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法应规范/刘贺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0:49  浏览:9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法应规范

刘贺佳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准确的说是一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从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解释,附带民事诉讼就是指审判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附带解决由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而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的诉讼。
因此,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其侵权法律关系形成的特殊性,这种侵权法律关系形成是由于刑事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行为所致;二是其审理程序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就确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法院受案的阶段应当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七十八条规定,所提起诉讼的民事诉讼它不是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判,而是由刑事审判庭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并审判。根据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精神,一般是先审理所附带的民事案件,然后审理刑事案件,并把被告人的赔偿情况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那么,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民事诉讼的提起,根据《刑事诉讼法》77 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法律规定看,在刑事诉讼中按遭受损失的财产性质划分,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因被告人的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这里的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他们被损失的财产属于非国有财产、非集体财产;另一种是人民检察院,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因被告人的行为使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财产遭受损失的,在对被告人提起刑事诉讼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虽然法律都赋予了被害人和人民检察院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力,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就公诉案件而言,前者是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时,被害人才能提起,否则,被害人自身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后者则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是否提起和何时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在法定时限内何时提起刑事诉讼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的。
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中却冠以同样的名称-“附带民事诉讼”,这显然不够准确。笔者认为:在公诉案件中,对于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挽回因被告人的行为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的损失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其主体的同一性,称之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准确的。对于被害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之时所提起的民事诉讼,因其是依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的,其诉讼主体是不同的,同时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也是不同的,因此应称之为“民事依附刑事诉讼”,这样更能够体现出两种诉讼的性质和主从关系。
对于自诉案件,因自诉人又是被害人或者是被害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他们就刑事案件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民事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同一性,诉讼地位的一致性,所以,可以将这种民事诉讼称为“附带民事诉讼”。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广西省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规划管理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0]42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
玉林市规划管理局关于《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九月三十日


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玉林市规划管理局二000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确保城建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科学管理和利用,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机关、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基本建设中所产生的城建档案均应纳入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玉林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城建档案馆所需的各种经费由市财政从城市维护费建设税中列支。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的主要任务是:收集、接收和保管涉及全市范围的有保存价值的建设资料;对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的管理和必要的整理汇编;对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及检查有关城市建设档案法规的实施;参加市重点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积极开展利用工作,成为城建档案资料储存、利用、咨询、交流的服务中心。
第六条城建档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本市各县(市)城建档案室(科)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城建档案工作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配备必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档案专(兼)职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县(市)产生的城建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材料。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七条市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玉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档案:
(一)城市勘测、规划档案
1.勘察: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查成果副本。
2.测绘: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管线图。
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3.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档案
1.道路: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和重要公路的工程档案材料及竣工图。
2.桥涵:城市永久性桥梁、立体交叉高架路、人行过街桥(道)、重要涵洞、隧洞、隧道的工程档案材料及桥涵分布图(铁路桥涵按3.1)。
3.排水:城市污、雨水排除及污水处理工程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管道竣工图。
4.供水:城市取水、输水、净水和配水设施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管道竣工图。
5.燃气:城市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工程档案材料及输气管网现状图、管道竣工图。
6.照明:城市路灯线网布置及系统图、照明设施分布图。
7.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
①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规划设计,改建变迁资料,风景名胜、古建筑等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线综合布置图,历史记载材料及照片,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现状图及修缮记录。
②城市依托大自然环境绿化规划和实施计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实施建设情况,风景名胜区保护、发展规划及分布图。
③古树名木统计表,位置、情状描述,价值、意义论证,保护复状历史记载材料及照片。
④文物古迹、纪念性建筑及名人故居的照片、现状图、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
⑤城市标志性设施、观赏游览设施及雕塑的照片等有关材料。
8.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程:各种环卫设施分布图、规划图和重要市容环卫工程档案材料。
9.城市防灾:防洪防灾规划、城市河道水系图、防洪工程设施分布图和防洪设施工程档案材料、城市防洪历史档案材料,其他防灾有关档案材料。
10.城市人防工程: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档案局《人民防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城市交通、电力、邮电档案
1.铁路
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区段站以上的客、货运站,编组站及工厂厂房的总平面布置图,地下管线径路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②城市规划区的桥梁总平面位置图,平面、立面的竣工图及有关说明;线路、隧道的总平面位置图,横纵断面标准图及有关说明。
2.公共交通:汽车、出租汽车场站设施工程及线网布置档案材料。
3.主要长途汽车客运站的工程档案材料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4.城市供电
①电源:电厂总平面图、主要建筑物建筑竣工图、厂区外综合管网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
②电网:变电工程主要建筑物建筑竣工图、供电、配电线路平面图、线路地理结线图。
5.城市邮政、电信
①邮政、电信枢纽建筑工程档案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②微波站位置及空中通道图,短波收发讯台位置图,地下、地面站位置图,市区内市话、长途明线杆路图;邮政运输地下通道位置图和管线道路工程有关的文字材料。
(四)城市民用、工业建筑工程档案
1.民用建筑
①居住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综合管线竣工图、项目审批、设计说明、工程地质报告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不同时期典型住宅和各种住宅标准图。
②公共建筑、行政办公、旅游、外事、科技、文娱、教育、宣传、出版、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等重要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内部主要建筑物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和竣工验收结论性文件材料。
2.工业建筑
①大中型工厂、矿山、仓储企业的总平面图及综合管线竣工图,主要建筑物的建筑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与全市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粮食、副食加工等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档案材料。
②国防工业企业的厂区总平面图及厂区与外界相连的地下管线竣工图。厂外建筑工程按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范围办理。
(五)军事工程档案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六)城市建设系统科研、设计档案
1.城市建设科研的重要科研成果、获奖项目档案材料。
2.城市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及反映城市主要面貌的重要公共建筑物、典型居住建筑工程设计档案材料。
(七)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资料:
1.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等资料。
2.城市自然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3.城市技术经济资料包括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环境、交通、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工矿、企事业的现状及发展等统计资料。
4.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文件资料、统计资料及设计、科研、施工等技术规程规范、专业论著等资料。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报送和接收

第八条凡在玉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维修的重点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应按广西建设厅桂建城字[1999]第1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与城建档案馆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验收工程竣工档案。没有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验收合格的签字,不得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凡是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完整的工程,或未及时将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馆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质量等级证书;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发给产权证。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时间
(一)凡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二)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三)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
(四)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应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条各建设单位在驻地围墙外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包括地下工业管道、电力、电讯、直埋电缆、人防等),必须报送本市统一座标、高程等内容的平面、断面图的全部竣工档案。
第十一条建筑物移交新管理单位时,其工程档案必须随同移交新单位。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工程建设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向市档案馆报送的城建档案要求内容齐全、准确可靠、图字清晰、符合技术要求,并利于长久保存。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是各单位应尽的责任,形成和报送档案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的报送与接收应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移交档案的内容、卷(册)和页数,并有完备的签字验收手续和利用权限、保管期限等说明。

第四章 城建档案管理及利用

第十四条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应配备足够数量和胜任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积极地为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服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保密制度,刻苦学习,钻研业务,提高管理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十六条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必须编制城建档案保管期限表。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定期三种;保存的档案要定期进行鉴定,确定密级。
第十七条对已进馆的档案严格按照工作程序,配备必需的先进设施,进行科学技术管理,确保档案的长期和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要为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创造条件。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检索工具,做好利用效果的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开展业务咨询,更有效的为城市建设服务。
凡查阅、复制城建档案资料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档案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必须有防盗、防火、防尘、防虫、防潮、防鼠等设施,并具有一定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34号


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鸡西、七台河、双鸭山、鹤岗市(以下简称四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矿工家庭占50%以上,集中连片2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含国家批复的七台河市未达到上述标准但用于棚户区新区建设的建设用地所在区域)。

  (三)国家批复的四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统一配套、分期实施。

  (五)棚户区改造要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六)根据本地实际,将棚户区改造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相结合,在计划、资金、房源等方面统筹兼顾。

  二、项目组织管理

  (七)省政府已成立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推进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以下简称省推进办),工作人员由省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抽调专职人员组成,代表省政府管理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行使改造项目的计划、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信息综合反馈等职能。

  (八)省推进办具体负责审核四市上报的改造项目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投资计划;确定贷款规模,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建设资金,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审批招标方案,监督招投标工作;定期、不定期对改造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定期向省政府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九)省发改委主要负责项目规划、建设方案、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下达、执行和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配套资金的筹集、拨付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项目质量、建设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土地使用管理等工作。

  (十)四市政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责任、实施和投资主体。

  (十一)四市要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承担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职责,具体负责规划、建设方案、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资金的筹措和使用,项目建设管理,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定期上报项目建设情况、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建议。四市政府要充分考虑项目建设的复杂性、长期性,选用懂专业技术、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人员,建立稳定的项目建设管理队伍,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安排足额的项目管理费用,确保工作有效运行。

  三、项目计划管理

  (十二)省推进办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向上争取资金计划,由省发改委上报,争取中央补助资金。

  (十三)四市根据国家要求的建设工期和省发改委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并报省推进办。

  (十四)四市要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的指导下,结合实际,按单项工程编制年度建设方案,经省推进办审核后,由省发改委下达。

  (十五)四市依据年度建设方案,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搞计划外项目,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不得突破概算,建设规模不得缩减,如确需调整,需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十六)对没有完成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市,省推进办将不受理下一年度计划申请。

  四、项目资金管理

  (十七)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市级配套资金、企业出资、个人出资和银行贷款等。

  (十八)中央补助资金由省发改委、财政厅负责争取落实;省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市级配套资金由四市政府负责筹集;企业出资由龙煤集团负责筹集;个人出资由四市政府结合国家政策以及实际情况,参照本地沉陷区搬迁居民实际出资额度确定标准进行筹集。

  (十九)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调剂现有融资平台剩余信誉额度,以省财政综合平台为承贷主体,统一负责借、用、管、还等工作。四市政府要建立具备贷款资格的机构,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四市政府签订《偿还国家开发银行关于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政策性贷款承诺保证函》,对偿债能力不足的贷款项目,由四市财政统筹安排还款。到期不能偿还时,由省财政厅通过两级财政结算扣收。建立贷款偿还风险准备金,由省及四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并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基数。

  (二十)四市财政部门要将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市级配套资金、企业出资集中到本级财政国库指定账户统一管理,实行单独记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市级配套资金划入账户后,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方可拨付到位。个人出资要存入规定的账户进行管理。对于非货币政策性投入,要完善相关确认手续,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避免先免后收现象的发生。

  (二十一)省推进办根据各市工程进展情况,审定资金使用额度后,由省财政部门拨付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和龙煤集团承担资金。

  (二十二)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市级配套资金一律实行直接支付。四市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资金申请,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无故拖延、滞拨资金。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城市,由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报批手续,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供应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城市,要实行报账制,由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金申请、提供相关支付凭证,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工程款拨付要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十三)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当地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由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

  五、项目建设管理

  (二十四)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建设管理。

  (二十五)四市要根据国家批复的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编制切实可行的总体和年度建设方案,具体确定工程总平面布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单项工程概算等,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内容组织项目建设。

  (二十六)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四市政府为责任主体,要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行代建制。四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高度重视、全力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七)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程序。对开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实行招投标。严格履行招标、投标、评标程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与形式干扰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基础设施以及公建部分项目建设,要委托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招标。

  (二十八)要选用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选用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项目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选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规定标准,要努力提高项目科技含量,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

  (二十九)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监理制。项目必须制定详细科学的质量技术监督方案,实行总监理工程负责制,招标确定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并具备一定经验和良好社会责任的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全程实行监理。

  (三十)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要与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搬迁安置户以及其他经济活动有关的单位,依法签订合同。

  (三十一)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独立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三十二)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从项目设计到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资料,都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档案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严格履行职责。

  六、优惠政策

  (三十三)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土地登记费、征地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十四)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等政府性基金。

  (三十五)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原搬迁面积以内的部分免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超出部分减半收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棚户区消防设施建设。

  (三十六)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原搬迁面积以内的部分免收土地契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搬迁面积房屋部分,经地方税务主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被搬迁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三十七)四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市级优惠政策,一律免收市级管理权限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适当减免企业(经营)性收费。

  七、搬迁安置管理

  (三十八)四市政府要认真组织力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已批复改造方案中的棚户区居民逐户核查,建立详细完善的棚户区住房档案。

  (三十九)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的原则,搬迁前做好意愿普查工作,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搬迁意愿,按片实施棚户区改造。

  (四十)要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四十一)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工作要坚持政策的统一,不得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

  (四十二)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建部分廉租房。具体办法由四市自行制定。

  (四十三)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平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户左右。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原有居住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四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最低安置面积)内的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

  (四十四)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入住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入住满5年直接上市交易的,应补缴免收的相关税费。

  八、改造后住宅区管理

  (四十五)要充分考虑多数居民的生活负担能力,切实做好改造后住宅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在新建小区中,要适当建设经营性公共建筑,以经营收益作为住宅区管理维护费用的补充资金。物业管理可依托居民自治组织,建立新建安置住宅小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消费需求、意向和支付能力,提供管理维护房屋以及其配套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等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合理收取服务费用。

  (四十六)实行住房维修基金制度,明确保修期内的责任主体和维修资金渠道。采取业主缴存及政府补贴等方式,建立新建安置住宅的专项维修基金,保证住房维修需要。

  九、项目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四十七)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季报制度。四市按季向省推进办报送投资完成、项目进度、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十八)省推进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四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稽查。根据四市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奖惩,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四十九)省推进办根据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对每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国家要求,配合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十)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纳入法治化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五十一)四市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五十二)本办法由省推进办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