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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效能建设 提升公证服务能力/冯兴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44:50  浏览:94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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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效能建设  提升公证服务能力

冯兴吾

开展效能建设,是增强干部执政能力、提升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步骤;是实施我市“一主两翼”经济发展战略的基础性工程;是实现我市在全省奋力崛起中加快发展,争先进位的重要保证。作为服务、沟通、监督、公证的法律服务机构,要通过开展效能建设达到“三个提高”,一是提高公证队伍素质;二是提高公证质量;三是提高公证的公信力。
一、深入学习,在思想教育上下功夫
要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结合司法部“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整改活动,努力推进公证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积极打造“学习型”组织。
学习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效能办规定的学习篇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围绕“加强效能建设与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开展效能建设和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两者之间的关系”、“加强效能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等课题的讨论,努力提高全体公证人员对效能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全体公证人员积极投身效能建设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抓住重点,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
要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将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各项工作的标准,坚持解决突出问题,力求有较大成效。同时,结合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征求到的建议和意见,对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集中加以整改,尤其是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重点加以解决。
结合公证实际上,要认真开展公证服务秩序和公证质量大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违法的公证人员,真正做到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全体公证人员皆知;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明显增强;公证服务秩序明显好转。
三、联系实际,在一流业绩上下功夫
公证机构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公证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从解决当前公证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进一步规范公证工作,提升公证服务水平,维护公证的信誉和形象,改善公证执业环境,推动公证事业快速、健康的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平安宣城”做出新的贡献。
公证机构要规范公证服务程序、规范公证办证程序、规范公证处的运行机制、规范公证处的内部管理行为,积极探索公证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公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四、加强制度建设,在公证处内部管理上下功夫
要围绕创新改革、从严管理的要求,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为目标,全面推行公证员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等制度,严格公证机构考勤、来人接待、财务管理等制度。  公证机构要健全申请、受理、审查、出证、归档等程序的制度;健全公证人员绩效评估体系和分配制度;健全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保证公证机构资金的合理使用,不断增加积累;健全完善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执业责任保险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证质量监管,完善公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五、加强组织,在强化监督上下功夫
要充分发挥党内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扎实推进效能建设。
公证机构要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和先锋模范作用。公证处的四名党员应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开展党内民主监督。要通过民主生活会、谈心活动,结对子活动等,不断强化监督,努力提升公证服务水平,同时,要通过聘请20名公证质量服务监督员、发放服务监督卡、回收公证员办证诚信档案卡等方式,将公证机构效能建设推向深入。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电话:0563-3021349
邮编:242000
   电子信箱:notary1964@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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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投资[2004]1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我委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入选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入选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所属专业的甲级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10个;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名;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不含事业单位)。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咨询评估的任务量,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 委托咨询评估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入选咨询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对某项需要委托的咨询评估任务,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入选咨询机构具备咨询评估资格的专业与委托任务所属专业对应)和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书》;
  (四)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以及符合条件但不愿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随即依次排到初始随机排队顺序的队尾,等待下一次任务;
  (五)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机构;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委托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情况。
  第六条 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应当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将按照要求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八条 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等业务的入选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优化设计、招标代理、监理、代建、后评价等后续业务。
  第九条 咨询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财政部按规定拨付,按年度结算。
  第十条 入选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项目的项目单位支付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入选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对其提出警告、取消其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委托咨询评估任务;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9年1月11日,最高法院、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的问题,现联合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应当全面了解案情,如果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正确,人民法院需要银行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应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书副本,银行应当协助执行,不得妨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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