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38:28  浏览:8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决定

(2009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公布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鉴于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部分决议、决定已经失去实效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

一、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办法(1988年7月22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二、湖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1992年1月19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三、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1998年1月1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四、湖北省公证条例(1998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五、关于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和爱国卫生运动的决议(1980年7月11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六、关于省人民政府防汛救灾工作报告的决议(1980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的决议(1981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八、关于防汛排涝生产救灾的决议(1983年8月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九、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集中财力物力确保国家重点建设的决议(198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十、关于批准恢复设置襄北、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决议(1984年4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十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十二、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依法办事的决定(1985年2月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十三、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的决议(1985年6月2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十四、关于发展体育事业的决定(1985年11月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十五、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1986年9月20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十六、关于进一步加强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决议(1986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十七、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的决定(1988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十八、关于保障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的决定(1988年12月3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十九、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1991年4月17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十、关于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的决议(1991年8月2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十一、关于全面深入贯彻实施《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决议(1992年10月9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十二、关于防汛抗洪和生产救灾的决议(1996年7月2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十三、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1996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十四、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议(1998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二十五、关于防汛抗洪和生产救灾工作的决议(1998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二十六、关于继续做好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议(1999年4月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二十七、对省人民政府《关于1998年〈统计法〉执法检查整改进展情况的报告》的决议(1999年7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十八、关于对普教经费管理使用中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整改的决议(2001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生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34号
2003-8-5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东、江苏、福建、河南、山西、陕西、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渤证[2003]68号),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天津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的通知

固政发〔201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固原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固原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

为加强固原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固原六盘山机场(4C)的飞行安全和正常营运,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国发[1993]92号)和《建设部、民航总局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建规[1996]3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固原六盘山机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场净空要求:
(一)端净空:其长度由跑道保险道头起算,宽度由跑道头中点两侧各150米处,以平面15度角向外扩展至2公里。
(二)过渡面、端侧净空过渡面:分别由跑道中线两侧各150米处和两端净空边线起始,按规定坡度向外倾斜,直至与相对应的内水平面、锥形面相交。
(三)内水平面、锥形面:分别以跑道两端保险道中点为圆心,以规定的宽度为半径向外作半圆,以与跑道平行的两条直线相切,形成近似椭圆形。
(四)外延面:以机场跑道两侧各17公里的平行线,与两端净空带终点的垂线相交构成矩形,四边至外锥形面、端净空带边缘之间的区域。
(五)机场净空起算标高以跑道中点海拔高程为准。
(六)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通信线路不得在跑道两端至近距导航台之间通过。
第三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一)内水平面:在以跑道两端保险道中点为圆心,以4000米为半径向外作半圆,以与跑道平行的两条直线相切,形成近似椭圆形的范围内,任何拟建建(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45米。
(二)锥形面:锥形面的起端应从内水平面的周边开始,其起算标高应为内水平面的标高,以1:20的坡度向上和向外倾斜,直到规定的高度为止。在此区域内,任何拟建建(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100米。
第四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 在机场附近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八)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九)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
(一)凡是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建设项目,必须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求意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时,应要求其产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同时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必要资料。
第六条 凡在机场净空区以内的高大建筑物,高度超过机场净空标准,或已成为飞机起降的危险障碍的,均应设置飞行障碍标志。位于机场净空区域以外附近地区的高大建筑物,如已成为飞机起落航线飞行的危险障碍的,也应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一)飞行障碍标志分为灯光标志(红色,灯泡功率不小于100瓦)和彩色标准,以适应夜间飞行的需要;
(二)建筑物顶端的障碍灯应不少于两盏,以备一盏损坏时,另一盏能够代替。障碍灯应安装在突出和明显的地方,保证飞机驾驶员能从一切近进方向看见灯光;
(三)障碍灯应在自日落起至日出止和昼夜能见度不良时(如有雾、雨、雷、风沙等时)开放。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区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巡视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一次;机场内无障碍区的巡视检查,每日应当不少于一次。
巡视检查中发现新的障碍物或净空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将新障碍物的位置、高度等情况通报空中交管、规划等部门,并尽可能迅速予以拆除。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鸟类和其它动物的危害防范工作,并配置必要的驱鸟设备,制定机场鸟害防范方案。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驱赶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扰。
第九条 各单位或个人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必须严格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经机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报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否则,按违章建筑物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修建、种植或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它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