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01:25  浏览:88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1日公布。司法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通知应试人员考试成绩。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委托有关媒体向应试人员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应试人员可于11月21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请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对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应试人员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达到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自2008年12月1日起2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应自12月1日起,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7日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现居住台湾岛内的,可在接到《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按照规定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网上查询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的考生点击 通道一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的考生点击 通道二

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的考生点击 通道三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的考生点击 通道四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解放军的考生点击 通道五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清除城区冰雪的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清除城区冰雪的规定》,已经1997年12月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照环
                             1997年12月9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清除城区冰雪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清除城区冰雪,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根据《吉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城市建成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含外资、合资、私营企业)、个体业户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市政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市清除冰雪的组织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清雪期间的交通组织与管理。
  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除冰雪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街道区域内清除冰雪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每年需清除、清运冰雪的街路、广场、桥面,由市政府确定。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除完成市里确定的清雪任务外,可根据本辖区实际需要划定一些街路、胡同(巷道)作为清除冰雪的路段,组织驻街单位和人员清除冰雪。
  第五条 清除冰雪的责任区由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区、街实际清雪任务与驻区、街单位的人数和车辆数量划定。
  第六条 以下场所的冰雪由下列单位负责清除。
  (一)露天市场的冰雪,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主办单位负责组织清除;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冰雪,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除;
  (三)公交、客运停车场的冰雪,由公交、客运部门负责组织清除;
  (四)自来水公用水栓积冰和因自来水管线溢漏形成的积冰及供热管线溢漏形成的积冰由产权单位负责清除;
  (五)雨水井口和街路人行道的冰雪,由所在区的环境卫生清扫队清除;
  (六)无下水管道的平房区的积冰、积雪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清除。
  第七条 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清除冰雪责任状。各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与驻区、街单位签订清除冰雪责任状,明确责任。责任状一年一签。
  占道集贸市场、封闭式集贸市场、商场除完成本市场内的清雪任务外,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组织业户参加义务清雪,并由区政府与之签订责任书。
  市客运出租、货运出租行业分别由市客运管理部门和货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出租车公司(队)和个体车主完成责任路段的清雪任务,并由区政府与之签订责任书。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降雪情况,通过广播电台发布清雪令。
  责任单位应在清雪令发布后二十四小时内,清除完责任区的冰雪。
  第九条 清雪令发布当天的八时至十二时,除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公安警备车、通讯车、邮政专用车、工程抢险车、营运的公交线路车及经批准的车辆外,其它机动车辆禁止在清雪路段上行驶。
  第十条 各单位的封存车、厂区内专用车,经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上路清扫清运冰雪。
  第十一条 市政府规定需清运冰雪的街路,责任单位应在雪停后3日内将冰雪运出并倾倒到指定地点。其它街路的积雪,要整齐地堆放在马路边石以上或树根旁边。
  第十二条 清除冰雪的广场、市场、停车场、桥面、街路要达到雪净、冰无。
  第十三条 经所在区城建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同意,责任单位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标准清雪费为每年每平方米20元,清运费为每年每平方米10元。其责任区积雪由收代劳费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负责清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不得在公共汽(电)车站台、绿化带内及垃圾箱、果皮箱周围堆放积雪;不得往雨(污)水井口、污水圈内倾倒积雪;不得向街路和人行道上扬撒积雪;不得在路面上扬撒炉灰等有碍环境卫生的固体物。
  第十五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在清除冰雪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政建设管理部门、区城建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不签定清雪责任状(书),不接受清雪任务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责令限期补签。拒不签定责任状,又不完成清雪任务的,处以应完成清雪责任面积每次每平方米20元罚款,并由有关部门对该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单位没按时完成清雪任务或清雪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完成或达到标准,限期内拒不完成任务和未达到标准,处以未完成清雪面积每平方米每次5元的罚款;并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任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冰雪清运到指定地点或堆放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清运和堆放合格,拒不执行上述要求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乱倒垃圾、污水、积雪的,每人次处以5元至20元的罚款,向道路上扬撒炉渣等固体物的,除限定时间清除外,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的,清雪期间,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每车次30元罚款、警告或并处吊扣1至2个月驾驶证,并责令将车辆停放指定地点直至清雪结束。
  第十八条 对寻衅滋事、辱骂、殴打管理人员,妨碍清除冰雪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次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处罚机关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定制软件的好处

迪奕科技


  信息化时代的律师事务所,面临崭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如何进行规范化高效运营,以适应愈来愈激烈的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是摆在律所管理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司法部及全国律协也都对律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结合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相关规定和律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效果及律所运营的一些问题试做探讨。

一、符合司法局及律协的规定,降低执业风险

  司法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全国律协《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三十九条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十四条、第七十六、第七十七条等相关条目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利益冲突检索和保密措施进行了明文规定,并规定了相关责任追偿的规定。
  规避执业责任事故:进行案件冲突检索避免内部利益冲突的发生,从客户名称、住址、对方律师、案件关系人及证人等信息在律所的整个资料库里进行全面利益冲突检索,并对立案进行逐级审批,保证接案的安全性;常用的合同及法律文书,由事务所统一管理,公章借出、归还、使用对象等情况严格记录和审查,以避免执业事故和事务所索赔事件的发生;
  资料保密与安全性:根据自身律所的不同情况,从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到秘书助理,从财务到行政人事等都根据其工作内容和职责设置不同权限,以规范不同职员在办案管理软件中对资料的查看与操作,并可根据日志功能追查责任和文件资料。 如专职律师间各种资料相互独立,协同办案时可通过共享功能灵活的开始或停止共享,并能够回顾对某一案件的所有操作,以保证资料的私密性。

二、律所规范化建设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九十一、九十三、九十四条要求律所对收费进行标准化操作。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第十七、三十三、三十七、三十八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三条要求对案件卷宗建立完整健全的保管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第三十二、三十四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四、六十三、第八十七条要求让客户实时了解案件的进展和收费情况。

  总所、分所管理:通过权限划分,总所可以对分所员工及客户、案件资料进行分类管理,总所能够及时向所辖分所的每一个员工下达通知及发放文件,分所的接案及创收情况能够迅速的整合并反馈给总所。

  办案与收费:从收案的信息登记、利益冲突检索、立案审批到案件进度处理、案件文件审批、结案审批以及案件归档,环环相扣,管理层可以分级进行审批,对案件进展进行督导(如案件文件准备、指导案件进度),对最后进行的审核归档。共享功能可满足律师对协同办案的要求,律师还能够把案件办理的进度有选择性的呈现给客户。而除了案件起诉状、证人口供、判决书、案件进度和案件总结等资料外,相关联的如:相关人的背景资料、判例、法条、对方律师事务所针对类似案件的研究等文件资料全部保存在系统中,不会因为人员更迭影响案件卷宗的完整性。同时不仅解决了纸质文档不易保存、占空间的问题,还减少了纸张的浪费,更加绿色环保。
  满足包案件、计时、按照标的等收费方式,律师能够随时查询自己的佣金提成信息,可以根据不同需求来进行相关设置。案件的每一笔财务往来都会被记录,客户并可在客户端看到详细收费信息,并可通过客户端接受客户监督,来增强办案过程中律师对客户的透明度,提升客户满意度。还可以自动生成带有律师事务所专属VI设计的账单,发送给客户的同时能够通知财务人员,将催款和收费相挂钩,避免律所死账和坏账的情况出现。

  事务所各职员信息畅通:律所在办案和运营的各个节点权责更明确,管理层对案件的立案结案的审批意见、专职律师对案件的办理进度、合同公章的使用、财务人员对账务信息的处理、图书和会议室等律所配备设施的使用情况等各方面信息都能够清晰及时的反馈给关联的同事。从而使得无论是管理层与律师,律师与律师还是律师与助理和行政后勤人员之间,都能够及时的了解到所需要的信息,节省时间上的成本和增加管理的透明度;

  事务所运营情况分析:事务所案件统计可分案件类型、时间段来统计实现不同时间段、不同案件类型的接案情况,明确律师事务所业务方向;财务统计可按分所、部门、法别、客户类别、案件、时间段进行统计,了解各分所之间、各部门的财务创收情况,以便制定管理方案和市场策略。统计结果亦可作为事务所及律师个人考核评估的标准和依据;因此繁忙的领导层能够便捷的了解律所的动态,准确获得各方面信息。

  高效使用硬件设施:清晰了解会议室的不同功能、大小及使用状态;掌握车辆的使用状态、维护保养及保险的情况;分种类和用途对律所的图书进行管理,管理人员可详细了解图书的数量、借阅及归还情况;行政人员也可了解事务所其他资源,如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及折旧情况,规范的管理才能使得律所的设备被高效的利用,以节省硬件设施的投入。

三、事务所内部人才培养

  积极利用办案管理软件搭成的平台,可有效加强文化建设,可表现为以下几点:
  1、网络的资料库,律师可随时查询法规、调阅案卷、使用文书范本等,并可不受地域限制的查看律所公告,享受高效便捷的服务和工作氛围;
  2、建立内部消息平台,增强所内人员沟通,并可对经典案例进行论坛式的讨论,形成内部讨论的习惯,增强律所的凝聚力;
  3、树立积累意识,积累客户信息、经验等各种资源,不会因为人员更迭流失客户资源。对资深律师宝贵的知识和经验,按照不同类型的案件汇集成相关问卷表和文件清单,使用时可随时调用,有利于对新律师的培养和提升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4、对行政人员及秘书人员的培训也会因为系统的规范化管理变得流程化、制度化,加上系统人性化的操作界面,使得行政人员能够很快上手,避免出现工作交接不完全的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品牌形象树立

  一个律所的品牌形象的树立关系到律所日常运营所涉及的方方面面,下面从客户、员工、同行律师及司法部和律师协会的方面来做论述。

  1、客户:律师的办案能力和经验可能参差不齐,如果将律所在办理案件中专业知识制作问卷表和文件清单的形式,让所有律师分享经验成果,让客户体验到律师办案的娴熟、经验的丰富和办事的效率,从而体现律所整体的专业性;律师能够在办案过程中把案件办理进度、收费明细、服务记录以及具有标志风格设计的正规账单通过邮箱、甚至手机提醒等现代化处理手段及时的反馈给客户,并且客户可以对自己不满意的地方进行举报和投诉,势必能让客户感受到透明化且细致认真负责的服务水平;
  2、员工:律所运营的更加规范化和信息化,员工有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办案手段,可以在律所不断地提高办案的经验,定会油然地产生自豪感和产生巨大的凝聚力,有利于律所的团队建设;
  3、同行律师,办案过程中所接触的其它律所律师,在了解律所的现代化办公措施和规范化运作及体会到由此带来的高效和便捷后,必会对律所形成良好的印象,增加了律所的吸引力;
  4、司法部和律师协会,司法部和律师协会均对律所提出了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并在各种律所评比中得到具体体现,规范化和信息化的律师所必将在各地及全国范围内崭露头角,赢得好评和名誉,走上品牌化的道路。

综上,笔者对律所定制适合自身的办案软件做了一些探讨,只言片语难免有未尽之处。欢迎各位读者了解更多详细内容,以做更多交流。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