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关于日本人在京成立日本人会事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4:19:44 浏览: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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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关于日本人在京成立日本人会事的复函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关于日本人在京成立日本人会事的复函
民政部社团管理司
外交部领事司:
贵司“关于日本人在京成立日本人会事”的文件〔领四函(1990)1号〕收悉。去年十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指出其登记管理办法另行规定。鉴于这类团体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我们建议在国内尚未有相应法规的情况下,要慎重处
理。
对待非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问题,我们考虑可在这类团体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和促进我国与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不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前提条件下,本着分清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已公开活动的团体,
过去我有关部门已与其负责人建立联系或进行接触对话过的,今后可继续保持这种态度;对尚未公开活动的社团,我有关部门(单位)不主动与之接触。其活动不得以社会团体组织名义干扰我公务活动,不得代行官方驻华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事宜,如有违法活动,可由有关部门出面处理。如
遇这类团体要求我承认时,要认真做好工作,并告其我国正在拟定这方面的登记管理法规,待法规颁布后,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去年我部曾走访了贵部和公安、安全等部门,并就非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社和其登记管理问题交换了意见,我们希望继续抓紧合作,促使这类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性法规文件尽快制定颁布,以从根本上解决这方面问题。
1990年2月20日
关于印发200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办字[2001]27号
关于印发200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司(室),经济运行中心,通讯信息中心,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现将局2001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法规主办单位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并于4月25日前将立法工作负责人及起草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送局政策法规司。起草工作中的问题,由政策法规司进行协调。
联系人:张文杰 邬燕云
电话:64216329,64217766—26419。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立法计划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行政法规
《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三、部门规章
政策法规司主办:
l、《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2、《煤矿安全规程》(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协办)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工作规定》
4、《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办公室(财务司)主办:
5、《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款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信访处理办法》
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主办:
7、《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
8、《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规定》(经济运行中心、通讯信息中心、安全科学
技术研究中心协办)
9、《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监察一司、监察二司协办)
10、《安全生产有关社会中介组织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11、《安全生产设备监测检验管理办法》
12、《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一司主办:
13、《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监察二司、监管一司、监管二司、
监管三司协办)
14、《煤矿救护工作规定》(监察二司协办)
15、《煤矿职业危害监督检查规定》(监察二司协办)
煤矿安全监察二司主办:
16、《乡镇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评估办法》
17、《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第二批)》(监察一司协办)
安全监督管理一司主办:
18、《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评价办法》(监管二司协办)
19、《煤层气开采安全管理规定》(监察一司协办)
20、《矿山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监察一司、监察二司协办)
2l、《尾矿库闭库安全规定》
安全监督管理二司主办:
2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监察一司、监察二司、监管一司、
监管三司协办)
23、《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含《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24、《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
25、《工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评价管理办法》(监管三司协办)
26、《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监管三司协办)
27、《商厦公共娱乐场所安全检查工作规则》
安全监督管理三司主办:
28、《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9、《公路运输严禁超高、超限、超载营运的规定》(与有关部委联合发布)
人事培训司主办:
30、《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有关司室协办)
31、《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定》
32、《安全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司室协办)
33、《矿长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办法》(监察一司、监察二司、监管一司协办)
34、《煤矿安全监察培训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一九八0年内延长部分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一九八0年内延长部分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审议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延长办案期限的建议》,决定在1980年内,除一般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期限办理外,对个别重大、复杂案件的法定办案期限予以适当延长。
一、对于侦查过程中,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期限侦查终结的重大、复杂案件,需要对被告人延长羁押期限的,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二、对于起诉过程中,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期限办结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再延长办案期限一个月。
三、对于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期限审结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分别延长办案期限,对一审的可再延长一个月,二审的可再延长一个月。
198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