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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21:46  浏览:81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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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15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活动,加强对勘察设计的管理,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及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目标,查明并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勘察文件,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设计文件,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本专业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应当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推行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实行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九条 申领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相应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勘察、设计资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甲、乙级勘察、设计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丙、丁级勘察、设计资质,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分立、合并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领资质证书。
勘察设计单位的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持有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与资质等级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和勘察设计技术服务等业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作为一个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条件。
勘察设计人员不得私自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五条 实行勘察设计资质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审批资质的机关负责办理,但不得收取年检费用。审批资质的机关应当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禁止转让、涂改、伪造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资质专用章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
属于招标范围的勘察、设计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业主必须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个人和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的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项目的承包方必须按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禁止个人和无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承包勘察、设计项目。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业主可以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大型或者复杂的建设项目,可以在保证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分别发包给几个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业主将整个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单位作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对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
主体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分别对建设项目业主负责。主体勘察设计单位与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之间的责任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经建设项目业主书面同意,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总承包方,可以将其中的某一专业或者非主体部分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总承包方不得将主体部分业务再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承包部分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分包方,不得再次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勘察设计业务的总承包方对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各分包方对总承包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将其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取费标准的规定,压低或者抬高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项目计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湘承包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在承包业务前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国(境)外勘察设计单位来湘承包勘察设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文件的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并达到规定的内容、深度和质量要求,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是:
(一)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过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和调查红线图;
(三)勘察设计任务书;
(四)有关技术经济协议文件和基础资料;
(五)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前款(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文件和资料,由建设项目业主提供,并保证文件和资料的真实、齐全。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应当加盖单位资质专用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以及在本项目执业的执业资格人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 设计一般应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大中型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之前还应当进行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的概算,必须由承担该项目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编制。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省以及项目所在地的计价规定。
第三十条 对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
(二)是否符合地基和结构安全、抗震、防洪、消防、环境保护、卫生节能等强制性技术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项目计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查批准机关对审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项目业主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对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由修改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涉及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使用功能、主要设备、投资概预算、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重要内容的修改,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文件中的版权由勘察设计单位享有。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抄袭、复制或者盗用、盗卖。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技术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五条 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土地管理、水土保持、防洪、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勘察单位在勘察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设计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注重环境保护、抗震防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并做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第三十七条 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设计。标准设计应当定期更新,及时将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新产品等编制成通用设计文件。
第三十八条 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在设计中推荐淘汰、劣质产品,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拟采用超出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鉴定认可。
第四十条 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交待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参加重要阶段的施工验收,做好设计总结和回访。大型、复杂的工程或者建设项目业主有要求的,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项目业主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进行监理。
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的;
(二)将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的;
(三)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
(四)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四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视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
(二)允许个人和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等级范围承包勘察设计业务的;
(四)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
(五)以降低取费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未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四十六条 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一)作为二个或二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条件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第四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规定权限审批设计文件的;
(二)超越规定权限审批、颁发或者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个人颁发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件的;
(三)以行政管理权力分割勘察设计市场、垄断勘察设计业务的;
(四)对设计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办理准许开工手续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九条 在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以及农民自建低层住房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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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64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铜陵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政府组织引导与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配套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凡我市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下同)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待遇、统一管理,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列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征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财政、编制、发展改革、公安、统计、审计和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补贴。  

(三)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九条 参保人员按全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参保人员可选择多缴,最高不超过10%。

城镇重度残疾人员、享受相关待遇期间的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的困难群体,可选择低缴,最低不低于6%。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可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参保人超过60周岁的,每超过1岁递减500元,最高递减5000元。

第十一条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和政府补贴账户养老金;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暂定每人每年30元。

第十二条 城镇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参保缴费的,分别由市、县(区)财政给予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应根据每年参保和享受待遇的人数确定补贴资金,按3:7的比例足额划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和政府补贴账户。

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账户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政府补贴账户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补贴账户不计息。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发放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对账单。个人账户结息期与结算年度一致,利息结转时间统一为每年7月1日。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和政府补贴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口迁出我市的,转入地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账户利息,下同)随同转移,政府补贴账户资金不转移;转入地未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退还本人,政府补贴账户资金不退还。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三)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补贴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00元。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但最高不超过10%。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三)政府补贴账户养老金:为政府补贴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缴费至15年(补缴期间不享受财政补贴)或顺延缴费满15年,从缴满15年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费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标准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将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安排的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入基金专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控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性质和用途。基金积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六章 制度衔接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其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退还本人,政府补贴资金不退还;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将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其户籍为城镇户籍的,按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其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折算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其户籍为农村户籍的,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其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折算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

第三十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村改居”人员,可以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6的待遇不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基金损失,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伪造证件或者利用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按本办法领取养老金的,不再按《关于建立市区部分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铜政办〔2008〕52号)领取生活津贴,不再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

第三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十五”发展规划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十五”发展规划要点》的通知


2002-01-14

教社政〔2002〕1号


  为做好2002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于2001年11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第五次全国高等学校出版社工作会议。94家高校出版社的社长和主管校领导在会上对《高等学校出版社“十五”发展规划要点》进行了充分讨论。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推动高校出版社在“十五”期间健康、快速的发展,现将《高等学校出版社“十五”发展规划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所属出版单位的“十五”发展规划,切实把出版社办好。落实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报告。

高等学校出版社“十五”发展规划要点

  “十五”期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国家将继续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出版业必须与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相适应。作为我国出版业的重要方面军,高校出版社应充分利用自己独特的教育背景和出版资源密集的优势,抓住机遇,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为推动新世纪高校出版社的更大发展做出贡献。

  一、“十五”期间高校出版社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

  1.历史性的发展成绩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期间,高校出版社得到了健康、快速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无论是在高校中的地位和作用,还是在全国出版业中的地位和作用都得到了明显提升。

  “九五”期间,高校出版社坚持正确的办社宗旨,积极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服务,出版了一大批高质量、高水平的各级各类教材和反映学科前沿研究成果的学术专著,促进了高校和中小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整个高等教育乃至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高校出版社主动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出版了一批旨在解决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遇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图书,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推进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进程起了重要作用。高校出版社注意古籍和史料的整理以及科学知识的普及,出版了一批份量重、影响大的古籍和史料整理类图书,以及大量高质量的社会读物和科普读物,对弘扬祖国优秀文化,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做出了积极贡献,有力地推动了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目前,高校出版社有94家。整体办社水平、经营能力、经济实力都有了明显提高,社会整体形象凸现,有部分出版社跻身于全国强社名社之列。“九五”期间,高校出版社一直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与1995年相比,2000年高校出版社的出书品种增长了23%,总码洋增长了近3倍,达到48亿,占当年全国出版业的11.16%。在国家相关奖项的评比中,多次获得优异成绩:2000年,有4家高校出版社被评为国家优秀出版社,有20家被评为国家良好出版社;有4种图书获“五个一工程”奖;11种图书获国家图书奖的相关奖项;53种图书获中国图书奖;有多种图书和教材获国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技图书奖、优秀教材奖等;有16人被评为“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与此同时,高校出版社已形成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勤奋敬业的出版队伍,也涌现了一批优秀的出版家,他们在对出版实务了解和通晓的基础上,已形成了一些独到的关于出版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见解,在整个出版业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一切奠定了高校出版社在全国出版业中的地位,使之成为我国出版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2.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校出版社在以较高速度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着高校出版社的进一步发展。

  ——部分高校出版社满足现状,出版理念滞后,创新意识淡薄,面对发展的新形势,发展思路不明确,缺乏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缺乏竞争意识与危机感,缺乏长远的发展规划和做大做强的目标。

  ——有的出版社对高校出版社的性质缺乏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有的片面强调“事业单位”性质,忽视企业化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有的片面强调“企业化管理”,把市场经济的规则简单地照搬到社会主义文化出版事业中来,把高校出版社等同于创收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甚至见利忘义,出版了一些格调低下或带有政治倾向错误的书刊,在社会上产生很坏的影响。

  ——队伍建设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缺乏出版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性人才和复合型人才。不少高校出版社的领导和出版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

  ——少数出版社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个别社领导管理意识淡薄,政治责任感不强;有的高校出版社有章不循、甚至无章可循,管理环节漏洞百出;有的出版社经营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的管理办法、管理手段和必要的监控机制;特别是有的出版社由于制度不健全或者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造成社内人员,甚至社领导违规违法,给出版社和学校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的政治影响。

  3.面临的新的机遇与挑战

  面对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新形势,高校出版社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发展新环境:

  ——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迅速到来,为高校出版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与巨大的动力。高校具有的人才、知识、信息密集的优势,为高校出版社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出版资源,为出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同时,随着高新技术对出版业影响力度的加大,也给高校出版社提出了如何吸引和留住掌握高新技术的人才,如何利用自己独特的知识和人才的优势提高出版的科技水平和出版物的科技含量,以及如何合理开发利用出版资源等课题。

  ——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对高校出版社的发展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之中,必将使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已存在的社会生活和思想活动方面的多样化、多变性、差异性进一步增强。这对高校出版社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和新的课题。特别是高校出版社如何既能抓住机遇,发展壮大,不断增强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强与国际出版界进行有效的联系、交往和合作,同时又能在政治上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坚持弘扬主旋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的喉舌功能。

  ——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和教育加速发展的要求,为高校出版社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高等教育体制的调整、高等教育教学内容的改革,特别是2000年2月1日江泽民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提出的“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的重要思想,为高校出版社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为高校出版社优化结构、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和效益以及制度创新提供了难得的契机。高校出版社面临着如何抓住机遇,加速发展,形成自身新的增长点。不仅要为高等教育服务,还要为基础教育服务;不仅要为校园教育服务,还要为社会教育服务;不仅要为学龄教育服务,还要为终身教育服务的课题。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内出版体制改革的深化、试点集团的建立,为高校出版社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和更具挑战的新环境。国外出版业雄厚的资本、丰富的市场竞争经验、先进的科技手段、成熟的出版运作方式和管理经验,对我国高校出版社极具借鉴意义,合作领域也将更加广阔。国内出版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试点集团的建立,为高校出版社进一步整合、优化校内出版资源,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出版资源的多种价值,实现综合效益提供了有利时机。另一方面,也对高校出版社造成了极大的压力。高校出版社要想生存并得到进一步发展,面临着如何进一步加大内部体制改革的力度,增强自身实力,巩固和加强在已有领域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如何加强彼此的协作与合作,提高高校出版社的整体实力,增强抵御风险和参与竞争的能力等课题。

  ——随着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高校无论是在管理理念,还是在用人、分配和运行机制上,都在发生着变化。在这种新的形势下,高校出版社的主办单位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加快发展,推进创新,促进高校出版社进一步发展,显得尤为迫切。

  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高校出版社已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奠定了进一步发展的良好基础。面对未来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有利发展环境,只要我们抓住这一重要历史契机,走改革发展创新之路,积极应对各种挑战,高校出版社一定能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二、“十五”期间高校出版社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及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出版导向,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全国的工作大局服务,为教育服务,为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的办社宗旨,紧紧围绕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不断强化高校出版社的教育特色。 
  ——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思想,积极推进高校出版社整体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着力研究高校出版社做大做强的思路和方法,鼓励基础好、有条件的高校出版社进行管理体制的创新试点。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因校制宜、因社制宜,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整体推进和特色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在注重高校出版社整体形象的塑造和整体实力的发挥的同时,鼓励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规模的出版社创造性地探索适合本校、本社实际情况的特色发展之路。 
  ——贯彻规模、质量、效益相统一的方针,把优化结构和提高质量放在重要位置,鼓励出版社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使各出版社的实力和高校出版社的整体实力都有较大增长。

  三、“十五”期间高校出版社发展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目标
  “十五”期间,是高校出版社发展的关键时期。要继续深化高校出版社改革,经过不懈的努力,力争在“十五”期间,把高校出版社建设成为导向正确有力、管理规范有序、机制运转灵活高效、出版队伍一流、图书质量上乘、两个效益显著、出版特色鲜明、大中小社并举的与高校的地位和声誉相匹配的我国出版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军。

  (二)主要任务
  1.继续坚持为教育、教学、科研服务的办社宗旨,努力出版为学校教学、科研所需要的高质量、高水平的各级各类教材、学术专著及相关图书。“十五”期间,教材、学术专著的比例要保持在图书品种的60%。
进一步发挥高校的优势,立足学校,面向社会,主动为经济建设、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为高等教育和基础教育、校园教育和社会教育、学龄教育和终身教育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秀精神产品和文化产品不断增长和日益多样化的需求。通过出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教育用书,在社会上树立起教育出版社的良好形象。
  2.以纸介质图书出版为主,大力发展音像、电子与网络出版和“社刊工程”,积极构建多种媒体的出版物立体发展的格局,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十五”期间,努力使电子出版和“社刊工程”成为高校出版社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完成列入国家“十五”规划的重点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出版任务。

  3.坚持以出版为主业,充分利用现有的和潜在的资源,进一步挖掘所在高校在各层次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潜能,积极发展相关的文化产业,实现多种经营,力争形成一些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的独立经营实体,为带动全国高校出版社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4.依靠市场机制和必要的宏观调控,积极推动具有相同的出版资源、人才资源以及共同的图书市场的高校出版社在选题策划、出版和发行等方面的合作与联合。“十五”期间,着力探索区域性或同类型出版社的发行联合体,支持和推动高校出版社开展联合发行、连锁经营,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逐步做到资源共享、市场共用。

  5.立足自身优势和特色,走适合本社的发展之路。有条件的高校出版社要通过内涵式发展道路,积极探索高校出版集团发展的新路子。“十五”期间,10%的高校出版社要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校出版社。其中有五、六个高校出版社通过内涵式发展道路,逐步建成具有集团规模和现代企业性质的大而强的出版社或出版集团。40%左右的高校出版社要建成出版特色突出,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中而特的出版社。绝大多数高校出版社要在学科特色上下功夫,努力建成专业特色强,学术水平高,在同类专业出版社中影响较大的小而专的出版社。

  6.加大高校出版社改革的力度,进一步推进出版社内部“三项制度”的改革,落实社长负责制,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符合出版规律和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趋势的,科学规范、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7.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同时,高校出版社要谋求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和市场竞争力的不断增强。“十五”期间,高校出版社的总码洋和销售码洋要在“九五”的基础上实现翻一番的目标,经济实力要与其在全国出版业中所占份额相一致。

  8.普及计算机管理和使用网络化管理,大力提高高校出版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十五”期间,逐步实现出版编辑工作自动化、图书发行信息网络化、出版事务管理计算机化;力争实现出版社内部局域网管理。不仅要把“中国高校教材图书网”建成一个运用网络技术和平台提供高校全面的教材信息,推荐精品教材的公共性门户网站,还要依托该网逐步实现全国高校出版社联网管理。

  9.要加强高校出版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建设。要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精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校出版工作者队伍,努力培养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熟悉市场、懂经营、会管理的出版家,一批在国内同行业、同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专业技术带头人,特别是编辑和市场营销专家。

  10.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引进国外优秀出版物的同时,努力将优秀的高校出版物推向世界,扩大高校出版社在国际上的影响。

  11.依靠高校学科和人才优势,大力开展出版科学、出版管理、出版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加快高级出版人才的培养,进一步增强高校出版社发展的后劲。“十五”期间,重点支持建成2-3个出版研究所或研究中心,使之成为高校出版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支撑力量。

  四、主要措施

  为确保实现和完成“十五”规划提出的目标与任务,教育部和高校出版社的主办单位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转变职能,强化宏观管理

  1.鼓励和支持体制创新。通过体制创新,增强高校出版社的活力和发展后劲。体制创新有多种模式。“十五”期间,积极促进高校出版社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建立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支持发展较快、思路明确、条件良好的高校出版社,采取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实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2.积极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争取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支持,努力为高校出版社进一步发展创造比较宽松的环境。
——积极争取电子和音像出版权,包括实施“社刊工程”所需的必要刊号,为高校出版社向规模化、集约化直至集团化方向发展创造条件。
——积极争取并推进建立国家或教育部的高校出版集团的试点工作,包括在一些基础好、影响大、发展势头强的合并高校的出版社中进行建立出版集团的试点工作,为高校的出版社的整合探索新的路子、创造好的经验。

  3.建立评估制度,开展评优活动。
——通过建立和完善高校出版社评估制度,推动主办单位及高校出版社进一步改善办社条件,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努力实现高校出版社经营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通过开展“先进高校出版社”评选活动,鼓励那些在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和宗旨,加强管理,锐意改革,不断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出版社,总结和推广先进高校出版社的成功经验,推动高校出版社进一步健康、快速发展。
——通过开展“优秀出版物”的评奖工作,鼓励出版社积极出版优秀出版物,多出精品,促进先进文化的发展。

  4.实施优秀图书出版工程。
工程目标是要反映高校出版社的整体出版实力,树立高校出版社的整体形象。主要任务是优化出版社的同类选题结构,避免选题重复,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出版和分步推出社会科学优秀著作出版工程、素质教育图书出版工程、高科技图书出版工程、优秀传统文化图书出版工程。

  5.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出版队伍的整体素质。
——积极争取在高校中建立出版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点,真正把出版专业纳入高校学科建设和发展之中。
——进一步建立和发展出版研究所和出版研究中心,加强出版研究和人才的培养工作。
——与新闻出版总署定期举办高校出版社社长、总编辑岗位培训班,着重提高社长、总编辑的思想政治水平、职业道德素养和管理水平以及专业技术能力,使之成为带领高校出版社不断繁荣发展的坚强核心。
——不定期举办与出版有关的新知识、新技术的讲座或培训班,不断补充新知识、新技能,使高校出版从业人员始终能跟上高新技术的发展。

  6.鼓励高校出版社之间以及高校出版社与国际出版界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这是高校出版社进一步发展,增强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
——召开“世界大学出版论坛”,邀请世界知名大学出版社与我国高校出版社社长与会,交流经验,共同探讨入世后双方合作与发展问题,促进我国高校出版社更快地与国际出版界接轨。
——积极支持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的工作,鼓励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进一步促成高校出版社之间各种形式的协作与合作。鼓励和充分利用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与国际出版界建立起一种经常性的互访关系和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大力开展版权贸易,增强图书版权输出和引进的整体能力。

  (二)充分发挥主办单位的作用

  1.高校出版社的主办单位要加强领导和管理,这是实现“十五”规划目标和任务的根本保证。主办单位要加强对出版社工作的领导,指导出版社学习和贯彻有关出版的法规及重要文件精神,把握出版社正确的办社方向和办社宗旨,确保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2.主办单位要加强出版社的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这是高校出版社进一步发展的关键。一定要选拔政治强、业务精、懂管理、善经营、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同志担任社 长,并组成一个有强烈事业心、责任感、团队精神和凝聚力的社领导班子。要保证社长任期的相对稳定,使社长能够全面、长远地考虑和推进出版社的发展。

  3.主办单位要充分重视和支持出版社的改革、发展、创新,这是推动出版社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动力。要重视出版社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要把出版社的“十五”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之中,要象建设学校实验室和图书馆一样建设出版社。要营造有利于出版社发展的校内政策制度环境,鼓励和支持出版社走自己的发展创新之路,进行人事、劳动和分配“三项制度”的改革。要逐步建立起适应高校改革和出版业发展需要的高校出版系列职称评聘制度,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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