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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48:54  浏览:9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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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正)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正)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8月30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五章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职责和工作
第七章 联系代表及州(市)县(市)人大、进行视察及信访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进行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必须以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把促进经济建设,保证和促进改革、开放作为中心任务,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首要职责,把加强自身建设放在重要位置,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为逐步建
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新秩序创造良好环境,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指导县(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事宜。
第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议批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依照地方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审议批准我省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讨论、决定我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决定授予省的荣誉称号。
第八条 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执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执行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监督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的报告,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
依照法律规定,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受理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对于特定的问题应当组织调查委员会,并向常务委员会作出调查报告。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在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
务的时候,可在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代理省长、院长、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的任免,报国务院备案。
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自治州、省辖市、地区所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决
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免;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个别任免;批准聘请各专门委员会顾问。
对上述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命的干部,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提请任命前进行考查,任命后进行考核。
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补选我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每次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
常务委员会会议年度工作计划草案和年度工作报告草案,由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要尊重委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通过议案,作出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厅、委、办、局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让受质询机关作出答复。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候,委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由有关部门派人说明。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委员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汇集,交有关部门研究,并将结果在下次会议作出答复。委员提出并要求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填写建议、批评、意见表,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并负责答
复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长或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及各州(市)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有关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邀请有关群众团体和人员
到会旁听。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公布和行文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日期,确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质询案和其他议案草案;
(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四)检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贯彻执行情况;
(五)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讨论决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通知办理的重要工作;
(七)确定组织视察和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
(八)讨论对议案、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九)讨论州、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十)审查省人民代表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十一)研究确定群众来信来访的重大问题的处理;
(十二)批准司法机关对省人民代表中的现行犯的逮捕,报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追认;
(十三)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的年度计划和立法规划;
(十四)讨论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的重要工作及建设问题;
(十五)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每半月举行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需要通知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办公厅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每半月举行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
主任办公会议主要是处理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和机关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参加。必要时有关人员也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常委会日常重要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地方性法规案和其他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负责提出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负责起草或参与有关部门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由法制委员会综合研究后,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四)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昆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和州(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提出审查报告;
(五)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机关的答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质询案的处理情况报告;
(六)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议案,进行专题调查,提出建议;
(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意见;
(八)对自治州、自治县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九)协助常务委员会进行监督,可以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委、厅、局、办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汇报,必要时对某些问题可以提出询问;
(十)办理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信访和申诉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查阅有关案件卷宗材料,提出处理建议,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办理结果;
(十一)专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专题视察,可以召开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工作座谈会;
(十二)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在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职责和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办公厅主任主持办公厅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职责:
(一)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其他会议的有关工作;
(二)起草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和其他文件。负责编辑常务委员会《会刊》和其他刊物;
(三)负责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工作,办理省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的有关事宜;催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检查办理情况;
(四)负责与州、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机构的联系工作;
(五)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六)承办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承办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事项的准备工作;
(八)负责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云南省代表团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文书处理、人事保卫、劳动工资、生活福利、老干部工作、接待工作和其他行政事务工作;

(十)承办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联系代表及州(市)县(市)人大、进行视察及信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必须密切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代表监督。
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召开省人大代表座谈会,直接听取代表意见。对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分别情况,及时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代表。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重要议案和作出重大决议决定前,根据需要将草案印发全体或部分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围绕议案进行专门调查时,吸收有关省人大代表参加。
常务委员会设立省人大代表接待室,听取省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反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到各地视察和调查时,可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或就近走访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征询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同各州(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州(市)、县(市)人大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
常务委员会积极帮助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培训干部。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委员和代表对全省政治、经济、教育、文化、民族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视察。
视察的具体内容,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按委员和代表的意见安排。视察前,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具体安排意见。
视察的组织形式,采取小型、分散的原则,以就地视察为主,可以组成代表小组视察,也可以个人单独视察。
视察要讲求实效。视察中发现的问题,能就地解决的应交当地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提出意见和建议,交有关部门处理。视察工作结束时,应写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要认真处理,以密切联系群众,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履行监督职责。

常务委员会办理来信来访必须遵循依法办事的原则。凡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问题,应予受理。属于省级其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应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视情况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并督促认真办理,有的要求报告处理结果。对于某些重大的申
诉、控告和其他来信来访,必要时提请主任会议决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妥善处理。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重大信访问题或疑难案件,应当亲自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98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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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温政令第44号


《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 长

二○○○年五月六日



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职工购建自住普通住房,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与《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市区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温州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贷款银行)为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以下称借款人)购建自住普遍住房发放的抵押贷款。
第四条 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管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其它住房资金。
第五条 借款人应当以贷款所购的住房作为抵押。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法处理其抵押房屋以清偿贷款本息。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购建自住普通住房资金不足时,可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第七条 职工申请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二)在市区购建自住普通住房,房屋坐落的具体部位已确定,已签订购房合同;
(三)已付清扣除贷款金额以外的购房款(不低于购房总金额的30%),并有已缴款收据;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以贷款所购建住房价值全额作为抵押;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愿意为购房职工作出有关保证承诺。

第三章 贷款额、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

第八条 借款人本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最高贷款额不超过15万元,同时不超过购房总金额的70%;借款人及配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最高贷款额不超过30万元,同时不超过购房总金额的70%。
第九条 每1万元贷款额的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借款人最后一期还款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十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管理中心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调整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手续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填写借款申请书,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十二条 贷款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借款人、管理中心、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与管理中心签订《房屋抵押合同》。
(二)借款人向登记机关办理预购商品房房屋抵押登记,并在约定时间内向管理中心送交登记证明。
(三)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与贷款银行签订《代交款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贷款期内,抵押房屋交付使用后,由借款人委托管理中心办理抵押房屋所有权登记和领证、土地使用权证书申领、房屋价值评估、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由管理中心保管。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向管理中心预缴登记费等费用,管理中心按规定支付和结清。
第十五条 借款人以所购建现房作为抵押房屋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抵押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和领证、房屋价值评估、抵押登记手续。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收回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签订生效后,管理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划转至房产开发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或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付款。
第十七条 贷款期内,每月的20日为借款人偿还和支付贷款本息的应付日。借款人应在每月的应付日前将当月应偿还和支付的贷款本息存入存款帐户。管理中心在每月的应付日委托贷款银行向借款人扣收当月应偿还和支付的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之日至当月20日(如贷款在20日以后发放的,顺延至下月的20日)为贷款到位期。借款人应在贷款到位后当月的应付日向管理中心支付贷款利息(不偿还贷款本金)。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到位期利息(元)=贷款金额×到位期实际天数×月利率÷30。
第十九条 贷款期内,贷款本息偿还和支付采取分期、按月等方式。每期(月)偿还和支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如下:
(一)每期偿还和支付贷款本息(PMT)
(1+月利率)期数
=贷款金额×月利率× (元);
(1+月利率)期数 —1
(二)每期支付贷款利息=贷款金额×月利率(元);
(三)每期偿还贷款本金=每期偿还和支付贷款本息(PMT)-每期支付贷款利息(元)。
第二十条 贷款期内,借款人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应事先向市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不计收借款人在提前期内的贷款利息。
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后,管理中心按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每期偿还和支付贷款本息(PMT)和规定的贷款利率调整贷款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内,如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管理中心按借款人的贷款余额、未偿还期数和调整后贷款利率调整每期偿还和支付贷款本息(PMT)。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贷款银行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资金的,责任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和支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可按借款合同规定,向借款人计收逾期贷款利息。计算公式如下:每日逾期贷款利息(元)=逾期贷款金额×逾期贷款日利率。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管理中心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借款人计收挪用贷款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挪用贷款利息(元)=挪用贷款金额×挪用贷款日利率。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逾期6个月未偿还和支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或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骗取贷款;
(三)借款人(抵押人)未经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房屋拆迁、出售、转让、赠与、再抵押。
管理中心决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应当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争议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终止。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终止后,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向借款人(抵押人)出具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及证明,并将保管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退还给借款人(抵押人)。
第二十八条 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章 抵押房屋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以与借款人协议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受偿,协议不成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未清偿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中心决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已书面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未清偿贷款本息的。
(三)贷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三十条 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支付处理费用和交纳有关税费后,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如有剩余应退还借款人(抵押人),如仍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温州市人民政府原发布的《温州市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温政发[1995]104号)同时废止。



专家意见:不可忽略的证据类别

康健忠*


一、引人瞩目的案件
报载:2000年3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中国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诉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广告歌曲侵权一案。[1] 原告诉称,其企业形像歌曲《当太阳升起的时候》早已在广东省版权局登记注册且长期使用,多年来已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和喜爱,与太阳神企业已经融为一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被告为宣传其“雪碧”产品,推出了广告歌曲《日出》,该歌曲在音乐主题、核心歌词和主要旋律等方面均与《当太阳升起的时候》有许多雷同之处,这是凭借“太阳神”以往所做的努力、利用公众对太阳神企业形像歌曲的熟悉和喜爱,不正当地推销“雪碧”饮料,淡化“太阳神”,误导消费者,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并损害了其企业形像。被告辩称:一、两首歌曲并不雷同;二、《日出》是由台湾丰华唱片有限公司制作的,可口可乐公司和它早有约定,即便有纠纷,也应由该唱片公司或广告公司负责。
本案涉及到广告歌曲 的性质、权属和法律保护问题,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尚属新颖类型,也有许多法律问题上的难点,并且,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其国内乃至在世界上都颇为著名的大公司,生产的产品也都有为广大消费者所喜爱 的优质饮料,所以,该案影响颇大。更为引人瞩目的是,该案是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如果判决后有当事人上诉,官司将打到共和国最高法院,所以,此案难免牵动人心,惹人关注。
本案可能将首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和一个事实问题。① 一、有关广告歌曲的纠纷,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二、《日出》与《当太阳升起的时候》这两首广告歌曲是否存在雷同(或相似、类同;或更甚之,仿写、摹仿;等等)?或换言之,歌曲《日出》是否具有独创性?② 三、如果存在雷同、类同、相似(或是仿写、摹仿),是否就是著作权法第45条第(四)项所称的“歪曲、篡改”、或是第46条第(一)项所称的“剽窃、抄袭”行为?
上述第二点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是解决本案的基础与核心,此问题不解决,案件就没法处理。③ 笔者无意(也不可能)评说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那是做为社会公众之所倚重者的裁判机关的权能。本文仅试图从法律角度探讨由案件第二个问题所引出的一个证据法学上的观点,即专家意见应当成为我国诉讼(无论是哪一种诉讼)法中的一种证据类别,希冀能够抛砖引玉,以求指正。
二、专家意见应当被确立为证据类别之一
专家,是指经过专业训练或实际经验,对某种工作有专门技能或专业知识的人 [2];或是指具有特别技能或知识、表明其掌握某一特定学科的人。 [3]
在诉讼实务中,英美法院曾以多种形式对“专家”一词进行界定。其中有一种常见的定义是:所谓专家,是指或是凭借实际经验或是通过认真学习能够就某一门科学、艺术或是行业的某一具体事项有资格提出明确意见的人,而那些没有经过具体训练或是特别学习的人,不能胜任提出准确的意见或是得出正确的结论。[4]
专家意见(expert opinion),或称专家证词(expert testimony)、专家证据(expert evidence),顾名思义,即是指上述专家应当事人或法院的要求,针对诉讼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性问题所提出的能够用来作为证据材料的个人看法、观点或论断。《牛津法律大辞典》将“专家证据”定义为“具有专门技能的以及在某些职业或技术领域里有经验的人向法院所提供的证据。他根据自己的知识所得出的结论是来自向他通报的或者是他通过检验、测量等类似手段所发现的事实。这种证据的提供者通常是医生、精神病学者、药剂师、设计师、指纹专家等等。”[5] 专家意见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其他证据材料一样,可以被拒绝采纳,不能成为据以裁决案件的诉讼证据。
(一)专家意见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别
1.专家意见不同于证人证言。我国诉讼法上的证人,是指了解案件真实情况而被通知到案作证的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人。[6] 而证人证言则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7] 在英美法中,“证人”是一个广义概念,凡是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都有资格作为证人提供证言。证人除了与案件无涉的第三者普通人(大陆法系、中国等所称的“证人”)、提供意见证词的专家证人以外,还包括被告人自己④、同案人员、被害方证人、警方证人等。可见,普通证人(common witness)和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都是同属于“证人”这个大类别的。在诉讼地位方面,两种证言被接纳的机会在法庭面前是平等的;虽然证词的说服力(weight of evidence;或称证明力)会有程度上的不同。
普通证人一般不能提供意见证词。如普通证人以意见或推理形式提供证言,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1)合理建立在证人的感觉之上;(2)对清楚理解该证人的证词或确定争议中的事实有益。[8] 简单说,普通证人只能就自己所看到的、听到的、嗅到的等情况作陈述,而不能作判断。这就是意见证词排除规则(或称意见规则),是英美法中几个著名的证据规则之一。⑤ 然而,专家证人却可以提供意见证词,可以得出自己的推论或者判断。这在法律上被称为“意见证词排除规则的例外”。
这就是专家意见与证人证言的最大区别之所在。为什么普通证人不能提供意见证言而专家证人可以呢?其原因可溯源于两个重要的审判原则:即“让事实真相说话”原则和陪审员独立裁决原则。普通证人只能就自己所真实感觉到的事实作证,如果提出自己的推断意见,则要么违反了事实真相原则、要么侵犯了陪审员自己独立就有关事实作出判断的审判职责。而专家证人由于他们对案件中的某些特殊问题具有经验或受过教育(而这些专门知识恰恰是普通陪审员所缺乏的),所以他们基于相关事实材料所做的推断能够“帮助”陪审员们正确地裁决案件。
总之,专家意见往往以推断、判定、作结论的形式被运用于审判中,其目的在于解决某些具有特殊难度、不能为普通人所正确判断的专业性事实问题,它根本有别于仅能作直接感知事实陈述的普通证人证言。
然而,我国诉讼法却并不区分这两种证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如果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提供了有专家意见性质的法律文件,法院一般会将它视为普通证人证言,作为判定案件的一种参考。
2.专家意见不同于鉴定结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和科学手段,根据送检的鉴定材料,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测试、鉴别、分析后作出的一种结论。[9] 有人认为,专家证人是“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中的鉴定人”,将英美法中的“专家证人”等同于大陆法中的“鉴定人”[10],这是不准确的。第一,大陆法系(以及中国法等⑥)的鉴定人,其资格有非常严格的标准,通常有国家法定管理机构颁发相关的资质证书,才可作出鉴定结论。中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而在英美法只要具有相关的经验、知识,即可作专家证人,无论是有名的神经外科医生、毒物学教授,还是普通的汽车修理工、电视修理工,甚至是砖瓦工、木工、电工等等,只要其熟悉并胜任自己的工作,都应被称作是其各自领域的真正专家。[11] 中国中央电视台一套节目2000年3月初播出的美国优秀喜剧式电影《我的堂兄文尼》,是对这一问题的形像诠释。⑦ 第二,大陆法系的鉴定人,通常都在某一被批准、认可的所谓权威或专门鉴定机构工作(或被聘请),鉴定结论是以该机构的名义出具的(虽然鉴定人要署名)。英美法则否,专家是以个人名义提交证词的。第三,大陆法系诉讼中的鉴定人,往往同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等一样,有回避事由的限制。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五章“由技术人员执行的预审措施”、第234条规定,“对技术人员,得依申请法官回避之相同理由,申请回避;如所涉及的是法人,申请回避既可针对法人本身提出,也可针对法官认可的自然人或诸自然人提出。”[12] 因而鉴定人若与当事人涉及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的,构成重大程序不当,将导致案件重审。而英美法系则没有关于专家证人回避的问题。第四,大陆法系诉讼中所使用的鉴定结论,往往只有某一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唯一一份材料,而且法官裁判案件往往就直接以它为准,非为特殊原因(比如鉴定人徇私舞弊、或有回避事由等)不得推翻;⑧而在英美法,诉讼中往往会有多份专家意见,当事人可能各自提出自己的专家证人,法院有时也会指定,而陪审团(或无陪审团审判中的法官)判案则需对这些专家意见作综合判定,衡量其各自的证明力。
3.专家意见具有独立证据类别的特征。首先,专家意见作为对专门性问题的一种判断,是解决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有时还必须对依事实材料所提出的假设性问题作出回答(如果...,那么...)。[13][14] 其次,专家意见对于证明、确认某一案情有帮助,有时甚至是认定事实的关键,审判官能够精通法律,但他/她(们)却不可能掌握所有其他专业知识或技术性问题,一方面出于“法官不能拒绝裁判”的法谚,一方面审判官不能仅凭个人主观臆断来决定自己不懂的事实问题,有鉴于此,专家意见就必须被作为证据材料引入到诉讼中来了。最后,专家意见不能为其他证据类型所取代。前已述及,与专家意见最为相近的是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这两种证据类别,但它与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在诉讼中的功能也有所不同。有的诉讼案件因其性质不可能使用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而必须采用专家意见来裁决案件。本位所述案情即为一例。
(二)司法实践的需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采完全列举式,规定证据种类共有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似未涵括完整,在实践中无法满足裁决案件的需要。本文开头所提到的案例,非采用专家意见不可。关于对《日出》与《当太阳升起的时候》这两首歌曲是否存在雷同这一事实问题的认定,恰恰就需要音乐界专家凭借其对音乐的深厚理解、良好感悟和精深造诣对此提出自己的专门意见。而且当事人双方均有机会提出各自的专家证人来说明其意见和充足理由。此案是不可能采用“鉴定结论”这一证据类型的。若如此,则必将涉及到一系列困难问题,诸如:涉及音乐欣赏和体验的问题是否属于具有可鉴定性的问题?谁是“法定”和“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由谁充任?鉴定人是否有法律授权允许的证书以表明其鉴定资格?如此等等,无法理清,即使勉强为之,也难以令人信服。
就本案而言,鉴于现行法律对“专家意见”未予规定,法院或许将用其他类似方法(比如视为“证人证言”)来处理。之所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来受理,恐怕这方面的难度也是原因之一。且拭目以待聪明的法官们怎样裁决:在现行法律对专家意见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巧妙、妥善地解决好该案难题。
注释:
①本案实际上涉及到一系列事实和法律问题及争议点,绝对不止于此。这里列举的是与本文论题最为相关的三个。
②作为行政规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须注意,“独创性”是指独立完成作品的创作过程,仅仅因为不同作者的最终成果有若干近似,不能必然否认其各自的独创性。如果相同点太多,或难以出于公允地令人置信,则发生争议时各自应当负“独创性”的举证责任,由法院裁断。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我们不能排除会有人同时独立地创作出相似的作品。最典型的范例,莫如科学史上著名的牛顿和莱布尼茨几乎同时独立地发明了微积分一例(这故事或许不属于著作权范畴,但可以说明问题)。当然这种巧合的可能性概率是很低的。
③之所以说第二个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理由是:其一,第一、第三两个问题都是法律问题,可依现行法律有关规定而得出合理结论。其二,相对而言,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似乎更稍微困难一些。但依笔者愚见,如果全部原样照搬(或稍轻些,绝大部分相同),才算“剽窃、抄袭”、“歪曲、篡改”的话,那么著作权法就将形同虚设;因为几乎没有人会傻到一字不变地原样复制别人的作品,然后大大咧咧地署上自己的名字,据为己有,并公开使用之。
④当然他/ 她可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而不出庭作证;如果选择作为证人,就应当接受对方律师的交叉盘问,在这样的过程中,陪审团能逐渐了解案情的事实状况。
⑤其他还有如传闻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言词规则、证言特免权规则等。
⑥中国由于晚近承袭德、日、苏俄法律,而一般被认为具有大陆法系的法制传统。
⑦影片主要情节如下:两个外出跨州旅游的年轻人,因恰好驾车路过现场,阴差阳错,无辜被当作商店抢劫杀人犯而被起诉。其中一人的堂兄文尼出庭辩护。文尼的未婚妻凭借自己以前数年的修车厂工作经验和对汽车发动机、轮胎等方面知识的熟知,成功地作为专家证人指出案发现场的车胎刹车印(左、右擦痕的倾斜度、擦痕深度、不对称性等)不可能是被告二人的车胎所留下的,从而提供了关键证词,最后陪审团裁决二被告人无罪。
⑧中国法学界对鉴定结论的性质尚有争论。有人认为,由于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有时甚至是关键证据、定案唯一依据,应当对它保留司法复审权(行政诉讼),有人则不同意,认为它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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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7年,507.
[13](美)乔恩·R·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345.
[14]America Jurisprudence(2d),vol.31A,Expert and Opinion Evidence — Extradition,George L.Bounds,J.D.,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1991年,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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