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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5:45:38  浏览:9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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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达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评价工作,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其主要职能:

1.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2.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3.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

4.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

5.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

6.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我市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四条 达州市经济委员会、达州市科学技术局、达州市财政局、达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达州市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从2007年起,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0日。

第六条 从2008年起,凡申请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必须在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中推荐。

第七条 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市重点优势企业、市科技型成长型企业、省名牌产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放宽)。

2.科技活动经费的筹集额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2%。

3.科技活动经费的支出额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2%。

4.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16%。

5.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企业产品销售利润的比例≥12%。

6.科技活动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人数的比例≥3%。

7.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市内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8.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9.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

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10.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

队伍结构合理,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11.技术中心组织体系比较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12.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13.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或技术部、研究所,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1.企业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2.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市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6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经委。

3.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依据初评结果,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初步名单。

5.市经委牵头组织专家进行综合答辩评审。

6.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现场核实情况及专家综合答辩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九条 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认定结果联合发文予以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认可予以授牌。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条 依据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5月30日前将评

价材料报县(市、区)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4)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2.数据初审。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6月15日前报市经委(一式6份)。

3.数据核查。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市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示。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任何一项不低于第二章第七条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一年整改期,暂停使用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1.连续三年销售收入未达到8000万元最低认定规模的;

2.连续三年新产品产值率低于16%的;



第四章 整改与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达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给予整改期(一年),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2.当年评价不合格;

3.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4.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5.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6.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五条 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整改与撤销的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市认定;已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委。

第二十条 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每年联合发文公布一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市政府将给予一次性经费奖励,并优先推荐列入省、市技术创新和科技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也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概况

1.企业名称,企业代码,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详细通讯地址,中心主任及电话,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2.职工总数,所属企业情况(按资产关系),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中心)建立时间,机构设置情况,专职从事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数;

3.企业主要产品及技术水平; 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4.近三年(含当年预计)主要经济指标(企业销售收入、利润、税收总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扣除及加计扣除数、新产品开发经费支出、新产品产值率)

二、现有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中心)状况

1.技术开发机构活动的主要领域及优势,近三年来取得的主要成果及水平;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人员编制数、技术素质状况、主要技术带头人概况、对科技人员主要的激励措施;

4.技术开发经费来源渠道及近两年支出构成情况;

5.主要技术开发手段、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及净值(万元);

6.近三年技术开发项目的主要来源、项目决策的程序或流程、项目开发或管理方式;

7.技术开发机构内部管理的主要制度或办法(仅提供制度或办法的名称)。

三、申请技术中心认定的理由

1.技术中心定位、作用与认识;

2.现有技术开发机构存在的问题;

3.行业技术发展或市场竞争对技术中心建设的影响评估;

4.其他

四、技术中心组建与运行方案

1.技术中心领导体制、组织机构与职责、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方案;

2.拟采取的激励机制或措施等;

3.技术中心主要的研究与开发方向、规划与近中期(3—5年)目标等;

4.主要研究与开发方式、主要合作伙伴等;

5.技术中心研发经费来源与保障措施;

6.其他

五、技术中心建设经费筹措与投资概算

1.技术中心主要建设内容与周期(含科研仪器设备投入、科研基建设施投入、人才队伍培训与软件引进,以及中心开展工作所需的其他硬件投入);

2.实施方案

3.资金筹措方案

六、其他需说明和补充的附件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2)。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申报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3.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名录(姓名、职称、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专家级别(享受国务院津贴、有突出贡献或省、市级技术带头人等));

4.专利证书,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定实验室、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重要技术成果或获奖情况。

5.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

6.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L107-1、L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7.企业成立技术中心的文件(原件)。

8.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解缴情况证明(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数据)。

七、县、市、区经委意见 (正式文件上报)





附件2: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一)市认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快报表

企业名称

邮政编码


企业地址

联系人


企业网址

联系人

职 务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指标序号
指标名称
单 位
L107

表代码
指标

数值

1
从业人员人数

L107-1-1


2
产品销售收入
千元
L107-1-6


3
产品销售利润
千元
L107-1-8


4
科技活动人员合计

L107-1-14


5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

L107-1-19


6
科技活动经费筹集额
千元
L107-1-20


7
其中来自政府部门资金
千元
L107-1-23


8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千元
L107-1-27


9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千元
L107-1-33


10
新产品销售收入
千元
L107-1-49


11
新产品销售利润
千元
L107-1-51


12
全部科技项目数

L107-1-52


13
其中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数

L107-1-54


14
专利申请数

L107-1-60


15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

L107-1-61


16
发明专利授权数




17
技术中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8
其中具有博士学位(含在站博士后)人数




19
与大学研究所合办开发机构数




20
设在海外的开发机构数






(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补充数据表

企业

名称


指标

序号
指 标 名 称
单位
指标数值

1
研究与试验发展设备原值
万元


2
产学研合作的研发项目数



3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研发项目数



4
聘请国外技术专家一个月以上的数量



5
技术中心人员国内外培训费
万元


6
技术中心人员参加一个月以上培训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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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川府发[2003]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第1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七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结合全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政务督办工作。
  第三条 政务督办工作是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实施管理的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方法。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政务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政务督办工作责任制,确保政务督办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政府办公厅(室)和政府部门办公室作为协助政府和部门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担负着督促检查、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和各项工作落实的任务。政府办公厅(室)应由秘书长、部门办公室应由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政务督办工作,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承办政务督办工作,赋予必要的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省政府督办室是承担省政府综合政务督办工作职能的机构,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做好政务督办工作,负有指导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政务督办工作的职责,与市、州政府和各部门政务督办机构组成全省政务督办工作体系,确保全省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有效运行。
  第六条 政务督办范围。
  (一)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政府全体会、常务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上级、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
  (四)人大、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议案、批评、建议和意见、提案的办理落实;
  (五)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 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围绕每一时期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积极地开展政务督促检查,对上级、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领导关注的重大事项跟踪督办。
  (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实施情况,及时掌握和反映影响决策落实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认真办理,及时落实。对于上级、本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必须抓紧办理,按交办事项的要求报告办理结果。在要求时限内不能办结的,要按时报送办理进度情况。
  (四)加强领导,严格考核。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督办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逐级考核,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省政府督办室按本规则的要求,对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完成省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政务督办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立项。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报请领导批准督办的事项和领导机关、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督办事项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政务督办事项应按问题分解立项。按政务督办项目内容提要、编号、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交办时间、办结时限等项目登记立项。
  (二)交办。已立项的政务督办事项以《政务督办通知》的形式交有关市、州或部门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政务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地办理。办结时间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凡在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
  (四)反馈。政务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按一事一报的要求,文字简洁、准确地向交办机关写出《政务督办报告》。
  (五)催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在要求的时限内未能反馈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交办单位应及时催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必要时,可派人深入实地,了解和掌握办理落实情况。
  (六)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年终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九条 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逐级负责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领导,确定领导分管。政务督办事项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落实。
  (二)请示报告制度。督办事项的提出、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结果的反馈,既要发挥督办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也必须坚持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督办过程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按照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三)通报制度。省政府督办室对各地、各部门完成省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情况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政府决策和交办事项贯彻、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直至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办事项,要严守秘密;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办事项,一定要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五)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办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网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政务督办信息上网运行管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机构承办督办事项形成的各类信息,在安全保密前提下,应按要求及时输入四川省政府资源网专业栏目内,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政务督办工作效率。
  第十条 政务督办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政治坚定。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作风严谨。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严谨细致、深入实际、踏实认真,勤政廉洁,严于律己,不断探索和改进工作方法,正确理解、传达领导的决策和意图,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
  (三)工作务实。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主动、务实、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督办室负责解释。

人事部、司法部关于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司法部


人事部、司法部关于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3日人发[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劳动教养场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对于实现中央提出的建设高素质政法干部队伍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监狱、劳教系统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进行。通过实行公务员制度,在监狱、劳教系统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与有关法律法规相配套、充满活力的人事管理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队伍,以促进监狱、劳教工作的稳定和发展。
  二、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要严格控制实施范围,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必须是在监狱、劳教系统执法岗位上工作并授予了警衔的人民警察,其他人员不得列入实行公务员制度范围。
  三、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应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按照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 件和所任职务的任职条 件,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确定行政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时,要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不得突破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限额。在过渡时,要按规定搞好轮岗和任职回避。对有条 件的单位、要积极推行竞争上岗,择优选拔。
  四、监狱、劳教系统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过渡时应按规定确定行政职务和工资待遇,不再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工资奖金。
  五、这次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施公务员制度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和司法厅(局)共同负责组织。各地人事、司法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报人事部、司法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六、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人事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在实施过程中要先搞试点,摸索经验,逐步推开,还要注意及时与地方编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对可能遇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及时请示汇报,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实施工作顺利完成。
  过渡工作要抓紧实施,保证质量。过渡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总结,并将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情况分别报人事部和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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