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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4:21:53  浏览:9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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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89年5月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内部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本规程为内部管理工作掌握执行的文件,不宜对外单位提供原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内部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和完善技术改造贷款管理,逐步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工作程序,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现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贷款管理原则
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法规,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办法》(以下简称《技改贷款办法》),和建设银行有关贷款核算、管理的规定;
2、技术改造贷款的发放,应按规定纳入国家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和建设银行信贷计划,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投资、信贷政策;
3、对申请贷款的项目,坚持先调查评估,后审定贷款,自主择优选项,分级审查批准;
4、恪守信誉,履行合同,按贷款计划供应资金,按规定期限收回贷款。
第三条 贷款管理方式
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按下述方式进行管理:
系统内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切块周转,余额控制”。并根据国家有关中、短期信贷政策相应调整控制方式。
对借款单位实行贷款指标管理。借款单位在建设银行核定的贷款指标内支用贷款。
第四条 贷款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按投资总额划分为:限额以上项目(以下简称限上项目)、限额以下项目(以下简称限下项目)和小型技术改造项目。
1、限上项目和国务院各部门商总行直接安排的限下、小型项目,由总行审查批准。
2、限下项目和小型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各分行)自行确定。
第五条 贷款项目管理
根据项目建设过程,贷款项目按三个阶段进行管理;
1、前期管理:从接受借款申请到贷款审查批准;
2、中期管理:从批准贷款到项目竣工投产;
3、后期管理:从项目竣工投产到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章 贷款前期管理
第六条 受理贷款申请
对需要向建设银行借款的单位,在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批准后, 经办行可受理其借款申请,并要求借款单位按规定格式填制《技术改造借款申请书》(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书 )和有关文字说明。
第七条 签发贷款意向书
经办行在收到《借款申请书》后,应根据项目建议书和《借款申请书》的内容,进行项目立项可行性和必要性调查,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投资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同时对借款单位经营状况、建设条件、新增效益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初步调查。对基本符合《技改贷款办法》所规定贷款条件的项目,写出初步调查报告,并按贷款审批权限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审批行依据调查的情况,视计划平衡和资金承受能力,择优确定意向性贷款项目。其中,贷款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审批行书面通知经办行向借款单位签发贷款意向书(附式一);贷款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是否签发意向书,由各分行自行规定。未得到意向性受理的贷款项目,经办行或审批行在《借款申请书》签署否定意见后,由经办行将《借款申请书》退回借款申请单位。地方限上项目在上报初步调查报告的同时,各有关分行还应根据本行信贷计划平衡和资金情况书面表明承诺意见。
第八条 项目评估
贷款额200万元以上的意向性项目,有关行对借款单位提送的经过论证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按照总行制定的评估办法,进行系统、全面的评估论证,在三个月内,写出评估报告(个别有时间要求的,按具体要求办理);对贷款额200万元以下或工期一年以内的意向性项目在技术改造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以后,做进一步调查和简易评估,在二个月内写出调查报告。评估或调查报告应逐级上报审批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 贷款审批
审批行对所属行上报的评估(调查)报告及有关文件,要按照贷款条件进行复查。各级行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按信贷计划和资金的情况进行最终决策。对批准的贷款项目,要向经办行和有关行下达《批准贷款通知书》(附式三);不予批准贷款的项目,审批行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逐级退回经办行,并最终退还借款申请单位。
各级行在贷款审批时,应明确责任,由审批行填制《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审批表》(附式二),并严格内部审批制度。
第十条 参与初步(扩初)设计审查
对按规定编制初步(扩初)设计的项目,有关行要参与初步(扩初)设计的审查,对初步(扩初)设计的内容,要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银行的评估(调查)报告等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对有关内容与原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估(调查)报告不符合的,或与《批准贷款通知书》不一致的,要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审批行重新审定。

第三章 贷款中期管理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贷款项目批准后,应按规定纳入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总行批准的项目,由总行与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衔接,纳入国家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其它项目按照审批权限由审批行根据建设需要和资金供应可能,与同级计划部门衔接,纳入各地区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
贷款项目经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后,经办行要依据《批准贷款通知书》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应根据借款单位的资信程度,对需要担保的单位,要求借款单位以产权属已的物资和财产设定抵押或提供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担保。抵押或担保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必要时可办理公证手续。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行应在3日内将合同副本分送贷款审批行及有关管理行。在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经办行信贷部门应书面通知借款单位和本行会计部门调整利率(附式四),通知书由借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15日内返回经办行一联。逾期未表示不同意见,即视合同变更成立。调整利率通知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逾期未返回的用备用联)。
第十三条 指标核定
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行信贷部门在年度信贷计划内按照借款合同用款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结合工程进度,向借款单位一次或分次下达《核定贷款指标通知》(附式五),同时抄送同级会计部门一联,作为借款单位开立帐户和支用贷款的依据。核定的贷款指标是借款单位支用贷款的最高额。
第十四条 贷款支用
对已开立帐户的借款单位,在按规定存足自筹资金的同时,经办行应按照借款合同年度分季(或分月)用款计划及建设进度,通知借款单位一次或分次办理转存手续。如借款单位未能按期转存,经办行可代为划转。借款单位从存款户支用贷款时,经办行要协助借款单位合理使用资金。
第十五条 贷款检查
在贷款使用过程中,经办行要定期查阅借款单位会计、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并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主动协助借款单位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检查了解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批准文件的有关规定;支付建筑安装工程价款是否与建设进度相适应;设备购置是否与设计规定的设备清单及定贷合同相符;其它费用是否符合规定等。对概算超支的项目,要督促借款单位查明原因,上报审批机关调整概算,落实资金来源;如发现有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搞计划外项目和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重大问题,应督促借款单位纠正,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行反映。对挤占挪用的贷款资金,应填制《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书》(附式六),通知借款单位限期归还,并按规定加收罚息。逾期不归还的,经办行应停止向该单位发放贷款,并追回被挤占挪用的贷款。
第十六条 参与竣工验收
贷款项目竣工后,有关行要参与竣工验收工作,并全面了解项目的资金实际支用、设备运转、经济效益以及预计达到设计能力的期限、全部回收投资的年限等情况,分析投入与产出比率,并提出验收意见。

第四章 贷款后期管理
第十七条 关心借款单位的生产经营
贷款项目竣工投产后,经办行要积极协助借款单位搞好生产,改善经营管理,在有可能的条件下,帮助单位解决产、供、销中的有关实际问题,促进贷款项目尽早实现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贷款利息计收
坚持“先收息,后收本”的原则,经办行会计部门要根据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期限、利率,按季结收利息,贷款利息从借款单位存款户中扣收,存款不足的,从贷款指标结余中扣收。在项目尚未还清贷款期间,信贷部门要积极催收到期和逾期贷款本息。除按国家规定的关停、破产企业,经总、分行批准可以减免贷款利息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减免贷款利息。
第十九条 到期贷款回收
1、在借款单位编报年度生产财务收支计划之前,经办行要根据借款合同填制《到期贷款通知单》(附式七),发送借款单位,与借款单位商定分月或分季还款计划,并促请借款单位对商定的还款计划与财税部门衔接落实,纳入单位生产财务收支计划,并及时填制《年度还款计划表》返还,作为建设银行年度组织收贷的依据。
2、在还款期间,经办行要及时了解借款单位经济效益和资金情况,督促按期还款。对有还款资金来源而不按期偿还贷款的,经办行除通知借款单位限期归还外,要视同挤占挪用贷款加收罚息。
第二十条 贷款展期
在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借款单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调整而影响按期还款者,经办行可根据借款单位展期还款的申请(附式八),在全部贷款到期前3个月内核实情况,对确能在贷款展期期间还清贷款的,可逐级上报,经审批行审查批准,下达《贷款展期批准书》(附式九)。经办行据以与借款单位对贷款期限、利率档次、还款计划、担保协议等作出书面变更,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其借款期限应连续计算。补充借款合同应抄送原合同分送单位。
贷款只准展期一次,原贷款期限3年以上的项目,展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3年以下的项目,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对贷款展期要从严掌握,地市以下的经办行直接审批的项目,展期需报上一级行核批;其他项目展期由原贷款审批行核批,并报上一级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逾期贷款处理
凡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履行分年还款计划而发生逾期贷款的,经办行应及时向借款单位和第三方保证人发出《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附式十),限期归还,并按规定加收罚息,同时需要了解情况,分析原因,促其归还。通知书发出3个月后,借款单位仍不能如数归还逾期贷款时,经办行应按所定担保协议办理,或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收回逾期贷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单位变更经营方式的处理
在借款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借款单位因实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经办行要主动掌握了解借款单位经营方式的变更过程,变更后的形式、期限、收益分配方式,留利使用和债权、债务处理等经济财务情况。要把归还贷款资金来源落到实处。必要时应签订新协议,以保证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贷款呆帐处理
贷款项目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企业宣告破产而丧失还款能力的,建设银行要及时参与借款单位的财务清理,督促企业还款。确实无法收回的差额部分,要按照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有关呆帐处理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从各行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中核销。核销呆帐必须从严掌握。
第二十四条 贷款项目总评价
贷款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还清全部贷款后3个月内经办行要进行项目回访,填制《技术改造贷款项目总评价报告表》(附式十一),撰写贷款项目总评价报告,逐级上报审批行和有关行。报告由两部分组成:
一、对项目建设的成功与否进行分析、评价和总结。重点考察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程序和投资方向;建设期、投资时间、投资额、技术改造后的新产品技术经济指标等是否达到设计文件的要求和项目投资效果。
二、总结、评价建设银行对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在贷款前期、中期、后期管理阶段的选项、调查、评估、发放、回收等各个环节的做法是否符合贷款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程;贷款评估的各项指标是否准确;贷款手续是否完备;贷款是否做到了按期发放和回收;贷款检查、监督和对贷款项目的服务工作是否有所增强等,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 综 合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编制信贷计划
各级行信贷部门要按贷款项目管理权限、项目借款合同分年用款计划和实际用款进度,预测下年度贷款发放计划,同时根据借款合同确定的年度还款计划,结合日常掌握的贷款项目经济效益情况,预测下年度还款能力,编制《技术改造贷款计划申报表》(附式十二),作为同级计划部门和上一级信贷部门编报下年度信贷计划的参考依据。各分行应于每年10月底报送总行。
第二十六条 贷款计划管理
总行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技术改造贷款计划内,以各分行筹措资金能力、技术改造贷款的管理情况和省、市固定资产现状为依据,参考各行上报的信贷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核定各分行年度技术改造贷款发放、回收和余额计划。除国家规定发放计划实行指令性控制的年度外,一般年度实行年末余额控制,不得突破。没有完成当年贷款回收计划和核定的存款计划的,相应减少贷款的发放额。各分行对所属行的计划管理办法自行确定。
总行安排的中央限上和国务院各部门商总行直接安排的限下、小型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原则上由总行核定发放计划和余额计划,年度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的,由总行商有关分行调整计划。这部分项目和总行安排的地方限上项目贷款回收计划,由总行依据借款合同确定的分年还款计划核定,随同信贷计划下达,其中交回总行80%(下达计划时明确贷款回收方式的项目按特定方式处理)并相应调减有关分行余额计划,20%留给有关分行周转使用;总行不对项目实际回收数逐项考核收回。地方贷款项目各分行应在总行核定的切块计划内安排。
第二十七条 参与资金调度
在年度计划执行中,各级行信贷部门要协助计划部门预测贷款项目各月和各旬的资金使用进度及回收进度,分析变化情况,掌握资金运用动态,编制年度按季用款计划。以利灵活调度资金,保证资金合理供应。
第二十八条 贷款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行应在年中和年末撰写工作报告,着重检查总结贯彻国家经济建设方针、信贷政策的指导原则的经验,技术改造贷款计划的安排执行情况和平衡措施,贷款的重点投向及其变化因素,对贷款项目的选择、评估、发放、回收及与借款单位密切配合的做法和经验,建立与健全内部管理工作制度所取得的成绩,以及对加强技术改造贷款的管理和开展业务工作的要求和建议等。
文字报告要做到数字完整,情况明了,内容求实,文字简炼,并注意整理归纳典型材料,以便推广交流。各分行工作报告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和下年度2月15日前一式二份上报总行。分行对所属行上报时间自行确定。
为了及时掌握技术改造贷款情况,限上贷款项目,经办行要编报《限上贷款项目情况报告单》(附式十三)和《限上技贷项目基本情况报告表》(附式十四),分别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和年度终了后40日内经分行审核后报总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与健全贷款项目档案
为了全面掌握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情况,各级行要对经办管理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根据贷款额度大小,分户逐项建立繁简不同的贷款项目档案。项目档案的内容主要应包括:
1、项目档案目录表;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扩初)设计(或方案)等;
3、贷款文件:包括借款申请书、项目评估(调查)报告、贷款审批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协议、公证书、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贷款发放、回收数据等;
4、工程情况和往来文件:包括建设过程中的动态资料,借款单位的各种报告等文件;
5、竣工验收文件:包括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及有关部门批复;
6、借款单位经济财务状况:包括借款单位各个时期的财务动态、项目竣工投产后每年实现的经济效益等;
7、贷款项目总结。
经办行还应以此为依据,建立项目原始记录卡,并及时将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动态上报管理行备案。贷款项目本息全部收回、注销帐户后,经办行应将上述全部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审核归档存查。
第三十条 贷款考核指标
为了促进全行不断提高技术改造贷款管理水平,每年年度终了,实行技术改造贷款逐级考核制度。考核指标暂定以下几项:
本年实际发放额
1、发放计划控制率=---------------- ×100%
本年发放计划
(发放计划指令性控制年度考核用)
本年实际新增余额
2、余额控制率=---------------------- × 100%
核定本年计划新增余额
3、到期贷款回收率=[ 本年实际回收贷款额÷(本年到期贷款额<含本年展
期贷款>+上年末逾期贷款余额)]×100%
本年末逾期贷款余额
4、逾期贷款率= --------------------- ×100%
本年末贷款余额
5、逾期贷款下降率=[(上年末逾期贷款余额-本年末逾期贷款余额)÷上
年末逾期贷款余额]×100%
6、到期贷款展期率=[本年展期贷款额÷(本年到期贷款额<含本年展期贷款>+上年末逾期贷款余额)]×100%
总行今后将按上述指标,考核各分行。各分行对所属行的考核指标、办法,可自行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信贷计划与总行脱钩的分行,除贷款计划管理、审批权限外,均参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分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附式1-14及说明
各附式:
同意签发技术改造贷款意向书的通知
编号( 年)第 号
行:
你行 年 月 日报来的
项目技术改造借款申请书和初步调查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行向借款单位签发 万元贷款意向书,特此通知。
建设银行 行(签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
注: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送经办行;第三联送有关行。
附式二: 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审批表
编号( 年)第 号
┌──────┬───────┬─────┬──────┐
│借款单位名称│ │ 项目名称 │ │
├──┬───┴───────┴─────┴──────┤
│项目│ │
│内容│ │
├──┴┬─────┬────┬─────┬──┬───┤
│批 准│ │申 请│ │贷款│ │
│总投资│ │技改贷款│ │期限│ │
├──┬┴─────┴────┴─────┴──┴───┤
│ 项 │ │
│ 目 │ │
│ 简 │ │
│ 要 │ │
│ 情 │ │
│ 况 │ │
│ 说 │ │
│ 明 │ │
├──┼─┬─────┬──┬────┬─┬──────┤
│ │产│ │ 利 │ │还│ │
│ 经 │值│ │ 润 │ │款│1. │
│ 济 │ │ │ │ │资│2. │
│ 效 ├─┼─────┼──┼────┤金│3. │
│ 益 │税│ │ 折 │ │来│4. │
│ │金│ │ 旧 │ │源│ │
├──┼─┴───┬─┴─┬┴────┴┬┴┬─────┤
│ 经 │ │处(科)│ │行│ │
│ 办 │ │ 领 │ │领│ │
│ 人 │ │ 导 │ │导│ │
│ 呈 │ │ 人 │ │审│ │
│ 报 │ │ 审 │ │批│ │
│ 意 │ │ 核 │ │意│ │
│ 见 │ 年 月 日│ 意见 │ 年 月 日 │见│ 年 月 日│
├──┼─────┴───┴──────┴─┴─────┤
│ 备 │ │
│ 注 │ │
└──┴────────────────────────┘
附式三:批准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建设银行 行:
根据你行报送的 ,
现批准对 项目发放技术改造贷款,请按下述内容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
│借款单位: │
├─────────────────────────────────────────┤
│项目内容: │
├─────────────────────────────────────────┤
│批准贷款控制数(大写金额): (¥ 万元) │
├─────────────────────────────────────────┤
│贷款期限: 从 年 月到 年 月,共计 个月 │
├─────────────────────────────────────────┤
│贷款利率: │
├─┬──┬───┬───┬───┬───┬─┬──┬───┬───┬───┬───┤
│用│年度│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还│年度│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
│款├──┼───┼───┼───┼───┤款├──┼───┼───┼───┼───┤
│计│ │ │ │ │ │计│ │ │ │ │ │
│划├──┼───┼───┼───┼───┤划├──┼───┼───┼───┼───┤
│万│ │ │ │ │ │万│ │ │ │ │ │
│元├──┼───┼───┼───┼───┤元├──┼───┼───┼───┼───┤
│ │ │ │ │ │ │ │ │ │ │ │ │
├─┴──┴───┴───┴───┴───┴─┴──┴───┴───┴───┴───┤
│其他: │
│ │
└─────────────────────────────────────────┘
请将合同副本报我行。
签发单位(章): 业务负责人: 经办人: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抄送:
附式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调整利率通知书
根据
现对你单位 年 月向我行所贷 年期技术改造贷款(借款合同号为 )尚未归还部分 万元的贷款利率由原月息 ‰调为月息 ‰,新利率从 年 月 日起执行。如不能承受新利率,请于10日内还回借
款。请你单位于十五日内返回意见,逾期未表示不同意见,即视合同变更成立。
本通知书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借款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 借款方(签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第一联留存(备用);第二联送本行会计部门;第三、四联送借款单位签章后留存一联,退贷款银行一联。
附式五:核定贷款指标通知
第 号
年 度

贷款种类 _______________ 贷款级别
________________
贷款单位 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
________________
贷款经办行_______________ 核定指标行________________
┌───┬─┬─┬─┬─┬─┬─┬─┬─┬─┬─┬─┬─┬───┬─┬─┬─┬─┬─┬─┬─┬─┬─┬─┬─┬─┐
│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注:
│本次核├─┼─┼─┼─┼─┼─┼─┼─┼─┼─┼─┼─┤累计核├─┼─┼─┼─┼─┼─┼─┼─┼─┼─┼─┼─┤核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批签
│定指标│ │ │ │ │ │ │ │ │ │ │ │ │定指标│ │ │ │ │ │ │ │ │ │ │ │ │人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员行
├──┬┴─┴─┴─┴─┴─┴─┴─┴─┴─┴─┴─┴─┼───┴─┴─┴─┴─┴─┴─┴─┴─┴─┴─┴─┴─┤在留
│ │ │ │一作
│ 说 │ 根据 年 月 日 │ 签发行盖章 │联记
│ │ 号文件核定. │ │上帐
│ │ │ │签凭
│ │ │ │章证
│ 明 │ │ 复核 记帐 │ , 。
└──┴────────────────────────┴───────────────────────────┘
行长 业务主管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式六: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
│ 借 │ 全称 │ │ 正常利率 │ │
│ 款 ├────┤ ├──────┤ │
│ 单 │ 帐号 │ │ 挪用贷款 │ │
│ 位 │ │ │ 加罚利率 │ │
├──┴────┼───┬──┼─┬─┬─┬┴┬─┬─┬─┬─┬─┬─┤
│ │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挪用贷款 │人民币│ ├─┼─┼─┼─┼─┼─┼─┼─┼─┼─┤
│ 金 额 │(大写)│ │ │ │ │ │ │ │ │ │ │ │
├───────┴───┴──┴─┴─┴─┴─┴─┴─┴─┴─┴─┴─┤
│ 挪 用 贷 款 明 细 │
├────────┬────┬────────────────────┤
│ 挪 用 日 期 │ 金 额 │ 简 要 情 况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 │
└────────┴────┴────────────────────┘
经查上述贷款被你单位挤占挪用,我行将按合同规定加罚利息。请在接到本通知后一个月之内纠正退回。逾期不改的将采取必要的制裁手段。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行长: 业务主管: 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登记,据以办理罚息手续;第三联通知 借款单位;第四联送担保单位。
附式七:到期贷款通知单
编号( 年)第 号

根据 年第 号借款合同规定,你单位 年到期贷款本息 万元。请抓紧落实还贷资金来源,与税务、财政、主管部门衔接后,务于 月 日前将《年度还款计划表》(附后)送我行。到期贷款情况见下表:
贷款种类: 单位: 万元
┌───┬───┬───┬───────────────────┐
│ │ │ │ 本 年 到 期 应 还 贷 款 │
│合 同│借 款│上年末├───┬─────┬────┬────┤
│ │ │贷 款│ │ 以前年度 │ 本年应 │ │
│贷款额│期 限│余 额│合 计│ 应还本金 │ 还本金 │借款利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设银行 行(签章)
年 月 日

注: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送借款单位;第三联送担保单位。
年度还款计划表
(贷款种类: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年)第 号借款合同规定和我单位实际情况,经落实,现编送年度还款计划,请审查。
年度 单位: 元
┌──────────┬────────────────────┐
│ │ 金 额 │
│ 项 目 ├───┬───┬───┬───┬────┤
│ │全 年│一 季│二 季│三 季│ 四 季 │
├──────────┼───┼───┼───┼───┼────┤
│ 一、资金来源合计 │ │ │ │ │ │
├──────────┼───┼───┼───┼───┼────┤
│ 1.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 │ │ │ │ │
├──────────┼───┼───┼───┼───┼────┤
│ 2.企业自有资金 │ │ │ │ │ │
├──────────┼───┼───┼───┼───┼────┤
│ 3.利润 │ │ │ │ │ │
├──────────┼───┼───┼───┼───┼────┤
│ 4.税金 │ │ │ │ │ │
├──────────┼───┼───┼───┼───┼────┤
│ 5. │ │ │ │ │ │
├──────────┼───┼───┼───┼───┼────┤
│ 二、还本付利息 │ │ │ │ │ │
├──────────┼───┼───┼───┼───┼────┤
│ 1.利息 │ │ │ │ │ │
├──────────┼───┼───┼───┼───┼────┤
│ 2.本金 │ │ │ │ │ │
├──────────┼───┴───┴───┴───┴────┤
│ 建行审查意见 │ │
│ │ │
└──────────┴────────────────────┘
借 款 单 位 (公章)
负 责 人 (签章)
财务负责人 (签章)
编 报 时 间 年 月 日
附式八:贷款展期申请书建设银行 行:
我单位于 年借款 万元(借款合同编号为 年 号),贷款期限为 年 月至 年 月,由于
等原因,不能按原规定期限归还,特申请展期 个月。贷款期限修订为年 月至 年 月;还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请予批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展期贷款测算资料
借款单位: (公章) 担保单位: (公章)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建设银行审查意见:
行:
年 月 日
行:
年 月 日
行:
年 月 日
附式九:贷款展期批准书
编号( 年)第 号
建设银行 行:
根据 的贷款展期申请和你行的审查意见,现批准该单位所借技术改造贷款 万元(借款合同号为 年号)展期 个月。贷款期限修订为年 月至 年 月。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为月息 ‰。请据此与借款单位重新签订合同并调整还款计划。重新签订的合同与还款计划请报送我行一份。
┌───┬────┬────┬────┬────┬────┬───┐
│ │ 年 度 │一 季 度│二 季 度│三 季 度│四 季 度│合 计│
│ ├────┼────┼────┼────┼────┼───┤
│ 还 │ │ │ │ │ │ │
│ 款 ├────┼────┼────┼────┼────┼───┤
│ 计 │ │ │ │ │ │ │
│ 划 ├────┼────┼────┼────┼────┼───┤
│ │ │ │ │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此单一式 联。有关行、借款单位、担保单位各一联。
附式十: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借款单位:
担保单位:

项目,根据( 年)第 号借款合同,向我行实际借款 万元,此项借款已有 万元于 年 月 日到期。除已还款 万元外,尚有 万元逾期未还。请在接到本通知3个月内如数偿还,并结清应付和加收的利息。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签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送借款单位;第三联送担保单位;第四联送本行
会计部门。
附式十一:技术改造贷款项目总评价报告表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___ 隶属关系______________
┌──────┬────┬─────┬─────────────┐
│ │批准计划│实际完成 │ 经 济 效 益 │
├──────┼────┼─────┼───┬────┬────┤
│ 建设期 │ │ │ 指标 │计划数 │ 实际数 │
├───┬──┼────┼─────┼───┼────┼────┤
│ │开工│ │ │ 产值 │ │ │
│开、竣├──┼────┼─────┼───┼────┼────┤
│工日期│竣工│ │ │ 税金│ │ │
├───┴──┼────┼─────┼───┼────┼────┤
│ 改扩建面积 │ │ │ 利润│ │ │
├──────┼────┼─────┼───┼────┼────┤
│产品产量能力│ │ │ 创汇│ │ │
├──────┼────┼─────┼───┼────┼────┤
│ 总投资 │ │ │ │ │ │
├─┬──┬─┴────┼───┬─┴─┬─┴──┬─┴─┬──┤
│ │序号│ 资金来源 │计划数│实际数│ │合同 │实际│
│ ├──┼──────┼───┼───┼────┼───┼──┤
│ │ 1 │ 国家拨款 │ │ │贷款期限│ │ │
│ ├──┼──────┼───┼───┼─┬──┼───┼──┤
│ │ │ 地方 │ │ │ │ 年│ │ │
│ │ 2 │ 拨款 │ │ │还├──┼───┼──┤
│建│ │ 部门 │ │ │款│ 年│ │ │
│ ├──┼──────┼───┼───┤情├──┼───┼──┤
│设│ │ 其他银行或│ │ │况│ 年│ │ │
│ │ 3 │金融机构贷款│ │ │ ├──┼───┼──┤
│资├──┼──────┼───┼───┤万│ 年│ │ │
│ │ 4 │ 建行贷款 │ │ │元├──┼───┼──┤
│金├──┼──────┼───┼───┤ │ 年│ │ │
│ │ │ 其中:技改 │ │ ├─┴──┴───┴──┤
│来├──┼──────┼───┼───┤ │
│ │ 5 │ 自筹 │ │ │ 备 │
│源├──┼──────┼───┼───┤ │
│ │ │其中: │ │ │ │
│万│ │企业自筹 │ │ │ │
│元├──┼──────┼───┼───┤ │
│ │ 6 │ 利用外资 │ │ │ 注 │
│ ├──┼──────┼───┼───┤ │
│ │ 7 │ 其他 │ │ │ │
└─┴──┴──────┴───┴───┴───────────┘
注: 本表一式 份。审批行、经办行、有关行各一份、
附式十二:年技术改造贷款计划申报表(年报)
单位: 万元
────────────┬──────────┬──────────┬──────
│ 预计年底实际 │ 拟安排下年度计划 │
项 目 ├──┬──┬────┼──┬──┬────┤ 备 注
│发放│回收│新增余额│发放│回收│新增余额│
────────────┼──┼──┼────┼──┼──┼────┼──────
甲 │ 1│ 2 │3 │ 4 │ 5│ 6 │
────────────┼──┼──┼────┼──┼──┼────┼──────
合 计 │ │ │ │ │ │ │
────────────┼──┼──┼────┼──┼──┼────┼──────
1.限上项目小计 │ │ │ │ │ │ │
────────────┼──┼──┼────┼──┼──┼────┼──────
(以下按项目逐项填报) │ │ │ │ │ │ │
────────────┼──┼──┼────┼──┼──┼────┼──────
2.中央限下项目小计 │ │ │ │ │ │ │
────────────┼──┼──┼────┼──┼──┼────┼──────
(以下按项目逐项填报) │ │ │ │ │ │ │
────────────┼──┼──┼────┼──┼──┼────┼──────
3.地方切块 │ │ │ │ │ │ │
────────────┼──┼──┼────┼──┼──┼────┼──────
其中:续贷项目 │ │ │ │ │ │ │
────────────┼──┼──┼────┼──┼──┼────┼──────
│ │ │ │ │ │ │
────────────┴──┴──┴────┴──┴──┴────┴──────
行长: 主管: 制表: 编报行: 年 月 日
附式十三:限上贷款项目情况报告单(季报)
年第 季度
贷款种类: 借款单位:
贷款级别: 主管部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 告 事 项
一、核定贷款指标累计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其中:报告期核定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二、贷款发放累计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其中:报告期发放 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三、贷款利息发生额累计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其中:报告期利息额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四、贷款指标结余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五、累计收回贷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1、累计收回贷款本金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其中:报告期收回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2、累计收回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其中:报告期收回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六、报告期止贷款余额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七、报告期止逾期贷款余额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其中:报告期发生额 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八、年初贷款余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
补充资料:
本年累计财务总支出 万元,本年累计完成工作量 万元。报告期止设
备储备贷款余额 万元,其中:逾期贷款 万元。
预计投产时间: 年 月 日
预计还清贷款本息时间: 年 月 日
编报人:
负责人:
开户建行签章 借款单位签章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注:凡在“410”科目有余额的限上项目填报本单。
本单由经办行按季填报一式四份,报省分行审核后分行自留一份,报总行二份,退经办行一份。报送时间为季后15天内。第四季度上报本单时需经借款单位签章。
附式十四:限上技贷项目基本情况报告表(年报)
┌───────┬──┬─────┬───┐
│ 尚未开始还款│ │已还清贷款│ │ 报告行 年 月 日第 次报告
├───────┼──┼─────┼───┤
│ 尚未还清贷款│ │无还款能力│ │ 审核行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
┌───────────────────────────────────┐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隶属关系:中央________地方______________ │
│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要建设内容: │
├───────────────────────────────────┤
│开工 计划 预测 实际 │
│日期___年____月 ,工期___年____个月,工期___年____个月,工期___年____个月│
├───────────────────────────────────┤
│概算批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批准时间__________│
│调整概算(第___次)批准单位_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批准时间__________│
├──┬────────────┬────┬────┬────┬────┤
│ │ │ │调整投资│ │ │
│ │ │总 投 资│ (第次) │预测投资│实际投资│
│ ├────────────┼────┼────┼────┼────┤
│ │ 合 计 │ │ │ │ │
│ ├────────────┼────┼────┼────┼────┤
│ │1.已定资金来源部分小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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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9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韩 正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005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中华鲟及其赖以栖息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性质和范围)
  位于崇明岛东滩的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经市政府确定,以中华鲟及其赖以栖息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特殊区域。
  保护区北起八滧港,南起奚家港,由崇明岛东滩已围垦的外围大堤与吴淞标高负5米的等深线围成。
  第三条(管理机构)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会同崇明县政府负责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保护区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市农委所属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处)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对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实施指导和监督。
  本市海洋、水务、交通、公安和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保护区范围的调整及其程序)
  保护区的范围可以根据滩涂淤涨、中华鲟分布和活动情况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
  保护区范围的调整由市农委会同崇明县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市环保局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审核建议,上报市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界标的设置)
  保护区管理处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保护区范围,在保护区边界的显著位置设置区域界标。
  第六条(封区管理期)
  在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的中华鲟幼鱼集中活动期间,保护区实施封区管理。封区期间,禁止从事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非封区管理期)
  非封区管理期间,渔民进入保护区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捕捞许可证。
  第八条(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和保护设施;
  (二)排放、倾倒或者弃置污染物;
  (三)采用投毒、爆炸或者电捕等方式采捕水生动植物;
  (四)搭建、爆破、钻探;
  (五)挖泥、烧荒、开垦;
  (六)其他影响中华鲟栖息生存环境的活动。
  第九条(科研活动的申请和审批)
  因教学实验和标本采集等需进入保护区从事有关科学研究活动的,应当向保护区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向市农委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进入保护区实施的具体项目和主要目的;
  (三)预定活动的时间、内容、规模、人数、范围以及使用的相关设备等。
  市农委或者保护区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同意的发给《保护区通行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需捕捉中华鲟或者采集中华鲟鱼类标本的,经受理申请的部门审核,并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条(进入人员的总量控制)
  保护区管理处应当会同崇明县政府以及渔政等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对封区和非封区管理期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人员的总量控制计划。
  第十一条(紧急情况下的进入)
  因防汛抗灾、灾害性天气影响等紧急情况进入保护区的,应当遵守保护区的各项规定,并向保护区管理处通报;相关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退出保护区。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处理)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护区污染或者其他破坏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保护区管理处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外围作业的控制)
  在保护区周边进行重大建设工程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与保护区管理处协商,经专家论证可能对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误捕放生)
  渔民在捕捞作业时误捕中华鲟及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
  第十五条(应急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或者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中华鲟及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采取应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保护区管理处;发现中华鲟及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已经死亡的,应当交由保护区管理处妥善处理。
  因保护、抢救中华鲟及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发生财产损失的,可以向保护区管理处申请补偿;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保护区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救护处置)
  保护区管理处应当建造暂养救护设施,并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负责伤病中华鲟的救护、医治等。
  第十七条(繁殖及增殖)
  保护区管理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中华鲟的科学研究,组织实施中华鲟的人工繁殖和增殖放流。
  第十八条(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
  保护区管理处应当在保护区内开展中华鲟自然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定期对中华鲟的活动规律、种群数量和行为习性进行巡视。
  第十九条(经费)
  保护区的保护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一)财政专项拨款;
  (二)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
  (三)法律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
  第二十条(表彰和奖励)
  市农委对在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和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封区期间进入保护区从事捕捞等生产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保护区进行挖泥、烧荒、开垦等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保护区进行搭建、爆破、钻探等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中华鲟保护和保护区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失的,由市农委责令当事人依法予以赔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实施的处罚)
  在保护区内采用投毒、爆炸方式进行捕捞,在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弃置污染物,或者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由环保、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市农委或者保护区管理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俄总理第六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俄罗斯


中俄总理第六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9月8日,正在俄罗斯进行正式访问的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俄罗斯总理卡西亚诺夫在圣彼得堡签署了中俄总理第六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应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卡西亚诺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于二00一年九月七日至十二日对俄罗斯联邦进行正式访问,其间于二00一年九月八日在圣彼得堡举行了中俄总理第六次定期会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与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卡西亚诺夫和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主席斯特罗耶夫分别举行会见和会谈。双方就扩大两国政治、经贸、科技和人文等领域的互利合作和紧迫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和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标志着两国平等信任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开始进入新阶段,为切实扩大双边各领域互利合作创造了条件。

  为解决中俄关系新阶段的任务,双方将共同努力,加强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的作用,并提高该机制所有联合机构的工作效率,将双边合作提高到更高水平。

  中俄总理对中俄总理第五次定期会晤(二000年十一月三日)以来在经贸和人文领域合作方面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

  二000年双边贸易额超过80亿美元,创历史最高纪录。二00一年双边贸易继续迅猛增长。前七个月贸易额达55.4亿美元,增长29.9%。实施大型油气项目、发展民用航空技术、核能、新技术领域合作方面的工作有所进展。这表明中俄经贸合作前景广阔,两国政府将继续予以大力推动。

  双方认为,将人文问题纳入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将有助于加强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和媒体领域的合作,扩大并巩固中俄人民相互理解、信任和友好的社会和精神基础。双方满意地指出,两国有关部门和单位已通过并顺利实施上述领域的具体合作计划,共同开展了一系列重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积极评价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内所有委员会及各分委会自第五次定期会晤以来所做的工作。

  双方对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要,中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合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和第二次会议纪要,以及在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框架内成立中俄通信与信息技术分委会表示赞同。对中俄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合作委员会各分委会和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通信与信息技术分委会条例予以批准。

  中俄总理第六次定期会晤期间签署了下列文件:

——《中俄总理第六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要》

——《关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建立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及其组织原则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通信与信息技术分委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航空安全的协议》

——《中俄关于共同开展铺设俄罗斯至中国原油管道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总协议》

——《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与俄罗斯航空出口公司关于购买五架俄制图204-120型飞机的合同》

——《中国外经贸部和俄罗斯经贸部关于相互提供二00一至二00二年中俄相互供货指导性清单的换文》

——《关于成立中俄化肥生产和进出口商联合会的协议》

  中俄总理同意,应按以下方向进一步开展两国经贸合作工作:

  (一)确保双边贸易持续增长;通过实现相互供货多样化及采用新的、先进的贸易形式和方法来达到贸易平衡;通过提高机械和高科技产品的比重优化贸易结构;增加相互投资;完善两国企业合作的法律和其他条件。

  (二)实施中俄石油管道建设项目并于二00五年投入运营;继续开展天然气领域的相互协作,包括建设天然气管道和俄罗斯参与发展中国的天然气工业;支持两国公司合作勘探开发俄罗斯境内油气田以及中方参与俄境内油气田的开发;继续支持两国公司开展石油贸易。

  (三)扩大动力机械制造和能源设施建设领域的合作,并在动力设备的研制和生产方面开展合作。

  (四)在航天领域,包括卫星及其应用技术、空间科学及相关技术、基础元器件及工艺技术等方面开展深入、实际的合作,以和平研究并开发宇宙空间。

  (五)积极开展民用航空领域的相互合作,包括促进航空安全,向中国销售新一代俄产飞机;就中方投资俄航空工业问题进行商讨。

  (六)缔结两国政府部门间有关民用航空技术研究和生产领域进行长期合作的协议,并就实施该协议建立政府部门间联合机制。

  (七)继续进行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合作,包括进一步加强核电和核燃料循环方面的合作。

  (八)继续扩大科技合作;共同开发高新技术并使其成果产业化,包括利用两国有关的科技园进行上述工作。

  (九)鼓励进一步扩大地区,特别是边境地区的直接经贸联系,完善边境地区交通运输和口岸设施的工作。

  (十)通过实施大型投资项目,发展两国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领域的合作。

  (十一)进一步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在协调发展亚欧之间的交通干线方面开展合作。

  (十二)扩大和完善银行间合作,提高银行对经贸和科技联系的服务水平。

  (十三)在协调移民进程方面开展相互协作,包括研究建立联合工作机构的可能性。

  (十四)积极开展环保领域,首先是边境地区环保领域的相互协作。

  中俄总理同意按以下基本方向进一步开展两国人文领域的合作:

  (一)扩大互换留学生方面的合作,加强校际交流,制订建立联合教学机构的方案,发展中国俄语中心和俄罗斯汉语中心,加强中小学学生之间的联系。

  (二)在对等原则基础上定期举办文化节,制订并实施包括在电视、电影和戏剧艺术等领域的文化合作项目,开展文艺人才培训方面的合作,制订并协商相互设立文化中心的构想。

  (三)开展中俄体育组织的密切协作,交流体育训练包括备战奥运会方面的经验。

  (四)推广中俄医药学,包括两国传统医药学方面的成果。

  (五)大力开展旅游交流。

  (六)开展中俄媒体之间的合作。

  (七)大力促进地区和有关组织之间发展教、文、卫、体领域的直接联系。

  双方认为,中俄同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捍卫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重大责任。中俄愿共同努力,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加强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国际事务中的中心作用,并以此推动在国际法基础上建立多极化世界。

  双方认为,世界和平与经济发展同维护和巩固全球战略稳定密不可分。双方确信,一九七二年的《反导条约》是国际安全和战略稳定的基石,并赞成维护和遵守现有条约。中俄呼吁裁谈会尽快就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展开谈判并缔结有关国际法律文书。

  双方对中东暴力升级表示严重关切,并讨论了伊拉克问题、朝鲜半岛形势、阿富汗局势。

  双方表示,愿加强相互协作,以政治手段和平解决地区冲突。

  双方指出,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发展长期稳定的经贸关系,符合该组织所有成员国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促进解决成员国面临的重大经济问题,巩固地区稳定与安全,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双方重申,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领域开展相互协作对保障该组织成员国国家利益具有特别紧迫的意义。

  中俄愿在发展“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经济、人文和其他领域密切合作方面相互协作,并为此运用双方发展经贸关系的现有经验和潜力。

  双方相信,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至十四日在阿拉木图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总理会晤,必将为规划六国经贸合作、制定中亚地区贸易和投资政策创造良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指出,第六次总理定期会晤取得了重要的具体成果,是在中俄关系特有的友好和建设性气氛中进行的。

  双方商定将于二00二年在中国举行中俄总理第七次定期会晤。具体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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