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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电影作品中出品人署名权的法律界定/姚建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22:08  浏览:8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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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电影作品中出品人署名权的法律界定
            ——西安中院判决西安影视诉曲江影视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电影作品的署名权应以作品本身为载体,为宣传影片而制作的电影海报不当署名,不构成侵权行为;作为出品人的个人若非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

案情

西安影视制片公司(简称西安影视)与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曲江影视)签订的联合摄制电影《纺织姑娘》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该影片所形成的权利,按其实际投资比例共有;署名由双方决定。西安影视授权曲江影视负责影片国内外发行,并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宣传和发行推广方式。协议签订后,双方同意增加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曲江文化)为出品单位。国家广电局颁发的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出品单位为西安影视、曲江文化、曲江影视。曲江影视制作的户外广告标明:影片由曲江文化公司、曲江影视、西安影视联合投资;在醒目位置载有曲江影视荣誉制造;电影海报宣传标明出品人周德嘉。西安影视认为,曲江影视未经其同意,在对外宣传的海报上将出品人周德嘉、王乐变更为周德嘉;在户外广告中将西安影视列为联合投资单位,且放在联合投资的最后一位,在广告醒目位置标注曲江影视荣誉制造,其行为侵犯了西安影视对涉案影片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发放、收回并销毁其制作和发布《纺织姑娘》的海报及户外广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

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安影视作为涉案影片联合摄制人,享有著作权;曲江影视公司未经同意,在户外广告和宣传海报上,未明确西安影视系涉案影片的联合摄制人,亦未署名西安影视王乐为影片出品人,虽属不当,但该行为不属于侵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行为;基于曲江影视公司在户外广告及宣传海报上的不当行为,给西安影视造成一定影响,对此曲江影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1年12月6日,法院判决:曲江影视赔偿西安影视2万元;驳回西安影视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1.署名权的法律属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由此说明:署名权的权利主体是作者,作品是作者享有署名权的前提和载体,署名权是著作权法特有的权利;署名的目的在于表明作者身份,从而使创作者获得一定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的一种,不可转让,永久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品阅该条规定,可以解读出著作法中的署名权的认定是依据署名行为而进行的权利推定效力,就是将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而非规定署名的法律效力,也即在对方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之前,署名者就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署名仅仅是判断权属的初步证据。具体到本案中,争讼之影片署名的出品单位为西安影视、曲江文化、曲江影视,且各方对涉案影片著作权的归属有明确约定,故上述出品单位为电影《纺织姑娘》的著作权人。

2.侵害电影作品出品人署名权的法律界定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由此表明:电影作品的署名权归属于制片者,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因其为影片的摄制完成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因而上述人员在电影作品中享有署名权。至于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具有职务身份的出品人是否在电影作品中享有署名权,关键在于出品人的工作是否产生了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其理由是:首先,出品人的劳动并不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其次,作者行使署名权主要是为了表明作者身份,而出品人并非作者。当然,对于出品人通过个人劳动所获得的正当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法律应该给予保护。关于这种权益的性质,笔者认为,可归类为属于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通常而言,自然人作为出品人的权益来自于其特定的职务身份,在这一点上,与作者的权益来自于其作者身份并不相同。既然著作权法通过设立署名权制度来保护作者的身份利益,我们也可以通过赋予出品人身份权,以达到对其身份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但需要强调的是,这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本案中,因西安影视、曲江文化、曲江影视为电影《纺织姑娘》的著作权人,故其享有署名权,而作为自然人的出品人因其并非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故其当然就不享有电影作品的署名权;同时电影海报并非电影作品本身,故西安影视认为曲江影视制作的电影海报侵犯了其电影作品的署名权,当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出品人身份权与作者署名权的区别

作为自然人的出品人身份权与作品作者的署名权存在相似之处,但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二者的权利性质不同。作为自然人的出品人身份权仅仅限于人身权,这种身份权也可能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财产利益和荣誉;而署名权则属于著作权中的著作人身权。二者的权利内容不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除作者同意外,署名权要求作品的使用者在作品上以署名的方式对作者身份予以明确,否则即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而法律并未赋予出品人身份权的效力,只要能够通过一定的形式确认电影作品的出品人即可。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电影作品的身份权,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保护出品人的合法权益:一是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如果出品人在某一作品的出版发行中付出了劳动,履行了应尽的职责,而在作品中否认其出品人身份,显然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二是适用合同法。如果出品人与电影作品发行者签订的合同对有关署名的问题作了约定,则可以依据约定的内容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因西安影视指控曲江影视等制作的电影海报及户外广告等行为并未侵犯其对涉案影片的著作权,法院本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考虑到曲江影视的确存在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为避免当事人讼累,由曲江影视适当地对西安影视进行赔偿,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案号:(2011)西民四初字第00149号

案例编写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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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

1995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作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0]第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元旦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家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从实际出发,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凭、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不搞一个模式。”目咩,各地按照中央这一精神,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进国有小企业放开搞活的改革。最近,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一些国有小企业出售时,在登记管理方面存在这样和那样的具休问题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小企业在改革中,采取出售形式,将企业的产权转让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企业应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国有小企业将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不应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二、国有小企业出售后登记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据《公司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三、国有小企业出售后登记为私营企业的,其登记程序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经企业申请,适用变更登记程序或者重新登记程序。
  变更登记程序的适用: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相馆公司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改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按照使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重新登记程序的适用: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原企业按照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公司的注销登记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根据新设立企业的组织形式,分别按照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设立登记。

  四、国有小企业出售后,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时,申请人除了应提交登记管理法夫要求的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企业改制方案,以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侍或者职工大会同意改制方安的意见。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界定、转让的确认文件;
 (三)企业转让协议书和按照协议输资产交割及付款手续的证明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五、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的企业要求使用砂企业名称,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原企业名称中有与原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的字样,不得继续使用,应办理原企业名称的变更登记或者新企业名称的核准登记。
改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六、原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私营企业经营项目的,在变更登记时,应予核销。
  变更登记时原企业关置审批的许可证或有关文件未超出有效期的,经原审批发证机关同意,视为有效;登记机关按照审批发证机关的意见。核定新企业经营范围中的有关内容。
  新企业经营范围中新增的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申办人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原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可作为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报告。
  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应当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部分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对申请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的私营企业,登记机关在核准登记后收缴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同时依法核发新企业的营业执照。
  对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原,核发适用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改为合伙企业的,核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对改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对改为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得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九、集体企业改为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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