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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拟订的《武汉市技术市场发展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28:41  浏览:96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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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拟订的《武汉市技术市场发展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拟订的《武汉市技术市场发展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拟订的《武汉市技术市场发展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技术市场发展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技术市场发展金(以下简称发展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由市科委负责,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术市场办)承担。
第三条 发展金以下列方式征集:
(一)由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的卖方和技术合同涉及的中介方,分别按技术交易总额的5‰和中介服务费总额的2‰缴纳;
(二)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
(三)其他合法方式。
第四条 发展金由市科委设立或委托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站(以下简称登记站)负责收取,并于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上旬,将上个季度收取的发展金全额上交市技术市场办。
登记站收取发展金,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盖有发展金专用章的票据。
第五条 发展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发展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由有关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六条 发展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扶植重点技术项目的研究和开发;
(二)组织技术交流、交易活动;
(三)借给需要资金的技术交易双方和中介方从事技术交易活动,按规定缴纳了发展金的单位和个人,可优先借用;
(四)发展技术市场,包括技术市场管理方面的宣传、培训和研究等;
(五)奖励在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六)将所收发展金的10%返还登记站,加强登记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借用发展金,应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经市技术市场办审核同意后,与市技术市场办签订发展金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发展金占用费。
借用发展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的,应经市技术市场办审核同意,并与市技术市场办签订变更发展金有偿使用合同的协议。
第八条 市技术市场办应对登记站发展金收取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发展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按《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所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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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涉外担保费有关处理原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支付涉外担保费有关处理原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
深圳分
局:
为了规范支付涉外担保费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境内机构支付下列涉外担保费时,应经外汇局核准。
(一)境内机构在境内融资时,由境外机构、个人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后,要求境内机构支付的担保费;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融资时,由境外机构、个人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后,要求境内机构支付的担保费。
二、境内机构支付涉外担保费,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担保费率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外汇局不做统一规定。
三、境内机构支付涉外担保费时(境内融资如为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担保人只能是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银行),应向外汇局提交下列规定材料:
(一)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担保项下主债务如为外债,还应提供外债登记凭证);
(二)担保合同(境内机构支付反担保项下涉外担保费时,还应提供反担保合同);
(三)汇发(1999)372号文规定的相应税务凭证(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支付涉外担保费时,不需提供);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遇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



2000年8月10日
建议修法停收社会抚养费

于伏海

中国大陆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要求一对夫妇没有特殊情况的只生育一个孩子,奖励晚婚晚育,奖励做绝育手术。在这种政策下,生育一个孩子是合法的,生育两个孩子就属于超生,政府对超生的夫妻实行罚款的政策,八十年代央视春晚上演的小品《超生游击队》,讲的就是一对夫妻为了逃避超生罚款,而游走于祖国各地生孩子的故事,那对夫妻非常可怜,但是更为可怜的是那些孩子,我说的“可怜”不是因为他们孩子多而可怜,而是因为他们被政府驱赶得无处安身而可怜。

二00二年九月一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对超生夫妻的罚款变得有法可依,在这部法律里,立法者把政府对超生夫妻的经济处罚叫做“社会抚养费”,各省为此还制定了相关条例,各地政府还制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比如河北省条例的规定: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不符合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三)符合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根据这些规定,超生的夫妻面临着巨额的缴费义务,假如一对河北省的企业职工一年收入总共是十万,那他们第二年超生一个孩子的话,就得缴纳二十五万的社会抚养费,政府对贩卖假冒伪劣的人的处罚恐怕都没有这么严重。

更为可怕的是,计生公务员们为了收缴社会抚养费会采取各种各样的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手段,比如强拿公民财产、强制公民做绝育手术、非法拘禁公民、强制公民堕胎、对公民进行人身伤害等,大家如果通过搜索引擎搜索,肯定会看到很多这方面的案例,其中不乏命案的发生。

当然,通过暴力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严重违法甚至是犯罪的行为,但是因为各个地方对人口出生数量有严格的规定,地方官员也会被考核人口控制方面的政绩,因此,只要控制住了出生率,官员就有政绩,只要对超生公民收取了社会抚养费,官员就有政绩,于是各地年年都会上演跟计划生育相关的闹剧和杯具,在西方非政府性的人权组织看来,这当然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别说是西方的非政府组织,就是我们自己来反思我们的法律、政策和各种各样的行为,难道我们就能得出没有侵犯人权的结论吗?

所以,社会抚养费走到今天,已经是弊病丛生,严重影响到中国大陆政府的国际形象。更为可恨的是,社会抚养费成了各地政府的生财之道,各级政府每年的巨额开支其中一大部分用于政府官员的奢靡生活,他们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本不是把这些钱投入到跟抚养孩子相关的社会建设方面,虽然我没有具体的数字证明这些,但是各级政府也拿不出具体的数据证明这些情况是不存在的。如果政府不能详实地公布近四十年的社会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那我们只能说社会抚养费就是政府对公民的“合法”抢劫。当这种黑社会化的政府行为弥漫在中国大陆各地时,硬要说“外国媒体妖魔化中国政府”就显得有点儿“流氓加无赖”,用柏杨老先生的话说就是“死不认错”。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认可这样一个观点,即政府是为老百姓的福祉而设立,所以,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没有增加老百姓的福祉,那政府就应该对此进行全面反思,采纳民意并果断停止征收;虽然,表面看来,似乎会有许多人因为害怕缴纳高额的社会抚养费而控制了自己的生育意愿,但是,政府有义务寻求别的方法来实现人口跟社会和自然的协调,这种方法应该首先有利于增进公民的福祉。

要停止征收社会抚养费,就必须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废止此法里面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在生育方面,政府只能是通过倡导和鼓励的方法来造福公众,如果要提倡独生或者少生,那政府必须拿出充足的数据证明为什么“独生和少生”更有利于公众的福祉,而不能只笼统地说一句“因为人口太多所以必须强制实行计划生育”。

注:本文没有颠覆政府或者煽动颠覆政府的意思。谢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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