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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猪医生费用开支的规定(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0:43:56  浏览:99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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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猪医生费用开支的规定(摘录)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猪医生费用开支的规定(摘录)

1967年9月2日,商业部

规定
……
(一)“猪医生”费用开支仍在营业外损益社会防治费项目下开支。此项费用应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用多少开支多少,不得事先提取金额,不得跨年度使用,也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收购生猪数每头开支二角钱的总额。此外,并应健全费用开支手续,切实防止贪污浪费。
(二)“猪医生”费用开支范围规定如下:
1.限于食品系统职工为广大社员预防和治疗猪病,购置常用普通药械和敷料使用,不准购买化验药械和贵重药品。在一般情况下给群众治疗病猪应收取成本费。个别贫下中农付费确实有困难者,经过一定手续可以减免。系统内经营的畜禽的防治用费应在费用项下开支。
2.兽医卫生宣传教育费用及培训农村防疫员的教材文具费用可在此项费用中列支,不得用于培训社队防疫员的工分、路费贴补,所需路费和工分补贴由生产队自筹解决。


3.社会上畜禽春秋两季经常性防疫费用应由农业部门防疫经费中开支,不得在本项目中开支。如遇有大的临时性生猪疫情,原则上也由农业部门经费开支;但当地农业部门经费确有困难时,为了及时扑灭疫病,当地食品公司可在本费用项目下予以适当补助。补助办法可凭该项临时性生猪防疫中购买药械单据经当地县以上食品公司审核后酌情报销。
4.在猪囊虫较多的地区可用于驱绦灭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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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专利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有效实施行政执法职责,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具备的条件:
  1. 拥护党的各项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年龄在18至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属于行政管理机关在编人员并从事专利管理工作一年以上,年度的公务员考核合格。
  4.熟悉专利行政执法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和必需的专利知识。
  5.通过市政府和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资格考试。

  第三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的程序:
  1.专利行政执法人员,需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法制部门,按照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具备的条件进行考核,考核意见经主管领导  批准。
  2. 填写“北京市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推荐表”,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推荐意见,单位人事部门盖公章,报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认定。
  3. 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市法制办和市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
  1.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负责。
  2.各单位要加强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执法行为规范等;市知识产权局定期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集中培训。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能少于40学时。
  3.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进行全市的专利执法检查。
  4.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指导。
  5.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年审,并对执法证进行注册。

  第五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
  1.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监督本系统内或者本辖区内的冒充专利行为,并接受举报,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监督信息。
  2.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参与违法案件查处。
  3.定期进行专利行政执法检查,对本辖区流通领域、技术市场领域、广告传媒等的冒充专利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
  4.积极参加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各项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和法律、法规培训。
  5.对本辖区流通领域重大的冒充专利行为要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并协助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处理。
  6.认真完成市知识产权局交办的任务,定期向市知识产权局汇报本辖区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奖励
  1.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进行评比,对在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2.市知识产权局对制止重大的冒充专利行为或者协助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有功的单位或执法人员予以奖励。

  第七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罚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专利行政执法资格:
  1.不履行职责,没有完成市知识产权局交办的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执法中有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不遵守执法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参加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5.调离原行政部门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执法工作的。

  第八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专利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各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二OO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及销赃罪

刘成江


〔案 例〕
  1998年3月,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当月中旬,梁某结识了周某,梁自称是供销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提出聘周某为公司业务员,周允诺。3月下旬的一天,梁某用伪造的公章以供销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一乡办衬衫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衬衫厂供应衬衫5000件,价款15万元;供方三天内交货,需方提货时先付20%的货款,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随后,梁某将假冒供销贸易公司签订合同一事告诉了周某,并让周某筹款1万元,联系衬衫销路,以便到衬衫厂提货后迅速出手。周某听后不悦,表示没钱,不愿到厂家提货,但可帮助联系衬衫销路。第二天,梁某雇车单独到衬衫厂,交了3万货款后,提取衬衫5000件。运到服装城后,销给周某联系的客户4000件,得款8万元。另1000件推销给服装个体户李某。李某从梁、周小声言谈和急于出手的神态上,知悉此货系骗来的,考虑到自己未骗人,且买卖自由,便将价格压至每件10元(该品牌衬衫市场零售价50元左右),梁得款1万元。事后,梁某给周某1.5万元。

〔剖 析〕
  梁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客观表现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办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等五种行为。本题中,梁某通过伪造某市供销贸易公司的公文、印章的手段,冒用该公司的名义骗取某乡办衬衫厂价值15万元的产品,这一行为属于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周某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周某事前并不知晓梁某伪造了某市供销贸易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和合同专用章行为,也不知道梁某采取欺诈方式签订合同的行为,缺乏共同故意,尚不是诈骗共犯。但是,周某在得知梁某的准备实施诈骗实行行为后,仍表示愿代为联系销路,这不是销赃罪,而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因为销售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代为销售的行为,是在他人犯罪获取赃物之后实施的。如果在作案前有通谋,作案后帮助窝赃、销赃的,构成共同犯罪,不属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李某构成销赃罪。因为李某明知货物是骗来的而予以收购,供生产经营使用,意图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其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

〔重点把握〕
  关于合同诈骗罪,应当掌握,(一)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目的。(二)正确处理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关于销赃罪,应当掌握:(一)根据《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行为人只要进行了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二)本罪的主体限制。本罪主体不包括本犯,即行为人自己为上述行为不另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本犯包括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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