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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赦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的建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2:08:37  浏览:9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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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特赦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的建议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特赦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的建议

  (议字79号)

自去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公布后,先后释放了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33名。经过一年来的考察,已被释放的战争罪犯,一般都能够接受群众监督,服从管理,积极劳动,努力学习,继续改造自己,思想认识有所提高。在特赦令公布后,尚在关押的多数战争罪犯,也能够进一步认识党的惩办和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政策的伟大意义,加紧劳动和学习,要求加速对于自己的改造。最近公安部对在押的战争罪犯进行了全面审查,其中表现好的较前增多,并且有些人确实已经有改恶从善的表现。为此,国务院认为,按照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的规定,再特赦一批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是适宜的。以上建议,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196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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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60号

2003-05-2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利用外资水平,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3月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第3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企业)的股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经营期开始及经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开始,至工商变更登记确定的经营年限终止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
(二)前期亏损处理。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三)获利年度的确定。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当年度取得经营利润,扣除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仍有利润的,为其获利年度。获利年度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按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企业选择确定减免税期的起始年度。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暂行规定》及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费标准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费标准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驻外使馆经济商务处:
因人民币汇率并轨,现决定对援外出国人员(包括军援专家、经援专家、医疗队员及执行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费标准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国外津贴费标准及艰苦地区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实行承包制经援项目的出国人员的国外津贴标准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可在此次调整后的标准范围内,由各承包单位自行确定。

附件一: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费标准(人民币)
一级:1110元
二级:949元
三级:830元
四级:754元
五级:714元

附件二:援外出国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人民币)
一般艰苦地区:243元
较艰苦地区:484元
特殊艰苦地区:646元
特殊高原地区806元
对各个国家的艰苦地区的分类仍按原规定执行。



199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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