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市人民政府1980年以来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了清理。清理中发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的所调整的经济和社会法律关系已发生变化;有的所规范的阶段性工作已经结束;有的已被新的规范所代替。为此,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一批先行废止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
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章及规范 文号 公布日期 主管 废止理由
性文件名称 部门
001 批转市建委拟定的 津政发 1980.10.24 市建委 被市政府19
《天津市城市住宅 〔1980〕 96年发布的《关
建设及配套设施项 86号 于加强我市城市基
目设计审批程序和 础设施配套建设管
管理办法(试行)》 理的通知》代替。
002 批转市邮电管理局、 津政发 1980.11.12 市邮电 被市人大常委会
市公安局制订的《 〔1980〕 管理局 1997年颁布的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 93号 市公安 《天津市通信管理
安全的通告》 局 条例》代替。
003 关于贯彻《国务院 津政发 1980.09.03 市财政 财政部1992
批转财政部关于国 〔1980〕 局 年发布了《关于中
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44号 央国家机关事业单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 位工作人员差旅费
支的规定》的通知 的规定》,原通知
失效。
004 批转市经委《关于 津政发 1980.08.18 市经委 仅适应当时情况
加强机关企事业单 〔1980〕 的具体规定,自行
位汽车管理、节约 26号 失效。
成品油、封存部分
载货汽车的报告》
005 批转市经委、市科 津政发 1980.08.03 市经委 不适应社会主
委、市财政局《关 〔1980〕 市科委 义市场经济需要
于进一步贯彻执行 18号 市 财
〈技术改进奖励条 政 局
例〉几个问题的请
示》
006 批转市托幼工作领 津政发 1980.09.18 市 教 适用期已过,
导小组《关于解决 〔1980〕 育 局 自行失效。
区属集体托幼园所 53号
经费问题的请示报
告》
007 批转市出版局等单 津政发 1980.09.22 市 出 适用期已过,
位《关于贯彻国务 〔1980〕 版 局 自行失效。
院〔1980〕163号 55号
文件、加强我市出
版管理、制止滥编
滥印的报告》
008 关于维护学校教学 津革发 1980.01.18 市教育 适用期已过,
秩序的通告 〔1980〕 局 市 自行失效。
15号 公安局
009 批转市计划委员会 津政发 1980.07.18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进口管理委员会 〔1980〕 自行失效。
《关于制订天津市 10号
出口商品留成外汇
管理试行办法的请
示报告》
010 关于颁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1.11.10 市 政 被市人大常委
郊区、县公路管理 〔1981〕 工程局 会1997年颁布
暂行办法》的令 231号 的《天津市公路管
理条例》代替。
011 批转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2.03.15 市建委 不适应社会主
进一步加强建筑材 〔1982〕 义市场经济需要。
料管理稳定进销价 60号
格的报告》
012 关于贯彻《国务院 津政发 1982.04.25 市 财 适用期已过,
批转财政部关于严 〔1982〕 政 局 自行失效。
格财政管理制止乱 87号
开减收增支口子的
报告的通知》的通
知
013 批转市财政局《关 津政发 1982.06.15 市 财 阶段性工作结
于贯彻〈国务院批 〔1982〕 政 局 束,自行失效。
转财政部关于开展 108号
企业财务检查情况
和今后意见的报告
的通知〉的意见》
014 转发市财政局、市 津政发 1982.08.28 市财政 财政部199
文联、市文化局拟 〔1982〕 局 2年发布了《关于
订的《关于文艺创 110号 市文联 中央国家机关、事
作人员深入生活差 市 文 业单位工作人员差
旅费开支和生活补 化 局 旅费开支的规定》
助的暂行办法》 ,原办法失效。
015 批转市财委《关于 津政发 1982.06.24 市 财 适用期已过,
我市商业企业调整 〔1982〕 政 局 自行失效。
国家对企业经营责 118号
任制的几点意见》
、《关于改进我市
市属国营商业企业
奖励、提成工资和
计件工资的几点意
见》的通知
016 转发市财政局《关 津政发 1982.09.18 市 财 阶段性工作结
于市区各单位参加 〔1982〕 政 局 束,自行失效。
引滦输水明渠土方 127号
工程施工义务劳动
中有关财务开支问
题的意见》
017 批转发市财政局、 津政发 1982.08.24 市 财 适用期已过,
建设银行市分行《 〔1982〕 政 局 自行失效。
关于统一地方各种 62号
技措性贷款办法的
请示》
018 批转市计委、市经 津政发 1982.08.28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委《关于加速我市 〔1982〕 市经委 自行失效。
锅炉更新改造节约 166号
能源的报告》
019 批转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2.08.21 市 建 被市人大常委
加强我市建设征地 〔1982〕 设 委 会1992年颁布
工作的几点意见》 157号 的《天津市土地管
理条例》代替。
020 关于修改《天津市 津政发 1982.11.06 市政工 被市人大常委
郊区、县公路管理 〔1982〕 程 局 会1997年颁布
暂行办法》部分条 213号 的《天津市公路管
文的决定 理条例》代替。
021 市人民政府关于查 津政发 1982.11.10 市房管 阶段性工作结
封长期空闲的新建 〔1982〕 局 束,自行失效。
住宅的通知 号
022 批转市财委、劳动 津政发 1982.04.16 市商委 被市政府19
局、总工会《关于 〔1982〕 91年发布的《批
整顿劳动防护用品 81号 转市商委等六部门
经营和发放管理的 拟订的〈天津市劳
意见》 动防护用品定点经
营管理暂行办法》
代替。
023 批转市教育局拟订 津政发 1982.08.21 市 教 适用期已过,
的《关于职业学校 〔1982〕 育 局 自行失效。
毕业生录用问题的 158号
暂行规定》
024 转发市体委、公安 津政发 1982.06.11 市体委 被市政府19
局《关于加强旱冰 〔1982〕 市 公 94年发布的《天
场管理的意见》 76号 安 局 津市公共娱乐场所
治安管理办法》代
替。
025 关于同意《天津市 津 政 1982.06.30 市 公 全国人大常委
枪支管理实施细则 办 函 安 局 委会1996年颁
(试行)》的复函 〔1982〕 布了《中华人民共
49号 和国枪支管理法》
,原细则失效。
026 关于重申暂停审批 津政发 1982.06.17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新建独立科研机构 〔1982〕 自行失效。
问题的通知 110号
027 关于认真贯彻《国 津政发 1982.08.31 市 物 国务院198
务院关于发布〈物 〔1982〕 价 局 7年颁布了《中华
价管理暂行条例〉 167号 人民共和国价格管
的通知》的通知 理条例》,原通知
失效。
028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津政发 1982.06.19 市 工 被市政府19
于贯彻执行《中华 〔1982〕 商 局 95年发布的《天
人民共和国经济合 12号 津市经济合同监督
同法》的通知 管理办法》代替。
029 批转市科委拟订的 津政发 1982.07.1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科学技术 〔1982〕 自行失效。
》保密细则 133号
030 批转市卫生局、房 津政发 1982.08.14 市卫生 适用期已过,
管局《关于解决“ 〔1982〕 局 市 自行失效。
六·二六”返津人 152号 房管局
员住房困难的工作
方案》和《关于安
置“六·二六”返
津无房人员住房的
若干规定》
031 印发《天津市文物 津政发 1982.12.23 市 文 被市人大常委
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82〕 化 局 会1997年颁布
》的通知 235号 的《天津市文物市
场管理条例》代替
。
032 批转市经委、市财 津政发 1982.02.02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政局《关于我市市 〔1982〕 市 财 束,自行失效。
属国营工业企业一 17号 政 局
九八二年扩大实行
全额利润留成办法
的请示》
033 批转市经委拟订的 津政发 1982.06.15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天津市工业产品 〔1982〕 束,自行失效。
创优管理试行办法 113号
》
034 批转市卫生局、市 津政发 1983.01.18 市卫生 适用期已过,
财政局《关于在市 〔1983〕 局 市 自行失效。
区医院实行两种医 12号 财政局
疗收费办法的报告
》
035 批转市第二教育局 津政发 1983.03.14 市教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贯彻国务院 〔1983〕 自行失效。
国发〔1982〕 42号
119号文件的意
见》
036 关于批转市科委《 津政发 1983.03.25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我市科研机构 〔1983〕 自行失效。
整顿工作意见的报 47号
告》的通知
037 批转市广播事业局 津政发 1983.11.26 市广播 适用期已过,
《关于实施〈录音 〔1983〕 电视局 自行失效。
录像制品管理暂行 178号
规定〉的细则》
038 批转市畜牧局《关 津政发 1983.08.06 市畜牧 不适应社会主
于加强社会闲散兽 〔1983〕 局 义市场经济需要。
医管理意见的请示 109号
》
039 批转市财贸委员会 津政发 1983.04.02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关于放宽政策改 〔1983〕 况的具体规定,自
革禽蛋经营管理体 59号 行失效。
制的意见》
040 关于颁发《天津市 津政发 1983.05.26 市 税 牲畜交易税税
〈牲畜交易税暂行 〔1983〕 务 局 种已取消,自行失
条例〉实施细则》 80号 效。
的通知
041 批转市工商局《关 津政发 1983.05.30 市 工 适用期已过,
于放宽市场管理政 〔1983〕 商 局 自行失效。
策的几点意见》 85号
042 颁发《天津市关于 津政发 1983.09.07 市 水 被市政府19
保护引滦工程确保 〔1983〕 利 局 94年发布的《天
安全输水的通告》 131号 津市引滦工程管理
的通知 办法》代替。
043 批转市公安局《关 津政发 1983.07.06 市 公 适用期已过,
于维护市场治安秩 〔1983〕 安 局 自行失效。
序的意见》的通知 97号
044 转发市科委、市体 津政发 1984.05.23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改办拟订的《天津 〔1984〕 市 体 自行失效。
市科研单位科研管 76号 改 办
理体制改革试点方
案》的通知
045 转发市科委拟定的 津政发 1984.06.2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科学技术 〔1984〕 自行失效。
成果鉴定工作管理 88号
办法(试行)》
046 批转市第二教育局 津政发 1984.07.26 市教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建立管理干 〔1984〕 自行失效。
部学院审批程序的 136号
暂行规定》
047 批转市计委《关于 津政发 1984.07.18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我市一九八四年煤 〔1984〕 自行失效。
炭加价费分摊办法 104号
的报告》
048 关于实施《中华人 津政发 1984.01.20 市 工 1994年全
民共和国经济合同 〔1984〕 商 局 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仲裁条例》有关事 10号 了《中华人民共和
项的通知 国仲裁法》,原通
知失效。
049 批转市场管理委员 津政发 1984.01.18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会、城市集体经济 〔1984〕 况的具体规定,自
办公室《关于巩固 9号 行失效。
和发展我市新办集
体商业企业的意见
》
050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 津政发 1984.05.20 市经委 全国人大常委
强工业产品质量工 〔1984〕 会1993年颁布
作的决定 81号 了《产品质量法》
,原决定失效。
051 关于发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4.11.05 市 劳 被1996年
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1984〕 动 局 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试行)》和《天 181号 的《天津市劳动保
津市违反劳动保护 护条例》代替。
法规经济处罚办法
(试行)》的通知
052 批转市经委、市财 津政发 1984.03.06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政局《有关专有技 〔1984〕 市 财 束,自行失效。
术使用费减征、免 28号 政 局
征所得税审批程序
的请示》
053 批转市场委《关于 津政发 1984.05.04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搞活国营零售商业 〔1984〕 况的具体规定,自
、服务业经营的几 68号 行失效。
项改革意见》
054 关于我市地方企业 津政发 1984.05.03 市外经 适用期已过,
今年出口商品收购 〔1984〕 贸委 自行失效。
价格问题的通知 67号
055 转发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4.04.02 市建委 被市人大常
报送〈天津市庭院 〔1984〕 委会1991年颁
、户内煤气管道建 43号 布的《天津市燃气
设集资办法〉的报 管理条例》代替。
告》
056 转发市计委、外经 津政发 1984.07.06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贸委、经委《关于 〔1984〕 市外经 自行失效。
我市一九八四年实 100号 贸 委
计划外代理出口的 市经委
请示》
057 批转市计委拟订的 津政发 1985.03.02 市计委 适用期已过,
《关于煤炭分配计 〔1985〕 自行失效。
划的改革意见》和 39号
一九八五年煤炭平
衡分配意见》
058 关于颁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5.06.18 市 卫 被市人大常委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 〔1985〕 生 局 会1993年颁布
及联合诊所管理暂 115号 的《天津市社会办
行办法》的通知 医机构管理条例》
代替。
059 转发市经委《关于 津政发 1985.01.07 市经委 阶段性工作结
一九八五年电力分 〔1985〕 束,自行失效。
配管理办法的报告 3号
》
060 关于颁布《天津市 津政发 1985.01.28 市建委 被市人大常委
各种监测装置暂行 〔1985〕 会1995年颁布
规定》的通知 12号 的《天津市测绘管
理条例》代替。
061 关于加强我市物价 津政发 1985.05.22 市 物 不适应社会主
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1985〕 价 局 义市场经济需要。
通知 100号
062 批转市农委、财政 津政发 1985.09.03 市农办 1986年全
局、教育局拟定的 〔1985〕 市财政 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贯彻〈国务院关 146号 局 市 了《义务教育法》
于筹措农村办学经 教育局 ,原实施办法失效
费的通知〉的实施 。
办法》
063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津政发 1985.12.05 人民银 中国人民银行
市分行《关于禁止 〔1985〕 行市分 1994年发布了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188号 行 《银行账户管理办
的暂行规定》 法》,原规定失效
。
06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津政发 1985.04.02 市外经 适用期已过,
于扶持和鼓励扩大 〔1985〕 贸委 自行失效。
我市外贸出口和收 67号
购的几项政策措施
065 批转市经贸委拟订 津政发 1985.07.01 市外经 不适应社会主
的《天津市以进养 〔1985〕 贸委 义市场经济需要。
出工作管理办法》 129号
066 关于加强报刊发行 津政发 1985.03.26 市邮电 适用期已过,
销售管理的通知 〔1985〕 管理局 自行失效。
63号
067 批转市公安局、农 津政发 1985.11.18 市公安 适用期已过,
林局《关于加强农 〔1985〕 局 市 自行失效。
村汽车和拖拉机管 180号 农林局
理工作的意见》
068 批转市建委《关于 津政发 1986.11.21 市建委 国家建设部,
解决建设单位拖欠 〔1986〕 计委、经贸委、建
工程款的意见》 145号 行1994年发布
了《关于进一步做
好清理工程款拖欠
的通知》,原意见
失效。
069 批转市容委等七部 津政发 1986.08.15 市容办 被市人大常委
门制定的《天津市 〔1986〕 会1995年颁布
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109号 的《天津市养犬管
》 理条例》代替。
070 批转市科委等部门 津政发 1986.01.06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拟定的《天津市关 〔1986〕 自行失效。
于独立科研单位体 3号
制改革若干问题的
补充意见》等四个
文件的通知
071 批转市科委、市财 津政发 1986.07.1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政局拟定的《天津 〔1986〕 市 财 自行失效。
市科技咨询服务收 91号 政 局
支财务管理暂行规
定》
072 批转市科委,市统 津政发 1986.07.22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计局拟定的《关于 〔1986〕 市 统 自行失效。
加强技术交易合同 90号 计 局
登记、统计工作的
暂行规定》
073 批转市电子振兴领 津政发 1986.11.26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导小组办公室《关 〔1986〕 自行失效。
于计算机应用若干 146号
扶持政策的意见》
074 批转天津港务局拟 津政发 1986.03.20 市 港 交通部198
订的《关于港存超 〔1986〕 务 局 8年发布了《船舶
期货物处理暂行规 32号 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定》 试行办法》,原规
定失效。
075 转发市邮电局、国 津政发 1986.08.30 市邮电 被市人大常委
家安全局、工商局 〔1986〕 管理局 会1997年颁布
《关于制止非邮政 128号 市国家 的《天津市通信管
部门办理速递文件 安全局 理条例》代替。
业务的意见》 市 工
商 局
076 批转市经委、市体 津政发 1986.09.27 市经委 不适应社会主
改办《关于进一步 〔1986〕 市 体 义市场经济需要。
完善工业企业内部 117 改 办
经济责任制的几点
意见》
077 颁布《天津市人民 津政发 1986.09.29 市科委 适用期已过,
政府关于进一步推 〔1986〕 自行失效。
动横向经济联合的 120号
试行办法》的通知
078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津政告 1986.05.12 市 环 被市政府19
于垃圾废土堆山的 〔1986〕 卫 局 93年发布的《天
通告 1号 津市建筑垃圾工程
渣土管理规定》代
替。
079 批转市建委等四部 津政发 1986.10.22 市建委 被市人大常委
门制定的《天津市 〔1986〕 会1995年颁布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129号 的《天津市建筑市
暂行规定》 场管理条例》代替
。
080 批转市公用局拟订 津政发 1986.11.14 市 公 被市人大常委
的《天津市城市煤 〔1986〕 用 局 会1991年颁布
气管理办法》的通 140号 的《天津市燃气管
知 理条例》代替。
081 关于颁布《〈借款 津政发 1986.03.13 人民银 中国人民银行
合同条例〉实施办 〔1986〕 行市分 1996年发布了
法》的通知 26号 行 《贷款通则》,原
通知失效。
082 转发市商委《关于 津政发 1986.06.05 市商委 被市政府办公
切实加强对我市冷 〔1986〕 厅1989年发布
饮制品的监督和市 81号 的《转发市商委等
场管理的意见》 六部门拟订的〈天
津市冷饮食品生产
销售、管理暂行办
法〉》代替。
083 批转市商委等五部 津政发 1986.06.09 市商委 仅适应当时情
门拟订的《天津市 〔1986〕 况的具体规定,自
商委系统退休基金 75号 行失效。
统筹试行办法》
084 关于印发《天津市 津政发 1986.08.08 人民银 国务院199
集资管理试行办法 〔1986〕 行市分 3年发布了《企业
》的通知 103号 行 债券管理条例》,
原通知失效。
085 批转市商委《关于 津政发 1986.08.12 市商委 适用期已过,
解决商品搭售问题 〔1986〕 自行失效。
的规定》 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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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06〕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现将《锡林郭勒盟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锡林郭勒盟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锡盟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各类资产效能,根据国家、自治区生态建设的有关政策和《实施围封转移战略若干政策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京津风沙源治理、禁牧舍饲、生态移民(含异地搬迁移民)、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项目,形成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资产,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生态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要明晰产权关系,明确管理部门,健全管理机制,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不断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旗县市区生态办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搞好生态建设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产权确认、交付使用、资产处置和资产登记造册工作。
第五条 旗县市区生态办建立相应的跟踪问效制度,定期检查管理范围内资产的保存和使用情况,充分利用现有资产,防止毁损、随意变卖资产现象发生,保证资产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条 资产交付使用后,旗县市区生态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产分类目录,建立相应的资产账册,做到账账、账实相符,资产分类目录要有专人负责登记、管理。
第七条 资产管理主要任务:
(一)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健全生态建设项目形成资产的原始记录,核准资产的实际价值。
(二)及时做好生态建设项目形成资产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
(三)做好资产的清查工作,对形成的资产要登记造册,分类编制资产目录,界定资产数额和价值。
(四)做好生态建设项目形成资产的确权、备案工作,负责办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生态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由项目主管部门明晰产权后,报旗县市区国有资产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生态建设项目形成的以下资产,全额落实到农牧户,划归农牧民个人无偿使用,由农牧民个人负责日常维修、管护。
(一)生态建设项目形成的房屋、棚圈;
(二)生态建设项目形成的分散在农牧户的水源井(包括塑管井、水泥管井、小机电井)及其配套的水泵、小型节水灌溉设施等;
(三)直接涉及牧户的基本草牧场(高产饲料地)、围栏封育项目的围栏设施等;
(四)直接发放给农牧户的槽斗、小型青贮粉碎机等小型饲料机械(机具)等;
(五)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形成的造林成果,林权划归退耕户所有。
第十条 资产能落实到农牧户,但难以分户使用的资产,划归嘎查村集体无偿使用,并由嘎查村负责日常维修、管护。
(一)在各苏木乡镇实施的生态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如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农田防护林、人工造林、基本草牧场(含灌溉高产饲料地)、草籽基地、人工种草、集体草场的围栏封育设施、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设施等;
(二)科技含量低的中小型饲料机械(机具)。
第十一条 资产不便于落实到农牧户,嘎查村集体难以经营的国有资产,由项目所在苏木乡镇政府负责日常维修、管护。
(一)城镇周边防护林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含造林成果、配套的水源井、节水灌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小流域治理工程国有资产(含治理成果、配套的水源井、节水灌溉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等);
(三)有关输变电线路和变压器等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 科技含量高的大中型饲料机械和节水灌溉设备(如:拖拉机、播种机、喷播机、青贮收割机、捆草机、免耕补播机、喷灌设备)等国有资产,由旗县市区生态办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三条 国家、自治区生态建设项目有关政策明文规定产权关系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划归国有、集体、个人使用的各类资产要明确产权、加强监管、各负其责。
各类资产要按照项目规定的用途使用,加强管护,不能随意处分,如有违反将分5—8年折价收回。
第十五条 划归农牧民个人使用的资产,要无偿划拨给个人,苏木乡镇政府和旗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一)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要做到移交资产数量准确,价值明确,完整无缺,产权清晰。
(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把划归农牧民个人使用的产权(使用权)证明发给农牧民,并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
(三)明确苏木乡镇政府、农牧民、生态办的责权,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资产类别、数量、价值、处置权限、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划归农牧民集体使用的资产,要无偿划归农牧民集体,各苏木乡镇政府和旗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一)资产确认。要做到资产数量准确,价值明确,完整无缺,产权清晰。
(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要把划归农牧民集体使用的证明发给农牧民集体,并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
(三)明确苏木乡镇政府、嘎查村、生态办的责权,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资产类别、资产数量(每个农牧户占有的份额)、价值、归属期限、经营目标、经营效益、收益分配、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四)指导、协助农牧民集体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以农牧民为主体,以懂经营、会管理的农牧民为骨干的合作制经营机制,依法确定管理体制、经营方式、经营目标。
第十七条 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旗县市区生态办做好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落实保值增值责任。生态办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不改变项目资产规定用途的前提下,可采用授权、承包、租赁的方式经营国有资产。
第十八条 对科技含量高、操作技术性强、能创造收益的国有资产,生态办在不改变项目资产规定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对其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租赁经营者应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生态办要与经营者签订国有资产经营合同,落实保值增值责任。内容包括经营资产数量、价值、经营期限、经营方式、经营目标、收益分配、双方权利义务、奖罚事项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 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对划归农牧民集体、个人使用的资产,要明确处置期限(即在规定时间内未经批准,不能处置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益。
第二十条 农牧民要管好用好划归个人或集体使用的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效能,保护资产完整。在处置期限内,若发现随意变卖、损坏资产的行为,旗县市区生态办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收回资产,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旗县市区生态办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坚持“引导、规范、监管、服务”的原则,以科技支撑为先导,做好技术培训、信息引导、跟踪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登记表(示范文本)》、《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移交表(示范文本)》,由盟生态办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盟生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0日印发的《锡林郭勒盟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