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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荷兰国家计量研究院型式试验报告相互承认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45:49  浏览:89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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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荷兰国家计量研究院型式试验报告相互承认协议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荷兰国家计量研究院型式试验报告相互承认协议



协议签署方

中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CSBTS)代表为孔晓康女士

荷方:荷兰国家计量研究院(NMiCertinBV)代表为彼尔特 布鲁吉尔先生

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CSBTS)指定的技术机构为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NIM)和青岛衡器测试中心(QWITC)作为负责本协议附录I规定的器具的型式试验的实验室。

1.协议范国

1.1鉴于CSBTS和NMi双方均希望为各自的客户提供进入中场的渠道,CSBTS和NMi保证并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相互承认型式试验及其结果,并在承认试验的条件下按本协议条款颁发各自国家的型式批准证书。

1.2当对对方试验结果有疑问时,CSBTS和NMi将保留确定其器具是否符合本国要求的权洲。

1.3附录I为本协议所包括的计量器具类型。

1.4本协议不与超出本协议以外的计量器具型式试验互认活动相抵触。

1.5本协议限于胁议签署后的试验结果的相互承认。

2.试验和颁发OIML证书

2.1在审查文件和检查器具时,CSBTS同意按有关中国规程所要求的试验项目进行试验,必要时,可补充进行一些荷兰和欧洲关于型式试验项目中与有关中国规程要求不同的或附加的试验项目。

在审查文件和检查器具时,NMi同意按有关荷兰和欧洲规程所要求的试验项目进行试验,必要时,可补充进行一些有关中国规程中与欧洲导则要求不同的或附加的试验项目。

CSBTS和NMi认为有关附录I中规定的器具的中国规程。荷兰和欧洲规程,以及有关的OIML国际建议原则上是一致的。

根据上述目的,在审查文件和检查器具时,型式试验的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中国,荷兰的型式试验,所有的试验在同一台(或同样几台)器具上进行(见2 3)。另一方可利用OIML证书和试验报告颁发目的国或地区型式批准证书。中国,荷兰和欧洲证书所需的技术文件列于附录II。

2.2型式试验应该由NIM、QWITC和NMi人员进行。如果某些试验是制造商或其代理人自行完成的,则在试验报告中应清楚注明。在这种情况下,型式批准机构可以认为该试验不适用于本协议。

2.3原则上,所有的型式试验应在同一台(或同几台,如有要求)器具上进行,且不得在试验期间或试验中对器具进行调整(试验程序有要求或使用用户建议的方法时者除外)。

如非上述情况,则试验报告需注明:

在调整或改动的特殊情况下:

需注明调整或改动的理由

需注明调整或改动的性质

需列出在调整或改动前所进行的试验和其之后未进行的试验项目

不是所有的试验在同一器具上进行时,必须列出在每台器具上所作的试验项目。如果器具不是完全相同的,则在试验报告中应详细列出其不同点。

2.4CSBTS和NMi同意颁发有效的OIML合格证书,并附上有关的OIML试验报告和技术文件。

注):困器具故障,试验不得不中止的情况下,试验能否继续进行或必须中止取决于问题类型。如果问题能得到解决或解决的方式不影响测试结果,则试验在问题解决后可继续进行。如果试验继续进行,则应在试验报告的该条中注明。

3.申请承认和颁发型式批准证书

3.1制造商或其代理人可向CSBTS或NMi提出型式试验承认申请。

3.2制造商或其代理人可要求CSBTS或NMi为其办理型式试验承认的手续。

3.3受理型式试验承认的机构(CSBTS或NMi)可以要求:

3.3.1试验机构应确认在申请承认的文件中所描述的型式与所试验的型式一致。

3.3.2试验机构应出具OIML证书、相关的试验报告和技术文件,或对制造商提供的整套文件出具证明。

3.4除非对器具是否符合国家要求有疑问,否则被提交申请的型式批准机构应颁发必要的证书。

3.5关于申请型式试验的承认,CSBTS和NMi同意相互支持,解决在办理互认手续中出现的问题。

3.6CSBTS和NMi同意就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间(从提出申请到签发型式批准证书所需时间)互通信息。上述内容双方每年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成为协议内容。有关OIML试验报告和OIML合格证书的签发人情况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成为协议内容。

3.7本协议经CSBTS和NMi双方书面同意可进行修改。

4.投诉的处理

本协议不产生受法律约束的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使另一方因任何与本协议或其执行有关的原因承担责任。但是,任何一方都将对另一方投诉或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双方共同寻求对投诉或提出的问题的圆满解决。在出现问题或投诉时,可通过附录Ⅲ中列出的双方联络人造行联系。

5.保密要求

根据一方要求,每方应将所有有关试验和器具的资料提供给对方应用,双方都应保护所用权有关的信息的机密。

6.有效期

本协议一经签字即可生效。

CSBTS和NMi应至少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才能终止本协议。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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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省珠海高栏港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东省珠海高栏港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12〕5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广东省珠海高栏港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广东省珠海高栏港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定名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面积仍为15.88平方公里,区域范围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开发区审核公告确定的四至范围。
三、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按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并重,利用外资与境内投资并重,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并重的要求,致力于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致力于增强体制机制活力,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以产业为主导的多功能综合性区域转变,充分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四、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依法供地,以产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发展。


2012年3月2日


“口供情结”与“刑讯逼供”

何家弘→正文
《人民日报》1999年12月15日第10版
  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偏爱口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虽然
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不得轻信口供,还规定判案不要求必须有
被告人的供述,但是在实践中,侦查人员没有口供不结案,检
察人员没有口供不起诉,审判人员没有口供不判案等情况确实
屡见不鲜。大家都知道口供不可靠,办案时过分依赖口供很容
易出问题,但是又都千方百计去获取口供。似乎手中没有口供,
心里就觉得不踏实。离不开,忘不了,说不要,又舍不掉。这
就是“口供情结”。
  司法人员对口供的偏爱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当人类所掌握
的司法证明手段还不够发达的时候,办案人员自然认为犯罪人
或被告人的口供最有证明价值。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曾经把被告
人的口供作为定案的必要证据。例如,中世纪欧洲国家的法律
就明文规定被告人口供是“最完整的证据”,是“证据之王”。
中国古代也有“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和“无供不录案”等诉讼
原则。
  以口供为“证据之王”的诉讼制度必然导致刑讯逼供的泛
滥。且不说贪官污吏常假借刑讯来草菅人命,就连包公等“青
天大老爷”也把刑讯视为“看家手段”,动不动就“大刑伺候
”,声称“不用大刑,焉得实供”。即使到了现代文明社会,
刑讯逼供仍然屡禁不止,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外国。诚然,刑
讯逼供的原因很多,但笔者认为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司法人
员对口供的偏爱,即“口供情结”。
  刑讯逼供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这是无庸赘述的。早在17
世纪的法国,有人就曾经深刻地指出:刑讯是一种绝好的发明。
它一方面可以使一个意志薄弱的无辜者被判有罪,另一方面也
可以使一个意志坚强的有罪者被判无罪。其实,犯罪分子也在
总结和交流经验。面对司法人员对口供的偏爱,有人编了一副
对联:上联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下联是“抗拒从严,
回家过年”;横批是“打死我也不说”。这就从反面说明了“
口供情结”的弊端。
  要改变这种现状,我们首先要纠正一些错误观念,如片面
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认为无论手段如何,只要结论
正确就万事大吉;又如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和追求执法效率,忽
视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文明性,忽视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障
等。其次,我们也要转变办案观念。人类的司法活动已经进入
了科学证据时代,我们必须从以人证为主的办案思路转向以物
证为主的办案思路,要提高主动利用科学证据和科技手段的办
案意识。最后,我们也要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科学
办案意识,要提高执法手段的科技含量。有了科学办案的意识
和手段,司法人员的“口供情结”就容易化解了,司法实践中
的刑讯逼供也就容易禁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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