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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12:29  浏览:9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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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洪劳险字[2001]1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的行为,加强异地医疗费用的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根据《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包括:从本市转往外地就医的人员、因公出差和探亲人员、常驻外地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常驻外地工作的在职参保人和异地安置的退休参保人,必须由其用人单位单独填报花名册,并报其姓名、姓别、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统一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这些参保人可选定当地一所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就诊医院,在非定点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急诊住院的除外)。
第四条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转往外地就诊:
(一)经本地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的专科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患者;
(二)本地无条件检查或无条件治疗的危重病人。
第五条 转往外地就诊的办理程序:先由病人家属填写《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申请书》,经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科室主任初审,到本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登记,由参保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再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第六条 参保人员转往外地就诊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只能按病情选择其中的一所医院就诊,转诊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为3个月,超过3个月的应办理转诊延期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因本地无条件诊断而转出的,诊断明确后,凡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治疗的,必须回到本地治疗。
第八条 转往外地就诊人员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垫付。参保人在转入医院的门诊检查和住院医疗费用,待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持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清单、出院小结和发票等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 因出公差和探亲人员因病住院必须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住院医疗费用待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持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清单、出院小结和发票等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条 常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和异地安置的退休参保人,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持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医疗清单、出院小结和发票等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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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芳村区工业供销公司诉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华美商业公司购销煤炭合同纠纷案应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市芳村区工业供销公司诉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华美商业公司购销煤炭合同纠纷案应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的函
1991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去年9月,我院经济庭收到了公安部五局转来的铁道部公安局关于请求协调徐开元与广州市芳村区工业供销公司煤炭预付款案的报告,最近又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芳村区工业供销公司诉铁二院华美商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不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的情况报告》。经研究认为,徐开元虽然以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华美公司的名义与广州市芳村区工业供销公司签订了购销煤炭合同,但使用的是徐开元私刻的印章;为签订合同骗取定金,徐开元还提供了从煤炭来源到水陆运输的各种虚假证件。取得定金后,徐开元除归还欠款外,还挥霍9万多元。因此,该案是徐开元等人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骗取对方财物的诈骗犯罪,按经济纠纷处理不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告知芳村区工业供销公司撤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公安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5〕30号

2005-08-1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大庆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管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龙凤区、红岗区、让胡路区村镇和原三环公司牧场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权属登记。颁发全国统一的防伪房屋权属证书。
各县村镇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各县人民政府办理。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房屋权利人提出申请。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上的姓名。
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权利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区规划部门出据的符合规划的证明;
(三)房屋平面图、面积、照片等表明房屋状况的手续;
(四)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的证明文件(仅限于非住宅及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住宅);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手续。
上述材料在提交复印件同时审验原件。
第七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后1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办理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因申报不实或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登记机关可以变更或撤消登记。
第十条 经过产权登记的村镇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发生交易的,应当依法办理交易手续,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除按照国家规定收费外,不许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大庆村镇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通知》(庆政办发〔2004〕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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