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02:02  浏览:8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

中央军委


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军队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队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规定。插手干预基层敏感事务、违犯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依照《关于军队领导机关工作人员插手干预基层敏感事务的处理规定(试行)》和《违犯现役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条 公开发表反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 在军队中进行策反或者组织、参加危害国家、军队安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 在军队中擅自成立军队条令条例规定以外的团体、组织或者擅自参加社会团体、组织及其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成立或者参加军队禁止性组织及其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 编造或者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信息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藏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信息载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 参与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等方式支持社会上的游行、示威、静坐、请愿、串联上访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组织社会上的游行、示威、静坐、请愿、串联上访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条 参与宗教、迷信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宗教、迷信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九条 擅自出国、出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超过六个月不归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 弄虚作假,骗取不正当利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瞒报、谎报案件、事故或者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上报的重要情况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战时瞒报、谎报军情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贻误战机或者造成作战失利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抗或者消极执行上级命令、指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中,违抗或者消极执行上级命令、指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 授意、指使部属违法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战时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由于上级授意、指使,致使部属违法违纪的,对部属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事先进行抵制或者及时报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予处分。

第十四条 隐瞒、截留战利品、慰问金、慰问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分战利品、慰问金、慰问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插手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报废装备器材处理,以及转让、出卖、租赁军队房地产等,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把亲友调离参战部队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用公款吃喝、送礼,经批评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用党费或者专项业务经费吃喝、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征兵工作中失职、渎职,接送不合格兵员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征兵工作中收受钱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武器装备,擅自出卖、转让、出借、私存装备器材,或者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战时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出借军用车辆或者军车号牌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出租、出卖军用车辆或者军车号牌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借军队房地产或者擅自改变军用土地用途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擅自出租、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使用军队印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使用军队印章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群众纪律,侵犯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战时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虐待俘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同时违犯党纪、军纪的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处理。其中,受到开除军籍或者除名处分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受到行政降职(级)、撤职处分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如本人因同一行为已经受到行政记大过(含)以下处分,也可以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规定以及其他党内法规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军队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规定以及其他党内法规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军级单位或者军区级单位党委、纪委批准的,报中央军委纪委批准;应当由师、旅级单位党委、纪委批准的,报军区级单位纪委批准;应当由团级单位党委、纪委批准的,报军级单位纪委批准。各级纪委批准的比照处理案件,报中央军委纪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军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22日起施行。2000年2月18日中央军委发布的《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来源:解放军报第1版 发布时间: 2005-08-1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造发〔2012〕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年来,干旱、洪涝、冻害等自然灾害在我国频繁发生,给未成林地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为及时了解各地未成林地受灾状况,准确掌握年度全国造林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逐步建立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的调查、报告、评估和应急处理机制,积极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保质保量地完成《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造林绿化任务,我局制定了《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核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2月25日



《未成林地自然灾害受损核定办法(试行)》

http://www.forestry.gov.cn/uploadfile/main/2013-1/file/2013-1-7-5c0dc4f74470421ba10ef79f002e9125.pdf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5]5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2005年1月3日,党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实施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了在全国法院系统深入学习、全面贯彻《实施纲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


  2005年1月3日,党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实施纲要》深刻阐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意义,总结了党的反腐倡廉基本经验,明确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在人民法院逐步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将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重要意义
  这些年来,在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领导下,全国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和发展处在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种腐朽思想和不正之风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遏制。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当代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越来越显著,因此,各种消极因素对法官队伍的影响和侵蚀呈现出越来越普遍、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少数法院的违纪违法问题和腐败案件不断发生,特别是极少数中、高级法院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声誉和法官的形象,而且严重损害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度。法院系统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从实践看,当前全国法院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发展不平衡,相当一部分法院存在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等问题,这也是导致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因此,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是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整体推进、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拒腐防变能力的需要,是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与审判工作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司法公正与廉洁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实施纲要》的要求,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继续在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上下功夫,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供有力保证。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着力构筑“不愿为”的自律机制
  《实施纲要》在反腐倡廉教育方面,提出了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要面向全党全社会、要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等各项任务和措施。各级法院要紧紧抓住教育这个基础环节,拓宽教育领域,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式,提高教育效果,使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经受住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一)反腐倡廉教育要紧紧围绕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纪律教育来开展,要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基点,以司法廉洁为目标,使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公平与正义的司法理念,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公正、高效、文明地裁判、执行各类案件,从思想上真正解决好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促进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树立起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二)反腐倡廉教育要以法院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要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坚持教育与管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要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各级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安排专题学习。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一周内要进行廉政谈话,并适时进行一次廉政培训。各级法院院长每年必须在全院讲一次廉政课,副院长和其他领导成员每年必须在分管部门讲一次廉政课。
  (三)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贴近他们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既要注重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又要注重教育形式的多样性,既要善于运用传统教育手段,又要善于运用局域网络、多媒体教学等现代化教育手段。特别是对严重违纪违法和腐败案件,要及时发出通报,利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
  (四)国家法官学院及各地分院和法官进修学院,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法官培训计划,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结业考核等方面必须落实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并保证教育课时。
  (五)各级法院政治部门、宣传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协调配合,充分利用新闻、出版、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院队伍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事迹,以及反腐倡廉工作取得的成效。各级法院应当建立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法院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看待法院反腐倡廉工作,支持法院加强廉政建设。

  三、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努力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
  《实施纲要》提出,通过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和规范从政行为、完善对违纪行为的惩处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通过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督,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按照《实施纲要》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和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形成用制度规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确保司法公正与廉洁的重要诉讼制度和审判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并继续完善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回避、合议、人民陪审员、案件审理期限等制度。建立健全跨区域重大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提审和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制度。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根据审级、案件类型、审判程序的特点,分别为不同类型的法院建立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模式,全面监控立案、审判、执行、审限、结案等重要诉讼环节和执行环节。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按照工作性质和职责权限明确案件质量评查机构,重点评查发回重审、二审改判和再审改判的案件,抽查其他案件,并将评查结果与法官考核、晋级相结合。对评查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监察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追究违纪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深化和改革法院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法院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实行分类管理,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逐步建立起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与法院工作特点和审判工作规律相适应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评价标准,积极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认真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严格执行财经制度。继续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乱收费、拉赞助。各级人民法院不得违规设立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要建立起完善的涉案财物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侵吞、占有或者挪用涉案财物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完善法院财务管理制度,防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四)认真执行中央、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各项廉政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法院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不得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跑官要官”;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收钱敛财;严禁参加赌博。广大法官要坚决执行法官法关于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要抓紧制定《法官行为规范》。
  (五)进一步完善法院监察制度和法官惩戒制度。积极探索与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相适应的法院监察体制、机制和制度,进一步明确法院监察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制定《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继续完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司法权力的正确行使。要进一步整合现有纪律规范,制定《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司法工作特点的惩戒法官的程序性规定,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惩戒制度。
  (六)进一步加强对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要认真检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戒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的执行情况。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法院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特别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法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七)进一步加强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司法权力的正确行使。要强化诉讼中的监督,充分发挥二审和再审的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要强化执行工作中的监督,实行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的分离,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行使,实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有效制衡。院长、庭长要按照岗位职责和管理规定,在尊重和保障合议庭、独任法官审判权力的基础上,强化审判管理监督。要强化法院监察机构的监督,将监察监督渗透到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去。
  (八)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各级法院要认真负责地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并及时回复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对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进行的专项执法检查,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人大代表联络机构的工作。
  (九)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要特别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或反映的有关违纪违法和腐败问题,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实,一经查实,立即处理,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

  四、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强化“不敢为”的惩治机制
  《实施纲要》突出强调了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提出: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面对当前人民法院腐败现象仍然呈易发多发的态势,必须以查办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为重点,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一)继续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充分发挥惩治在惩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要坚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其他纪律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法院的查案重点仍然是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特别是发生在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牟取私利的大案要案。要坚决查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和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法院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重要案件上级法院要派人参加或督促下级法院调查。对严重的违纪违法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袒护,坚决把少数害群之马清除出法院队伍。对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甚至干扰办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要把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贯穿到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手段。要根据具体情节,作到宽严相济,该严的要严,该宽的要宽。对虽有严重错误但能够主动承认和改正,并积极配合组织查清自己和他人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从宽处理。对受到诬告、错告和打击报复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及时予以澄清并切实加以保护。
  (三)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切实保障宪法赋予的公民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对举报、控告要认真受理、及时核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各级法院都要设立专用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要继续加大信访督办案件的力度,下级法院必须负责地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上级法院报告,绝不允许搪塞和拖延。

  五、从严治院与法官待遇从优相结合,积极探索“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在学习贯彻《实施纲要》、不断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力度的同时,还应当认真落实党和国家法官待遇从优的各项政策,积极探索确保法官“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一)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各级法院要主动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做好财政预算,努力争取地方财政对法院经费的支持和保障。
  (二)切实关心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生活,努力提高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他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尽可能地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能够安居乐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逐步建立、完善法官津贴制度,强化法官的职务保障、经济保障和人身保障。
  (三)积极试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廉政保证金制度是人民法院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必须坚持保证金个人交纳和单位配套相结合的原则,必须认真考核、奖惩兑现。各级法院应当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并积极试行,促进法官“不必为”保障机制的形成,激励法官公正、廉洁地行使权力。

  六、加强领导,真抓实干,把《实施纲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好《实施纲要》,必须加强领导,总揽全局,精心组织,真抓实干,采取有效措施,把《实施纲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落实《实施纲要》,必须加强领导。各级法院领导要把落实《实施纲要》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根据分工和任务具体抓落实。要定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指导,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确保《实施纲要》各项任务的落实,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与时俱进。
  (二)落实《实施纲要》,必须齐抓共管,充分发挥法院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组抓好主要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作出周密部署。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发挥优势,尽职尽责、保质保量、按时按期地完成任务。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配合,防止工作中相互推诿。要努力形成合力,保证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落实《实施纲要》,必须转变作风,把全部工作的立足点放到真抓实干上来。要结合法院工作的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找准在教育、制度、监督和惩处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要建立工作检查制度,上级法院要检查下级法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情况,法院内部要检查各部门完成任务分解的情况,要把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之一。要通过艰苦的努力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尽快在人民法院建立起“四不为”机制,不断推进人民法院的反腐倡廉工作,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提供有力保证。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