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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11:19  浏览:8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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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将本文废止)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规范保管箱业务操作程序,总行在征求各分行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规范保管箱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有关金融政策并结合我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需求,促进我行业务的开展。
第三条 建设银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条件的,均可申请办理保管箱业务。
第四条 各级建设银行委托代理业务部门为保管箱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开办保管箱业务的审批及管理。

第二章 保管库的建造与管理
第五条 各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应结合本行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保管库建造规模。保管库建筑设计标准,应符合建总发字(1994)第178号文件规定。
第六条 凡开办保管箱业务的行,必须事先将保管库建造规模、设计方案、预算造价等书面报省分行委托代理业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 选购保管箱,应在满足安全、牢固标准的基础上搞好规划,降低成本。省级分行委托代理业务部门对所辖行引进设备的型号、性能、安装技术指标等应予把关并进行验收;保卫部门参与保管库安全设施的购建,并负责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 各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应根据工作时间与工作量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最低不得少于4人,以便于实行双人管库制度。
第九条 保管库工作人员应选择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并经过专门训练的同志担任。

第三章 保管箱业务范围及操作要求
第十条 保管箱业务是银行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重要文件、有价单证、稀贵金属、储蓄存单、珠宝饰品、古玩文物、现金等贵重物品的服务性业务。租用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或社会团体。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保管箱租用人或被授权人。
第十一条 个人租用保管箱,可单人租用,也可联名或委托授权租用。联名租用每箱不得超过2人,授权租用仅限1人。
第十二条 保管箱业务应严格执行下列操作要求:
(一)申请手续
1.国内租箱申请人必须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外国及港、澳、台人员,须由持当地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做担保人,并出示本人护照、回乡证方可申请;单位或社会团体申请租箱应出示指定代理人的公函。
2.申请人需填写申请书一式二份(参考格式一),副本由申请人收执。
3.银行对申请书及有关证件审核无误后,应与租用人签订正式租约(参考格式二),并由租用人填写印鉴卡(参考格式三)。
4.银行应向租用人收取保证金及租金。保证金及租金收取标准由各省级分行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5.银行向租用人提交事先密封好的保管箱钥匙,并应由租用人当面拆封、核对、收执。
(二)开箱手续
1.租用人或其被授权人每次开箱前须填写保管箱开箱书,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方可申请开箱。
2.经办人员核对开箱书、印鉴卡及身份证,无误后,方可由持保管箱公锁钥匙的管库员将租用人领进保管库。
3.管库员将公锁开启后应立即离开该箱位,由租用人自主存取物品。
(三)续租手续
1.保管箱租期按年计算。银行应在租期到期前一个月向租用人发出到期通知书。
2.租用人逾期超过一年,银行应发出逾期通知书,通知书发出后两个月租用人仍未办理续租手续的,银行应与公证处联系办理凿箱,箱内所有财物按租约章程有关条款处理。
(四)退租手续。租用人交清租金,退还钥匙,并经银行查明箱体无损坏时,可办理退租手续。

第四章 租金与保证金管理
第十三条 保管箱收费分租金与保证金。租金按年计收;保证金在申请租箱时一次性交付,主要用于扣除逾期租金及银行凿箱费用。
第十四条 凡开办保管箱业务的行,必须在本行开设“保管箱经费”收支帐户,用于核算租金和保证金。同时,在该户下设两个明细帐户,分别记载保证金的收取与退回及租金的收取。
第十五条 各行办理保管箱业务取得的租金收入列入本行“营业收入”核算,所有与保管箱业务经费运用有关的凭证及存根要按银行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归类、装订、长期保存。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租用人(及代理人)责任
(一)租用人不得在所租用保管箱内存放违禁或危险用品,不得利用保管箱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租用人在租箱期间应按规定缴纳租金,逾期不交者,代保管人有权停止开箱或从其保证金中扣收;
(三)租用人应遵从代保管人的管理要求,否则代保管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代保管人责任:
(一)代保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箱体的安全。
(二)代保管人应为租用人保守秘密。除依国家法律规定外,代保管人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或查封保管箱之协助。
第十八条 租用人所存物品因自然原因或因物品本身变质或损坏,或遇一切法律认可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代保管人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 租用人及代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双方的责任应在签订的租约中予以确立。

第六章 司法协助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审理或查处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租用人租箱情况或查封租用人保管箱时,经办人员应首先要求查询人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明。同时,还应要求查询人出示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通知书”或
“协助查封通知书”,经本行保管箱业务主管领导核实无误后,按查询人要求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银行协助开启租用人保管箱时,经办人员除应按本办法二十条规定要求对方出示有关证件外,还应要求对方出具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副本,由业务主管领导核实无误后,方可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银行协助后,应将全部协助事实作出书面记载,由法院执行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分行保管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除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对保管箱业务进行管理外,还应根据本行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保管库员工守则”及“保管箱业务内部操作规程”,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租箱申请书A(参考格式一)
兹租用你行 种第 座 号保管箱壹只,并愿就该箱租用事宜与你
行达成协议。此致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行
租用人 (签章)
身份证件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 (签章)
身份证件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租箱申请书B(参考格式一)
兹租用你行 种第 座 号保管箱壹只,并愿就该箱租用事宜与你
行达成协议。此致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行
租用人 (签章)
国籍 护照
通信地址(国内)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国内)
担保人 (签章)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申请书适用于外国及港、澳、台租用人)
保管箱租约(参考格式二)
租用人:
代保管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分行
租用人自本日起向代保管人租用 种第 座 号保管箱壹只,收到该箱专用钥匙两把,并与代保管人达成如下约定:
一、租用人在租约签订后应按代保管人要求填写租箱印鉴卡预留签字或印章样本。
二、租用人应一次交足年租金 元和保证金 元。
三、租用人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违禁或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利用保管箱进行违法活动。如发现租用人违反本条规定,代保管人有权停止开箱,并提请司法公安机关处理。因此发生意外损失,应由违反者本人负责。
四、租用人不得将保管箱擅自转租或分租,否则代保管人有权停止租用并处以适当罚款。
五、租用人如遗失钥匙或印鉴,应凭本人身份证立即向代保管人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前如已被人开箱冒领,代保管人概不负责。因挂失而发生的凿箱、修缮、换锁等费用,均由租用人负担。如挂失,需一星期后方能开箱。
六、租用人所贮物品因自然原因或因物品本身变质或损坏,或遇一切法律认可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代保管人概不负责。
七、租用人在不违反本协议第三条情况下可自主存入或取出物件。代保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为租用人保守秘密。除司法公安机关办案需要外,代保管人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或查封保管箱之协助。
八、租用人亡故,代保管人在未接到书面通知前仍视为有效人。接到通知后,其家属欲领取箱内存物,应凭有关继承证明(经公证的遗嘱、法院裁定书)、继承人身份证、原留印鉴和开箱钥匙,向代保管人提出申请,经代保管人审核同意后,需经该箱物品之所有继承人到场后,方可开
箱取物。继承人手续办妥后,原保管箱应退租结清,另立新户。租用人为两人联名或已指定代理人的,不受此条款之限制。
九、保管箱租费按年计算。使用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一租期年初一次交清。届期满未续交租费者,代保管人有权停止开箱,并从其保证金项下扣缴租费。逾期租费按日加收 %滞纳金。
十、租用人退租时应办理退租手续。退租手续办妥后可凭保证金收据取回保证金。
十一、租用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欠交租费满一年,代保管人发出最后通知两个月内仍未办理续租、退租手续者,代保管人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凿箱,箱内存物另行保管。所有凿箱、公证、修缮、换锁等费用均由租用人负担。公证凿箱后,代保管人书面限期催告租用人办理续
租、退租等手续,如再逾期不理,代保管人有权处置箱内存物,所得价款抵交租用人所欠费用。多余部分租用人可在一年之内领取,超过一年由代保管人自行处置。
十二、租用人开箱时应携带专用钥匙、身份证,并填写开箱书,加盖原留印鉴,经代保管人核对证件、印鉴相符后,方可进库开箱。
十三、代保管人在营业时间内遇有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刻要求保管库内的任何人离开保管库,并闭库门。
十四、租用人如需中途更换印鉴,应凭本人身份证件、原留印鉴,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后可办理更换手续。
十五、保管箱租费和保证金数额,由代保管人制订,如遇调整均按交付时的实际价格计收。
十六、外国及港、澳、台租用人提供的担保人须确保租用人按本协议之约定使用保管箱,并对其使用保管箱所引起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十七、租用人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全权处理开箱事宜,并全面遵守本协议之约定。代理人违反本协议之约定所造成的后果由租用人承担。
十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章)后生效。
租用人(签章): 代保管人(银行盖章)
担保人(签章):
(正面)
建设银行 分行保管箱业务印鉴卡
(参考格式三)
------------------------------------
|租用人印 |保管箱 种 座 号 |
| |--------------|
| |租用人 |
| |--------------|
| |使用说明: 共 章 |
| | |
|-------------------| 公 章 |
|代理人印 | |
| |凭 私 章有效 |
| |--------------|
| |启用日期 |
| |--------------|
| |经办 复核 |
------------------------------------
(反面)
更换印鉴通知

日期 年 月 日
----------------------------------------
| 以下 枚印章从 年 月 日起作废,从 年 月 日 |
|启用新印鉴见A面。 |
|--------------------------------------|
| 附原印鉴: |
| |
| 租用人印: 代理人印: |
----------------------------------------
注:印鉴卡双面印
建设银行 分行保管箱开箱书
(参考格式四)
------------------------------------
| | |
|保管箱…………种………座 |开箱印鉴 |
| | |
|箱 号……………………… | |
| | |
|户 名……………………… | |
| | |
|身份证号………………………… | |
| | |
|进库人数………………………… | |
| | |
| 年 月 日 时分 | |
| | |
------------------------------------
验鉴…………确认……………开箱……………



199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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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印发《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36号),全文如下。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管理工作,推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中线主体工程建设。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坚持 “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工程建设中全过程、全方位提倡文明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全体建设者的积极性,做到现场整洁有序,实现管理规范高效,保证施工质量安全,促进工程顺利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承担文明工地评审等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负责文明工地的初评,或参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的评审考核等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其他各参建单位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贯穿工程开工至竣工全过程。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委托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下同)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在进场后及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在主体工程开工后,正式启动文明工地创建工作。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按以下标准考核:

综合管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周密,组织到位,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参建各方信守合同,全体参建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倡导正确的荣辱观和道德观,学习气氛浓厚,职工文体活动丰富;信息管理规范;参建单位之间关系融洽,能正确协调处理与周边群众的关系,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工程内在、外观质量优良;质量缺陷处理及时;质量档案资料真实,归档及时,管理规范。

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完善;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实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无重大安全事故。

施工区环境:现场材料堆放、施工机械停放有序、整齐;施工道路布置合理,路面平整、通畅;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及警示提示齐全;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场所整洁、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防止或减少施工引起的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措施得当。

考核的具体评分标准参见附件1。

第七条 南水北调文明工地原则上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所管辖的项目或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标段(东线工程合同额大于等于1500万元,中线工程合同额大于等于3000万元)为单位进行申报。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每年度评审一次,申报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第四季度。

已被评为上一年度文明工地的跨年度工程,可继续申报下年度文明工地。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程序如下:

1.东线工程和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鉴意见,经相关省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初评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定;

2.中线水源工程:由中线水源公司提出书面意见后报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定;

3.中线干线工程:直管和代建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鉴意见后报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委托项目,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鉴意见(事前应征求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意见),经相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定。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单位需同时提供相关文字、声像等事迹材料。

第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半年以上;

2.已完成工程量达到主体工程合同额的30%以上或完成主体工程合同额1亿元以上;

3.工程进度满足总体进度计划要求;

4.稽察、审计及各类检查中无重大问题。

第十条 对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项目(或施工标段),不得列入当年文明工地评选范围: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3.发生重大违纪事件和严重违法犯罪案件;

4.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5. 发生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十一条 在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鉴意见和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初评的基础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评分标准现场考核打分,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对施工、监理、建设管理、设计等单位按100分制分别打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再进行加权汇总。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在总分中的权重分别为20%、60%、15%、5%。如有多个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各单位应按评分标准分别打分,再按各自所占工作量的比例,加权计算得分。

文明工地各参建单位得分不得低于80分,加权综合评分不低于85分。

第十三条 通过评审的候选文明工地,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在中国南水北调网公示10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设管理司组织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 评为“文明工地”的项目(或施工标段),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授予有关项目(或施工标段) 年度“文明工地”称号,授予相关单位年度“文明建设管理单位”、“文明施工单位”、“文明监理单位”、“文明设计服务单位”奖牌,同时授予有关项目建设管理、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和设计单位代表年度“文明工地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获得“文明工地”称号的代建、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在参与今后南水北调工程投标时,其业绩评分可适当加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

2.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

表1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建设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一综合管理25分 团队建设(10分) 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1分);有文明工地创建计划(2分);规章制度完善,主要规章制度上墙(1分);形象进度图、工程布置图等施工图表齐全、上墙(1分) 5
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配备合理,分工明确(1分);业务能力及素质满足建设管理需求(1分) 2
内部团结、协调,作风好,责任心强 1
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有完整的学习计划和记录(1分);定期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1分) 2
其他(15分) 积极协调施工外部环境,关系融洽,建设环境和谐文明(3分);与参建单位及地方配合密切,参建各方及地方关系融洽(2分) 5
对参建单位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记录齐全(2分);对参建单位履行合同职责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记录齐全(3分) 5
认真履行合同职责,公文处理规范及时 1
职工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1
设有档案资料管理人员(1分);档案资料制度健全、管理有序(1分) 2
信息管理规范,报送及时、准确,无瞒报、漏报、迟报 1
二质量管理25分 质量管理措施(13分)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各项质量目标明确 1
监督检查参建各方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以及质量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记录齐全 5
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及考核(2分);及时通报检查和考核情况(1分) 3
定期、及时组织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并及时上报 1
及时上报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事故(1分);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缺陷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分) 2
及时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重大技术变更进行审查论证 1
质量评定、验收(6分) 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组织或参加工程验收 1
已评定单元工程全部合格(1分);优良率在85%以上(1分);主要单元工程质量优良(1分) 3
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点合格率90%以上 2
质量事故(6分) 未发生质量事故 6
续表1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建设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三安全管理30分 制度与责任制落实(5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 2
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2分);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1分) 3
安全技术管理措施(17分) 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2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配备落实防汛设备、物资和人员 2
督促检查参建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 2
实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2分);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责任单位做好整改(2分);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档案(1分) 5
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记录完整 3
及时组织编制各项应急预案(2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应急预案(1分) 3
目标、安全事故处理(8分) 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3
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
四施工区环境20分 管理措施(13分) 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环境管理和环保措施等制度的贯彻落实,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 4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无破坏国家文物等有价值物品的现象 3
定期开展对施工区环境的检查,督促责任单位搞好整改(4分),整改效果良好(2分) 6
生活区布置及管理(7分) 有职工文化活动和学习场所(1分);职工食堂干净卫生,符合卫生检验要求(2分);办公室、职工宿舍整洁、卫生(2分) 5
设立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各种宣传标语醒目 2
合 计 100



表2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施工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一综合管理20分 团队建设(10分) 班子团结务实,职工队伍工作作风好,责任心强,有良好的精神风貌 1
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有创建工作计划(1分);规章制度完善,主要规章制度上墙(1分) 2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为投标书承诺的人员(2分);项目经理出勤天数不少于合同约定天数(2分) 4
人力资源符合合同约定(1分);机械设备配置和数量及其他资源投入符合合同约定(1分) 2
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对人员进行各项业务培训 1
其他(10分) 施工网络计划图、形象进度图、工程布置图等施工图表齐全、上墙 1
安全保卫措施完善(1分);职工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1分) 2
与其他参建各方关系融洽(1分);正确协调处理与当地政府和周围群众的关系(1分) 2
设有档案资料管理人员(0.5分);档案资料制度健全、管理有序(0.5分) 1
劳务分包管理规范 2
无违规分包 2
二质量管理25分 规章制度、机构及人员(5分) 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1
落实质量责任制(1分);工程质量有可追溯性(1分) 2
专职质检人员数量和能力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工作称职(1分);持证上岗(1分) 2
质量保证措施(7分) 有独立的质检机构,现场配备合同承诺、满足要求的工地试验室或具有固定的委托试验室(1分);测试仪器、设备通过计量认证(1分) 2
原材料、中间产品等检测检验频次、数量和指标满足规范设计要求(2分);严格执行三检制(2分); 4
对外购配件按规定检查验收,妥善保管 1
施工纪录(2分) 施工原始记录完整,及时归档(1分);有施工大事记(1分) 2
质量评定、验收(8分) 对已完成的单元工程及时开展质量评定(1分);已评定单元工程全部合格,优良率在85%以上(1分);主要单元工程质量优良(1分) 3
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点合格率90%以上 3
按基建程序及时准备资料,申请验收,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填写验收及评定资料(2分) 2
质量事故(3分) 无质量事故 3
续表2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施工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三安全管理30分 制度、机构及人员(6分)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健全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有明确的目标(1分);配备齐全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岗位职责明确(1分) 2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1
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1
为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
安全技术措施(11分) 防汛设备、物资、人员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1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1分);施工作业符合安全操作规程,无违章现象(1分) 2
火工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领用制度严格(1分);道路、电气、安全卫生、防火要求、爆破安全等有安全保障措施(2分) 3
施工现场有安全设施如防护栏、防护罩、安全网(1分);各种机具、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1分);安全防护用品配备齐全、性能可靠(1分);消防器材配备齐全(1分) 4
施工现场各种标示牌、警示牌齐全醒目 1
安全教育培训(2分) 对各级管理、特殊工种和其他人员有计划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并有记录(1分);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1分) 2
安全检查(4分) 实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分);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认真整改(1分);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档案(1分) 3
安全记录、台帐、资料报表管理齐全、完整、可靠 1
目标、安全事故处理(7分) 安全事故按规定逐级上报,无隐瞒不报、漏报、瞒报现象(1分);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2分) 3
无安全责任事故 4
四施工区环境25分 场地布置及管理(8分) 施工场区按施工组织设计总平面布置搭设 2
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1分);施工材料堆放整齐,标识分明(1分); 2
施工区道路平整畅通,布置合理(1分);及时养护,及时洒水(1分) 2
现场主门悬挂施工标牌,进出口设企业标志(1分);有门卫制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佩带工作卡(1分) 2
生活区布置及管理(6分) 生活区布局合理、环境卫生良好(1分);有医疗保健措施,并设专职或兼职卫生员(1分) 2
有职工文化活动和学习场所(1分);职工食堂干净卫生,符合卫生检验要求(1分);办公室、职工宿舍整洁、卫生(1分) 3
宣传教育氛围浓厚,设立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各种宣传标语醒目 1

续表2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施工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四施工区环境25分 环境保护(11分) 施工区排水畅通,无严重积水现象(1分);弃土、弃渣堆放整齐,垃圾集中堆放并集中清运(2分) 3
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2
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和职业健康保护措施(2分);无随意践踏、砍伐、挖掘、焚烧植被现象(2分) 4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无破坏国家文物等有价值物品的现象 2
合 计 100


表3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监理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一综合管理25分 团队建设(15分) 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制落实,有创建计划(1分);规章制度完善,主要规章制度上墙(1分) 2
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安排合理(1分);监理人员持证上岗(1分) 2
总监理工程师为投标书承诺的人员(2分);出勤天数不少于合同约定天数(3分) 5
人力资源符合合同约定,专业结构合理(2分);设备配置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1分) 3
监理人员恪守监理职业道德准则,认真负责(1分);熟悉监理业务,胜任岗位工作 (2分) 3
其他(10分) 与其他参建各方密切配合,协调有力 2
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有专人记录(1分);监理人员按规定填写监理日志和监理日记,记录详实准确(1分) 2
及时准确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变更及合同纠纷 2
认真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及时签署支付证书 1
设有档案管理人员(1分);档案资料制度健全,管理有序(1分) 2
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1
二质量管理45分 质量控制措施(22分) 质量控制体系健全(1分);质量目标明确(1分) 2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审查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组织和检测试验机构 2
工程质量控制计划和措施健全完善(1分);质量控制点合理准确(2分) 3
及时参加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设计文件 3
检查进场材料,确保进场材料符合质量标准(1分);检查进场施工设备是否满足施工要求(1分) 2
加强现场控制,关键部位及关键工序采取全方位巡视、全过程旁站 2
严格落实现场质量登记和检查验收制度(2分);审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报告(1分); 3
对工程材料、中间产品等进行平行检测,检测数量满足合同约定(3分);对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设备、仪器、人员资质进行检查和监督(2分) 5
质量评定、验收(14分) 及时合理进行项目划分(5分) 5
按规定及时客观进行验收 5
对已完分部工程及时进行质量评定 2
验收资料规范完备 2
质量缺陷或事故处理(9分) 无质量事故 5
对发现的施工质量隐患、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及时提出整改(2分);按规定对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进行处理并进行归档(2分) 4
续表3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监理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三安全管理20分 制度建设(1分) 安全生产控制制度完善 1
安全技术控制措施(12分) 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方案,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分);检查施工单位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1分) 2
及时审查施工组织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审查施工单位各项应急预案(1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汛设备、物资和人员的配备(1分)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记录完整,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3
工作例会中对安全生产提出要求(1分);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2分) 3
目标、安全事故处理(7分) 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3
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
四施工区环境10分 控制措施(6分)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环境管理和环保措施等制度 3
指定专人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环境管理和环保措施等制度的贯彻落实 3
生活区布置及管理(4分) 办公、生活区布局合理 2
办公室、宿舍、食堂干净、整洁,摆放有序,环境卫生良好 2
合 计 100

表4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评分标准(设计单位)
评比项目 评比内容 标准得分
一综合管理30分 制度建设(5分) 设计文件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健全 5
人员管理(25分) 现场设代人员数量和能力满足工程建设需要(10分);能够及时解决现场出现的技术问题(10分); 20
设计单位现场人员无违法违纪现象 5
二质量管理50分 设计质量(25分) 按有关规程、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进行设计 5
设计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图纸,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10
设计意图表达准确、完整,绘注清晰,签名齐全,图面符合制图标准(5分);设计无错误(5分) 10
现场服务(25分) 设计交底及时,表述清楚、完整 15
对设计变更响应、处理及时、合理,报批手续齐全 5
设计单位及时参加有关验收、例会 5
三安全管理10分 设计(8分)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4分);及时指出施工中发现违反技术要求的操作或事故隐患(4分) 8
人员现场安全(2分) 遵守现场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四施工区环境10分 设计(5分) 施工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合理,技术要求明确 5
环境卫生(5分) 办公区、生活区整洁卫生 5
合 计 100


附件2:




南水北调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








工程项目(或标段):

申报单位:


二○○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由提出申请的单位填写,由项目法人和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提出意见后报送。
2.填写本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内容较多的可另加附页。
3.工程项目(或标段)名称要填写齐全,建设地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地址必须详细、真实。
4.申报理由主要填写文明工地创建开展的情况以及取得的效果等内容。
5.申报表一式3份。


工程项目(或标段)名称:
建设地点:
开工时间 工程总投资 万元
曾获得的奖励情况:
工程项目(或标段)概况:




单位名称(全称)及负责人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人及电话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申报理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 年 月 日


项目法人意见:(单位盖章)二○○ 年 月 日
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意见(单位盖章)二○○ 年 月 日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评审意见:(单位盖章)二○○ 年 月 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章振国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经过认真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序号:1 
名称:关于因建设需要在国有林内砍伐、剥离林地植被赔偿损失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22号
日期:1982年2月23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5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2000年1月29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2 
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迷信活动的布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42号
日期:1982年3月10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7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5年8月28日施行《国家工商局关于严禁利用合法证照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及昆明市1999年8月23日施行《昆明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2000年3月3日施行《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

序号:3 
名称: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2〕112号
日期:1982年6月4日
说明:已被1999年6月21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所取代。

序号:4 
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收缴爆炸物品的布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09号
日期:1982年6月15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4年1月6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按国家新条例执行。

序号:5 
名称:关于封山育林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38号
日期:1982年6月28日
说明:已被1997年2月17日施行的《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所取代。

序号:6 
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52号
日期:1982年7月19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5年10月25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7 
名称: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64号
日期:1982年7月29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3年10月1日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1995年7月3日施行《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条例》,按国家新条例执行。

序号:8 
名称:关于房屋修缮安全施工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271号
日期:1982年12月30日
说明:已被1989年7月17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办法》所取代。

序号:9 
名称: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部份统建住宅和不代产权商品住宅的产权价拨归使用单位的报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6号
日期:1983年1月9日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按国家新法规执行。

序号:10 
名称: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01号
日期:1983年5月4日
已被1999年2月9日施行的《昆明市电信通信设施保护和建设实施办法》所取代。

序号:11
名称:昆明市城镇房产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21号
日期:1983年6月1日
说明:已被1997年3月2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所取代。

序号:12 
名称:关于修改昆明市房屋估价标准的批复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3〕51号
日期:1983年6月9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政策规定。

序号:13 
名称:昆明市优良产品评审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31号
日期:1983年6月30日
说明: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按国家有关新政策执行。

序号:14 
名称:昆明市关于举办职业中学、农业(技术)中学(班)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39号
日期:1983年7月19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15 
名称:昆明市人防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58号
日期:1983年7月16日
说明:已被1991年11月27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所取代。

序号:16 
名称: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取缔违法活动的意见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46号
日期:1983年7月20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8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序号:17 
名称:转发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49号
日期:1983年8月4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7年8月5日施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18 
名称: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布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97号
日期:1983年10月25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9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2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1993年10月5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19 
名称:关于发展我市商业服务网点的几点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199号
日期:1983年10月27日
说明:规定中的集资收费项目已被国家明令废止,其余内容执行国家新政策。

序号:20 
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工作健全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204号
日期:1983年11月12日
说明:已被2000年4月19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所取代。

序号:21 
名称:关于对外地来昆从事购销、加工、修理、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4〕12号
日期:1984年3月20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7年8月5日施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22 
名称: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关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4〕33号
日期:1984年3月31日
说明:已被2000年4月19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所取代。

序号:23 
名称: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决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4〕31号
日期:1984年5月4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国务院新批准的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所取代。

序号:24 
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路政管理维护铁路安全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办〔1984〕95号
日期:1984年6月4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1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25 
名称:关于坚决精简会议、文件,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4〕133号
日期:1984年9月19日
说明:已被2000年4月19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所取代。

序号:26 
名称: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4〕90号
日期:1984年9月19日
说明:已被1996年4月24日市政府发布的《城市供水条例昆明市实施办法》所取代。

序号:27 
名称:关于当前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4〕93号
日期:1984年9月29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7年8月5日施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和1998年12月3日施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28 
名称: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布告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4〕102号
日期:1984年10月29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9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2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1993年10月5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29 
名称:昆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4〕176号
日期:1984年12月4日
说明:已被1998年10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所取代。

序号:30 
名称:昆明市市政管理条例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4〕178号
日期:1984年12月18日
说明:已被1997年10月30日施行的《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2001年9月2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所取代。

序号:31 
名称:关于发展企业之间横向联系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200号
日期:1985年1月9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32 
名称:关于办理农民自理口粮进入昆明市郊区集镇落户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34号
日期:1985年4月2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33 
名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62号
日期:1985年5月7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8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序号:34 
名称: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69号
日期:1985年5月23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35 
名称: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财权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5〕40号
日期:1985年7月5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36 
名称: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106号
日期:1985年7月7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政策规定。

序号:37 
名称: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市区机动车辆管理的处罚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5〕48号
日期:1985年7月28日
说明:已被1999年4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所取代。

序号:38 
名称:关于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120号
日期:1985年7月30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4年1月25日施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序号:39 
名称:《昆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的处罚补充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5〕59号
日期:1985年8月20日
说明:已被1998年10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所取代。

序号:40 
名称:关于加强昆明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163号
日期:1985年10月15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8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2000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41 
名称: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173号
日期:1985年10月21日
说明:已被1998年3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日《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1999年11月22日施行的《昆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法》所取代。

序号:42 
名称:昆明市自行车三轮车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5〕85号
日期:1985年12月10日
说明:已被1999年4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所取代。

序号:43 
名称:关于城区直管公房改造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5〕87号
日期:1985年12月18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和省、市新的政策规定。

序号:44 
名称:昆明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21号
日期:1986年2月7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9年5月23日施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按国家新法执行。

名称:对个体屠宰卖肉登记管理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6〕21号
日期:1986年3月19日
说明:国家已于1987年8月5日施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和1998年12月3日施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46 
名称:关于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接待费”开支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98号
日期:1986年5月7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47 
名称:昆明市商品住宅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03号
日期:1986年5月20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和省、市新政策规定。

序号:48 
名称:关于加强昆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昆政复〔1986〕56号
日期:1986年6月14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8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2000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49 
名称: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和《云南省劳动安全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42号
日期:1986年7月10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1年5月1日施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云南省已于1999年1月1日施行《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按国家和省新规定执行。

序号:50 
名称:昆明市工交企业有关经济责任制度政策问题的几项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45号
日期:1986年7月16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51 
名称:关于成建制单位迁入我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73号
日期:1986年8月22日
说明:《通知》中的收费已被国家明令废止,其余内容执行新政策。

序号:52 
名称:昆明市农林特产税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76号
日期:1986年8月25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4年1月3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税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53 
名称:昆明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52号
日期:1986年8月29日
说明:云南省已于1998年4月1日施行《云南省实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新规定。

序号:54 
名称:昆明市颁发《会计证》,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的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84号
日期:1986年9月3日
说明:国家已于2000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名称:转发市爱卫会《关于开展卫生防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202号
日期:1986年10月17日
说明:已被1998年5月26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所取代。

序号:56 
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217号
日期:1986年10月29日
说明:已被1998年10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所取代。

序号:57 
名称:昆明市关于发展城乡集体经济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218号
日期:1986年10月30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58 
名称:关于违章驾驶摩托车处理规定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6〕103号
日期:1986年11月17日
说明:已被1999年4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所取代。

序号:59 
名称:批转《昆明市小型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意见》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239号
日期:1986年11月30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60 
名称: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和省政府补充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252号
日期:1986年12月16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2年7月23日施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5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1999年1月22日施行《企业保险条例》,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序号:61 
名称:公路客运实行划行归市管理的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7〕3号
日期:1987年1月8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62 
名称:昆明市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16号
日期:1987年1月16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3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63 
名称:昆明市小型国营工交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57号
日期:1987年3月18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64 
名称:转发国务院国发〔1986〕91号文和财政部财税字第331号文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58号
日期:1987年3月26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9年8月30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65 
名称:昆明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则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92号
日期:1987年5月11日
说明:已被1995年3月15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无人售票和准无人售票公共汽车乘车规则》和2000年1月22日发布的《昆明市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秩序管理暂行办法》所取代。

序号:66 
名称:关于解决市电信局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7〕42号
日期:1987年5月5日
说明:已被1999年2月9日施行的《昆明市电信通信设施保护和建设实施办法》所取代。

序号:67
名称: 昆明市全民所有制企业离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 昆政发〔1987〕106号
日期: 1987年5月19日
说明: 已被1996年8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所取代。

序号:68 
名称: 关于禁止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通告
发文字号: 昆政发〔1987〕131号
日期: 1987年6月26日
说明: 已被1996年9月29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0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1999年2月9日施行的《昆明市电信通信设施保护和建设实施办法》和2002年6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排水设施管理条例》所取代。

序号:69 
名称:昆明市复印业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7〕73号
日期:1987年7月28日
说明:已被1999年4月26日施行的《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所取代。

序号:70 
名称:关于全民单位办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160号
日期:1987年7月29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71 
名称:昆明市劳动安全卫生达标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161号
日期:1987年7月29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5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72 
名称: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175号
日期:1987年8月17日
说明:国家已于2000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2002年1月1日施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按国家新法规执行。

序号:73 
名称:关于加强家畜家禽及其产品检疫检验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205号
日期:1987年9月24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8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74 
名称:昆明市音像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228号
日期:1987年11月6日
说明:国务院已于1994年10月1日施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序号:75 
名称:昆明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7〕126号
日期:1987年11月23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3年8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按国家新条例执行。

序号:76 
名称:转发市物价局、农业局《关于昆明市农机综合管理服务费收取试行标准及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办〔1988〕137号
日期:1988年5月4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已被新的政策所取代。

序号:77 
名称:昆明市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办法
日期:1989年3月1日
说明:已被1997年11月28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法办法》所取代。

序号:78 
名称:关于对畜禽及其产品实施运输检疫的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135号
日期:1989年6月15日
说明:国家已于1998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按国家新法执行。

序号:79
名称:昆明市地理标志牌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9〕40号
日期:1989年7月5日
说明:已被1997年12月18日市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所取代。

序号:80 
名称:昆明市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的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0号
日期:1989年10月6日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政策规定。

序号:81 
名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护林防火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8号
日期:1989年11月30日
说明:已被1997年2月17日施行的《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所取代。

序号:82 
名称:昆明市关于落实私房政策时腾房搬迁安置的试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9〕95号
日期:198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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