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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43:33  浏览:8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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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清府办〔2010〕42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清远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精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留用地原则上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划留。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将留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安排。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第六条 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其标准参照基准地价确定,并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

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款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第七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应同时拟定留用地安置方案。留用地安置方案应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留用地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及实际情况实行集中连片划留或分散划留,符合该文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折算货币方式补偿或部分划留部分折算货币方式补偿,可以征收一片划留一片或留用地指标积累划留,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预划留。

第八条 项目用地时原则上应将留用地一并上报审批(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除外),批准用地后各级政府应主动及时优先安排留用地。

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土地手续的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其中,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无偿返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九条 留用地进行“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原则上由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解决,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对集中连片划留的留用地,其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位于工业园区范围内的留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园区规划。

第十条 留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留用地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活动。但必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或代表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同时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

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留用地土地使用权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发证,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

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本村村民。

第十二条 擅自将留用地分配给本村村民,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留用地使用权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该留用地权属变更等登记手续。

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留用地台帐,及时足额返还留用地。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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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解除的程序

王海宏


  合同解除条件只是解除的前提,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当然且自动地解除。欲使合 解除,还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解除的程序应有三种,即协议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和法院裁决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 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愿意这种程序,法律也予允许并另以提倡。
  由于协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人使合 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身子骨,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
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法国民法规定,凡是解除都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判。这经较复杂,实行起来不方便。我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或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所谓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 ,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的场合。在不可斥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吓,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不然违约方会利用解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国。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有享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享有。
  解除权行使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在我国应予提倡,因为:第一,合同解除不会使双方当事人在物质利益上共同增加,而是彼增此消。单就这点来说,双方不晚就合同解除及由此而生的返还财产、分担责任等达成协议,这也是法律应赋予有关当事人以权的重要原因。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5〕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卫生部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05]240号)的要求,现对各地防控工作落实情况提出如下监督检查要求:
一、工作任务
(一)监督检查各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二)监督检查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情况。
二、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和环节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1、是否制定了本地区的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工作预案并建立健全了应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组织机构,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
2、是否按照不同培训对象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开展了禽流感防治应急培训工作。
3、是否根据工作预案开展了演练工作,做好了人员、技术、药品和物资准备工作。
4、是否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及有关公共场所开展了监督检查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是否制定了本单位应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工作方案、建立了组织机构,明确了工作流程,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
2、接到发生动物疫情的报告和通报后,是否与当地农牧业部门沟通联系,第一时间派出专业人员到达疫区现场,做到同时开展调查,同时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3、发生动物疫情后,是否直接开展对动物疫情密切接触者为期7天的医学观察,在疫情发生地及周边区域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了流感样病例和肺炎病例的监测。
4、发现动物疫情密切接触者出现流感样症状或患肺炎时,是否立即按有关技术指南采集标本,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实验室检测(血清学和核酸检测)。
5、对于进入动物疫区的工作人员尤其是从事解剖、病料采集和运输的工作人员是否采取了严格的个人防护措施。
6、对医疗机构上报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或死亡病例,经组织地、市级专家组筛查后仍不能明确诊断者,是否按预警病例立即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7、是否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筛查和报告的通知》的要求,对各级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检查(主要包括传染病预检、分诊,筛查、疫情报告及管理,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现场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并制定了定期检查制度。
8、是否组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实验室,并配备专人负责和相关技术人员承担检测工作。
(三)医疗机构。
1、医务人员在接诊流感样病例和肺炎病例等发热呼吸道病人(体温超过38℃伴有呼吸道症状)时,是否认真询问有无与病死家禽接触情况、所从事的职业、同类病例接触史等流行病学情况,并进行了相应的临床检验和医学影像学检查等。
2、对有病禽接触史的发热呼吸道病人,是否及时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诊,是否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是否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可能涉及传染病的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立即通过网络直报,同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是否按照要求采集了患者血清及咽拭子标本,对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是否按照要求采留了肺组织标本(针穿),以备进一步确诊。
5、重点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指定的收治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的医院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建立健全了应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组织机构,是否成立了医疗专家救治小组,是否充分准备了必须的医疗器械、药品及防护用具,是 否落实了医院感染控制及医护人员个人防护的工作措施。
(四)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1、是否购入和销售死鸡、死鸭以及无检疫检验证明的禽肉。
2、在禽肉加工和餐饮环节,是否严格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禽肉是否彻底加热、烧熟煮透后才供应。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一)重点监督检查发生禽流感疫情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地区,对未发生疫情的地区也要进行监督检查。
(二)要狠抓落实,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查、指导,特别要加强现场督导。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对象和重点环节从严检查,特别要检查有关工作预案、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立即责令改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食品卫生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未按照规定做好有关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从严从重处罚。
为加强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各项措施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督组,专门负责人感染禽流感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执法监督工作和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监督组组长由我部卫生执法监督司赵同刚司长担任,副组长由卫生执法监督司苏志副司长和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陈永祥副主任担任,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于每周四下班前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卫生执法监督司(电话:010-68792399,传真:010-68792387)。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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