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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23:16  浏览:84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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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07.12)


外经贸资字〔2O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为委(厅):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三)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按《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发B股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二)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存续超过一年;

  (三)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承接人能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非上市外资股持有人的义务、责任;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外商投资性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外资股暂不得转为流通股。

  以上。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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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离休退休职工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离休退休职工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最近,有些地区询问:按照《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国发〔1985〕6号文件)的规定,已经领取了生活补贴费的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经与财政部研究,现通知如下:
按照国发〔1985〕6号文件的规定,已领取生活补贴费的国营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领取抚恤费和救济费外,可以参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主要副食品提高销价后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79)劳总险字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
精神,发给生活补贴费。即:因工死亡的,每户每月发给相当于死者生前领取的50%的生活补贴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一次发给相当于死者生前领取的三个月、四个半月或六个月的生活补贴费。本规定从国发〔1985〕6号通知实行之月起执行。



1985年12月28日

废止《半汁葡萄酒》(QB/T1980-1994)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三年第35号

 

废止《半汁葡萄酒》(QB/T1980-1994)行业标准

  为贯彻执行《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规范和引导葡萄酒行业的发展,现废止《半汁葡萄酒》(QB/T1980-1994)产品标准。从公布之日起,向后延期2个月,企业停止生产半汁葡萄酒。半汁葡萄酒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时间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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