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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劳动部颁发《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9:00:41  浏览:87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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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劳动部颁发《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劳动部


农业部、劳动部颁发《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1991年2月26日,农业部、劳动部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中国水产总公司、中国水产总公司大连渔轮公司、大连水产养殖公司、南京市水产养殖场、大连市劳动局、南京市劳动局、大连市水产局、南京市水产局:
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农业部门技师评聘工作情况,决定在农业水产行业开展高级技师评聘试点。试点单位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中国水产总公司大连渔轮公司,大连水产养殖公司,南京市水产养殖场。
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试点地区和单位必须加强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审慎行事,切实把工作做好。
附件: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附件: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5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的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结合农业水产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根据农业水产行业的生产特点,决定在海水养殖、淡水养殖、渔轮修造的机床加工、冷作铆焊、钳工等技术复杂的专业(工种)中进行高级技师的评聘试点工作。
高级技师的名称,按专业(工种)的名称分别定为:海水养殖高级技师、淡水养殖高级技师、船舶冷加工高级技师、船舶钳工高级技师、船舶电工高级技师等。
二、任职条件
1.任技师职务3年以上,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公认的技术操作能手。
2.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并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
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超的技艺,有较强的组织综合分析能力和应变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的生产技术问题,具有相关专业(工种)的操作技能。并能热心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指导技师工作。
4.在学习、消化、推广和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等方面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三、考评组织
1.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由部人事劳动司综合管理,负责制定有关办法并进行指导。审批部属单位高级技师的评聘,并颁发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2.农业部水产司成立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部属单位高级技师的考核工作。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成员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占2/3以上;地方所属单位的高级技师评聘、颁发证书等工作,由地方劳动部门会同水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3.各试点单位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考评组织,负责本单位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拟定试点实施方案,按隶属关系报批后组织实施。部属单位报农业部审批,地方所属单位报地方主管部门审批。
四、考核办法
1.申报高级技师,必须本人提出申请,基层单位推荐,所在单位行政领导审查同意,同时写出个人技术总结或论文。经本单位考评组织考核评审,按隶属关系报批。
2.各单位对申报高级技师的人员,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培训,并要严格进行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考试以及现实表现的考核,全面进行考核评审。技术理论考试以笔试为主。操作技能考核,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结合生产特点,选择典型实例和作业项目专门组织进行。
3.经考核合格者,发给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单位行政领导进行聘任,并签定聘约。高级技师任期3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经考核不能严格执行聘约者,应予解聘。
五、考核内容与重点
1.个人技术总结或论文。主要内容包括:所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生产管理知识;曾解决和处理过的关键、复杂技术问题;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所取得的成果等。
2.考核的重点应在工人技师考核的基础上考核其掌握和解决本专业高难度问题的知识和能力以及新技术知识,解决生产工作中关键性和难点的问题的成绩,任技师后的生产工作成果。
六、比例限额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技师总数的10%以内,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指标进行评聘,不得突破。
七、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起,发给高级技师的职务津贴,原享受的技师津贴随即取消,高级技师的职务津贴按每人每月50元核定,具体标准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由各单位根据各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在每月40~60元内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也不得挪作它用。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事业单位在工资科目中列支。被聘任的高级技师任职2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的,其职务津贴可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可根据单位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高级技师本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八、评聘高级技师的其他问题,均按技师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十、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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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首次在立法上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故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多元化民事诉讼程序至重要组成部分,虽与简易程序有诸多相似之处,却比简易程序更加简便。它的确立,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实现诉讼效益化和司法大众化,而且对保障当事人诉权、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独特的价值。

那么,在民诉法规定的案件审理适用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特别程序中,小额诉讼程序在性质上究竟属于哪一种程序、受理后如发现标的虽小但案情复杂,是迳行裁判还是转为普通程序?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性质

小额诉讼程序针对的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多体现在小额债务、劳动争议、邻里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妥当、公正、迅速、廉价地解决此类纠纷,是司法工作者的共同目标。民诉法将小额诉讼程序的法条置放在第十三章有关简易程序的模块中,很显然,它在性质上应当属于简易程序,系简易程序的再简化,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小额诉讼程序应当被认定为简易程序的一种,只不过,它有别于一般简易程序的是实行一审终审,即案件受理时如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它避免了当事人因提起上诉、应付上诉、参与二审程序而投入的精力,节省了不必要的开支,是一种比简易程序更简便快捷的审理程序。

2、小额诉讼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区别。民诉法第十五章中,对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虽然也实行一审终审,但它在性质上属于特别程序,该类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对重大疑难的案件,也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前提是案件必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一旦发现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则不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二、小额诉讼程序与其它程序的转化

小额诉讼程序因实行一审终审,它要求法官在决定适用该程序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如告知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或案件出现疑难复杂倾向,或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标的额超过规定的限额的,是转为一般简易程序、还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呢?

1、转为一般简易程序。如果将案件繁简分类,则可分为简单、较简单、复杂三类,对应的审判程序则应为小额诉讼程序、一般简易程序小额、普通程序。在案件已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如出现当事人就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讼标的额超过规定限额的、追加当事人或被告提出反诉的情形时,应及时终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如终止后,案件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则按照一般简易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因为此时案件性质已转为较简单,必须赋予当事人对判决的上诉权。

2、转为普通程序。如已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的,或者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使得案情变得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因为此时案件性质已转为复杂,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已不能适应复杂的案情,需组成合议庭方能审理。

故已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不能再按该程序继续处理的,是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还是转为普通程序,还得看具体的案情和已经使用的审理周期。

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22号

印发《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情况,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稽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所有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全部列为稽察对象,由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稽察。

第三条 潮州市发展计划局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外工作使用“潮州市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全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四条 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分为稽察检查、专项稽察、全面稽察,稽察内容由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对建设项目的稽察,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直至建设项目建成交付使用止。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及时掌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进展情况,在建设项目批准后立即介入。

第七条 每一个建设项目必须设立稽察档案和数据库,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和数据。有关建设项目稽察材料、凭证、稽察报告、整改通知书,应依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和归档。

第八条 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所作的稽察报告应报市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九条 对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项目稽察提纲。稽察提纲应逐项列出稽察的具体内容,编制相应的稽察统计表,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稽察工作;

(二)现场稽察。按照稽察工作计划,深入项目现场,根据稽察提纲内容进行实地稽察;

(三)编写和提交稽察报告。每次稽察结束后,应及时提交事实清楚、数字准确、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发现被稽察对象存在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由市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将有关稽察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在限期内不整改的,分别不同情况,由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三)暂停项目建设;

(四)暂停对所在部门同类新项目的申报、审批。

(五)将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由市发展计划局报市政府。

第十三条 经复查验收合格后,有关建设项目方可继续拨款、开工及申报。

第十四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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