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16:53  浏览:8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98]国管财字第26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

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会计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基本任务


  第四条 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报领关系,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组织体系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报领经费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报领经费,并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可向基层会计单位领取备用金,实行单据报帐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五条 行政单位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 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包括经费领拨、收入、支出、货币资金、往来款项、财产物资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并根据会计核算的结果编报有关会计报表;
  (二) 实行会计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三) 参与本部门有关业务计划的拟定,考核、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妥善调度、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资金,保证行政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 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会计事务管理的具体办法;
  (五) 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保证国家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人员编制、业务规模以及承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本单位会计工作的实际,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第八条 各部门的会计机构应当设置在相应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内。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

第四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十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本部门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核算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二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报经主管会计单位同意,并在会计报表中说明变更的原因以及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一般情况,当月的会计处理工作应在次月4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十六条 会计记帐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即本期发生的收支,不论本期是否受益,均作为本期的收入或支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元为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同时登记外币辅助帐。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使用会计主管单位统一推广使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进行会计事务处理。各部门自行开发或购置的帐务处理或会计报表软件不得与统一推广使用的软件相抵触。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按"款"分帐进行会计核算,每一款为一个核算体系。


第五章  会计要素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一)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有价证券、库存材料等。
  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账。
  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有价证券按购买时实际支付金额记帐。
  库存材料按购入时实际支付的金额记帐,按领用数列记经费支出。
 (二)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二十四条 净资产是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固定基金是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结余是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五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支出分为经常性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和结转自筹基建支出。
  各部门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上年结余,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第六章  会计科目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帐科目。非经主管会计单位同意,各部门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会计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会计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二十八条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二)负债类            (三)净资产类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101  现金             201  应缴预算款          301  固定基金
  102  银行存款           202  应缴财政专户款        303  结余
  103  有价证券           203  暂存款
  104  暂付款
  105  库存材料
  106 固定资产

 (四)收入类             (五)支出类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401  拨入经费           501  经费支出
  404  预算外资金收入        502  拨出经费
  407  其他收入           505  结转自筹基建

  第二十九条 会计科目的使用

  (一) 资产类:
  1. 第101号科目 现金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的库存现金。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各部门必须设立"现金日记帐",按时间顺序逐笔登记库存现金的收支。实行手工登记的"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现金收付的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帐簿。"现金日记账"在每个工作日终了时必须结帐,并填制"库存现金日报表"。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每日的"现金日报表"必须与库存现金数额相符,"现金日记帐"帐页必须连续满页,因特殊情况不能连续满页的必须注明原因,并报主管人员签字盖章。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必须帐款相符。
  2. 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现金或支出存款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银行存款数额。
  实行手工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使用订本式帐簿,"银行存款日记帐"在每个工作日终了时必须结出当日余额。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的帐页必须连续满页,因特殊情况不能连续满页的必须注明原因,并报主管人员签字盖章。
  "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定期与银行的对帐单核对。对未达帐项必须及时查清,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之与银行对帐单相符。
  3. 第103号科目 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购买的有价债券。购进证券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兑付证券本金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4. 第104号 科目暂付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发生的持核销的结算款项。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本科目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
  5. 105号科目 库存材料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大宗购入、需要库存的物资材料等。各部门办公材料随买随用或没有大宗购入、不需要库存的,可以不设本科目。购入、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入帐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库存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领用出库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各部门库存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的类别、品种等有关项目设置明细账,并根据库存材料入库、出库单逐笔登记。
  各部门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作为减少或增加当期支出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盘亏时,贷记本科目。属于非正常性的毁损,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库存材料变价处理,恢复银行存款。变价发生损溢的,相应增加或减少支出。
  6. 第106号科目 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购买、自制、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减少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各部门所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总额。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各部门应设置二级帐户或明细帐户,进行分类或明细核算。

  (二) 负债类
  1. 第201号科目 应缴预算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
  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应全部上缴,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2.第202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应按结余数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贷记本科目;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应按比例分别记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3. 第203号科目 暂存款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发生的各种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收到暂存款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本科目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

  (三) 净资产类
  1. 第301号科目 固定基金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因购买、建造、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减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固定基金总额。
  2. 第303号科目 结余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年终,将各项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收入类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类科目。
  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为各部门的滚存结余。
  有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结余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进行明细核算。

  (四) 收入类
  1. 第401号科目 拨入经费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由主管会计单位投入的预算经费。
收到拨款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投入经费累计数,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从借方转?quot;结余"科目的贷方,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帐。
  2. 第404号科目 预算外资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情况。各部门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收到预算外资金自留部分)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从借方转入“结余”科目的贷方,年本本 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别设置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入两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以下按预算外资金项目设置明细帐。
3. 第407号科目 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其他资金收入的情况。取得收入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的累计数。年终结帐时,借记本科目。
  年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从借方转入"结余"科目的贷方,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主要收入类别或来源设置明细账。
  (五) 支出类
  1. 第501号科目 经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数。
  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收回或年终结帐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经费实际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从贷方转入"结余"科目的借方,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经常性支出按统一规定的"目"、"节"级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
  专项支出按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求分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 第502号科目 拨出经费
  本科目核算各部门按经费报领关系对所属会计单位转拨的预算资金。
  转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冲销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拨出经费累计数,年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从贷方转入“结余”科目的借方,年末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拨款单位或项目设置明细帐。
  3. 第505号科目 结转自筹基建
  本科目用于核算各部门经批准用财政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支出。
  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根据转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终结帐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第七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帐薄


  第三十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本制度的规定,取得、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第三十一条 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合法凭证,是填制记帐凭证的依据。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和填制人以及单位公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二条 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填制、用来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帐簿的依据。
记帐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会计科目的名称和金额、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以及制单、复核、记帐等人员的签章。

  第三十三条 实现会计电算化的部门,在同一台机器上填制的记帐凭证编号必须连续。编号出现间断时,应在断号后的第一张凭证上注明间断的编号、原因并经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四条 凭证保管
  各部门的会计凭证必须按照编号顺序,及时装订成册,不得散乱丢失。会计凭证的保管年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遗失处理
  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会计主管人员核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并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本制度的规定登记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的峒普什景ㄗ苷省⒚飨刚省⑷占钦屎推渌ㄖ哉什尽>咛迳柚靡笕缦拢挥邢嘤σ滴?br> 的可以不设):

  (一) 总分类帐(简称总帐)
  总分类帐按照第六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

  (二) 明细帐及日记帐
  1. 拨出经费明细帐;
  2. 正常经费支出明细帐;
  3. 专项经费支出明细帐;
  4. 其他收入明细帐;
  5. 暂存、暂付款项明细帐;
  6. 代管经费明细帐;
  7. 银行存款日记帐。
  8. 现金日记帐;
  9. 固定资产明细帐。

  (三) 备查帐簿
  备查帐用于登记所设日记帐、分类帐未能反映的有关经济业务。备查帐由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三十八条 登记账簿
  各部门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登记帐簿。
  实现会计电算化的部门必须定期将存贮在机器上的帐簿数据打印出书面帐簿。

  第三十九条 结帐
  各部门必须按规定定期结帐。现金日记帐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总帐、明细帐必须按月结帐。

  第四十条 对帐
  各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对帐工作,做到帐实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

  第四十一条 错误更正
  (一) 填制的记帐凭证发生错误时,不得挖补、涂抹、刮擦或使用化学药水消字,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1、发现未登记帐簿的记帐凭证错误,应将原记帐凭证作废,重新编制记帐凭证。
  2、发现已经登记帐簿的记帐凭证错误,应采用"红字冲正法"或"补充登记法"更正。采用计算机做记帐凭证的,用"红字冲正法"时,以负数表示。

  (二) 帐薄记录如发生错误,不得挖补、涂抹、刮擦或使用化学药水除迹,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发生文字或数字书写错误,用“划线更正法”更正,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由于记帐凭证科目对应关系填错引起的,应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第八章 会计业务处理


第一节 收入的核算
  第四十二条 财政拨款原则
  财政拨款的领拨必须根据核定的预算,按规定的预算管理级次逐级办理,不得向没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拨款,同级单位之间不能直接办理转拨手续。
因机构撤销或合并而必须划转经费的,通过上级主管会计单位办理。各部门的经费预算原则上每月拨款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拨款。各部门不得申请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

  第四十三条 帐户设置
  各部门必须设置"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总帐帐户。

  第四十四条 帐务处理
  (一) 拨入经费的核算
  1. 收到上级会计单位拨来经费   2. 缴回上级会计单位所拨经费     3. 年终结转拨入经费
    借:银行存款            借:拨入经费             借:拨入经费
    贷:拨入经费   款        贷:银行存款             贷:结余

  (二) 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核算
  1. 收到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2. 年终结转
    借:银行存款           借:预算外资金收入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        贷:结余

  (三) 其他收入的核算
  1. 发生其他收入         2. 年终结转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其他收入
    贷:其他收入           贷:结余  

   
第二节 货币资金的核算
  第四十五条 帐户设置
  各部门应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帐帐户。

  第四十六条 帐务处理
  (一)从银行提取现金      (二)现金送存银行      (三)购买有价证券
     借:现金            借:银行存款         借:有价证券
     贷:银行存款          贷:现金          〈阂写婵?br>   
  (四)兑现有价证券       (五) 购入大宗、需要库存的材料
     借:银行存款
     贷:有价证券(本金)       借:库存材料
     贷:其他收入(利息)       贷:银行存款

第三节 支出的核算
  第四十七条 各项支出的核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会计单位规定的预算支出科目、范围、内容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项支全的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数为准。支出的报销规定如下:
  (一) 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列为支出,不得以定额或预算计划数列支;
  (二) 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提取,直接列为支出;
  (三) 拨给所属单位的款项,以银行转拨凭证为依据列支出;
  (四) 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以购进时发生的实际费用列报支出;
  (五) 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的数字列为支出;
  (六) 凡应由个人支付的罚没款,不得由单位支付;
  (七) 购买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应作为有价证券入帐,不得列为支出。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或计划办理支出,不得办理无预算或无计划的支出,对手续不全、凭证不实、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开支,应拒绝报销。

  第五十条 各部门必须设置"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结转自筹基建"总帐帐户和相关的明细帐户。

  第五十一条 帐务处理
  (一) 支出报销             (二) 购置固定资产
     借:经费支出               借:经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银行存款
                          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三) 经费支出收回
  1. 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    2. 收回以前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经费支出                 贷:结余

  (四) 年终结转本年经费支出       (五) 转拨给所属会计单位经费
     借:结余                 借:拨出经费
     贷:经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

  (六) 所属会计单位缴回拨给的经费    (七) 年终结转所属会计单位的拨出经费
     借:银行存款               借:结余
     贷:拨出经费               贷:拨出经费

  (八) 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  (九) 年终结转
     借:结转自筹基建              借:结余
     贷:银行存款                贷:结转自筹基建
 


第四节 往来款项的核算
  第五十二条 往来款项是指单位在资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暂存暂付、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借入借出等待结算款项。

  第五十三条 帐户设置
  各部门应设置"暂存款"、"暂付款"、"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总帐帐户。

  第五十四条 代管经费
  各部门会计机构在规定职责之外,受职能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委托,代其管理的经费(本单位的党费、团费、公费医疗款等,不属于代管经费),应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办理款项收付。设立"暂存款--代管经费"二级科目,并设立相应帐户进行核算。各部门会计机构应定期向委托单位核对和报告代管经费收付情况,年终时向委托单位编报决算。
  临时代其他单位管理的经费,业务结束时,应及时结清,退回余款。

  第五十五条 帐务处理
  (一) 暂存款
  1. 收到预收、暂存或应付款    2. 有退款情况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瑁涸荽婵?
    贷:暂存款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二) 暂付款
  1. 发生暂付款时         2. 暂付款核销和收回
    借:暂付款            借:经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
                     借:经费支出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
  (三) 应缴预算款
  1. 发生应缴预算款时:      2. 上缴应缴预算款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应缴预算款
    贷:应缴预算款          贷:银行存款


  (四) 应缴财政专户款
  1. 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  2. 上缴财政专户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银行存款
  3.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
    借:预算外资金收入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4. 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按比例留存部分)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比例上缴部分)

第五节 财产物资的核算

  第五十六条 帐户设置
  各部门应设置"固定基金"、"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总帐帐户。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 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和相应发生的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入帐;
  (二) 自制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发生的实际支出入帐;
  (三) 改扩建的,按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变价收入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四)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及发生的各项费用入帐;
  (五) 盘盈、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估价入帐;
  (六) 盘亏、报废、变卖和调出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注销。

  第五十八条帐务处理
  (一)领用库存材料        (二)购进、建造、调入、自制、改扩建或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借:经费支出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材料           贷:固定基金
                      同时记:
                      借:经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
  (三)报废、变卖固定资产
  1.核销                2.收回残值和变价收入
   借:固定基金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固定资产              贷:其他收入
    
  (四) 盘盈、盘亏固定资产
  1. 盘盈                2. 盘亏
    借:固定资产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第九章 会计报表


  第五十九条 编报要求
  各部门必须根据会计帐簿数据和有关文件资料定期编报会计报表,对主管部门要求编报的会计报表,不得拒报、漏报。会计报表必须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六十条 报表种类
  各部门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其他报表等。
  (一)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各部门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
  (二) 收入支出总表是反映各部门年度收支规模的报表。收入支出总表按各部门各项收支项目汇总列示。
  (三) 支出明细表是反掣鞑棵旁谝欢ㄊ逼谀谠に阒葱星榭龅谋ū怼VС雒飨副淼南钅浚Π垂娑ǖ?quot;预算支出目节级科目"列示。
  (四) 其他报表包括专项经费支出明细表、往来款项明细表、其他报表或附表。

  第六十一条 报送期限
  各部门的各种会计报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
  季报在季度终了后7天内报达(有京外所属单位的可延至10天)。
  年报在年度终了后40天内报达。
  报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按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第十章 报销单位


  第六十二条 报销单位的设立
  办公地点与机关本部不在一处,所需经费不多,财务收支简单,或人员编制少,业务量小的单位,不需建立基层会计单位,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六十三条 经费报销
  (一) 报销单位经费预算由各部门统一编制。报销单位日常报销所需经费,由各部门拨给一定数额的备用金。
  (二) 报销单位的备用金应按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 报销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定期持原始单据到机关财务部门报销、结算。
  (四) 报销单位的备用金年终必须全部收回,下年度开始,由各部门重新的拨给。

第十一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第六十四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按《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编制移交清册,对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待事项等要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十五条 部门撤销或合并的,由会计人员负责经费领拨、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现金、存款等事项的清理,并负责编报决算。在向接收单位移交之前,不得调走会计人员。

  第六十六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中,如存在交代不清或故意为难等问题,部门领导应及时处理。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会计交接的,接替的会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连续记帐,不得另行自立新帐。

  第六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存贮软件和数据的磁盘、磁带等存贮媒体和打印输出的帐、表,单等都是会计档案,在规定的保管期内,应妥善保管,未打印输出的数据不得删除。各部门必须经常对硬盘上的数据,建立软盘备份,备份次数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妥善保管好备份软盘。备份软盘应贴上写保护标签并用印章或封条签封。磁盘会计数据外借使用时,只能使用备份软盘的副本,磁盘和正式备份软盘不得外借使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我局一九九一年制定的《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废止)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34号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二年十月八日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的管理,保证检验质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各类检验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是指用于煤矿生产和建设,影响到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目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指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进行检验,并提出证明该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包括安全标志检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事故调查检验和申诉检验。

  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安全标志。

  第五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依据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进行;没有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的,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进行。

  第六条 取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负责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机构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检验机构指可以承担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安全标志检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事故调查检验和申诉检验的检验机构,业务上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和监督。

  乙级检验机构指只承担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维修检验和在用品检验以及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委托临时承担事故调查检验的检验机构,业务上接受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下同)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第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甲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申请,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直接受理。乙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受理后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推荐。

  第九条 从事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的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第十条 资质认可申请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四)申请机构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以及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

  (五)其他部门对申请机构认可或者授权的资料;

  (六)与资质认可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进行评审。

  资质评审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2000,等同ISO/IEC17025)进行。

  第十二条 评审组通过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收到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资质认可证书。

  第十四条 取得甲、乙两级资质认可证书的检验机构,可以在资质认可证书规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内,开展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国家强制性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定具有甲级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五条 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检验机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检验工作。

  第三章 检验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开展检验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检验机构正常的检验工作。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检验工作;

  (二)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三)主动配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全国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组织对检验机构的资质评审和认可工作;

  (二)发布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目录;

  (三)对检验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对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五)受理对检验机构的申诉。

  第十九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本行政区内,对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在用品检验和维修检验工作;

  (二)受理本行政区内乙级检验机构的认可申请,并对其检验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受理本行政区内对乙级检验机构的申诉。

  第二十条 甲、乙两级检验机构的主要人员、设备和检验范围等发生变更,应当分别及时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权对其资质进行重新评审或者取消对其检验资质的认可。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检验机构应当保守被检验产品的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科技成果和从事被检验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对外咨询业务。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严格按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验办法开展检验工作的;

  (二)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出具的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的;

  (四)超越资质认可范围开展检验业务的;

  (五)检验工作拖延,严重影响检验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检验人员收受被检单位财物或者无故刁难被检单位的;

  (七)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复审的;

  (八)无故拒绝检验的;

  (九)受所属单位的干预,有失公正的。

  第二十三条 被取消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经整顿(不少于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资质认可申请。

  第二十四条 被检单位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诉;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对检验情况进行调查,对原始记录、检验报告进行检查分析,确定申诉意见是否成立;若申诉成立,应当宣布检验结果无效,进行复检;若申诉不成立,应当向被检单位作出书面解释。

  被检单位对乙级检验机构的复检结果或者书面解释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复检结果或者书面解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诉;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指定甲级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在6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被检单位对甲级检验机构的复检结果或者书面解释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复检结果或者书面解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指定其他甲级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者组织专家组监督原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并在60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标志检验费用由申请安全标志的企业承担;

  (二)维修检验、在用品检验费用由维修企业或产品使用单位承担;

  (三)事故调查检验费用由发生事故单位承担;

  (四)申诉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消费税重点税源专人现场集中管理的目标,总局制定了《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铅汽油适用税率每升0.2元 ,含铅汽油(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适用税率每升0.28元,柴油适用税率每升0.1元。
第三条 汽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比例调合而成的或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和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的经调合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第四条 柴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用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调合而成的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
第五条 纳税人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除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一);
(二)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三)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原油加工能力、生产装置、储油设施、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或接到本办法第第六条规定的报告后,及时到纳税人所在地实地查验、核实。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以下简称经营表,见附件二);
(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以下简称销售表,见附件三);
(三)主管部门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
(四)企业根据生产计划制定的月份排产计划;
(五)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实行专责管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委派管理员到生产企业所在地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与纳税有关的情况。向纳税人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掌握纳税人原油、原料油品输入、输出管道、炼化装置、燃料油品运输口岸(管道运输、火车运输、船舶运输、罐车运输)等储运部门的具体位置,燃料油品流量计(表、检尺)的安装位置。了解产品重量单位的计算方法(在一定温度下重量= 体积×密度),统计部门燃料油品产量计算方式、商品量的调整依据。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将依据纳税人储运部门的油品收发台帐统计的油品发出量与流量表的流量总计或通过检尺检测后计算的流量总计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油品销售对象进行监控。定期将纳税人统计的油品发出量与销售对象(如石油公司等)的流量计记录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纳税人申报资料及第三方信息资料(如原油加工损失等)和本办法附件四评估指标定义及比对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
第十五条 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评估指标包括: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原油库存能力、汽油库存能力、柴油库存能力、综合商品率、轻油收率、汽油收率、柴油收率、柴油、汽油产出比、税务机关计算的汽油销售数量、税务机关计算的柴油销售数量。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开具的除汽油、柴油以外的所有油品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凭证)按照销售对象进行清分,将有疑点的发票信息及时传递给销售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销售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
第十七条 销售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本环节购进货物用途、再销售对象进行核查,于收到核查信息后15日内将核查结论反馈给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对于本环节仍有疑点的发票,销售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继续向下一环节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信息。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以化工原料名义销售的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管理。计划每年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提出,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第十九条 以化工原料名义销售的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供应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于次年1月31日前将计划执行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条 使用计划内可用于调和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使用单位计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使用单位销售的汽油、柴油征收消费税。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对纳税人销售、自用、受托加工的除汽油、柴油以外的油品进行取样备检,可以要求纳税人于销售货物前提供备检样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但必须在本办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
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4.评估指标定义及比对方法


附件1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所属年度: 年 计量单位:吨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名称


生产类型
□ 燃料油型 □ 燃料润滑油型 □ 燃料化工型 □ 燃料润滑油化工型

原油类别

及主要产地
原油类别
主 要 产 地

□ 石蜡基


□ 中间基


□ 石蜡…中间基


□ 环烷基


□ 其他


原油加工能力

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及收率
原油加工能力


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


综合商品率
%

轻油收率
%

主要油品产量
1、汽油

2、柴油


3、煤油

4、石脑油(化工轻油)


5、溶剂油

6、重油


7、润滑油

8、其他原料油


储油设施

及储存能力
油品

名称
储 罐 编 号
储罐数量合计
最大储油能力

汽 油


柴 油


原 油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填表说明

1、 本表由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填写。
2、 本表所填各项数据为纳税人上年实际情况。
3、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填写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4、本表“企业名称”栏填写单位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5、在本企业所属的“生产类型”方格中划√。
燃料油型指生产汽油、煤油、轻重柴油和锅炉燃料的企业类型。
燃料润滑油型指既生产汽油、煤油、轻重柴油和锅炉燃料又生产各种润滑油的企业类型。
燃料化工型指既生产汽油、煤油、轻重柴油和锅炉燃料又生产各种化工产品的企业类型。
燃料润滑油化工型指既生产各种燃料、化工原料或产品又生产润滑油的企业类型。
6、 本企业购进原油的所属类别栏划√,同时填写原油产地。国产原油填写具体产地名称。如:从大庆油田购进的石蜡基油,产地名称填写大庆。进口原油填写出口国别。
7、本表“原油加工能力”指年原油加工能力,新办企业按设计值填写。
8、本表“原油及原料油加工数量”指所属年度实际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新办企业按计划量填写。
9、本表“综合商品率”指所属年度的综合商品率。新办企业按设计值填写。综合商品率=原油产品商品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10、本表“轻油收率”指所属年度轻油收率。新办企业按设计值填写。轻油收率=轻油产品产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11、本表“主要油品产量”指所属年度油品实际产量。新办企业填写计划产量。
12、本表“其他原料油”为本企业生产的销售给其他企业作为其原料的油品。
13、本表“储罐数量”指生产企业存储汽油的所有储罐数量、柴油的所有储罐数量、原油的所有储罐数量。
14、本表“最大储油能力”指所有汽油储罐的储油能力合计数、所有柴油储罐的储油能力合计数、所有原油储罐的储油能力合计数。
15、本表为A4竖式。


附件2


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

所属时期: 年 月 计量单位:吨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名称


-------------
本期期初库存数量
本期购入数量
本期领用数量
本期期末库存数量

原油





外购原料油





汽油、柴油库存变动
本期期初库存数量
本期生产数量
本期销售数量
损耗
本期期末库存数量


对外销售数量
自用数量
合计


汽油









柴油









本期其他油品产量

润滑油
石脑油
煤油
溶剂油
重油
其他原料油








主要收率
本期综合商品率


本期轻油收率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填写说明

1. 本表由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
2. “所属时期”指申报纳税期限。
3. 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单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4. 本表“企业名称”栏填写单位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5. 在原油“类别”方格中划“√”,同时填写“产地”。国产原油填写具体产地名称,如:从大庆油田购进的石蜡基油,产地名称填写大庆。进口原油填写出口国别。
6. 本表“其他原料油”为本企业生产的销售给其他企业作为其原料的油品。
7.本表“本期综合商品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数值填写:
本期综合商品率=本期原油产品商品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8.本表“本期轻油收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数值填写:
本期轻油收率=本期轻油产品产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9.本表为A4横式。





附件3


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所属时期: 年 月 单位:元、吨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名称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货物名称
开票日期
单价
销售数量
销售额
购货方纳税人名称
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3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
2.本表用于填报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内在国内销售的所有油品的发票明细。
3.本表“所属时期”指申报纳税期限。
4.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单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5.本表“企业名称”栏填写单位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6.本表货物名称为申报所属期内销售货物发票上方注明的油品名称。
7.本表为A4竖式。


附件4


评估指标定义及比对方法

一、评估指标定义
(一)综合商品率=原油产品商品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二)轻油收率=轻油产品(轻油产品范围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苯类产品、洗涤剂原料油、分子筛脱蜡料、甲基叔丁基醚)产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三)汽油收率=汽油产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四)柴油收率=柴油产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五)柴油、汽油产出比例=柴油产量÷汽油产量
(六)税务机关计算的汽油、柴油销售数量
对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下属炼厂:
税务机关计算的汽油销售数量=汽油期初库存数量+集团下达的本期汽油产量-汽油期末库存数量-损耗
税务机关计算的柴油销售数量=汽油期初库存数量+集团下达的本期柴油产量-汽油期末库存数量-损耗
损耗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
对于其他炼厂:
税务机关计算的汽油销售数量=汽油期初库存数量+原油及原料油本期领用数量×税务机关掌握的汽油收率-汽油期末库存数量-损耗
税务机关计算的柴油销售数量=柴油期初库存数量+原油及原料油本期领用数量×税务机关掌握的柴油收率-柴油期末库存数量-损耗
损耗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损耗标准确定
二、比对方法
(一)经营表中原油本期期末库存数量与基本情况表中原油最大储油能力进行比对;
(二) 将经营表中汽油、柴油本期期末库存数量与基本情况表中汽油、柴油最大储油能力进行比对;
(三) 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所属炼厂申报的经营表中的本期综合商品率、本期轻油收率与往期相同指标进行比对;
(四) 将其他炼厂申报的经营表中的本期综合商品率、本期轻油收率、按本期汽油产量和本期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计算的汽油收率、按本期柴油产量和本期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计算的柴油收率、按本期柴油产量和本期汽油产量计算的柴油、汽油产出比例与往期相同指标进行比对; 
(五)将纳税人申报的汽油、柴油销售数量与税务机关计算的同类产品销售数量进行比对;
(六)将销售表中的汽油销售数量合计数、柴油销售数量合计数与依据油品收发台帐统计的同期汽油、柴油发出数量合计数进行比对。
(七)对纳税人开具的货物名称为汽油、柴油的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数量按照汽油、柴油分别进行合计,计算纳税人每月消费税应纳税额,与纳税人申报及缴纳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进行比对。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