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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54:02  浏览:97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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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

公安部


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
  
(2012年度)


  
  以下172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已经我部审查批准,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现予以公告。
  
  
  
  公安部
   
2013年2月28日




  一、 强制性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A975-2012
特种警用装备名词术语
2012-01-31
2012-01-31

2
GA979-2012
D类干粉灭火剂
2012-02-01
2012-02-01

3
GA982-2012
哈龙灭火系统工况评定
2012-03-27
2012-05-01

4
GA747-2012
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标志
2012-03-28
2012-05-01

5
GA990-2012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2012-05-02
2012-06-01

6
GA991-2012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2012-05-02
2012-06-01

7
GA996-2012
警力输送车
2012-05-07
2012-06-01

8
GA997-2012
警用宿营车
2012-05-07
2012-06-01

9
GA498-2012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2012-06-19
2012-09-01

10
GA1002-2012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2012-06-29
2012-09-01

11
GA1003-2012
银行自助服务亭技术要求
2012-07-10
2012-09-01

12
GA1006-2012
警用巡逻车
2012-11-28
2012-11-28

13
GA1007-2012
警用移动式治安检查车
2012-11-28
2012-11-28

14
GA304-2012
塑料管道阻火圈
2012-09-25
2012-10-01

15
GA533-2012
挡烟垂壁
2012-09-25
2012-12-01

16
GA1010-2012
看守所床具
2012-11-28
2012-11-28

17
GA1012-2012
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和比对技术规范
2012-10-10
2012-11-01

18
GA1015-2012
枪支去功能处理与展览枪支安全防范要求
2012-12-26
2012-12-26

19
GA1016-2012
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
2012-12-26
2012-12-26

20
GA1025-2012
消防产品 消防安全要求
2012-11-23
2012-11-23

21
GA482-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
2012-11-23
2013-01-01

22
GA1026-2012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
2012-11-23
2013-01-01

23
GA1027-2012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2012-11-23
2013-01-01

24
GA1029-2012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
2012-11-23
2013-01-01

25
GA294-2012
警用防暴头盔
2012-11-28
2013-02-01

26
GA1035-2012
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2012-12-26
2013-01-01

27
GA588-2012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2012-12-26
2013-01-01

28
GA293-2012
警用防弹头盔及面罩
2012-12-26
2013-03-01




  二、 推荐性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A/T976-2012
电子数据法庭科学鉴定通用方法
2012-01-31
2012-01-31

2
GA/T977-2012
取证与鉴定文书电子签名
2012-01-31
2012-01-31

3
GA/T978-2012
网络游戏私服检验技术方法
2012-02-01
2012-02-01

4
GA/T980-2012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车装备配置
2012-02-07
2012-05-01

5
GA/T981-2012
移动式儿童道路交通安全情景教育装备配置
2012-02-07
2012-05-01

6
GA/T985-2012
法庭科学立体痕迹石膏制模提取方法
2012-04-08
2012-05-01

7
GA/T986-2012
信息安全技术 反垃圾邮件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2012-04-25
2012-04-25

8
GA/T987-2012
信息安全技术 USB移动存储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
2012-04-25
2012-04-25

9
GA/T988-2012
信息安全技术 文件加密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2012-04-25
2012-04-25

10
GA/T989-2012
信息安全技术 电子文档安全管理产品安全技术要求
2012-04-25
2012-04-25

11
GA/T992-2012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
2012-07-19
2012-07-19

12
GA/T993-2012
道路交通信息显示设备设置规范
2012-05-03
2012-10-01

13
GA/T994-2012
道路通行状态信息发布规范
2012-05-03
2012-10-01

14
GA/T995-201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
2012-05-03
2012-10-01

15
GA/T998-2012
乡镇消防队标准
2012-06-05
2012-07-01

16
GA/T999-2012
防排烟系统性能现场验证方法 热烟试验法
2012-06-19
2012-09-01

17
GA/T894.7-2012
安防指纹识别应用系统 第7部分:指纹采集设备
2012-07-18
2012-07-18

18
GA/T380-2012
全国公安机关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2012-07-03
2012-07-03

19
GA/T543.3-2012
公安数据元(3)
2012-07-18
2012-08-01

20
GA/T1001-2012
地形类型代码
2012-07-18
2012-08-01

21
GA/T543.5-2012
公安数据元(5)
2012-07-19
2012-08-01

22
GA/T1004-2012
校车标志灯
2012-12-24
2012-12-24

23
GA/T1005-2012
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2012-12-24
2012-12-24

24
GA/T1031-2012
泄漏电缆入侵探测装置通用技术要求
2012-12-24
2013-03-01

25
GA/T1034-2012
火灾事故调查案卷制作
2012-12-26
2013-01-01

26
GA/T16.1-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部分:机动车获得方式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27
GA/T16.2-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部分:机动车定期检验结果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28
GA/T16.3-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3部分:机动车使用性质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29
GA/T16.4-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4部分:机动车车辆类型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0
GA/T16.5-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5部分:机动车所有权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1
GA/T16.6-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6部分:机动车业务登记类型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2
GA/T16.7-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7部分:机动车号牌种类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3
GA/T16.8-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8部分:机动车车身颜色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4
GA/T16.9-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9部分:机动车能源种类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5
GA/T16.10-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0部分:机动车来历凭证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6
GA/T16.11-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1部分:机动车进口凭证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7
GA/T16.12-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2部分:机动车国产-进口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8
GA/T16.13-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3部分:机动车变更情况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39
GA/T16.14-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4部分:机动车注销原因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0
GA/T16.15-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5部分:机动车补-换领牌证原因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1
GA/T16.16-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6部分:机动车转向形式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2
GA/T16.17-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7部分:机动车状态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3
GA/T16.18-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8部分:机动车补-换领牌证业务类型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4
GA/T16.19-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19部分:临时入境机动车用途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5
GA/T16.20-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0部分:机动车登记业务相关资料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6
GA/T16.21-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1部分:驾驶证档案编号编码规则
2012-07-31
2012-07-31

47
GA/T16.22-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2部分:驾驶证申领业务类别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8
GA/T16.23-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3部分:驾驶证种类代码
2012-07-31
2012-07-31

49
GA/T16.24-2012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24部分:驾驶证补-换证原因代码
20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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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实施办法
1992年6月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1992年建设银行按国家核定的计划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投资债券”(以下简称投资债券)。为了做好投资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行国家投资债券的规定》及有关政策,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1992年全行计划发行投资债券40亿元。各分行的发行计划由总行根据各地使用债券资金项目和发行市场情况分配下达。
第二条 投资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00元和1000元两种。
第三条 建设银行是投资债券的债务人。投资债券由财政部提供担保。投资债券由建设银行总行统一组织调运、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
第四条 投资债券于1992年7月起完全采取经济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城乡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自愿认购。
第五条 投资债券发行期为一个月,即于1992年7月1日起至1992年7月31日止。原则上,投资债券不延期发行。发行期结束后,即可进入证券交易机构转让。
第六条 投资债券期限五年,年利率10.5%,1992年7月1日起计息;1997年7月1日起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计单利;逾期不另计付利息;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条 投资债券可以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投资债券到期后,全国建设银行通兑。
第九条 投资债券调拨时,由总行开据投资债券调拨单,分行持调拨通知单和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总行指定地点办理领券手续。
第十条 各分行在发售投资债券以前,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公布债券发行条件,内容要准确、全面。
第十一条 投资债券需在营业柜台和储蓄网点对外销售,原则上不得设临时销售网点。投资债券视同现金管理,发行时不再加盖戳记。单位用转帐支票购买时,购券人应持本单位介绍信到发行经办行营业柜台办理转帐及购券手续,在他行开户的单位购券,发行经办行在票据收妥后方可付券。储蓄网点不办理非现金购券业务。
第十二条 各行在发售投资债券前,必须全部查验、清点原封债券。如发现长短券,应将原捆、原把债券如数保管,清点人员写出现场清点情况,签名后连同有关材料立即逐级上报总行。
第十三条 投资债券的出入库、调拨、领发及发行、兑付核算按建总发字(1992)第77号文《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和兑付债券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办理。
第十四条 投资债券票样和暗记原则上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分行可以根据需要分发所属和与债券反伪工作有关的部门。下发票样单位均要建立票样登记簿,分别载清下发票样单位,收票样单位及经办人等内容。票样暗记要存放在保险柜里,要有专人保管,严防泄漏。管理人员变更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投资债券票样禁止流通。
第十五条 各分行证券管理部门要建立投资债券资金辅助帐和实物券台帐。资金辅助帐要按年度、券别、行处设户,用以反映发售、兑付投资债券资金的运行情况。实物券台帐在详细记载投资债券发行条件的同时,也需按年度、分券别和行处设户,用以反映未发售、已兑付实物券的库存情况。
第十六条 投资债券采用按计划承销的发售方式。各行应在7月15日以前按发行计划的50%,上交投资债券资金,另外50%于7月31日前全部上交总行。应上交的债券资金,由总行采取联行划付的方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划款。
第十七条 发行投资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经办行用投资债券资金发放的贷款,由总行通过调拨资金计划供应资金。即经办行按照贷款支用进度,通过调拨资金计划逐级向总行请领资金。总行审批后逐级向经办行调拨资金。贷款管理按建总函字〔1992〕第186号《关于1992年国家投资债券贷款问题的通知》办理。
第十八条 各分行证券主管部门在投资债券发行期内,除了每旬以电话形式向总行筹资部报告发行进度外,在有价证券统计月报中要按月反映“1992年投资债券”发行情况。发行工作结束后,各行要在一个月内将发行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书面报告总行筹资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建设银行总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32号



   现公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0月29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的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不得因设立子公司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四条 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等事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子公司及其有关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子公司及其有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合作、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优势;
(二)有助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能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子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设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各股东对符合参股子公司各项条件及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二)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子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并应由股东签字盖章;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具备的优势条件,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四)各股东设立子公司的决议、决定及发起协议;
(五)在基金行业任职的自然人股东,其任职机构对该自然人参股子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
(六)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及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七)基金管理公司防范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
(八)子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参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填写)、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子公司章程草案;
(十)子公司的主要管理制度;
(十一)设立子公司准备情况的说明材料,内容至少包括主要业务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到位情况,办公场所购置、租赁及相关设备购置方案,工商名称预核准情况等;
(十二)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不与子公司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与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以及其他股东对子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设立子公司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金销售业务的,还应当同时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子公司。


第三章 子公司的治理与运营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得存在利益冲突。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合理确定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经营计划。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指定相应职能部门,定期评估子公司发展方向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在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与子公司的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建立覆盖整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体系,提高整体运营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整体发展战略和子公司经营需求,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指导子公司建立健全治理结构。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子公司的研究、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与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以及监察稽核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中及时进行详细披露。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与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参股子公司、在子公司兼任职务或者领薪的情况,并在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监察稽核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司治理,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保持公司规范有序运作。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参照《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的要求,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维护客户利益和公司资产安全,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活动。
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可以投资本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与资产委托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应自投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时间、价格、数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办理新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业务,并依法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一)基金管理公司所持子公司股权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
(二)基金管理公司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对子公司运作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子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事前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子公司股权;
(二)变更持股25%以上的股东;
(三)变更经营范围;
(四)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变更名称、住所;
(二)变更持股25%以下的股东;
(三)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四)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以固有资金对外投资;
(七)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受到重大处罚;
(十)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公司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察稽核季度报告、监察稽核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应当包含子公司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单独报送反映子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业务运营、财务状况等情况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因子公司经营而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设立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信息或者重大遗漏;
(二)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子公司的股权;
(三)子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子公司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及时报告有关事项;
(五)子公司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子公司违反勤勉尽责义务或者规避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及市场秩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客户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暂停子公司业务或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清理、撤销子公司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证监会责令基金管理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核该公司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并可以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
(二)未经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擅自处置子公司股权;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进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披露关联交易;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进行交易;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披露和报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参股子公司、在子公司任职或者领薪的情况;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八)子公司出现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所列违规行为;
(九)怠于对子公司的管理,导致子公司的治理和运营不合规或者出现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子公司的,适用本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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