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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3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58:33  浏览:95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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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3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3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13]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切实做好2013年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按照《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和《流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现就申报2013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服务行业,突出重点。以服务流通行业规范发展、引领各行业提升竞争力为出发点,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流通领域各类标准布局与优先次序。2013年将重点围绕居民服务、流通模式创新、流通信息化、商贸物流、供应链管理、绿色流通、低碳消费、特种行业管理、交易管理规范、商业网点设置、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商业信用、农产品及重要商品流通与管理等方面做好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优化结构,确保质量。切实将行业影响面广、引导性强,对行业管理和发展具有基础保障和支撑作用的标准项目纳入计划,实现项目由单一产品标准为主向以管理标准、服务标准和基础类、通用类、综合类标准为主转型,进一步优化标准结构。要增强标准项目的科学性,避免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雷同或矛盾,申报的强制性行业标准项目要符合《标准化法》相关要求。
  (三)控制数量,明确程序。为集中资源、保证进度,2013年标准制修订计划原则上每个领域(行业)安排不超过10项标准。各单位要精选项目,好中选优,严格控制数量,并且保证能够在2013年底前全部完成。要按照《流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要求,将所申报项目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汇总、审查后,根据行业属性分别报送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对行业归属不明确或涉及2个以上司局职能的项目报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二、相关要求

  (一)准备申报材料(含纸制文件和电子版)。各单位要认真报送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说明、流通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流通行业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建议书、流通行业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建议书。其中,申报说明要详细介绍标准项目内容、相关领域现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现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促进行业发展的预期效果等。
  (二)按时上报。相关申报材料请于2013年3月15日前报送商务部各相关业务司局。

  联系人: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蔡少锋 董博
  联系电话:85093793、85093760
  传真:85093762
  电子邮箱:dongbosg@mofcom.gov.cn


  附件:1.流通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ltfzs/201302/20130228152037881.doc
     2.流通行业推荐性标准项目建议书.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ltfzs/201302/20130228152319385.doc
     3.流通行业强制性标准项目建议书.doc
http://images.mofcom.gov.cn/ltfzs/201302/20130228152408223.doc


商务部办公厅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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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1996年6月2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两法”),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这对于完善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和刑事司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两法”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组织学习“两法”,充分认识实施“两法”的重大意义。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高度重视“两法”的贯彻实施,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有关机关和部门要积极组织好“两法”的学习宣传,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两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要抓紧组织对全省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以及律师进行培训。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依法办事。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加大“两法”的宣传力度,要在全省形成学法、知法、守法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舆论和法制环境。
    二、抓紧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南昌市人民政府及全省其他有关机关要尽快对我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外,地方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已设定行政处罚的,自1996年10月1日起无效,制定机关应当明文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有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条款,应当尽快修订,修订工作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和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行政执法机构,纠正非法授权和非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着装管理,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要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试点工作,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保证实施行政处罚合法有序。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对执法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把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关键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
    四、统一思想,转变观念,保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顺利实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调整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职能管辖范围,改革了刑事辩护、代理制度,取消了收容审查制度,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确立了控辩式庭审方式,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律师管理机构要组织司法人员、律师熟悉掌握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切实转变观念,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严格依法办案,逐步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惩治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打击、惩治犯罪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统一。
    五、加强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贯彻实施“两法”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一些典型违法案件,要督促有关机关、部门、单位认真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把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切实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两法”的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加强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司法监督,保障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这一法定职责的实现。各有关方面要齐心协力,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和执法权威,进一步开创我省法制建设的新局面。



国家防总关于认真贯彻回副总理重要批示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通知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国家防总关于认真贯彻回副总理重要批示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通知

国汛电〖2003〗 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长江、黄河、淮河、松花江防汛总指挥部,水利部各流域机构:
8月1日,回良玉副总理在中央气象台《重要天气公报》(第90期)上批示:“近期,黄河、嫩江、松花江流域出现强降雨天气,防汛抗洪形势不容乐观,南方大部地区持续高温少雨,旱情急剧发展。目前正时三伏,并处在主汛期,国家防总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都要密切监测雨情、水情、汛情和旱情,切实完善防汛、抗旱预案,继续落实责任,积极主动采取应对措施,既要抓好防汛抗洪,又要抓好抗旱工作,还要做好救灾,真正以防汛抗旱救灾的成效,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回副总理的批示精神,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目前,全国仍处在防汛的关键时期,暴雨洪水随时可能发生,一些地区的旱情发展迅速,防汛抗旱形势依然严峻。各地要加强监测预报,密切掌握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加强会商和分析,加强指挥,科学调度,正确决策。要进一步完善各项防汛抗旱预案,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提早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及时解决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以防洪保安全、抗旱保用水的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二OO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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