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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30:17  浏览:8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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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架空线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美化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架空线的设置、埋设入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架空线,包括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信息传输线缆、10千伏以下配电线缆、电车供电馈线线缆、城市道路照明供电线缆及其杆架。

  第三条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架空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架空线的设置、埋设入地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架空线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第五条 设置架空线,应当经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需要取得规划、施工等行政许可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向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置架空线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架空线设置用途、期限、地点、路由、长度等的说明;

  (二)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

  (三)在他人所有的杆架上搭挂线缆的,应当提交与杆架管理人签订的使用和安全维护协议;

  (四)应当先行取得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七条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申请设置的期限、地点、路由、长度等是否符合环境建设规划、本市架空线埋设入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容貌景观标准,图纸和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并在20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设置架空线的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在五环路以内城市道路、规划新城范围内城市道路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埋设入地区域),不得新设置架空线。确因工程建设、临时活动或者地下管道资源不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设置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行政许可。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在埋设入地区域新设置架空线。

  第九条 设置架空线应当符合设置架空线行政许可决定确定的地点、路由、长度、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

  申请延续设置架空线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架空线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清除架空线。

  第十条 架空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架空线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维护管理义务:

  (一)在架空线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架空线管理人名称和联系方式、类别、路由、行政许可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 

  (三)及时向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管理单位提供设置信息;

  (四)发现架空线有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或者市容景观的情况,立即进行处理;

  (五)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线;

  (六)发现在其杆架上出现擅自搭挂的线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不能清除的,应当向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架空线出现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情况后,应当督促架空线管理人及时抢修,恢复架空线的正常状态;情况紧急的,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埋设入地区域内已经设置的架空线,应当逐步埋设入地。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园林绿化、广播电视、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编制本市架空线埋设入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路网规划和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城市道路大修计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地下管道建设单位、道路建设单位、架空线管理人任务,并负责协调、指导、督促任务落实。

  地下管道建设单位、道路建设单位、架空线管理人应当按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任务,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工作。

  第十四条 在埋设入地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或者实施城市道路大修工程的,应当同步建设各类相关地下管道设施,沿途架空线同步埋设入地。

  第十五条 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的,应当对线路进行整合,有效利用地下管道资源。

  增值电信业务运营商应当利用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提供的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地下通信管道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为通信线缆所有权人提供开放、公平的管道服务。

  不同权属的地下通信管道之间在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七条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架空线入地信息进行记录,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园林绿化、广播电视、通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相关信息的管理应当符合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本规定实施后,未经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置架空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无法确定架空线管理人的,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在公共媒体以及架空线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架空线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设置架空线不符合设置架空线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设置架空线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清除架空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四)、(六)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地下管道建设单位、道路建设单位、架空线管理人不按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任务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架空线管理人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第二十二条 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组织清除架空线的,应当公告并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应当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委托专业单位实施清除的,相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安全生产、电力、通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未经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架空线,架空线管理人应当在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期限内申请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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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1]62号




塔城市、额敏县、托里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政府,地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自治区安排部署,今明两年扶贫开发重点是集中连片开发、边境扶贫和山区扶贫试点,并拟定于2012年6月在我区召开自治区边境扶贫试点现场会。为扎实做好扶贫开发试点工作,成功迎接自治区边境扶贫试点现场会的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
  扶贫开发是推动区域统筹发展、增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满足各族群众特别是贫困农牧民最基本需求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开发式扶贫不动摇,切实把尽快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作为首要任务。要结合自治区实施“富民安居”和“定居兴 牧”两大工程,着力增强贫困地区发展能力,稳步提高贫困农牧民收入,突出抓好扶贫开发试点工程建设,确保贫困农牧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狠抓落实,切实提高工作实效
  (一)明确工作重点。严格按照自治区工作要求,坚持立足改善民生、发展产业、安边兴县、以村促城的方针,瞄准村变、户变、边境一线变的目标,科学谋划,明确重点,突破难点,积极推进边境、山区和集中连片开发试点。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与自治区、地区定点扶贫部门协调对接,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帮扶项目。要积极与辽宁对口支援方加强沟通,建立健全援疆与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安排援助资金向贫困重点村倾斜。要进一步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参与试点建设,形成“领导重视、上下联动、部门互动、因地制宜、整体推进”的扶贫开发格局。
  (三)确保工程质量。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将工程质量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精心组织好试点项目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全力打造边境扶贫试点样板工程、精品工程。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试点县(市)要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与整合资金1:5的比例,积极整合各类项目资金,加大试点工程投入并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三、加强督查,确保试点工作进度。
  扶贫开发试点工作督查由地区扶贫办具体负责,实行督查月报制。各试点县(市)务必在每月30日之前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工程进度、资金拨付报账等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地区扶贫办。同时,地区将不定期地对试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试点工作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各试点县(市)、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打造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扶贫干部队伍,提升工作水平、彰显“新疆效率”, 扎实推进扶贫开发试点工作进程,力争在今年9月底圆满完成各试点工程,为明年全疆边境扶贫试点现场会的顺利召开奠定坚实基础。


二О一一年六月八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通知

工商标题[2004]第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方便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由各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一次将名单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商标局备案。抄送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

二、商标代理机构需要通过邮寄的方式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的,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开设账户、交纳规费预付款事宜。

三、商标代理机构需要了解如何开设账户等有关情况的,请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网址为:http://www.ctmo.gov.cn或http://sbj.saic.gov.c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联系电话:68032233-3417,传真:68050269

二00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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