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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30:50  浏览:8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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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开具货运发票问题
  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二、 关于货运发票填开内容有关问题
  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三、 关于货运发票作废有关问题
  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票软件和代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上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
  (1)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
  (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
  (3)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
  四、 关于开具货运发票红字票有关问题
  (一) 受票方取得货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二)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受票方尚未记账、货运发票全部联次可以收回的,应对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后,再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方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开票方应在领购新货运发票时将剪口后的货运发票全部联次交税务机关查验并留存。
   (三)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受票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1)。受票方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申请单》,受票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申请单》。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受票方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受票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送交承运方留存;第三联由受票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开票方凭承运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红字货运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承运方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方即为承运方。
  开票方为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应于报送税控盘(或传输盘)数据时将《通知单》一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税控盘(或传输盘)中开具红字货运发票情况与《通知单》进行审核、比对;比对不符的,不允许其开具红字货运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应将《通知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五、 关于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税款退库问题
  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涉及多缴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批应当办理退库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纳税人从其开户银行账户转账缴税的,将税款退至纳税人缴税的开户银行账户;个人现金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 货运发票开具和保存有关要求问题
  为提高货运发票的扫描识别率,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在开具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2006〕67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保证发票字迹清晰、打印完整,不得压线和错位。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时,不再加盖开票人专章。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八)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
   2.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NO.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是否为

受票方

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是否为受票方



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



开具

红字

货运

发票

内容
货物

名称
数量
运价
里程
金额
其他费用小计
合计金额
代开单位及代码
扣缴税额、

税率



































合计
———
——
——







申请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理由






















        受票方(即申请方,下同)申明:我单位提供的《申请单》内容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受票方经办人: 受票方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受票方留存;第二联,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

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NO.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是否为

受票方

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是否为受票方



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



开具

红字

货运

发票

内容
货物

名称
数量
运价
里程
金额
其他费用小计
合计金额
代开单位及代码
扣缴税额、

税率



































合计
———
——
——







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理由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同意开具□ 不同意开具□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印章):


 注:1.本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受票方送交承运方留存;第三联,受票方留存。

 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3.承运方应持本票到开票方开具红字货运发票,开票方在开具红字货运发票后交主管税务机关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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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研究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新药研究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创新药物研究,加速医药工业发展,为防病治病提供新的品种,设立国家医药管理局新药研究基金。
第二条 新药基金用于资助创新药物研究,包括从化学合成或天然产物所得的新化合物并有可能开发成为新药者。
第三条 新药基金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管理。项目的确立,实行“领导与专家相结合”的原则,聘请专家参加评审,择优支持。
第四条 基金面向全国。凡国内从事新药研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而又缺乏经费的研究项目,可按规定提出申请。
第五条 本基金按技术合同法管理。依据资助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实行有偿资助,以补充和扩大基金。

第二章 项目选择条件
第六条 新药研究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应是国内外未曾公开发表的新化学物质。
2.新化合物必须具有某种生理活性,其药效学试验必须充分证明较目前同类药物有明显优点或特点。
3.新化合物必须显示较高的安全性,其初步毒性(急性毒性试验)较同类药物为低或相当。其致突变(Ames试验)结果为阴性者。
4.已知化合物发现新的药理活性者择优支持。资助项目数不超过总项目数的20%。
5.工作已有一定积累或基础,申请单位及项目组成员具有较强研究能力,具备基本工作条件,可望三、五年内取得预期成果。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按规定内容和格式填写“国家医药管理局新药研究基金申请表”,经本单位领导和学术组织审查筛选,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一式六份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每年受理截止时间为五月底。
第八条 每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同时申请项目不得多于两项。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所申请项目研究的工作者。
第九条 新药基金项目在聘请同行专家评议基础上,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组由全国有关单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成员每年根据申报项目的类别选聘,基金项目由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获准的项目起止年限以下一年一月算起。参照我国技术合同法订立合同(合同格式另订)。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应列入承担单位的科研计划。承担单位对课题任务的完成负责,并保证课题负责人和成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新药研究涉及多种学科。鼓励协作研究,协作者(单位)所需的研究经费,从申请单位获准的经费总额中划拨经费的使用以及与协作单位双方承担义务和成果分享问题由双方相应的合同确定。
第十三条 获准资助研究项目的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由该单位财务部门实行单独记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单位可提取小于5%的管理经费。接收资助项目,每年要上报完成情况,项目完成不好,或实践证明由于选题不当等原因,确应停止研究的项目,经合同双方研究后停止下一年度拨款。
第十四条 受资助期间,无故终止研究,应退还余款。若因失职造成者,应由申报单位负担风险赔偿费。若发现项目有异议时,资助方有权暂停资助直至问题澄清为止。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于当年开始,每年6月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2月前提出书面报告,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的成绩,经费使用及下年度工作计划。为加强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研究质量,进度和经费的合理使用,资助方有权了解资助项目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观察试验,查阅记录并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资助课题工作全部结束后,必须进行总结,写出论文,鉴定(或评议),编报经费开支总决算,将有关资料报国家医药管理局。有关技术资料将予以保密。

第五章 成果和奖励
第十七条 新药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如有可能投入生产开发为新产品者,应不公开发表以保护权益。如属于可以发表的内容,也需与资助单位协商,在确保专利权益前提下发表,并在文后注明本基金资助。
第十八条 利用本基金资助完成的研究成果开发为商品并有经济效益时(包括专利转让),接受资助单位应偿还资助总额的保值金外,应对新药基金给予大力支持。具体金额可在新药批准临床后双方商定的给甲方用以补充新药基金,以扩大资助能力。
第十九条 创新药物的研究成果,参加国家医药管理局的局级评奖,其中优秀成果将推荐申请国家级奖励。
第二十条 新药研究成果,由乙方申请专利,按专利法奖励发明人员。国家医药管理局可协助安排推广和使用。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二十一条 为加速新药的开发,鼓励和支持必要的国际合作。新药基金资助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批后可与国外进行合作研究。国外研究费用应争取国外合作单位资助。

第七章 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参加管理与评审的工作人员有义务严守保密规定,不抄写,引用,外传申请项目的技术内容与新药化学结构式。违者将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承担责任。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白山政发[1997]39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白山市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现将《白山市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98年浑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森林防火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白山市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制度 (1997年6月) 根据《森林法》、《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令法规,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组织领导制度(一)各级地方行政组织、林区厂矿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森林防火领导机构。(二)乡以上森林防火组织要设编设人,组成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森林防火的组织、监督、检查、指导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三)森林防火工作必须坚持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当地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四)各级森林防火组织的第一责任者每年都要与其上一级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五)乡镇党政领导、县以上地方政府的五大班子、林场以上(含林场)林业企业的党政工青妇领导都要划定明确的防火责任区,并在责任区的显著位置设立醒目的责任区标准牌。(六)各级领导、尤其是责任区包保领导,必须做到“四亲自”,即:深入实际,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亲自总结森林防火工作,落实防范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七)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必须认真抓好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领导宣传责任制,发动新闻、教育等有关各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法令法规,提高全民森防意识。(八)各级森林防火组织的领导和专业人员在依法进行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或查处时,必须佩戴能证明身份的标志牌。二、野外火源管理制度(一)白山林区森林防火期:春季为3月1日至6月 15 日,秋季为9月1日至11月30日,戒严期为4月20日至5 月31日,9月25日蛭 10月31日。具体执行时以省政府的规定为准。(二)森林防火期,必须按《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野外吸类和村屯、林场室外吸烟;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禁止使用火把和野外生火取暖、野炊以及其他非生产用火;禁止汽车、火车司乘人员和乘客向车外丢弃烟头。(三)森林防火期,确需生产用火 ,须由用火单位提前向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提出申请。用火申请应写明用火地点、经纬度、目的、面积、时间、边界四至、现场指挥领导、扑火队人员等。批准用火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派员进行实地踏查,确认申报合理,安全无误后,方可履行批准手续,指派专人监督实施,同时报告一级机关并通报周边联防单位。进入戒严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四)设在森区的石灰窑、焦炭窑、木炭窑、森林复合经营、国(森)铁路维修、公路、电力建设等单位的生产、生活用火都必须由生产、施工单位提交用火申请,经当地县级森林防火部门审核,落实专管人员、防火措施,签订防火合同,设立宣传设施,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森林防火戒严期,焦炭窑、木炭窑,都必须在当地森防部门的监督下熄火停产。(五)各风景名胜区、森林旅游区、寺庙和烈士陵园,严禁野炊、室外吸烟和在室外进行焚烧祭祀活动。(六)部队、民兵组织、公检法司等单位,森林防火期内需进行实弹射击、爆破训练的,经县级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七)对重点林区和省、市级重点火险区,须由当地县级政府或林业企业按期发布封山命令或通告,落实管护、扑救措施,并在显要位置设立封山标志。(八)森林防火期,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必须加强领导,加大防范措施,强化查处力度,依法治火,严格控制野外火源。三、巡护和搜山制度(一)各级森林防火组织要根据森林防火的季节性特点规律、火险程度和野外火源情况,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适时进行巡护和搜山。(二)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经营单位的专、兼职拟林员,必须落实岗位责任,划定责任区,加强对森林的巡护,严控野外火源,及时报告火情,协县查处火灾案件。(三)在森林防火关键时期,重要节(假)日,各级政府和林业企业领导挂帅,抽调人员和车辆,加大巡护检查密度,重点部位要死看死守。(四)在林副产品生产活动频繁期和高火险时段,要适时组织有林业公检法、武装基干民兵、森林防火专业人员组成搜山队,清山、清沟、清河。严格清除无证入山人员,及时清除林内火险隐患。四、入山检查制度(一)森林防火期,凡进入、通行林区的人员、车辆,必须做到人有入山证、车有通行证并悬挂防火旗。(二)进入林区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人员,必须持居住地乡镇级单位开具的介绍们和本人身份证,必须持地林业部门办理入山证,签订防火合同,接受防火教育,划定活动区域后方可入山。林区所在地居民进入林区,须以村(屯)、班(组)、居委会为单位,统一办理个人入山手续,并负责搞好防火教育和管理。(三)进入林区从事旅游、祭扫烈士陵园、拜谒寺(庙)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办理入山手续。属集体行为的,在办理入山证的同时,将防火责任落实给带队领导者。(四)各级森林防火组织经县经上政府批准后,可在林区设立常年或季节性防火检查站,防火紧张期应在林区道口设立临时检查哨。防火检查站(哨)执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做到文明执勤。(五)森林防火检查站(哨)的工作人员,依照法规,有权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有权扣留不准携带的火种,有权制止无证进入林区。对扣留的火种,有权罅无证进入林区。对扣留的火种,要建立登记和出山返还制度。对不服从检查或手续不完备强行入山者,要严格按照法令法规予以适当处罚。五、联防协作制度(一)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必须认真落实以区域联防、十户联防为主体的联防协作制度。各联防组织要积极贯彻森林防火法令法规和上级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本边辖区和联防区的森林防火工作。(二)区域联防,实行县际、乡镇(林场)际、村际联防组织形式。村际联防工作应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监督、检查、指导下,由行政区内的国有或集体林场实施村际联防组织的落实和各项森林防火工作,没有林场的地方,由乡镇政府直接组织实施。(三)十户联防,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组建林区居民十户联防组织。同时,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各联防单位自愿商定十户联防责任区,承担十户联防组织建立、到户宣传、防火检查等工作任务。偏远户、分散户应由施业区单位负责。(四)各级区域联防组织都要每年确定一个牵头单位,负责防防工作组织,协调工作。在每秀防火期中,要根据实际及时召开联防会议,研究联防工作,解决存在问题,促进互联互防。(五)各级区域联防组织都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属横向防防关系的,要签订联防合同;纵向联防关系的,要签订联防责任书。十户联防成员要签订联防公约并自觉遵守防火期规定,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六)要加强联防内业建设,达到村有十户联防示意图,乡镇(林场)有十户联防分布图,县级单位有区域联防、十户联防责任区图。(七)各级区域联防单位都必须加强毗领交界处的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一旦发生山火,不论是谁的区域,都要积极组织扑救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向上级报告火情。六、了望工作制度(一)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地面火情监测设施的建设工作,加强以了望台为主体的火情监测系统,消灭盲区,实现交叉测报。(二)所有的地面火情监测台(哨),都必须配备望远镜、罗盘仪(或定位板)、地形图(或定位图)、有(无)级通讯设备,发(蓄)电设备。(三)了望台(哨)必须选配身体健康,责任感强,熟悉情况并具备一定业务水平的人员提任了望员。(四)森林防火期,了望员必须按时登台了望,严格值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不得从事与了望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生火情或高火险天气,要延长观察了望时间,必要时要昼夜了望。(五)发现火情后,了望 员要准确判定起火地点、林相、火势情况,记准时间,及时报告。如因通讯设备发生故障,要采取应急措施,迅速传递火情,不得延误。发现邻台观察区有火情,亦应及时上报。(六)了望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无线电通规通纪,按规定的频率、时间和联防对象进行联络,不准干扰他人通讯或与无关的电台通话。(七)防火期内,所有的了望设施设备均由了望员保管使用。防火期后,了望台权属单位要统一管好了望设备,并在防火期前组织人员搞好了望设施设备检修。七、无线电台管理制度 (一)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实行分级网络化管理。一级网 为省与市级单位;二级网为市与县级单位;三级网为县级单位与乡镇(林场)和了望台;四级网为乡镇(林场)与了望台、村屯、护林员、检查站。(二)各级无线电通讯网络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购置许可、登记、使用手续,并按核定的频谱进行无线通讯。(三)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值机员两人以上。无线通讯人员,必须按照选用机要人员的条件进行严格选配。(四)无线通讯基地台必须有专门机房,具备防盗、防火、保洁条件、配备充(发)电和稳压安全监测设备。无线通讯中转台应设在有电源保障,有人值守,有安全机房的地方。(五)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必须抓好无线电台的维修、保管工作。每季防火期结束时,要将无线通讯设备全部收回,进行全面的维修并统一封存。确需报废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履行报废手续。(六)森林防火无线通讯管理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专职使用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通规通纪,严格专机专人使用保管制度,严格保密工作制度。(七)森林防火无线电台设置使用单位和人员,要自觉服从上一级电台的指挥,及时传递火情信息,遵守通播时间,忠于职守,及时排除故障,保持通讯畅通。八、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一)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讯设备、灭火机具、了望设施、宣传设施、维修工具等,均属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二)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必须单独立帐,按单位和使用人员落实管理、使用责任,并严格执行谁损坏,谁维修,谁丢失,谁包赔的制度。(三)森林防火设备的购、保管、使用,必须实行帐、物分开的原则,即设立专库、专人管帐,专人管物。(四)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必须由县级单位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施所在单位负责施工、管理、使用和维修。(五)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报废、移址、调拨时,必须经县级主管单位和计财部门共同批准,并报上一级备案。(六)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属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或转借。(七)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和落实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及时维修,及时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提高设施设备完好率,确保森林火灾综合预防和扑救的需要。九、森林防火值班调度制度(一)在森林防火期(三、四、五、六、九、十、十一月),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和林区乡镇林场要昼夜设人值班值宿,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戒业期必须有领导带班值宿。(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记好调度记事和火情记录,全面地传达贯彻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对森林防火工作或指挥扑火工作的指示和意见。(三)遵守汇报制度,搞好防火动态高度,实事求是汇总或编写汇报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进行汇报,发生火情必须立即逐级向上汇报。(四)按照上级规定,必须每半月进行一次工作情况汇报,内容包括:上段工作总结,下半月气象趋势,将要进行的工作重点。遇到临时要求或出现典例情况,要随时进行向上报告。(五)对联防地区发现的火情,要及时通告有关联防单位,共同组织扑救 。(六)值班调度人员违反本制度,要逐级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十、定期分析汇报森林火险趋势制度(一)各级森林防火必须设立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森林火险趋势测报管理和资料收集、报告工作。(二)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必须协调地方气象台(站)和森林气象站,充分发挥其预测预报职能,准确预报十十四小时天气情况和火险等级,及时做出一周、半月天气趋势预测预报。(三)森林防火期,设有森林气象站的单位,要主动与地方气象台(站)取得联系,互为补充,实行交叉测报。(四)在森林防火戒严期或紧张阶段,对气象部门测报的大风、高温、高火险天气,要及时向总指挥、副总指挥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五)县级森林防火机构接到天气和火险等级预报后,要通过无线(有线)通讯设备,每日向乡镇(林场)通报一次。乡镇(林场)接到通报后,要及时更换火险等级旗,落实各种预防森林火灾措施。市级森林防火办公室每月两次向省森防办汇报下段天气趋势和火险等级。十一、森林火灾报告制度(一)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立即报告,并积极组织和参加扑救。各级森林防火组织接到火情报告后,除迅速协调组织扑救工作外,应按报告程序及时向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二)火情发生后,要在当日20时之前向上级部门具体汇报火熔炉结果或扑救工作完成情况,不得迟报、谎报和隐瞒不报。(三)报告森林火灾时,要报告发现时间、起火地点。有条件的要报出地理座标,做到准确无误。(四)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要随时报告火场气象情况,火势消长态势,扑救进展情况。指挥部门要根据火场报告及时调整作战方案。(五)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在森林火灾发生后,要迅速组织力量侦破火案,三日内将火灾报表、火场勘察图报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十二、森林火灾处理制度(一)凡发生森林火灾,都要按照行政(施业)区,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直接处理。 1、火场跨越县、局行政界的; 2、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严重的; 3、省、市级重点火险区发生森林火灾的; 4、需要市支援扑救的; 5、卫星或航站发现的火情; 6、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需要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的;(二)处理程序 1、各级森林防火组织接到火情报告后,值班员应立即向领导报告。 2、森林防火单位的值班员要根据本级领导或上级部门指示,立即向有关部门和火灾发生地及周边单位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实施紧急处置方案。 3、迅速召开由有关人员参加的紧急会议,根据火场报来的多项因子,按照防火预案,研究提出处置方案,经总指挥批准后,由副总指挥组织实施。 4、各级扑火组织必须按照组织、人员、运输机械、灭火机具、通讯设备、后勤保障“六落实”的要求,全力做好扑火准备和待命值班工作。一旦接到扑火命令,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立即投入扑救。 5、森林火灾扑救战斗展开以后,总指挥、副总指挥要亲赴或委派其他成员赴火场,组成前线指挥部,协调、督查、指挥扑火救灾,同时做好通讯、气象保障、人力物力增援等项工作。 6、森林火灾扑灭后,必须留足人员清理余火,防止死灰复燃。同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核查火场损失,提出调查报告,追查肇事者和责任者,将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结果报上级部门。十三、文秘、档案管理制度(一)文书档案工作是维护学和国家历史的真实面目的重要事业,必须加强对文秘档案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二)必须建立健全档案机构,严格落实档案员岗位责任制,认真负责地管理好办公室的文书档案。(三)文秘、档案员接到来文后,必须认真登记发文号、收文号,填好传阅单,送交领导批转,经有关人员传阅签字后,收回归档。对本级发文,要在领导签批后,搞好发文登记,填写文号,付印发出,底稿和三份文件归档。(四)文书档案实行分类保管,突出重点,按永久、长期、短期分别管理。(五)档案到实行专人管理,档案员对档案库房有防盗、防鼠、防火、防光、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以及保密和提供利用的全部责任。(六)乡镇(林场)以上森林防火单位,必须按照本制度第五条有关“八防”的要求,配置档案管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十四、统计报表工作制度(一)严格执行《统计法》和上级规定的报表制度及要求,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内部原始记录、报表,进行统一管理使用。(二)严格按照国家、上级规定的填报范围、项目、方法、口径、表式及报送时间,准确、及时上报。(三)统计员必须及时、准确、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整理和分析统计资料,全面完成本级和上级机关布置的统计任务。(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的统计报表须由统计(调度员)填写清楚后,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否则无效。(五)加强统计资料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实行短期、长期、永久归档保存。向外部提供资料必须经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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