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正版MP3碟仅售10元,不可能/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40:14  浏览:9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正版MP3碟仅售10元,不可能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某高级官员在一次会议上提出:“通过低价位打压盗版者的利润空间,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可能远远高于单纯依靠政府执法所形成的打击效果。”,其中引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正版的MP3格式的音乐声碟,仅售10元一张。这样低的价位中国的普通老百姓是可以承受的,留给盗版者的利润空间也非常有限。”

正版这个“版”指的是版权(也称著作权)那么正版的含义是合法享有版权。对于MP3碟来说合法享有版权只有两种方式:1、自行制作,2、购买版权,这里又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获得版权许可,第二种是直接将版权买过来,这两种方式民间统称购买版权。正版和盗版的本质区别是正版软件合法享有版权,而盗版不具有合法的版权。

这位官员说话应该是有依据的,我们在市场上经常可以看到价格只有10块,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正版MP3”。

我们来分析这种“正版MP3”的成本构成,为了方便分析问题,我们从光盘制作流通环节上一一来分析。这种光碟从制作到消费者手上一般经过三个环节:1、制作者、2、批发商、3、零售商。

1、制作者的成本
制作者负责:a、收集歌曲,b、制作成MP3格式,c、取得出版号,d、压制光碟,e、包装制成可以销售的产品。制作者全部承担制作费用,他们的成本我们一一分析出来。

收集的歌曲是否取得合法权利决定了MP3是否合法,是否是正版,取得合法权利要支付费用的,这个费用我们叫做权利金(这个我们最后来计算);制作成MP3格式,其实就是写一个程序,使很多歌曲压缩在一张盘里,写这个程序一般要支付1万块的费用,当然也是可以在网络上下载的,有时写一次可以反复使用;光盘合法出版流通需要一个出版号,这个号只有电子出版社才有,按规定出版号是不能买卖的,但是实际上市场行价为3千块一个;压制光盘,要先制作母盘,制作母盘一般700块一个,压一张盘,包括光盘面上的印刷一般价格为1块一个,当然质量差的6毛钱也可以;包装有塑料的硬盒子,外面还有纸质的包装,这个价格大概需要3毛左右。

一般一个MP3一次制作量为一万个左右,光碟制作的成本不算权利金,正常支出为2.5万块,均摊单个制作成本为2.5块。当然如果不保证质量,进一步压缩成本,最低也可以是降到一块多一个。

2、批发商的成本
这个问题很简单,批发商不管制作成本,他们只按4折买,也就是4块钱一个,他们卖出去是7折,也就是7块钱一个,他们最简单每个赚取3块钱。当然批发商要支付渠道的费用和广告费用。

3、零售商,7块钱一个进货,10块钱卖出去。

从正规出版社出版的MP3光碟我们至多只能称为是合法的,只有按规矩支付了权利金,才真正是正版,我们分析了各个环节中成本费用,现在我们来计算权利金。

合法享有版权只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制作,二是获得合法许可。根据我们以上的计算方式,自行制作是不可能的,恐怕一首歌的制作费用都要合到MP3光碟全部的制作费用。那么只有许可了,一首歌曲,包括这些权利,首先是词曲作者的著作权,然后是制作公司的音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歌星)享有表演者权。要取得合法授权,必须取得这三者共同的授权。许可的费用是多少呢?香港一般是每首歌每张碟支付1块港币的权利金,也就是每发行一张盘,一首歌就要支付1块多钱人民币。普通的MP3至少有100首歌,那么一张MP3光权利金就要100多块。也许有人说大陆的权利金应该便宜,市场上MP3收集的大多数是港台的歌曲,支付权利金当然得按人家的规矩,那么每个MP3的权利金都要支付上百块,市场上“正版”的MP3光碟只卖10块钱,他们可能是正版吗?

那位官员说这话,我想他是将合法和正版弄错了,是不是合法的很容易判断,正规出版社出版,有版权号的我们都可以说是合法的。但是只有完全交过权利金的才能真正称得上是正版,而是不是正版就不那么好判断,因为是不是交过权利金只有制作者才完全清楚,他当然不会说自己没有支付过权利金。

特别声明:本文仅阐述相关问题,并不评论任何公司和个人的言行,请勿联想对应任何公司和个人。

作者:王瑜,律师,知识产权公司顾问。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68498888@sohu.com,个人网站:http://www.srls.cn。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道里办事处诉民革哈尔滨市委及三棵树粮库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三棵树粮库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道里办事处诉民革哈尔滨市委及三棵树粮库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三棵树粮库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复函
199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黑法经请字1号关于三棵树粮库、民革哈尔滨市委与农行道里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关于三棵树粮库“以库存粮食和物资作担保”无效的意见。对造成该担保无效,担保人三棵树粮库和债权人农行道里办事处都有过错,三棵树粮库应负主要责任,农行道里办事处也有责任。担保人三棵树粮库应对农行道里办事处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其余由农行道里办事处自行承担。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庄基、伙道案件,应绘图附卷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庄基、伙道案件,应绘图附卷的通令

195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农村中的庄基、伙道纠纷案件,在第一审卷内,往往附有当事人双方所绘草图,而所附双方草图又常是不一致的。使上审法院及本院很难辩识哪一草图绘制正确,从而增加了若干困难,致影响案件的审理。为了正确而迅速地处理此类案件,今后县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应深入调查,或采取其他适当办法,每案绘制一图,作为二审法院及本院审理时可靠的参考材料,以利工作。
以上指示,希即遵办为要。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