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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1:24:20  浏览:9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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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3]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九日

新余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以及《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2]56号)精神,结合我市目前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补助原则
㈠国家公务员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可享受医疗补助。
㈡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㈢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㈣公务员医疗补助应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实行分级管理。
㈤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应与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㈥保证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横向调剂的补助功能,合理使用,厉行节约,做到收支平衡。
第二条 医疗补助范围
㈠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㈡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㈢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它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㈣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依照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渠道筹措。
第四条 筹资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暂定为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上年度工资及退休金总额的3.5%,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医疗消费增长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医疗补助经费按年度一次性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内使用。
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所筹集的医疗补助经费的50%划入享受医疗补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用于补助其个人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
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所筹集的医疗补助经费的50%,用于补助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的费用(包括9种特殊慢性病种门诊进入统筹的自付比例部分)。统筹基金中应由个人自付比例部分按以下标准分段予以补助:
个人自付比例的医疗费用(元) 补助比例(%)
1000元以下(含1000元) 50%
1000元—2000元(含2000元) 60%
2000元—3000元(含3000元) 70%
3000元以上 80%
㈢意外伤害人员补助比例为个人自付比例部分的40%。
㈣享受医疗照顾的行政正、副厅级待遇人员的补助比例在一般人员的补助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增加200元用于补助其门诊就诊时的医疗费用。
㈤国家公务员统筹医疗补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㈥医疗补助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年度内费用累计结算。申请补助人员于每年12月底携带住院和特殊慢性病医药费结算单,由单位统一收集交医保处审核,于下年度1月底进行结算补助。
㈦在享受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㈠公务员补助实行分级管理,与财政管理层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驻市中央和省属单位的公务员执行本地统筹地区确定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医疗补助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㈢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
㈣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与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其它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管辖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所管辖范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监督和财政帐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七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按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和财政经费给付情况以及当地财政状况从严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原享受公费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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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2010年7月份以来连续发生四起因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2010年7月份以来连续发生四起因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应急〔201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7月份以来,连续发生4起因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的较大事故,最初仅5人涉险,却导致19人死亡、4人受伤。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7月3日,由中城建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县交警大队车辆检测大楼工地基坑内,1名作业人员因一氧化碳中毒晕倒,随后有4人盲目下坑施救,相继晕倒,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7月4日,山西潞安矿业集团石圪节煤矿在旧矸石山进行环境治理洒水作业时,1名工人因有害气体中毒后窒息晕倒,其他工人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抢救,又有2人窒息晕倒,造成3人死亡。

7月4日,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东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地面监控系统发现井下一氧化碳超标后,值班矿长先后组织2批共6人在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下井搜救正在井下作业的2名矿工,1人未经安排自行下井救人,造成9人死亡。

7月4日,甘肃省白银市天翔建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碳酸锌厂1名工人违章进入反应池作业,因氨气中毒晕倒,地面5人先后盲目下池施救、相继中毒,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上述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制度不健全;二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知识、能力;三是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不能有效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四是作业人员对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未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五是个人防护装备配备和使用的有关要求不落实;六是救援组织指挥不力。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提高企业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因施救不当造成伤亡扩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自身生产工艺特点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科学的作业流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要严格按照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快速、科学、安全、有效地组织施救,严防因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同时,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知识培训,根据生产特点和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并要大力加强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强化应急指挥,努力提高应急救援效果。

二、落实责任,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尤其要加强对临时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深入地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并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重大隐患,各级安全监管、煤监机构和企业的上级单位要挂牌督办。要努力建立长效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要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冶金和矿山企业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把有限空间作业作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同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仪器,并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管理,尤其要做好防中毒、窒息工作,搞好安全生产。

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时将此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13届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市政府对市级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保留275项行政审批事项、89项备案事项,取消、改变管理方式566项行政审批事项、200项备案事项。

  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政府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对公布取消的审批、备案事项,要做好落实和监督工作;对转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的审批、备案事项,要做好衔接工作,及时转给行业组织;对转一般业务管理的审批事项,要依法落实监管措施,创新管理方式;对下放的审批、备案事项(实行分级管理下放的审批、备案事项除外),市政府各单位不再实施审批、备案,同时要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对转报省或国家审批的事项,要按照法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转报;对公布保留的审批、备案事项,要进一步提高审批的效率和质量;对省委托、下放的事项,要按照委托和下放的要求开展好审批、备案工作。

  市法制办要在其门户网站(wwwgzlogovcn)上建立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动态管理系统,向社会公众公布保留、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备案事项及法律依据,并对公布保留、按程序转报省或国家审批、以及省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逐项编号,以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今后,凡新增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均要报市法制办审查公告,纳入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否则不得实施审批、备案。市政务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要将实施编号管理的审批、备案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及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实时监控,不断提高审批、备案的效能。

  附件:1.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略)

     2.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略)

     3.市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略)

     4.省政府第四轮审改工作委托我市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略)

     5.省政府第四轮审改工作下放到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略)

     6.省或部委委托的备案事项目录(略)

     7.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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