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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3:14:53  浏览:9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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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经贸委,各有关企业:

为了提高政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克市中小企业项目管理办法(附件).doc

封面(附件1).doc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附件2.3).xls

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xls

申报及竣工表(附件5、7、9).xls

申报自治区2005年技术创新项目申报表(附件6).doc

项目进展表(附件8).xls

后评价表(附件10).xls

二ΟΟ七年十月九日

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是指我市中小企业在申报期实施并有实际投入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重点项目建设和人才培训、信息网络和其它服务体系的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为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重点项目是指《克拉玛依市鼓励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中重点鼓励投资和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行公开、择优的原则,项目管理归属市经贸委。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采取统一申请、集中审核的管理方式,即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企业申报、区经贸委组织初审、市经贸委复审确定项目计划。
第六条 市经贸委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项目、编制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计划、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拟支持项目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会同财政部门审定拟支持项目的支持额度、下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开展项目竣工投产后的后评价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优先支持:
1、列入我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和财源培植计划的重点项目;
2、克拉玛依市鼓励发展产业的投资项目;
3、获得国家或自治区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
4、名牌产品项目;
5、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
6、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7、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
第八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市经贸委按期下发项目申报通知,企业按照项目属性填写《中小企业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5或附件6)报区经贸委(含石化园区和农业开发区管委会),区经贸委初审后分类汇总《中小企业项目计划汇总表》(附件7)后上报市经贸委;市经贸委审核后编制下达项目计划,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跟踪落实,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拟支持项目计划;被列入拟支持项目计划的企业分别向市经贸委、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国家或自治区已明确、可直接界定的项目,由市经贸委会同财政局认定执行;对专业性强、界定困难的项目由市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认定。认定后的项目由市经贸委会同财政局联合下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
(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附件2或附件3)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
(四)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五)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新增主要设备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制)
(六) 项目重点情况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分析)
(七)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 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有效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已发生贷款的“贷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和贷款合同复印件
(九) 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十)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在纳入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计划大本后,企业必须每月向市经贸委报送项目投资进展情况表(附件8)。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成后一个月内,企业须向市经贸委、财政局报送《中小企业竣工项目情况表》(附件9)。
第十二条 项目投产一年后,企业须向市经贸委、财政局提交项目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内容包括:《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后评价表》(附件10)、项目主要内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后与建设前的对比分析、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项目在环保、节能减排、安置就业、财税贡献、技术升级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市经贸委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完成情况及时验收总结。
第十四条 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项目资格;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资助类型:(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






企业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所在地点:

申请时间:
附件3: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
企业名称: 单位:人、万元
企业 基本 情况 组织 形式 注册 地点 注册 时间 注册 资本
经营 范围 主要 业务
职工人数 净利润 上缴 税金
工资总额
资产 总额 所有者 权 益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主要业绩
申报理由
申请资助额
专家 评审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级经 贸委审 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级 财政 部门 审核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表
单位:万元、人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及 联系方式
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年 年 年
从业人数
资产合计
资产负债率
所有者权益
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
实际产品产量
销售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
备 注
附件7
____年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单位:万元、万美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项 目 内 容 总投资 _年计划投资 经 济 效 益 工程起止年限 备注
固定资产投资
贷款 总额 固定资产投资 销售 收入 利润 税金 创汇
一、重点项目
1,2,3…..
二、技术改造项目
1,2,3…..
三、技术创新项目
1,2,3…..
四、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2,3…..
附件6
中小企业项目计划申报表(技术创新项目)

单位:万元、万美元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承担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2.项目名称
3.项目创新内容和技术指标(150—200字)
4.项目技术水平 5.技术来源 6.项目完成年度
7.协作单位
8.项目经费 总额 贷款 自筹
9.项目完成后年经济效益 新增产值 新增销售收入 新增利税 新增出口创汇

二、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1.企业法人 2.项目负责人 3.电话
4.企业经济类型 5.企业规模 6.企业代码
7.上年度销售 8.上年度利税 9.出口创汇
10.固定资产净值 11.工程技术人员人数 12.占全部职工比例
13.企业负债率 14.银行信誉等级 15.开户银行
16.企业通讯地址
17.企业所在地 18.邮政编码

填报人: 电话: 日期:
附件8
___年中小企业项目投资进展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总投资 上年末累计完成投资 __年投资 起止  年限 资金落实情况 项目形象进度(主要说明项目前期、投资进展、设备安装、主建工程完成情况等)
计划 1- 月 已落实贷款 承贷银行附件10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后评价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专项资金:
企业负责人: 电话: E-MAIL:
项目计划主要内容:
项目实际完成内容:
计划投资 银行贷款 自筹资金 开工时间
实际投资 实际贷款 实际自筹 投产时间
总资产 资产负债率 主要产品 生产能力 销售收入 实现利润 实现税收
项目建设前
项目建设后
企业对项目评价:(主要从企业自身技术装备、节能减排、产品质量、产量、市场占有率、利税、安置就业岗位等方面和上下游及关联产业进行全面评价,要有数据和情况)
盖章
年 月 日
评价小组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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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4]17号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4]67号),定于2004年5月中下旬组织10个督查组开展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地点

  北京市、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

  二、督查的主要内容

  1.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及评估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的主要措施。

  2.化工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仍处在城市市区的生产企业是否制定了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或就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事宜提出相应的方案措施;已列入搬迁规划而仍需要进行生产的企业是否落实了有效的防范措施。

  3.企业是否对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装置、设备和设施进行了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登记造册,并限期进行了整改。

  4.已停产、停业的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是否进行了处置。

  5.化工企业的安全投入、技术改造和内部的安全管理情况。

  6.企业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是否进行了申报登记,是否制定了日常监控管理的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是否进行了整改。

  三、 督查方式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将全面听取所到地区的各级政府的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督查组要切实深入到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力争掌握实情,取得实效。

  3.解剖典型,深入分析。各督查组都要分别解剖一户安全工作较好的企业和一户安全方面问题较多的企业,深入进行分析,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4.随机抽查,掌握实情。督查组将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随机对企业抽查,以便了解真实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

  5.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针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责成有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解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到该整改的一律整改,该停产的一律停产,该关闭的一律关闭,该取缔的一律取缔。

  四、督查组的组成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公安部、监察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国务院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邮政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10个督查组。每组由组长单位的一名领导同志带队。

  五、其它事项

  1.督查组所到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这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督查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督查组开展各项工作。

  2.未列入此次督查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的书面材料及填写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总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五整顿”、“两关闭”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6月10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3.督查组督查时间7天,具体检查方案和日程安排由各组长单位另行通知。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浅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徐蔚敏


普通程序简化审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准司法程序,经过近两年的试点以及理论界不断的利弊之争,于今年3月14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在全国各地全面推开。该《意见》的实施,在不违反刑诉法的前提下,简化了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使案件审理紧紧围绕重点和焦点进行,达到了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刑事案件多发,而司法资源有限,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既能提高诉讼效率,又能保证案件质量,使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不失为当前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最佳方法之一。
然而,由于司法人员对《意见》条文内涵的理解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笔者试就此作一些分析,以求与同行探讨对策。
一、 《意见》实施中的遇到问题:
1、对条款理解不透,缩小了《意见》的适用范围。
根据该《意见》的规定,除第二条中列举的七种情形以外,只要是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均可适用此《意见》审理。该《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还规定:“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实践中,因将《意见》中的“数罪”理解为异种数罪,即不同种罪名,而将同种数罪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
如被告人王某受贿近百次,受贿金额达50万元,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中的绝大部分,表示认罪,只对其中3万元提出了辩解,予以否认。此案在审理中,由于公诉人和法官均认为:被告人所触犯的是一个罪名,而被告人又没有就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表示认罪,因此不能对全案简化审,也不能适用《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部分简化审。最终,该案按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使庭审时间持续了整整两天,法庭调查显得拖沓冗长,重点不突出,庭审效果较差。
2、征询程序随意使用,有法官逼迫被告人认罪之嫌。
根据《意见》的规定,合议庭应在开庭审理案件前向被告人讲明有关的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并在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再次核实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和是否同意适用《意见》进行审理。
由此可见,征询程序应当在法庭决定进行简化审之前运行。
实践中,法官在主持庭审过程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当被告人对某些事实和情节提出辩解时,法官就会告知被告人:“你作这样的辩解,说明你不认罪,法庭将启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不能以你自愿认罪对你从轻处罚。”此时被告人为了得到从轻处理,常常欲言又止,最后不得不放弃自我辩护权,这不仅剥夺了被告人的抗辩权,不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更给旁听群众造成法官先入为主,威胁被告人,庭审有失公正的印象。实质上也违背了实施该《意见》的初衷。
3、庭审中简化尺度把握不准,达不到预期效果。
尽管《意见》第七条对简化审理方式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操作中,往往因公诉人把握不住“度”,而出现示证过繁或过简两种倾向。
有的公诉人主张,只要被告人同意,程序怎么简化都可以,庭审讯问一概省略,对证据不分类别,不加任何说明,一古脑儿地出示,使被告人不知其然,更不知其所以然,无法进行质证,只能表示认可,辩护人也无从发表质证意见,旁听人员更是不知所云。整个庭审流于形式不说,实质上也剥夺了被告人对某些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情节的抗辩权;有的公诉人则机械地按《意见》的要求,将所有的证据毫无选择地全部加以出示,并对其证实的内容,统统作出较为详细的说明,又使庭审陷入了类似于普通程序的审理方式之中,既耽误了时间,也浪费不必要了人力、物力。
以上两种倾向都违背了庭审改革的指导思想,当简不简,当繁不繁,无法体现公正与效率的完整统一。
4、对“从轻”幅度把握不准,出现量刑过轻的倾向。
由于《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因此,法官常常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充满好感,对其判处刑罚从轻辐度过大,甚至比同样罪行的自首犯,量刑更轻。由于刑期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检察机关也不便提出抗诉。这样客观上造成了坦白比自首更能受到刑罚的优待,这显然与我国的自首制度和刑事政策相悖。
二、 改进现状的对策
1、正确理解《意见》的制订意图,准确把握适用范围。
根据刑法理论,根据行为人的数个行为符合的数个基本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相同,可以将数罪分为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在一定法律条件下,同种数罪因其数个行为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而不须实行并罚;异种数罪因其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则必须实行并罚。但无论是否数罪并罚,同种数罪都是客观存在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交待了所犯同种数罪中的大部分,对其主动交待部分,仍可成立自首。同理,被告人对其所犯同种数罪中的一部分表示认罪的,也可以对此部分依《意见》实施审理。
如本院提起公诉的刘某受贿一案,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45起,受贿金额折合人民币9万余元。被告人只对其中的一起,受贿1万元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而对其余部分均表示认罪。对其认罪部分,合议庭在征得控辩双方同意后,实行了简化审理,而仅就其有辩解的部分,进行普通审,这样,整个庭审时间,比以往实行普通程序审理的类似案件缩短了70%,既实现了诉讼经济,又突出了庭审重点,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笔者认为,同种数罪应包括在“数罪”的范畴之内,对此类案件,适用《意见》进行简化审理,符合《意见》的精神。
2、调整和加强庭前程序,保证简化庭审程序的顺利实施。
为了适应简化庭审程序的需要,应对庭前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加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⑴、加强庭前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灵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事实条件,因此,适用《意见》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不能降低刑事证明标准。公诉机关必须在复核主要证据;排除疑问证据;完善薄弱证据;加固关键证据及否定虚假证据后,确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才能建议启动简化审理程序。这是适用《意见》审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⑵、改革起诉书的制作,以利于简化程序的顺利启动。
由于起诉书的指控是被告人能否决定认罪的基础,因此,检察机关对建议适用《意见》审理的案件,应走出“一句话”的误区,尽可能地在起诉书中详细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内容等,让被告人一目了然,慎重地作出程序选择。
⑶、大胆实行庭前证据开示,为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创造有利条件。
有些案件证据种类、数量较多,无法在起诉书及证据目录中列举实质性内容,对此类案件在有辩护人的情况下,通过庭前证据开示,使被告方尽量充分掌握证据,可以保障被告人做出明智的选择,为简化庭审示证打下基础。
3、调整出庭公诉方略,体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⑴、合理调整示证节奏,使庭审繁简得当。
适用《意见》简化审理的案件,应根据个案特点,制作示证预案。对证据较少的,可以对主要证据的种类,证明的实质内容一并出示,集中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种类较多或证据数量较多的,可以分类或分组出示,对每组或每类证据所能证实的内容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情节之间的关联性作出简要说明,就每组证据进行质证。但对于被告人提出异议的证据,仍应当针对性地详细出示,并质证,做到重点突出,繁简适度。
⑵、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在新的庭审方式中,公诉人的职责仍然是双重的,即代表国家进行公诉、支持公诉和对庭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作为适用《意见》进行简化审理的案件,应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诉讼成本的节约。
因此,笔者认为,庭审中,被告人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提出异议时,公诉人应主动根据《意见》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向法庭全面出示、宣读相关证据,必要时,应建议法庭恢复普通程序审理,以避免法官反复使用告知程序,给被告人施加压力,导致被告人违心地作出有罪答辩,以确保被告人能最终获得公正的审判。
⑶、提出量刑建议,从程序上保证量刑公正。
修订后的刑诉法确立了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平等性和抗辩性。适用《意见》简化审理的案件,对定罪问题一般没有争议,主要就量刑进行对抗,只有公诉人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辩护方才能发现公诉人在量刑情节和刑事政策的适用上的遗漏或错误,有效地展开量刑答辩,双方充分阐述各自的量刑观点和理由,使合议庭在综合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避免出现量刑过轻的现象。
笔者认为,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诉讼环节越提前,律师量刑辩护的机会就越多,效果就可能越好。对全案实行简化审理的,可以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以便被告人决定是否认罪;对案件部分简化审理的,可以在公诉意见中提出量刑建议。以便被告人对自己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有感性认识,避免判决之后,又提出上诉,不仅不能节约诉讼成本,反而浪费了诉讼资源。
因此,通过对于此类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不仅能提高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可预测性,也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在实践中的有效运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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