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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42:48  浏览:9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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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09]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的责任感。法律援助经费是政府援助困难群众的专项经费,加强对此项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司法部有关规定,在法律援助经费紧缺的情况下,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困难群众服务,树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形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法律援助工作大局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监督工作,将有限的资金管好用好,努力发挥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严格经费使用管理,坚决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的《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5】191号),使用好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地方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等各项法援资金。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依法管理法律援助经费,确保专款专用。要重点加强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管理,不得将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用于弥补县(区)司法局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不足。对符合办案经费使用范围的各类支出,应按照经费使用审批的程序办理。要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中办案费用的支出比例,尽力满足办案需要。要建立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拨付、复核、稽核和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把关的分工责任制。要实行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建立规范的内部制约和纠错机制。要加强对法律援助资金使用的控制,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财务人员要依法理财,保证账目真实、完整、规范。要建立健全并切实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经费管理使用考评制度和奖惩制度,严格经费使用管理,坚决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三、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加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力度,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法律援助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维护资金安全。省(区、市)司法厅(局)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没有建立法律援助办案费台帐的单位,要督促其尽快建立。对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属于违法违纪问题,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坚决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切实做到补助专款拨付到哪里,监管责任就延伸到哪里。接受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继续严格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和司法部报送办案专款的安排和使用情况。下半年,司法部将对各地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要先行开展自查,司法部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织进行重点抽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违纪的典型事例,公开曝光,严肃查处。

司 法 部

二00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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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农村私人建房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其使用的土地是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使用的土地是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
备案。”
二、第五十二条修改为:“以上各项罚、没款的收缴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7月14日

能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能源部


能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1990年10月5日,能源部

第一条 为使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规章,是指能源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在职权范围内按照《能源部法规工作程序暂行规定》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能源部和部归口管理、经国家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单位依职权制定的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第三条,部规章向国务院备案。
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和中国地方煤矿联合经营开发公司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能源部备案。
第四条 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由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
第五条 部规章主办单位应在规章发布之日起20日内,将规章正式文本一式十八份、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各一式八份送政策法规司。
部规章主办单位应按下列内容提交简要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目的及其依据;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应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2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其附件各一式三份送部政策法规司。
第六条 报部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审查,具体内容为:
1.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
2.规范性文件是否与现行的有关部规章或国务院其他部门规定相矛盾;
3.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发布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 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规范性文件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经政策法规司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部长签署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2.规范性文件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规章相矛盾的,由政策法规司在备案时向国务院法制局报告并申请协调。
3.规范性文件与现行的有关部规章相矛盾的,由政策法规司报请主管部长进行协调;主管部长认为必要时,可报请部长办公会议决定。
4.规范性文件不符合规范和制定程序的,由政策法规司提出意见,并转告主办单位处理。
第八条 备案的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附件、起草说明必须完整,一律铅印或者打印,不得以手抄件、会议文件和文件汇编的撕页或复制件报送。
报送国务院备案的部规章和备案报告均要加盖部印章。
第九条 部规章主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送或不按时送备案件的,由政策法规司通知主办单位限期送到并达到规定的要求。对逾期仍未送到的,由政策法规司向部有关领导汇报,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厅(局)、电力局和电业管理局应每半年将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本部门发布的重要能源地主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部政策法规司备查。
第十一条 《能源部法规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第五章有关备案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司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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