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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17:19  浏览:8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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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2003年6月20日)

教体艺〔200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将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全面展开。为做好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为国防和军队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的后备兵员,进一步规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在研究各地学生军训工作开展现状的基础上,紧密联系新的形势和要求,制定了《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学校实际,切实做好《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学生军训工作目标任务落实。

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
工作发展规划

  新世纪之初,我国学生军训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新的形势对学生军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是学校国防教育的主要形式,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意义重大而深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精神,推动全国学生军训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国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的实际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办发[2001]48号文件为依据,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通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使学生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树立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作风,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合格的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二、目标任务
  目前,全国有普通高等学校1225所,年招生人数268万余人;高级中学(含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下同)28696所,年招生人数891万余人。按照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的要求,到2005年全国所有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都要开展学生军训。2003年前,全国已在300余所高等学校、7000余所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年参训学生分别为66万余人、217万余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要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稳步推进,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学生军训工作。具体实施步骤: 
  2003年,全国计划在600余所普通高等学校、14000余所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年参训学生分别为131万余人、434万余人。 
  2004年,全国计划在900余所普通高等学校、21000余所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年参训学生分别为197万余人、651万余人。
  2005年,全国基本实现所有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即凡有条件的地区,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都要开展学生军训。 
  为促进本规划的落实,在“十五”期间,国家将对各地开展学生军训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进行重点抽查验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全部开展之后,国家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军训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学生军训工作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军事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素质高的军事教师队伍,是保证学生军训质量的根本措施。为确保学生军训工作顺利进行,逐步提高军事课教学质量,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建立一支自配军事教师与军队派遣军官相结合、专职军事教师与兼职军事教师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要把加强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认真选好、配好军事教师。 
  1.派遣军官的选配要严格执行编制,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派遣军官是军事课教学骨干,应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较强的理论教学和施训能力,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军人形象。派遣军官的管理,由派出单位按照在职军官的管理办法进行,享有在职军官的各项待遇;在组织学生军训期间,由派出单位和高等学校共同管理,享受高等学校教师的有关待遇。 
  2.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配备,要根据军事训练的特点和军事课教学工作量,按照公共课程教师配备有关规定,选拔德才兼备、热爱军事课教学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人才担任。选配军事教师,要注重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年龄结构和学历层次。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发展需要,制订军事教师培养计划,力争在开展学生军训三年内基本解决军事教师不足的问题。 
  3.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培养,要利用现有相关专业招收国防教育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或举办在职攻读国防教育方向的硕士学位班,培养高层次军事教师;同时,要充分依靠军队院校的专业优势为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硕士研究生层次的军事教师。三年内具有硕士学位的军事教师比例要达到军事教师总人数的20%以上。再经过几年的努力,实现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军事教师比例达到军事教师总人数的5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的对军事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和短期轮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军事课教学水平和任教能力。 
  4.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职称评聘,要纳入高校教师正常的管理渠道,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要根据军事课的课程发展需要,评聘一定比例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军事教师,力争在2005年前使具有高级职称的军事教师达到相应的比例。要培养出一批高校军事课教学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支符合时代要求,具有专业特色,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军事课教师骨干队伍。 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军事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给予足够的关注。专职军事教师在职务评聘、工资、住房、奖励等方面,应享有与其他学科教师的同等待遇。 
  6.高级中学军事教师主要采取兼职与聘任相结合的方法解决。学校要选择热爱国防教育工作的老师兼任军事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要有组织地对高级中学军事教师进行军事理论知识的培训,使他们能够胜任学生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的需要。同时,要充分利用军民共建、请部队派人员帮训等形式,充实和加强军事课的教学力量。
  四、课程建设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是学生的必修课,要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高级中学学生军训要统一纳入学生社会实践课程。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数实施教学。要大力推进军事课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军事课教学的新规律、新特点,力争从教学内容和形式上适应青年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身心特点,适应素质教育的新要求。军事理论课教学,要在按大纲施教的基础上,不断用新的知识充实和完善教学内容,增强理论教学的知识性和趣味性。要积极采取现代技术改进教学手段,拓宽军事理论教育途径,增强教学效果。军事技能教学,要针对学生身体素质和专业特点,合理制定教学计划,科学规范军事训练科目和标准。学生军训要逐步在考核形式、验收标准、成绩确定等方面建立规范化的制度,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要求、统一检查评估,以增强军事课教学的严肃性。 
  要加强军事理论课学术研究,充分发挥广大军事课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引导并鼓励军事课教师多渠道自筹经费,申报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的科研课题。要及时对教师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有效地提高军事教师的研究能力和科研素质。国家每两年举办一次军事理论学术研讨会,进行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也应定期举办科学研究活动,推动军事课教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要结合军事课程的特点开展国际交流。国际交流包括参观考察、学术研讨等,可采取官方和民间等多种渠道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都应积极建立交流渠道。同时要注重充分发挥国际互联网的作用,获取国外学校军事理论课程新的信息和研究成果,学习借鉴各国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程教学的先进经验。
  军事课教学是一个全新的课程,要大胆探索和勇于实践,要按照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构建与二十一世纪我国现代化建设、国防建设和教育改革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的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体系。要加大军事课的改革力度,使军事课教学内容和形式更具有时代特征。军事课教学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
  五、经费与训练保障
  学生军训经费是学校实施军事课教学的重要保障。中央部委属学校学生军训经费由国家财政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地方所属学校学生军训经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予以安排。学生军训属于国家行为,学生军训经费主要由政府来负担。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军事课教学的特殊性,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军事课教学的正常开展。 
  学生军训所需训练枪支,由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解决。训练枪支配发学校前,由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具备实弹射击的条件。军事训练枪支的配备,按照枪支与参训人数1:15至1:20的比例安排。实弹射击用枪,由学校提出使用计划,报省军区安排解决,用后由学校进行擦拭保养并及时交回。实弹射击用弹,按学生军训大纲规定的弹药使用标准,由省军区从民兵训练弹药中无偿拨给。普通高等学校应建有牢固可靠的训练枪库(室)和完善的安全设施,配备专职看管人员。已建有训练枪库(室)的普通高等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完善配套。为学校配备的训练枪支,由学校武装部负责保管,或由当地军分区(人武部)代管。未设武装部的学校确定一个部门负责。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所需帮训战士,由学校提出计划报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统一协调,归口管理。应急作战部队一般不担负学生军训任务。部队抽调人员帮训,要选拔政治思想好,军事技术过硬,作风纪律优良,有组织实施训练能力的战士。派出前,派出单位要组织教学法集训,明确任务,统一动作,提出具体要求。 
  学生军训基地是学生军训深入开展的重要条件。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建立学生军训基地和完善县(市、区)民兵训练基地,使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技能训练逐步向基地化方向发展。大中城市应争取在2005年前,建立2个以上的较大型的学生军训基地。县(市、区)民兵训练基地,要为学生军训提供方便,每年接受部分学校的学生驻训。学生军训基地和民兵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训任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六、组织实施与要求 
  学生军训是国家法律赋予地方和军队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学校教育改革的一项新的内容。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学生军训的重要性,把学生军训工作做为加强国防建设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学校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制订计划,严密组织实施,定期分析情况,及时解决问题,抓好学生军训各项工作的落实,把学生军训做为一项利国、强军的大事抓紧抓好。要切实担当起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和工作联系制度,做到分工明确,配合密切,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共同把学生军训工作搞好。普通高等学校要明确一名校领导负责学生军训工作,切实加强武装部和军事教研室的建设。要把学生军训工作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确保人员、内容、时间、质量的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检查和评估力度。各地在2003年年底前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学生军训教学评估标准》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评估标准》,定期对学校进行检查验收。要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措施,并抓好落实,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本规划的贯彻实施,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繁重而又艰巨的任务,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为实现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各项任务而努力,开创学生军训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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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国家标准实施办法》和《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下发《〈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国家标准实施办法》和《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出政发〔20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全国各音像电子出版、制作、复制和发行单位: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简称ISRC,即“版号”)自1993年使用以来,对规范音像出版活动起到了较大作用。但随着音像载体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数字压缩技术和网络的发展,为了与国际接轨,2010年2月我国修订实施了新版《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国家标准。新版ISRC编码仅在录音节目和音乐录像节目(如演唱会、MV、卡拉OK等)上使用,变制品登记为单曲登记,电影、电视剧等录像节目不再使用ISRC编码,只使用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ISBN)。
  为保证新版ISRC标准的顺利实施,规范ISRC编码以及新版ISRC编码实施后ISBN的申领及管理工作,新闻出版总署联合有关单位起草了《〈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GB/T 133962009)国家标准实施办法》和《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现将两个办法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相关表格

  1.中央出版单位用表格表样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201/730952/132565984597130182.rar
  2.省局用表格表样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201/730952/132565986898311904.rar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GB/T 13396—2009)
国家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GB/T 133962009)国家标准(以下称新版ISRC标准)的实施,规范录音制品及音乐录像制品的出版或传播,保护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我国音像产业相关标准与国际接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版ISRC标准适用制品的范围包括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
  本办法所称的制品,是指录制完成的录音或音乐录像节目,与该节目的载体无关。
  本办法所称的录音制品,是指已录制加工完成的声音成品,或每一可独立使用的曲目篇节。
  本办法所称的音乐录像制品,是指由音频信号和视频信号录制的制品,其中构成该表演性音乐制品的全部或主要部分为音频信号,主要包括MTV、MV、卡拉OK、演唱会等。
  第三条 每一可独立使用的录音制品或音乐录像制品均须分配一个单独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以下称ISRC编码)。该编码只标识被编码对象,不能作为出版物标识。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是ISRC标准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监督ISRC标准的实施工作。
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中心(以下称中国ISRC中心)作为ISRC编码的注册管理和标准实施的技术服务机构,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登记者


  第五条 ISRC编码的登记者应当是向中国ISRC中心申请并获得登记者码的机构或组织。
  登记者就录制完成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向中国ISRC中心申领ISRC编码。
  第六条 申请成为ISRC编码登记者,应当向中国ISRC中心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登记者码申请表;
  (二)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中国ISRC中心应当自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发放登记者码并予以公告,同时分配中国ISRC编码申领信息系统的账户、密码及登录工具。
  登记者应制定ISRC编码申领管理制度,妥善保管ISRC编码申领账户、密码及登录工具,设专人负责ISRC业务,因保管不善等造成的损失由登记者自行承担。
  第八条 依据《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GB/T133961996)国家标准已获得出版者码的机构或组织,沿用原有的出版者码作为登记者码,无须再另行申请,如中国唱片总公司仍沿用A01登记者码(出版者码)。
  第九条 登记者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中国ISRC中心进行备案: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地址;
  (三)经办人;
  (四)联系方式;
  (五)其他应当变更备案的情况。


第三章 ISRC编码申领


  第十条 登记者在录音制品或音乐录像制品录制完成后,通过依据本办法第七条分配的系统账户在线填报制品元数据信息表,并提交符合规定的制品,申请获得制品的ISRC编码。
  第十一条 登记者应保证其填报的申领信息和所提交的制品真实、准确、完整,制品必须与填报的元数据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制品的内容和版权授权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制品内容违法或版权侵权而产生的后果由登记者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未取得登记者资格的出版机构或组织,因业务需要申领ISRC编码的,可直接向中国ISRC中心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申领ISRC编码:
  (一)按要求填写的真实、完整、准确的制品元数据信息表;
  (二)符合规定的制品;
  (三)申领者的相关资质材料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申领者拥有录制者权或经录制权拥有者授权的证明材料;
  (五)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取得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需要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在中国ISRC中心网站下载使用统一制定的模板,按照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名。
  提交的各种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填写。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申领ISRC编码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长×宽)纸张。
  第十五条 从外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口的录音制品或音乐录像制品,已携带有符合ISO3901:2001《信息与文献——国际标准录音制品编码(ISRC)》规范的ISRC编码的,无须再向中国ISRC中心申领。未携带ISRC编码或携带的ISRC编码不符合规范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ISRC编码。


第四章 ISRC编码分配


  第十六条 自登记者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ISRC编码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中国ISRC中心予以分配制品ISRC编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ISRC中心有权要求登记者补正申请材料,登记者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回申请:
  (一)制品元数据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
  (二)制品元数据信息与制品内容不一致的;
  (三)需要补充提交证明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正的情况。
  自申请材料补正之日起开始计算受理时限。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分配ISRC编码:
  (一)已经分配新版ISRC编码的;
  (二)申请分配ISRC编码的制品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登记者撤回申请的;
  (四)其他不予分配ISRC编码的情形。


第五章 公告与查询


  第十九条 制品分配ISRC编码后将在中国ISRC中心网站进行基本信息的公告,可通过中心网站查询。公告的制品内容如下:
  (一)节目名称;
  (二)语种;
  (三)时长;
  (四)登记者;
  (五)制作者;
  (六)表演者;
  (七)ISRC编码;
  (八)基本描述。


第六章 ISRC编码携载


  第二十条 用于出版的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均应按照新版ISRC标准的规范要求携载ISRC编码。
前款所称出版,包括利用信息网络出版。
  第二十一条 以数字形式制作的录音和音乐录像制品,ISRC编码应当对应于录音制品或音乐录像制品永久性地加载到所有复制品中,通过计算机设备可以识别和读取。
  第二十二条 ISRC编码应当在录音制品或音乐录像制品的所有复制品中明确标识。
  以实物为载体的,ISRC编码应当标识在所有复制品载体或附带资料上。
  音乐录像制品,还应当在复制品内容中的片头位置对应加载可播放显示的ISRC编码。
  配合书、刊等本版出版物出版的,应在本版出版物或其附带资料中明确标识相关ISRC编码信息。
  本条所称附带资料,是指制品出版所随附的资料,包括节目介绍、歌词插页、电子文档、制品文件属性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录音制品或音乐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出版的,ISRC编码应以制品文件的属性信息方式予以显示。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加载及标识的ISRC编码应当清晰、完整。示例如:ISRCCNF121100721。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按照《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GB/T 133961996)国家标准已进入出版生产环节的,可继续进行该制品的生产和销售。自2013年1月1日起,上述制品尚未生产或售出的,不得继续生产、销售。所有再版、重新复制和新版的音像制品中涉及录音制品或音乐录像制品的,均须申领、携载新版ISRC编码。
  第二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含以硬盘、优盘、存储卡等形态出版的移动存储类电子出版物)涉及音乐作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中所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GB/T133962009)国家标准实施后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所有正式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均应使用中国标准书号(以下简称ISBN)作为出版物标识。用于音像制品的,为音像制品专用书号;用于电子出版物的,为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载体或包装的显著位置须标识ISBN。
  第三条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或中国录音制品编码(以下简称ISRC)不再承担音像制品版号的功能。音像制品专用书号和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其使用范围和分配原则,参照《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GB/T57952006)和《中国标准书号使用手册》规定执行。
  第四条 ISBN的申领和核发原则,以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年度选题计划为核发依据,参考以往年度核发数量,确定分配和核发年度ISBN额度。前一年的12月至当年度1月为全年度ISBN核发办理时间。超出年度选题计划的,可根据实际需求申请追加。
  第五条 ISBN的申领和核发程序如下: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出版单位的ISBN额度,由出版单位持相关材料直接向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申领,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并发放《通知书》。
  (二)地方和军队系统出版单位的ISBN额度,由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汇总、审核后,统一向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申领,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并发放《通知书》。
  (三)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在完成选题三审后提交《条码申请单》(附出版物信息表)申领ISBN条码。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所辖出版单位的申领工作,在已核批额度内向所辖出版单位下发本批次专用书号通知书,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办理领取专用书号手续。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负责中央在京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的申领工作。
  第六条 对涉及录音节目和音乐录像节目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须先向中国ISRC中心申请分配新版ISRC编码后,再申请配发ISBN。申领ISRC是申领ISBN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 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涉及录音制品和音乐录像制品需要前置申领ISRC的,持批准文件直接向中国ISRC中心申领ISRC编码。
  第八条 申领ISBN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向新闻出版总署申请办理年度ISBN额度申领或追加ISBN事项的,须填写《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申请表》,并附《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表》、《ISBN使用情况登记表》及《样本缴送清单》回执(有关表格样式见附件)。上述4种表格须报送纸质材料(加盖出版单位公章),同时须将《音像电子出版物选题计划表》、《ISBN使用情况登记表》电子版上传至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工作邮箱yxdzchu@126com备案。
  (二)非音像或电子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的,同样需要申领ISBN。持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批准文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办理领取ISBN手续。
  (三)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请办理年度(或追加)ISBN及条码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中央在京出版单位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提交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下发的本年度专用书号额度分(调)配通知书;加盖公章的条码申请单(有关表格样式见附件)。
  2.省级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所辖出版单位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提交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下发的专用书号额度分(调)配通知书;省级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下发的出版单位本批次书号通知书;加盖公章的条码批量申请单(有关表格样式见附件)。
  第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经审核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各申领单位发放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专用ISBN(条形码)。
  第十条 出版单位出版不同版本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须使用不同的ISBN。具体如下:
  (一)载体形式不同或采用不同格式出版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应使用不同的ISBN。
  (二)套装中每一节目单独销售,则每一节目均需要分配一个ISBN。
  (三)同一版本出版物有不同产品形式并单独销售,每一出版物均应分配一个ISBN,不同产品形式或格式应在末尾括号中注明。如ISBN 978-7117072014(精装),ISBN 9787117071901(平装)。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录音制品或音乐录像制品再版或重印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内容、载体形式和包装均未作改变的,可使用原ISBN,不需要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由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发放ISBN(条形码)后出版单位撤销选题的,已配发的ISBN作废。出版单位不得将其使用在其他出版物上。
  第十三条 各省级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的管理,规范申领和核发程序,并结合实际制定ISBN核发办法,建立ISBN管理数据库,做到出版物与专用书号的一一对应,确保管理到位。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填报的出版统计月(年)报表、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中的原“ISRC”项目将由“音像ISBN”项目替代。
  第十五条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单位的出版者前缀的申领或换发程序不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负责解释。




珍爱网涉嫌欺诈的法律看点
  近日,杭州网友“旭日阳光”在浙江在线论坛发布了一篇《我在“珍爱网”被骗的经历》的帖子,讲述了自己在“珍爱网”业务员的鼓吹下,交了2999元的会员费,之后就被晾在一边置之不理,还怀疑遇到了“婚托”。
“我是乐嘉,我推荐珍爱网。珍爱网是由专业红娘提供服务的相亲网站。700位的专业红娘。一对一的贴心服务。已让百万人成功的相亲。今天就登陆珍爱网。相亲快,找珍爱。”近段时间,无论是公交车、电视广告还是网络,都是这句铺天盖地的广告词。
  有注册会员如此评价珍爱网,专职红娘就像是一群“变色龙”,根据用户是否充值成高级会员而不断改变颜色。
  珍爱网里有真爱吗?不少网友质疑它是以收钱为目的的企业运作模式,一旦交了钱立马变脸,甚至有欺诈嫌疑,没有诚信可言。

珍爱网是否构成欺诈?

通常来讲,当人一经受骗,就会认为这个就是“诈骗”,而诈骗和欺诈又是分不开的,也就理所当然的认为这样的行为就是欺诈。其实,法律上的欺诈定义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这样行为是有效的话,显然对不利于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上是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即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撤销后变成无效的民事行为。
怎么样才算构成欺诈呢?简单的来讲,欺诈需要以下几个要件,1、要有欺诈故意;2、要有欺诈行为;3、要因欺诈而导致错误;4、要因错误而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前两个要件属于存在于欺诈人方面的要件,后两个要件则为存在于受欺诈人方面的要件。必须相互结合,欠缺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构成欺诈。
可见,“珍爱网”有无欺诈行为,主要是看其有无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得注册的会员上当,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有着类似遭遇的网友还真不少,情况也多数都是交了高级会员费后,根本没能享受到之前承诺的服务,看不到对方资料、页面访问量很低、相亲对象消失等等。” 像这样情况认定欺诈还是有难度的,更像是合同上的违约行为。注册会员在缴纳VIP费用后,就和珍爱网签订一个VIP会员服务合同,珍爱通主要服务如高诚意征婚对象、独享沟通特权、更多展示机会、安排一对一见面等就构成了合同的主要内容,而珍爱网如果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话,那么就是构成了违约,作为合同相对方的VIP会员当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VIP会费,如果有损失的也可以要求赔偿。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不仅是 VIP会员举证欺诈难度是比较大,而且法院在审理类似的欺诈案件中,由于欺诈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给审判实践带来了较大的麻烦。

明星代言珍爱网广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最近广告法正在修订启动中,而新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将社会广为关注的名人代言等相关问题将纳入法律规范的框架之内。
根据有关媒体报道,该修订送审稿提出,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 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也列为了需要规制的广告主体,把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约束代言行为。如果该送审稿通过的话,届时广告代言人要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等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名人代言广告如果涉及虚假成分广告,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如果珍爱网涉嫌欺诈,通过让注册会员缴纳2999元升级VIP,又用“婚托”方式欺骗揽金的话,那么不仅珍爱网无法脱责,连代言人乐嘉也难辞其咎,难以全身而退。

珍爱网CEO的危机公关并未正真解决问题

针对在网络一天内突然涌现珍爱网利用“婚托”欺诈会员的转载传闻,珍爱网创始人兼CEO李松回应称 “珍爱网发展近10年,目前员工人数接近2000人,有超过1000名的专业红娘,如果仅靠婚托这种不诚信的方式来运作,公司无法获得高速、正常的发展”。
其实,像珍爱网这样的相亲网站,即便网站方本身不会以“婚托”谋取暴利。但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其营运模式,以“婚托”方式欺色骗财。像这样的案例,实现中屡见不鲜。
作为珍爱网网站方,仅表示珍爱网靠“婚托”模式无法长期在市场立足,这样解释是很难让人理解和接受的。即便该传闻完全不属实,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同样也是对珍爱网有弊无益的,珍爱网应当注重建立有效的监督预防“婚托”机制。因为注册会员体验才是网站的重中之重。而危机公关更应该寻求解决问题方式,而不是推卸责任。
作为注册会员,当然也不能因为几次相亲的失败就单方面认为是珍爱网在用“婚托”欺骗会员。因为缴纳VIP会费,并不意味着相亲肯定成功,只能是提高相亲成功机会率,毕竟相亲是两相情愿的事情,需找感情的同时,更带着应有的理性思考。

综上,如珍爱网CEO所讲公司的高速、正常发展,并不是靠“婚托”能实现的,但是“婚托”却是珍爱网必须正视的问题,因为即便珍爱网没有“婚托”嫌疑,也难排除有人借珍爱网搞“婚托”嫌疑。网站可信性降低后,体验性也会一落千丈。
珍爱网作为目前较知名的相亲网站,已然成为众多单身者寻找感情对象希望平台,千万不能因小失大,毁于一旦,珍惜注册会员对你们网站的爱,这才应该是珍爱网。

(作者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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