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发布《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10:43  浏览:82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发布《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贸厅(局):
为利用电子联网技术规范食品、副食品商业企业统计、信息工作,推动信息产业的发展,我部制定了《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络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部商业统计管理办公室。(联系人:刘援朝 电话:66095445、66095676)

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络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利用电子联网技术规范食品、副食品商业企业统计、信息工作,推动信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以下简称电子网)是由全国重点食品、副食品批发、零售企业以及食品类批发市场和重点食品、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组成,以信息及电子商务服务为目的的系统网络。
第三条 组建电子网,旨在依照市场信息既为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服务,又为企业经营服务的原则,促进食品生产和经营向现代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 电子网受国内贸易部领导,由国内贸易部商业信息中心组织和承办。
电子计算机网络总站设在商业信息中心。
第五条 电子网的主要功能是:
(一)为用户及时提供国家及有关部门对食品、副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的政策、法规,维护市场的正当秩序,减少食品、副食品生产经营的盲目性;
(二)通过电子计算机联网,实现产销见面,互通信息以及直接交易,堵住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
(三)为政府监控市场、稳定食品、副食品供应提供信息服务。
第六条 食品电子网采取网员制。

第二章 电子网络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电子网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国家和各部委有关食品、副食品生产、市场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介绍;
(二)全国各地粮油、肉、蛋、菜及加工食品、副食品的市场行情和价格动态;
(三)全国100多家重点批发、零售食品、副食品商业企业的销售统计月报和市场分析;
(四)全国各省级商贸主管部门的肉、蛋、糖副食品价格月报表及价格分析;
(五)全国大中城市主要牌号名酒、名烟价格月报及分析。
第八条 电子网为网员提供的服务包括:
(一)网员可每日上网登录本单位商品供求信息和商情;
(二)为每个网员建立电子信箱,开展电子邮件服务;
(三)建立网员企业和产品的电子档案,为网员和客户提供查询等中介服务。
(四)开展代理购销、代理结算等电子商务服务。

第三章 网员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遵守本办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及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并经电子网络总站批准后,可成为正式网员。
第十条 每个网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网员的权利是:
(一)参加电子网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电子网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电子网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电子网提供的有关培训。
第十二条 网员的义务是:
(一)遵守电子网的有关规定;
(二)自觉维护电子网的利益,提供真实、可靠的上网信息;
(三)按规定缴纳入网费。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国内贸易部商业信息中心市场指导部承担电子网的具体管理和运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规划电子网的运行方式和内容并负责实施和运行;
(二)负责网员入网及退网的具体事宜;
(三)起草电子网的管理制度与办法;
(四)出版发行网刊《食品经营导刊》;
(五)收集有关食品市场的国家法规和市场行情,加工处理有关食品市场信息。
第十四条 电子网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网员工作会议,研讨电子网的工作内容,评比网员工作业绩。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并在网上通报表扬;对工作有问题的,提出改正意见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政策及有损电子网行为的网员,在网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网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商业统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络第一批成员名单
1、北京市清真公司
2、北京市东城区糖业烟酒公司
3、北京市宣武区糖业烟酒公司
4、北京市东方友谊食品配送公司
5、北京市西郊食品冷冻厂
6、北京西单购物中心
7、北京西单菜市场
8、北京地安门副食商场
9、北京北太平庄副食商场
10、北京鑫帝大厦
11、北京银地大厦
12、天津市食品公司
13、天津市糖业食品公司
14、天津市贵阳路副食商场
15、天津河西区佟楼副食综合商场
16、天津市宏海商贸总公司三号路菜市场
17、天津大天津食品商厦
18、天津市宝林祥食品公司
19、天津市东海食品商厦
20、天津市官银号副食商
21、山西省糖酒副食公司
22、山西太原市副食市场
23、内蒙食全食美股份有限公司
24、内蒙包头食品世界
25、辽宁大连糖酒副食品集团公司
26、辽宁沈阳皇姑副食商场
27、吉林长春市糖酒集团公司
28、吉林白山市糖酒副食品采购供应站
29、吉林长春市副食品集团公司桂林商场
30、吉林长春市永昌副食品公司永昌商场
31、吉林吉林市蔬菜副食品公司龙华副食品市场
32、吉林通化市新华副食品商场
33、吉林白山市副食品商场
34、吉林延吉市解放路副食品商场
35、黑龙江哈尔滨市第一食品商场
36、黑龙江哈尔滨道里菜市场
37、黑龙江哈尔滨奋斗副食品商场
38、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副食品中市场
39、黑龙江佳木斯市茶菜公司佳西商店
40、黑龙江大庆市龙凤购物中心
41、上海龙华食品公司
42、上海市食品(集团)公司沪东蛋品公司
43、上海市捷强烟草糖酒集团连锁公司
44、上海市捷强烟草糖酒集团配销中心
45、上海市蔬菜总公司第二分公司
46、上海市蔬菜总公司绿苑配销公司
47、上海市第一食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48、上海市第二食品商店
49、上海市第三食品商店
50、上海市第六食品商店
51、上海市第八食品商店
52、上海大祥食品(集团)公司大祥分公司
53、上海市老西门冠生园食品公司
54、上海星火日夜实业公司
55、上海长春(集团)燎原食品公司
56、上海愚园食品经营公司
57、上海市虹口区三角地菜场
58、上海绿鹿实业公司
59、上海市八仙桥副食品商场
60、上海崂山副食品商场
61、上海市静安区陕西北路菜场陕北超市
62、上海亚细亚食品(集团)公司
63、上海家乐超市连锁公司
64、上海宁东食品分公司
65、上海四季情商厦
66、上海北斗星商苑
67、江苏南京市糖烟酒公司
68、江苏常州市糖烟酒股份有限公司
69、江苏南京市鼓楼食品商场
70、江苏徐州市副食品大楼
71、浙江宁波市糖业烟酒批发公司
72、浙江杭州市采之斋食品有限公司
73、浙江杭州市永安商厦(原食品商店)
74、安徽马鞍山市糖业烟酒公司
75、安徽安庆市糖业烟酒采购供应站
76、安徽宿县地区食品公司
77、安徽宿县地区糖酒公司
78、安徽六安地区糖酒采购供应站
79、福建福州市糖酒副食品批发公司
80、福建厦门市糖酒副食品批发公司
81、福建漳州市糖酒副食品采购供应站
82、福建福州市台江副食品公司
83、江西省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84、江西新余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85、山东烟台糖酒茶副食品总公司
86、山东淄博糖酒茶副食吕公司
87、山东莒南县食品总公司
88、河南安阳市糖业烟酒公司
89、河南南阳市副食品公司
90、河南郑州市花园春有限公司
91、河南郑州市刘胡兰有限公司
92、湖北省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93、湖北荆门市糖酒副食品公司
94、湖北武汉市毓华商厦(原建新公司)
95、湖南长沙市食品公司
96、湖南株州市糖酒副食品采购供应站
97、湖南湘潭市南北特产食品总公司
98、湖南岳阳市副食品公司批发公司
99、湖南郴州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100、湖南益阳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101、湖南长沙市糖酒副食品公司国风商场
102、湖南长沙市糖酒副食品公司怡丰商
103、湖南长沙市糖酒副食品公司沙星食品店
104、广东省糖烟酒集团公司
105、广东佛山市食品企业集团
106、广东湛江市糖烟酒总公司
107、广东东莞市食品公司
108、广东广州市副食品公司十甫商店
109、广西柳州中糖股份有限公司
110、广西柳州市柳州自选商场
111、海南省食品公司
112、海南省糖烟酒公司
113、四川宜宾县糖酒公司
114、四川成都市红旗商场
115、贵州省糖业烟酒总公司
116、贵州贵阳市食品商场
117、云南省食品公司
118、云南省糖业烟酒蔬菜公司
119、云南玉溪地区糖业烟酒副食品公司
120、云南昆明副食品大楼
121、陕西咸阳市糖酒副食品公司
122、陕西延安地区副食品公司
123、陕西商洛地区糖酒副食品公司
124、陕西西安市食品店
125、甘肃省食品公司
126、甘肃兰州市食品公司
127、甘肃兰州市糖酒副食采购供应站
128、甘肃天水市糖酒副食采购供应站
129、甘肃省食品购物中心
130、甘肃省糖酒副食公司商场
131、甘肃兰州市蔬菜公司酒泉路副食商场
132、青海省肉食品集团公司
133、青海省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134、青海西宁市解放副食品商场
135、宁夏区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136、宁夏银川丽华商场
137、新疆区食品总公司
138、新疆区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139、新疆乌鲁木齐市食品公司
140、新疆乌鲁木齐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
141、新疆阿克苏地区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142、新疆石河子市糖业烟酒公司
143、新疆乌鲁木齐市大十字糖酒商厦
144、新疆兵团糖酒副食品公司
145、新疆兵团农四师商业处糖烟酒公司
146、新疆兵团农七师商业处糖烟酒公司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医药工业国家级企业审定暂行细则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工业国家级企业审定暂行细则

1988年10月3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根据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试行)的精神,为搞好医药工业国家级企业的申报、考核、推荐、审批工作,确保国家级医药企业的水平和审定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程序及方法
1.企业必须在申报国家级的八个月之前,提出升级考核的主要产品及主要产品的产值比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后,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如因情况变化,企业要求更换或增减被考核的主要产品时,凡在公布的产品标准内已有的产品,需在申报国家的六十天前办理完更换手续:尚未公布考核指标的产品需要申报国家级的四个月前办理完更换手续。否则,一律不准替换原报的主要产品。
2.企业按国家级医药工业企业标准和考核指标进行自检,自检达标后,填写《国家级医药企业自检表》,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核。
3.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对《自检表》初步审核,确认申报企业的质量、物耗、效益三项指标全面达标及管理工作符合标准要求后,发给企业《国家级企业申报表》。
4.申报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的指导下,正确填写《国家级企业申报表》。
5.企业在报送《国家级企业申报表》时,应附带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和经审计部门批准的财务决算报告,以及《企业升级工作评估报告》和有关的证书。
二、考核程序及方法
国家级企业的考核,采取企业升级工作评估、专业考核、管理考查和必要的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6.升级企业应在自检后、省级医药主管部门考核前,邀请省级以上的社会经济团体对本企业进行企业升级工作评估,并由评估单位写出《×××企业升级工作评估报告》。
7.对企业的考核工作由社会公正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共同完成。
(1)企业的质量指标由指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做出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专业部门做出考核结论。
(2)企业的物耗指标由省级以上的社会经济团体核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专业部门做出考核结论。
(3)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由企业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专业部门做出考核结论。
8.企业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负责考查,并做出考查结论。
三、推荐程序及方法
9.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根据《企业升级工作评估报告》和社会公正机构的专业鉴定及考核结论签署推荐意见。
10.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将填报完整的《国家级企业申报表》及所需材料,在每年的规定期限以前,寄送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加强办)。
四、审批程序及方法
11.局加强办负责国家级医药企业的审核,并根据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必要的抽查。
12.局加强办将经过审核的《国家级企业申报表》提交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13.凡通过审批的企业,均以文件的形式正式批准,并报全国加强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加强办)备案。
五、几点说明
14.《国家级企业自检表》和《国家级企业审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按照局加强办提供的样本,自行印发。
15.省级以上的社会经济团体组织系指省级主管部门所属的企管协会,行业协会和国家主管部门所属的企管协会、行业协会。
16.国家二级医药工业企业的考核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在专业考核、升级工作评估、日常管理工作考查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现场考评应力求简化。经评估指标过硬、申报材料完整无误、确有把握的一些企业,可以不组织现场考评而代之以单项专业指标核查或直接做出考核结论。
17.国家二级医药工业企业的考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不搞层层下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一月底前,将本地申报的国家二级企业的名单及考核工作计划,报局加强办。
18.本细则第10条中提及的“所需材料”同本细则第5条的内容。
19.本细则第10条中提及的“每年的规定期限”,由局加强办在当年年初,根据全国加强的要求,统一做出规定。
六、国家二级医药工业企业评审工作流程框图
------------------------
|省级以上社会经济团体|
|组织进行升级工作评估|
------------------------
↑ |
|邀 |写出评
|请 |估报告
| ↓
------------ ---------------- -------------- -------------- ------------------------ ----------------------
|企业申报|→|国家主管部门|→|企业实施升|→|企业达标后|→|企业向省级医药 |→|省级医药主管部 |①/
|主要产品| |确认主要产品| |级工作计划| |组织自检 | |主管部门提供《自 | |门审核通过后,发 |/
------------ ---------------- -------------- -------------- |检表》、《评估报 | |给《申报表》,企业|②
| ↑ |告》、《鉴定报告》、| |在省级医药主管 |——
邀|写出鉴| |有关证书 | |部门的指导下,正 |\
请|定报告| ------------------------ |确填写《申报表》 |③\
↓ | ----------------------
----------------------
|指定的质检机构抽样|
|检测,出具鉴定报告|
----------------------
--------------------
|或由省级医药主管|
|部门组织现场考评|
--------------------
①/
/ ------------------ ---------------------- ------------------ ---------------------- ----------------
|或由省级医药主| |由省级医药主管部门| |由省级加强企业| |由各省级医药主管 | |局加强办组织|
② |管部门组织单项|→|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管理领导小组签|→|部门将考核通过的 |→|审核,并根据|→
—— |专业指标核查 | | 组签署推荐意见 | | 署推荐意见 | |企业《申报表》及所| |查核情况酌情|
------------------ ---------------------- ------------------ |需材料统一报送局 | | 组织抽查 |
\ |加强办 | ----------------
③\ ---------------- ----------------------
|或由省级医药|
|主管部门直接|
|签署考核结论|
----------------
---------------- ------------------
|将审核通过的| |国家局领导小组|
→|名单报国家局|→|审批后,下达正|
|领导小组审批| | 式文件批准 |
---------------- ------------------
七、审定纪律及其它
1.考核人员要严格遵守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原国家经委制定的《企业升级考核审定纪律(试行)》。与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的《医药企业升级工作纪律》。
2.评估人员要严格遵守局加强办和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制定的《医药行业企业升级评估人员工作准则(试行)》。
3.企业申报的各项文件数据必须如实,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该企业考核年度和次年度的申报资格,已审定的企业则撤销称号,并予以通报。
4.提供考核证明材料的机构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如有帮助企业弄虚作假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5.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测费用,不得超额收费。
6.本办法适用于全行业。非医药管理部门归口的医药工业企业可暂按企业隶属关系申报及审定。
7.本《细则》由局加强办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发改价格[2003]851号


民政部:

你部《关于〈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函》(民函[2003]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为此,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602号)中“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向申请人收取登记费”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二、由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程序比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程序简化,因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标准为每件4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标准为每件20元;申请费标准为每件10元。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收取的登记费收入,应按照(94)财预字第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