献的国外专家,应提出评定理由和奖励标准,由主管部门核实报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批准。
八、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基金的管理,并应对使用效果等情况及时报告,随同财务决算报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抄报市财政局。
九、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资助基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如发现资助基金使用不当或挪作他用的,应予纠正或停止拨款;如款项已经拨出,必要时应予追回。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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