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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38:26  浏览:95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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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4年7月29日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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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委(厅):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实施以及房地产业的发展,各地公证机关积极和房地产管理机关配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公证事项,有利于加强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管理工作,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发的房产所有权证,是国家确认房屋产权的有效证件。有关房产事项的各类公证文书,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有关房产的法律行为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有效证明。
公证机关应当积极为房地产管理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切实保证房产公证质量;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公证机关的联系和协作,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和办证程序工作,以完善房产行政管理秩序。
为充分运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协调公证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几年来的实践,特作如下规定:
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五、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六、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向房地产管理机关说明理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况予以办理。
七、公证机关办理房产公证事项,应当先与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联系,了解当地房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公证事项涉及的房产情况,根据有关法律和当地房产政策出具公证书。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积极向公证机关介绍情况,给予支持和配合。
八、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根据本地情况,以必要、便民为原则,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本规定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8月31日

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

1980年8月22日,国务院

为了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保障接待来访群众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信访工作是党政机关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各级国家机关必须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按照国家的政策和法令,恰当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来访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令,遵守信访部门制定的为保障接待上访群众工作顺利进行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对于来访人员中已经接待处理完毕、本人坚持不走、说服教育无效的,可以由信访部门出具公函,公安部门协助,送民政部门管理的收容遣送站收容送回.
四、对于来访人员中有伪造材料、冲击机关、强占接待室、拦截汽车、破坏公物、串连来访人员闹事和殴打工作人员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对于来访人员中的麻风病患者,由信访部门通知卫生部门派人检查;其中有传染性的,由卫生部门负责处理,信访部门予以协助.
六、对于收容送回的来访人员,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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