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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06:15  浏览:8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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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的若干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的若干规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是太原地区房地产综合开发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有关手续,报经市城建委核准后发放。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包括三资企业)向境内外预售商品房,必须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五条 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办单位应具有本市的《城市综合开发资质证书》或《涉外房地产项目开发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建设项目已取得商品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征用土地通知书》、《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施工通知单》等,并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旧城改造项目已完成拆迁,回迁楼已开始建设并落实了回迁安置方案。

  4、预售商品房已完成该建筑物建设总投资20%以上或基础工程已完成,并确定了工程竣工日期和商品房交付使用日期,预售单位与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方案。

  5、具有相应的房屋售后管理、维修和服务保证措施。

  第六条 凡有回迁安置任务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商品房预售面积一般不超过50%。回迁安置任务落实后,方可售出其余部分。

  第七条 预售商品房的房价款必须存入太原地区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由开户银行监督使用。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时,买卖双方应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签约后在三十日内双方持契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登记和产权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售房单位预售商品房,应将其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悬挂在售房场所;制作售房广告和说明书时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码。

  第十条 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委托传播媒介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不得接受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单位的委托作广告宣传。如有违反,对售房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各处以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第十一条 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进行预售商品房的,经查出,除责令其停止销售外,对买卖双方各处以成交房价款5%的罚款,并限期补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拒不补办者,取消其开发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开发单位以资产抵顶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所罚款项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 各郊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至本规定发布前已预售的商品房,参照本办法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到十二月十五日到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补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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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

中国登山协会


中国登山协会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管理办法( 试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建立与国内各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联系,落实“服务、引导、规范”"的管理宗旨,推动我国登山户外运动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应以推动全民健身事业为宗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全民健身条例》,培育登山户外市场,促进登山户外事业稳步持续发展。
第三条 中国登山协会与各俱乐部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俱乐部根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可分别隶属于地方各级登山协会、体育组织、行业体协、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
第四条 登山户外运动,包括高山探险、登山类户外运动、攀岩攀冰、群众登山、拓展运动等。
第五条 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授权负责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的注册与管理。本委员会由高山探险、攀岩攀冰、登山类户外运动、群众登山、拓展运动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骨干组成。

第二章 俱乐部注册
第六条 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是开展群众性登山户外活动,普及登山户外知识,提高登山户外竞技水平的基层组织,各类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均可向中国登山协会申请注册。
第七条 注册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 须经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三) 具备法人地位,或经法人授权、代表该法人的团体;
(四) 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第八条 注册俱乐部的权利
(一)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全国登山户外运动俱乐部会议;
(二)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可申请运动员注册;
(四) 可申请参加登山户外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等级评定;
(五)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比赛和培训;
(六) 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注册俱乐部的义务
(一)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 积极向会员和广大登山户外爱好者宣传科学的户外理念,促进和推广登山户外运动的健康发展;
(三) 积极开展登山户外运动,对中国登山协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承担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五) 按照中国登山协会要求提供俱乐部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注册程序
(一) 俱乐部申请注册,须经历以下程序,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经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首次注册的俱乐部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法人或所代表法人的资格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3.非法人团体的,需提供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4.保证执行中国登山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以及注册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5.俱乐部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产状况、从业人员和场地器材的配置基本情况等;
6.有关从业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俱乐部注册申请得到批准后,中国登山协会将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名单。
(四)俱乐部应在法定工作日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中国登山协会将在20日内答复申请人是否批准注册,准予注册的,将于申请人之申请资料和手续齐备后30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五)注册俱乐部退会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中国登山协会,协会收到通知之日视为该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有证据证明其宗旨、业务范围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 发起人或责任人正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在申请中弄虚作假的;
(四) 被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吊销注册登记证书的;
(五)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俱乐部等级
第十二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必须是在中国登山协会注册的俱乐部。
第十三条 中国登山协会根据俱乐部的规模、技术等级、场地器材、运营情况等将申请评定的俱乐部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高为A级、AA级和AAA级。

第四章 俱乐部等级评定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A级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能够行使A级俱乐部的权利,履行义务;
(二) 承认《中国登山协会章程》,遵纪守法,以推动全民健身为己任,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 具有一名以上中级、二名以上初级技术人员(包括攀岩教练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培训师等)和若干辅助技术人员(保护员、医护人员等)的技术力量;
(四) 正式注册会员在50人以上,具有组织50人以上规模活动的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
(五) 每年组织10次以上的登山户外运动活动或比赛;
(六) 有较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环保制度》、《会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活动组织规范》、《技术操作规范》等),并能严格执行;
(七) 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八) 没有因为人为原因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AA级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能够行使AA级俱乐部的权利,履行义务;
(二) 已获得A级的俱乐部;
(三) 具有2名以上中级、4名以上初级技术人员(包括攀岩教练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培训师等)和若干辅助技术人员(保护员、医护人员等)的技术力量;
(四) 成功组织或承办过2次以上地区级或1次以上省级的登山户外活动或比赛;
(五) 有固定的场地和设施,具有组织60人以上规模活动的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
(六) 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七) 没有因为人为原因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记录。
第十六条 申请成为AAA级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能够行使AAA级俱乐部的权利,履行义务;
(二) 已获得AA级的俱乐部;
(三) 具有3名以上中级、5名以上初级技术人员(包括攀岩教练员、户外运动指导员、高山向导、拓展培训师等)和若干辅助技术人员(保护员、医护人员等)的技术力量;
(四) 具有组织每次100人以上登山户外活动的技术装备;
(五) 拥有可供训练、培训、活动、比赛使用的场地,有承办一般全国性比赛或活动的能力;
(六) 积极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比赛和登山户外运动的活动;
(七) 没有因为人为原因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记录。
  
第五章 等级评定程序及年审
第十七条 等级评定程序及年审
(一)注册俱乐部申请等级评定,须经历以下程序。
1.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交纳一定的评定费;
2.中国登山协会在接到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申请后,将在1周内通知俱乐部收到申请。原则上,每半年评定一次;
3.评审工作由中国登山协会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负责,在详细听取(有条件时)、仔细阅读有关申请材料(必要时实地考查)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评审结果,报中国登山协会批准;
4.中国登山协会批准户外运动专业委员会常委会的评定结果后,通过等级评定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其所有申请材料由中国登山协会统一保存归档,并由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5.只有通过A级俱乐部的,才能申请AA级、AAA级俱乐部。
(二)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等级评定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进行等级评定的申请书,其中须包括对《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承认的承诺、所开展的登山户外运动的项目(攀岩、登山类户外运动、高山探险、群众登山、拓展训练);
2.社会团体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学校俱乐部须有学校法人的签字和法人单位公章;
3.所在地登山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信。特殊情况(无登山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暂不行使对本项目管理权限)下,可由具有等级的两家以上的俱乐部或从业机构进行推荐;
3.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
4.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环保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活动组织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
5.俱乐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在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中担当的技术工作、受专业技术教育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工作或技术简历、主要成就、照片1张等);
6.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正式注册人数、开展活动情况(活动性质、次数和人数)、场地、装备、经费基本情况、以往重大事故及简要技术分析;
7.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的具体位置,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年审程序
中国登山协会每年年末将对评定了的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进行年审复核,俱乐部及相关从业机构须按时(12月1日-12月15日)提供年度俱乐部资料,并交纳一定的年审费用。
要求提供的书面材料,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内容包括:
(一)组织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质变更情况);
(二)活动概况、赛事情况、经济状况、环保工作情况;
(三)受奖情况;
(四)重大事故报告;
(五)对我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等级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级并收回原等级证书;
(一)俱乐部情况变化,不再满足原等级条件要求的;
(二)不能履行其所承担义务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并收回等级证书:
  (一)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为并被处罚的;
(二)获得认证的服务项目不再向社会提供服务的;
(三)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持有证书的俱乐部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使用等级证书:
(一)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复审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等级证书的;
  (三)有违反中国登山协会要求的;
  (四)监督审查结果证明获得认证的服务项目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伪造、冒用等级证书。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的权利
(一) A级俱乐部的权利
1. 可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2.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服务的优先权;
3. 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4.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二) AA级俱乐部的权利
1. 可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2.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服务的优先权;
3. 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4.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5. 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性活动的权利;
6. 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C级全国性比赛的权利。
(三)AAA级俱乐部的权利
1. 可宣传、悬挂中国登山协会颁发证书;
2.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比赛,并享有参加培训、服务的优先权;
3. 可得到中国登山协会技术信息资料、技术咨询、有关法令条例、活动信息等;
4. 可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对外交流活动;
5. 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性活动的权利;
6. 有申请承办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B级、C级全国性比赛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的义务
(一)A级俱乐部的义务
1.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
2. 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3. 须每年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变更情况、活动概况、经费基本情况、重大事故报告、环保工作情况等;
4. 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二)AA级俱乐部的义务
1.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
2. 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3. 须每年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变更情况、活动概况、经费基本情况、重大事故报告、环保工作情况等;
4. 积极宣传和开展登山户外活动,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5. 积极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提高登山户外运动竞技水平;
6. 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承办的比赛或活动的计划及完成情况、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中国登山协会的指导和检查;
7. 承担中国登山协会委托的工作;
8. 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三)AAA级俱乐部的义务
1. 遵守中国登山协会章程,执行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规定;
2. 协助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推动当地登山户外运动的有关工作;
3. 须每年向中国登山协会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组织变更情况、活动概况、经费基本情况、重大事故报告、环保工作情况等;
4. 积极宣传和开展登山户外活动,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5. 积极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提高登山户外运动竞技水平;
6. 向中国登山协会提交承办的比赛或活动的计划及完成情况、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中国登山协会的指导和检查;
7. 承担中国登山协会委托的工作;
8. 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为登山户外运动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俱乐部,中国登山协会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中国登山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对登山户外运动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或给中国登山协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俱乐部,中国登山协会将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终止其注册资格。
第二十七条 因违法乱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俱乐部将自动丧失全部资格,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登山协会。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登山协会、行业体协登山协会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各级地方俱乐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及被告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的若干问题初探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机察院 尹 芬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李俊敏


今年三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两个文件的公布,对于切实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高”和司法部联合制发这两个文件的最终目的是深化庭审方式改革,促进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庭审重点不突出,庭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它的作用表现在强化了庭审功能,同时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充分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权、减少诉累,促进司法人员和律师素质提高,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下面,笔者就具体操作这两个文件所遇到的情况谈一些看法。
一、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一)法定条件
按照两高、司法部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下列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对第三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按照刑法分则对法定刑规定判处三年以下的案件,只要符合以上三点的要求,排除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就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二)参照条件
对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包括三年)的公诉案件,可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笔者认为根据案件情节,有无法定从重从轻的条件,对有些案件还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因为,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之一是指“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对案件被告人的刑期做出一个恰当的预测,当然办案人员做出判断是要有根据的,首先要熟悉案情,其次就是要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情节予以认定,再看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条件,最后决定能否适用简易程序。比如,笔者在办理一起抢劫案时,主犯被抓后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事隔一年本案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将被告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情节被告人属从犯,笔者认为本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为主犯已判三年,本案被告属从犯,又有自首情节,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条件,依法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于是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被法院采纳,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因此,对于法定期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不是必须都适用普通程序,对于案情简单,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案件也可以考虑适用简易程序。
二、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如何发挥监督职能
人民检察院的职能是法律监督,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有效地简化庭审环节,减少重复劳动,提高诉讼效率,节省人力、物力,是深化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具体体现。但是,一般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机关不派员参加,对整个庭审情况不详知,相对削弱了监督力度,怎样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司法公正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在询问受害人及讯问被告人时应告知其在诉讼阶段所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使被告人能够充分的享有自己应得到的合法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如果权益被剥夺时,被告人能够据法力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次,在公诉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移送法院起诉时,应当制作公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在公诉意见书里公诉人可就案情造成的危害结果,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法定或酌情的情节,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法官参考,这样一方面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促使法官公正执法。第三,对于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检察院应征询被告人意见,若被告人认为适用简易程序裁判结果会对其不利,则不能适用,或者检察院应派员出席法庭。第四,由于被告人人身自由被限制,其对证据情况并不很清楚。因此,对于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应赋予其适用普通程序的请求权,以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第五,目前,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很少,这不符合刑事诉讼控辩原则,主审法官一身兼二职,不符合法官中立原则,易增加不公正的可能性,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应派员出席法庭,应将不派员出席法庭作为例外。
三、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中遇到的问题
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是庭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既能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又能节约司法成本,同时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但在适用简易审的过程中,对于多被告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犯罪无异议),但相互之间互相推诿,避重就轻的案件,怎样处理?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就不能一概简化或者省略对被告人的讯问,因为各被告人虽然认罪,但牵涉到量刑时刑罚有重有轻,各被告人鉴于各自心理原因对相互之间所起作用说法不一致,在庭审时,往往会出现你推我,我推你的现象,谁都希望自己是从犯,都能得到从轻处理,避重就轻隐瞒自己的某些犯罪情节,就不可避免了。究竟谁在犯罪时起了主要作用,在法庭调查时应当查清,那么,分别讯问被告人就显得很重要。通过讯问被告人结合其他证据材料,使合议庭成员能够详细了解案情,同时揭穿被告人说谎和隐瞒的犯罪情节,查明各被告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从而有助法官公正断案,保障司法公正。
四、对于适用两个若干意见的案件应提高当庭判决率
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目的之一就是提高诉讼效率,防止案件久办不结,如果只强调简化庭审环节,缩短庭审时间,而对判决时间不做限制,就不能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适用两个《若干意见》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官在断案时应该说没有难度,完全可以做到案件当庭判决,但在实践中,当庭判决的案件很少,就某县的情况来看,1-5月份共移送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37件,适用简易程序15件,当庭判决的案件只有1例。如果开庭之后,不及时宣判,还是按普通程序的期限判决,就没有真正的提高诉讼效率。两个若干意见的公布,一般都要求当庭判决,这样才有利于司法公开、公正,有利于司法人员和律师业务素质的提高,所以对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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