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许登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08:16 浏览:8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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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许登甲
我国《著作权》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通常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根据影视作品上的署名确定。但由于影视作品的制作过程涉及的主题众多,署名时常常不注重考虑法律的规范要求,常常出现署名中包含协助拍摄单位、承制单位、联合拍摄单位和出品单位等众多权利人信息,以及出版的录像制品上标注的著作权人信息与作品内容上标注的不一致等情形。
影视作品存在着各种类型的创作,如:编剧、服装、场景、道具、音乐等等。但只有其中具有独创性,体现了智力成果,才能成为作品。但如果每个作品的著作权人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则会对整个影视作品的运行、成本受到影响。所以,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这样规定对整个影视作品的运行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著作权法同时也规定了编剧、导演、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还规定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但在实务中,著作权法中的“制片者”并非在影视作品中的“制片人”的个人,而是投资并组织整个影视作品拍摄的出品公司。署名的个人仅仅是作为投资方的代表履行组织和监管,其对整个影视作品并无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但是在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中规定出品人是自然人,而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的通知】里又规定出品人为法人,这就成为在影视界惯例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明显的不一致性。
具体到实务中怎么样才能辨别谁真正享有法律上的著作权呢。制片人、出品人、投资人等哪方享有著作权呢。根据著作权法“谁投资,谁享有著作权”的立法本意,享有著作权的制片者即为投资者。“出品”、“联合出品”单位多为境内影视作品的投资者,应界定为著作权人。“摄制”、“联合摄制”单位完成的仅是影视作品制片的部分工作,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一般不宜将其纳入著作权人范围我们还可以通过当事人间的原始协议的约定、广电总局颁发的许可证上的标注等其他证据综合确定真正的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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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发送《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送《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0〕263号 一九九0年八月十七日)
各地商检局:
现将经全国商检检务工作会议讨论修订,并经我局审定的《进出口商品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发送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部分商检局陆续实行检验签证流程管理。实践证明,这是加强自我约束机制,落实责任制,减少差错,保证工作质量和证书质量的重要措施,还有利于缩短检验、签证周期,保证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检验、签证任务,因此,经研究,决定在各局推广实行。
请各局今年内自《种类表》内粮油食品、轻纺产品、五金矿产品、化工产品和机电产品等五大类以自验为主的商品中,每类各选择二种以上出口商品;一种以上进口商品,按照本《规则》要求,结合本地、本局实际,制定合理流程时限(内部试行》及有关工作质量要求,实际流程管理。并于九月底前报国家局备案。取得经验后,继续推广,逐步对主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流程管理。
在执行中,对《规则》有何意见和建议报请国家局。
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制,使检验签证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以确保检验签证工作质量和证书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流程管理
检验签证流程是指从接受报验签发证单,办理放行的全过程。
流程时限是指从接受报验之日起到签出证单之日止所需工作时间(不包括抽样时间)。应在保证出口不误装运;进口不误索赔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流程时限。
第三条 流程程序及各岗位职责
(一)受理报验
审核报验单位的资格和报验范围;
审核检验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善、正确。应附的单据资料(特别是检验依据)是否齐全;
对实行卫生注册或质量许可证制度的《种类表》内出口商品,应审查该商品的生产(加工)厂是否取得了卫生注册或质量许可证;
对口岸查验换证商品,口岸商检机构应审查是否持有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
出口商品的出运日期/进口商品的索赠期是否已超过,是否按报验要求留有足够的检验签证时间。
将检验申请单及有关资料传送给检验部门。
(二)检验、鉴定
审查检验依据是否明确,其他检验所需资料是否齐全。
按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抽样、检验或鉴定,评定。填写检验、鉴定记录。
拟制证稿。
将证稿连同原始检验、鉴定记录(首页)交本处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传送给检务部门。
(三)审核
检务部门检查原始检验、鉴定记录(首页)内容是否完整;
审核证稿是否符合出证要求,应附有关资料、照片等是否齐全。
(四)翻译、复审
正确选用外文文种。
根据中文证稿内容,对照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有关资料,准确译成外文。
复审证稿用语和译文是否正确,内容与合同、信用证以及有关规定是否相符,并负责加注信用证要求的与检验无关的特殊条款。
(五)制证
正确选用证书种类、格式和证书文种,正、副本,页码,份数;
做到证面清晰、整洁、美观。
(六)签章
在已制好的证单上签署(或盖主任检验员手签名章)、盖章(含签证章、钢印)。
(七)校对
校核缮制的证单是否与证稿一致,签章是否符合要求,有无错、漏字,错、漏附有关资料,误贴照片,错订等。
对不正确、不清晰、不整洁的证单应退回。
(八)发证、放行
按报验人的申请,以及核对检验、鉴定评定意见,向报验人发出有关商检证单及规定份数。
对检验合格的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第四条 检验部门和检务部门之间、各岗位之间既应密切合作,又应互相监督。对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下岗有权拒收、并做好差错登记记录,否则,发生责任事故,由该岗人员负责。
为落实岗位责任制,应将流程管理与奖惩制度挂勾。
第五条 各地商检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税收征管,解决印花税征管难题,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
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是指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核定依据和核定比例确定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是本办法所称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有权对其印花税进行核定征收: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者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但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核定征收印花税的。
第五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税目、核定依据、核定比例,依照本办法《深圳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附件1)执行。
第六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核定期应纳印花税税额=核定期的核定依据×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管理中发现纳税人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纳税人按照本办法缴纳印花税。
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附件2),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3)。
税务机关在检(稽)查中发现纳税人在检(稽)查年度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补纳税人应缴纳印花税税额。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的次月开始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在每月终了后的15日内,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期印花税。
第九条 纳税人已贴花的应税凭证,可以在申报缴纳当期同类应税凭证印花税税款时予以扣减,纳税人应当同时在申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已贴花应税凭证的名称、金额、已缴纳印花税额以及税票号码等信息,并完整保存已贴花凭证备查。
第十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核定期限为一年,在核定期限内不得变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以于发生变化的当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报送《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2.纳税人申办事项申请表(略)
3.税务事项通知书(略)
附件1
深圳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税目
企业类型
核定依据
核定比例
购销合同
工业企业
销售收入和采购金额
70%
商业企业
50%
外贸企业
9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各类型纳税人
工程承包收入和发包支出
10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支出金额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收入、支出金额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收入、支出金额
财产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收入、支出金额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收入、支出金额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支出金额
产权转移书据
收入、支出金额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