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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张小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5:07:17  浏览:94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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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中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油罐车驾驶员冯某等人,伙同押运员,多次利用驾驶油罐车将油品运输到加油站的过程中,私自将油罐车油罐阀门铅封打开,实施盗窃。每运输一次便从油罐车罐内盗窃50-100升汽、柴油倒卖,到案发为止,通过公安机关查证,冯仁涛等人均实施盗窃60余次,涉案金额2万余元。
二、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在批捕和审判阶段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均出现较大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认为驾驶员在驾驶油罐车运输油品的过程就有对油罐车及车内油品有保管的职责,冯某等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盗窃,因而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因为油罐为刑法上的“封缄物”,封缄的含义就是排除他人对该物的占有,因而构成盗窃罪。
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冯仁涛等人批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对冯仁涛等人做出了判决。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在本案中,油罐为刑法上的“封缄物”,“封缄”这一特征应作为区别本案是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关键
占有封缄物并不当然占有其内容物。所谓封缄物,一般认为是指那些被装在密闭的容器中,外表盖有封印或者有其他防护措施的物,典型的封缄物如加锁的手提箱、贴有封条的集装箱、密封的邮包等。委托人将封缄物交由受托人保管,受托人占有封缄物的同时是否当然地占有封缄物内的财物?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封缄物整体应由受托人占有,但是对其内容物即封缄物内的财物,依一般之社会观念,除非经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受托人不能拆封也不能打开,根本无支配和处分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受托人只是委托人支配这部分财物的工具,委托人对封缄物的内容物仍然保留占有。
委托人封缄这一意思的表示行为已经阻断了受托人对财务支配的可能性,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即受托人没有对该封缄的内容物有合法占有、支配、控制的权利,因此行为人只对封缄物外部整体具有占有控制的权利。同时我国《刑法》也有类似关于封缄物的规定:《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行为就是排除他人对财务的支配关系从而建立一个新的支配关系的一个过程,因此油管车驾驶员对封缄油罐内的油料的窃取排出了委托人对内容物的支配关系,而非法占为己有则建立了一个新的财物支配关系,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如果受托人非法占有封缄物的整体,就构成侵占罪;如果只是抽取封缄物的内容物而将封缄物返还给委托人,则构成盗窃罪。
2、就本案而言,油罐车属于刑法上的“封缄物”
通过调查发现,油罐车在每次装完油后都由油库发油员现场给油罐车阀门打上塑封,而且只能到了加油站后由加油站工作人员才能打开铅封,油罐车驾驶员、押运员无任何权利打开铅封,这也是中石油所必须要求的工作程序。从中石油这种管理方式发现(打封条、配备押运员),油罐车为密闭状态,是封缄物,是不允许其他人打开的,这也向外表明了不能对油料私自占有的主观。因此,油罐车属于刑法上的“封缄物”。
3、本案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根据调查,中石油在油料运送过程中每台油罐车是配备两名人员,即一名驾驶员,一名押运员,因此押运员的职责是在整个运送过程中保证油料的安全(防止被盗,对驾驶员也有监督作用),驾驶员的职责是安全将油料送到各加油站。虽然驾驶员也有一定保证油料安全的职责,但是从油罐车人员的配备、在油库装油时由押运员负责核对各项数据等客观事实上分析,驾驶员主要的职责就是安全开车驾驶,而押运员的职责则是保证油料的安全,即负有主要保管责任。因此驾驶员主要利用的是开车能接触到油料的工作便利。
4、从社会效果上看
作为执法者,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也应该兼顾社会效果。通过笔者对该案、该群体的深入调查发现,无论在重庆还是在全国其它省市,只要有油库,有油料配送的地方,这种偷盗油犯罪就十分突出,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链,盗、收、买。同时驾驶员也知道偷盗油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犯罪较盗窃难,受刑法处罚较盗窃轻,公安机关无法处理,犯罪成本低,所以这种犯罪屡禁不止,给国有资产造成较大流失。
其次,油贩子收油后将所收汽柴油存放于居民区对外销售,极易发生爆炸,全国各地也相继出现非法存储销售汽柴油发生爆炸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笔者在办案中也多次查获非法存储销售汽、柴油的窝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冯某案件中,便在一居民区查获非法从驾驶员出收购的汽柴油5吨左右,准备对外销售),但无更有利的打击手段,导致这种现象仍然较多存在。
因此,笔者认为,该案应构成盗窃罪。

作者:张小军
单位: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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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容环〔2006〕107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废管处: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沪府法备案(2006)第47号)意见,现决定将《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沪容环(2006)2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的“从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内容删除。该条款规范修改调整为:“负责餐厨垃圾收运的从业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穿着统一识别服;收运设施应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做到文明操作,规范收运。”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上海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

  为了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管理,规范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行为,根据《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自行收运,是指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自己负责将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到规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厂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市废弃物管理处实施;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自行收运的条件

  具备下列规定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以负责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厨垃圾: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餐厨垃圾日产量达2吨以上,且每日就餐人数超过5000人(次);

  (三)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运车辆和设备;

  (四)已落实餐厨垃圾处置厂(场),且该处置厂(场)经市市容环卫部门审批设立。

  第五条自行收运的备案

  实行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应当在首次收运前持下列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进行备案:

  (一)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收运车辆和设备有关产权或者使用权等证明材料(车辆、设备为本单位所有的,提供产权证明;车辆、设备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和付费证明);

  (四)车辆行驶证;

  (五)与餐厨垃圾处置厂(场)签订的处置协议。

  对跨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在首次收运前向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区经营连锁企业备案的资料报送

  对跨区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备案后,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之日起十日内将备案单位的相关资料报市废弃物管理处,由其转送相关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并进行统一公告。

  第七条自行收运的产生申报

  餐厨垃圾自行收运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餐厨垃圾产生申报手续。

  第八条收运设施要求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要求配置收运车辆和设备:

  (一)收运车辆必须为机动车辆,且为自装卸式或全密闭的箱式卡车,车辆的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

  (二)收运车辆车厢外部应当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具体表述为“XXX单位厨余垃圾收运车”或者“XXX单位废弃食用油脂收运车”;

  (三)收运车辆应安装与处置厂计量系统相适应的IC卡识别设施。

  自行收运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自行设置中转站等转运场所或设施的,应符合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中转站(设施)的规定。

  第九条收集规范要求

  实行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要求做好餐厨垃圾的收集工作:

  (一)实行垃圾分类投放,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储存于不同收集容器中;厨余垃圾与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开收集,实行单独收集;

  (二)按照餐厨垃圾的日产生量设置收集容器,收集容积的规格按照60升、120升、240升系列配置;收集容器必须配盖,实行密闭收集;

  (三)定时清洗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的整洁、卫生,做到容器外表无污渍和油渍;加强收集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修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定时清扫收集容器存放地点,保持周围整洁卫生;

  (四)收集容器上必须标明规范的收集标识,按照垃圾的不同类别,分别标明“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容器”字样。

  第十条运输规范要求

  实行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要求做好餐厨垃圾的运输工作:

  (一)应当根据餐厨垃圾的产生量,配置相应的收运车辆和设备;其中,厨余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废弃食用油脂可按照产生量确定运输时间和频率。

  (二)厨余垃圾与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类运输,不得混合收运;

  (三)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无明显污点、污痕、油迹、油渍;

  (四)收运车辆必须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理和通报机制,对突发泄漏的餐厨垃圾,应当及时清除干净。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规定

  负责餐厨垃圾收运的从业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识,穿着统一识别服;收运设施应设置统一的餐厨垃圾标识;做到文明操作,规范收运。

  餐厨垃圾收运标识由市废弃物管理处统一发放。

  第十二条台帐要求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统计台帐,准确、详实地记录餐厨垃圾的收运情况,台帐格式应符合市容环卫管理的规定要求。

  台帐记录应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所在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跨区域自行收运的,台帐记录报公司总部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处置管理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规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运至被许可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自行收运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处置去向。

  实施自行收运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支付餐厨垃圾末端处置费用。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市、区(县)两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餐厨垃圾自行收运单位的日常运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自行收运单位诚信监管档案,对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诚信监管档案的内容将作为对餐厨垃圾自行收运单位的管理依据。

  对跨区域范围内实施餐厨垃圾自行收运的单位,由市废弃物管理处协同相关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二○○六年三月二十日起开始实施。


谱尼测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栾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3051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10253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权利人应通过采取建立宣传、论文发表审查制度,工业展览审查制度,参观访问团接待制度,门卫保安、电子报警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体系,以及建立废品、办公及工业垃圾的处理制度等手段,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严密的反泄密机制。

三、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22日,原告谱尼测试中心与被告栾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和《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劳动合同书》中约定栾某担任谱尼测试中心的销售工程师职务,合同期限自2005年11月22日起至2006年11月22日止。劳动合同的第十六、十七条还约定:“乙方(栾某)在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谱尼测试中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在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必须按照约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非法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则约定:“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乙方在聘期间了解到的或乙方开发出来的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所有信息。”
在谱尼测试中心工作期间,栾某因工作需要,接触到谱尼测试中心的客户目录、文档等信息。2006年10月24日,谱尼测试中心通知栾某办理离职手续,栾某于同日办完离职手续离开谱尼测试中心。后栾某进入被告理化测试中心工作。
2006年12月13日,谱尼测试中心发现栾某与属于其客户目录中的客户还有联系,并认为栾某在利用在其处获取的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以栾某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栾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查明,谱尼测试中心委托公证人员对以下事实进行了公证:2006年12月28日,谱尼测试中心委托代理人田某与理化测试中心进行电话联系,要求找栾某洽谈业务,其前台表示栾某不在公司,相关检测业务由栾某负责。2006年12月29日,谱尼测试中心委托代理人林某、郎某来到理化测试中心,向该中心工作人员索取了《委托检验协议书》一份(共三联)。2006年12月30日,谱尼测试中心委托代理人林某使用公证处电脑上网,登录企业邮局系统中谱尼测试客服a的邮箱,找到并打开于2006年12月30日由wangxq@goertek.com发送过来的邮件,其内容为案外人王某转发给谱尼测试中心工作人员许某的邮件,记载了栾某使用luanjw@beijingtest.com发送的邮件,表示希望与该客户在相关检测等方面继续合作和交流,所使用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为理化测试中心所有。本案审理过程中,栾某对公证的电话录音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表示其不是通话人,故与其无关。栾某对公证取得的《委托检验协议书》过程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亦表示与其无关。栾某对公证的电子邮件真实性有异议,表示该邮件并非其发送,且发件邮箱地址并非其所有。
另查,谱尼测试中心在诉讼中提交了该中心制作的《委托检测协议书》、《ROHS测试报价》、《ROHS测试申请表》、《ROHS检测流程》,主张上述文件为该中心的商业秘密,栾某离职后将上述文件信息用于新单位工作中。在一审审理中,栾某称上述文件均已由谱尼测试中心在网上公开,对此,谱尼测试中心未予否认,但提出上述文件无法下载。
 
四、法院审理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应指有关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获得。就本案来说,双方均认可委托检测协议书、检测流程、报价表由谱尼测试中心自行在互联网上公开,故上述内容均不构成商业秘密。另外,谱尼测试中心主张栾某将上述文件用于理化测试中心的业务,但其提供的带有上述内容的电子邮件与该中心申请公证机关保全的电子邮件内容不相符,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邮件发送地址属于栾某所有,现栾某否认上述邮件系其所发,故对谱尼测试中心相关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谱尼测试中心主张理化测试中心的部分客户与其客户相同,并提交了部分检测报告以证明理化测试中心侵犯了其客户名单。但上述检测报告仅能证明相关单位曾与谱尼测试中心有业务往来,并不能证明谱尼测试中心掌握了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如交易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等内容,亦不能证明该中心付出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劳力与客户之间存在着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故法院认为,上述名单不属于谱尼测试中心的商业秘密,对谱尼测试中心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谱尼测试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谱尼测试中心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使用了上诉人用于经营管理流程的技术性文档、客户目录,这些信息为一般人和本单位非相关岗位人员所不能知晓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案件涉及的电子文件地址传播途径已经清晰证明了邮件发自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否认应当提供相反证据。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栾某则同意一审判决。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上诉人谱尼测试中心主张《委托检测协议书》、《ROHS测试报价》、《ROHS测试申请表》、《ROHS检测流程》以及客户名单是其商业秘密并要求予以保护,但其未举证证明该些文件已有具体的保密措施且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其流程表格、报价等信息已在互联网上公开,故其主张的上述流程表格、报价等技术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律构成要件,不是商业秘密,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上诉人主张保护其相关的客户名单,但其既不能证明该客户名单具有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亦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具体的使用行为,故该主张亦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谱尼测试中心主张《委托检测协议书》、《ROHS测试报价》、《ROHS测试申请表》、《ROHS检测流程》等流程表格、报价等信息是其商业秘密,但却因上述信息已在互联网上公开,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件而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与本案中的谱尼测试中心一样,很多商业秘密权利人因自己的保密措施不当,总是在无意间就泄露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导致重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如何建立起企业内部的反泄密机制,防止商业秘密的外泄呢?
(一)建立宣传、论文发表审查制度。
企业经常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宣传、推广活动,而企业的员工为获得业界的肯定也经常会以公开演讲,发表论文、著述等形式将自己的研究成果向外界展示。在这些活动的过程中,就极有可能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而处于同领域的竞争对手更是会时刻关注着企业的这些活动。因此,企业须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告知其在发表专业性论文、著述及进行公开演讲时应注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帮助员工树立起保密意识,并进行适当的监督及控制。在企业开展有关的产品、技术交流会、发布会时,更应注意对宣传内容的审查,防止在活动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外泄。
(二)建立工业展览审查制度。
企业为宣传产品、寻找新客户,经常会在参加工业展览、产品交易会等活动时使出全部的宣传手段向顾客推销自己的产品。而在这些展览活动中,也极易在渲染自己产品的优质、高效时将产品技术的原理泄露了出去。针对这一问题,企业应注意对参展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工作,并对整个宣传的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以防止泄密的发生。
(三)建立参观访问团接待制度。
经常会有客户、合作方等外来人员进入企业参观,在此过程中,一不留意就会被心怀不轨的人员知悉了企业的商业秘密。针对此,企业应制定对外参观访问团接待制度,划定参观路线,避免参观者进入企业商业秘密的重点区域,对重点的技术、信息不做详细介绍,不将产品的制造工艺进行操作、演示。在必要时,还可要求来企业参观的客户在参观商业秘密的工艺、设备时签订保密协议。
(四)建立门卫保安、电子报警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体系。
企业应根据内部商业秘密的分布情况,对商业秘密重点区域进行标识,安装必要的身份识别系统、电子监控报警设备等,并对进入该区域的人员进行严格限制。以此控制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并监督、控制商业秘密的流通渠道。
(五)建立废品、办公及工业垃圾的处理制度。
企业每天都会产生相当多的科研废料、纸质文件等垃圾,这其中很可能就包含着很多一经分析、提取即可获得的技术、经营信息。因此,企业不仅应对科研废品、办公垃圾进行监管,有必要时还可采取科技手段进行分解、处理,对办公室的纸质文件则应以碎纸机来进行处理,从而防止扔出去的垃圾成为企业的泄密渠道。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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