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高速公路下坡路段事故认定的思路/邵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20:39  浏览:96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高速公路下坡路段事故认定的思路

地处运城中条山脉的运(城)三(门峡)高速公路是典型的山区高速公路,在设计和施工中,由于交通安全方面认识不到位,造成了施工中行车安全设施过少,更有长达10公里下坡的影响安全行车的缺陷。
2001年10月28日,运三高速公路胜利通车,也揭开了一幕幕交通事故惨剧。载重车辆(尤其是大型载重车辆)在三门峡至运城方向的22公里开始,进入连续十公里下坡,相对高差444米的路段。16公里、13公里两处成为外地车辆驾驶人的死亡路段。据了解,北京八达岭高速公路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如今,虽然经过多次治理,增设标志标牌,但是,恶性交通事故仍然时有发生。
经大量的事故统计分析,载重车辆进入下坡路段后,由于连续下坡,车辆总质量沿坡道向下的分力使车辆产生加速度,造成速度越来越快。大量的交通事故调查表明:为了克服速度增加,驾驶员开始采取制动,以求降低车速。多次、长时间采取制动,造成制动箍发热,产生热失效,导致采取制动踏板产生的制动力不足以抵消车辆总质量沿坡道向下的分力,表现为车辆行驶到18公里至17.5公里路段,行驶速度已经失控。再往下行,车辆的行驶速度越来越快,在16公里处由于车速过快,无法转过半径为180米的弯道,造成车辆翻车、碰撞中间护栏,严重时车辆着火,酿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在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自然冷却,制动力又恢复。
我们不排除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做的大量工作。但是,对运三高速公路开通以来下坡路段的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有以下特征:(1)重型载重货车事故多;载重程度越大,事故率越高。(2)外地驾驶人事故比本地驾驶人事故多,损害后果大。(3)本地驾驶人事故与外地驾驶人事故相比,在路段上表现出向坡下延伸的趋势。
这三个基本特征明确体现出道路线形和驾驶人对道路线形的感知程度在事故中的突出作用。
全国各地的高速公路中,据了解,只有运三高速公路上存在长达10公里的连续下坡路段,而且平均坡度达到4.44%。车辆从洛阳或者从西安方向经过三门峡市进入运三高速公路,即使经过了山区,由于其他地方的山区高速公路,例如:洛(阳)(三)门峡高速公路,车辆在山区中行驶时,下坡2-3公里后,必然有一个上坡缓冲,大大增强了车辆行驶中的安全系数。
初次从三门峡向运城方向进入运三高速公路,从最高点张店镇开始进入长达10公里的连续下坡路段。由于山丘遮挡,使载重车辆驾驶人对道路线形的变化和连续下坡,没有一个完整的感性认识。驾驶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行车,却在突然间发生巨大的灾难,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时造成人员死亡,驾驶人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类事故中,办案民警使用安全原则认定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2004年5月1日以前,事故处理从立法到日常的执法活动,都带有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我们民警长期在这种氛围下,形成了“管理”的思路,无形中淡化了服务纳税人的意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交通安全法》扩大了事故内涵,充实了由于意外造成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一款规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是“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新的事故认定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新法中取消了“违章行为”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前提。
随着新法中“交通事故”(定义)内涵扩大和事故认定原则取消“违章行为”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前提,事故处理民警必须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摒弃以往只有违章行为才能造成事故的观念。摒弃以往极力挑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在无能为力时就使用安全原则的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已经实施,我们民警执法一定要及时转变观念,适应新形势下的交通管理工作。这类型事故,只要当事人具备驾驶资质,车辆及其装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应当严格依法认定这些事故是“意外事故”,从而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法律公正、公平的理念体现在事故调查和处理中。

2004-10-5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十大队 邵军 13903592043
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科 郭新民 0359-8997898
E-mail:shaojun0818@163.com guoxinminycjjzd@126.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民法院在发挥终结纠纷功能,实现服判息诉的过程中,如何让当事人通过“ 服”判实现“息”诉,成为当前法官面临的一大课题。鉴于“服”和“息”表现的是案件当事人的心理和行为,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和接访经验,立足司法过程的性质和诉讼节点的控制,从心理学的角度,对服判息诉进行了系统性的方法论思考。

首因效应,赢得信赖。心理学研究表明,第一印象对人的认知起着先入为主的首因效应,而且引导人们无形地扩大,进而形成光环效应。根据这一理论,裁判者要想让当事人接受裁判,必须从当事人与法官第一次对视开始着手。心理学的研究进一步表明,“热情”是第一要素,“在人类的品质描述中,热情一词位于人类品质词的中心”,当事人一旦认为法官是热情的,“就会把联系在其周围的其他人类优良的品质也配送给他”。“尊重”是第二要素,人都有被尊重的需求。此外,真诚与特别关注这些要素也至关重要。通过这些要素的输入,使当事人取得“这一法官是公正的”认知效果,进而最终认可我们的裁判。

光环效应,形成互动。在人际交往中,心理学上有一个相互性原则。《圣经》曰:“你期望别人怎样待你,你也要怎样待人”;朱苏力教授说:“法律说到底是要恰当地处理各种人际关系。”这就提示法官,要想获得当事人对法官包括对裁判的认可,就应该怀着一颗真诚的心去体悟当事人之所想,坚持以当事人为本,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互动,从而最终理解并服从裁判。

心灵引导,激活真善。激活当事人心中的真、善、美。从心理学角度讲,影响服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道德水平。我们应考虑怎样激发起当事人内心的爱与善良;因势利导,使当事人的不良情绪得以抑制消减,甚至转化为互相理解与体谅,最终理智地对待裁判。

把脉焦点,查证突破。要真正达到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效果,功夫更在案件审理的本身——即不论对事实认定还是对法律适用均应围绕焦点问题展开。案件的焦点可以是事实的一个细节,也可以是一个细微的法律规定。找准了案件的焦点,围绕焦点刨根问底地进行证据的分析、事实的认定以及说理,不仅使案件的其他问题迎刃而解,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概率也会提高。尤其是遇到复杂案件,要先仔细给案件“把脉”,准确找出案件的焦点,并将这一焦点问题彻底厘清,尽量还原案件原貌,服判息诉的比例必然会提高。

文书制作,明理融情。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价值取向是“情、理、法”的交融。心理学研究表明,人是社会性的人,大家比较关注社会对自己的评价与认可。作为对社会公开的裁判文书,必须以法律为主旋律,全面、准确叙述案件事实,并且对所叙事实做有力说明。百姓内心对公正的理解与法律的判断有时存在错位。要想让裁判文书“公平、正义、效率”等词语与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达成对话,必须结合中国人的信仰、价值、文化、传统、观念、心态等内容,使裁判文书的法律意义直达公众内心,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判后寄语,答疑释法。心理学将人剖析为本我、自我、超我三个层面,本我是本能的我,以快乐为行事原则;自我是现实的我,以现实利益为处事原则;超我则是道德的我,以至善为原则。人在不同情形下“我”有着这三种不同的表现。在与当事人接触的过程中,努力挖掘各方当事人内心深处的真、善、美,使当事人道德层面的“超我”得以释放,从而达至互谅,促调服判。尤其是判后寄语应将重点放在答疑释法和告知执行相关规定上,以期实现服判息诉的效果。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水泵模型同台测试工作征集受试水泵模型的通知

水利部南水北调规划设计管理局


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水泵模型同台测试工作征集受试水泵模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南水北调东线第一期工程需新建21座和改造3座大型低扬程泵站,泵型选择的科学合理性直接关系到泵站工程的建设投资、运行维护费用、水价和供水安全。为了提高南水北调泵站设计质量,努力保证水泵性能资料的可靠性与准确性,水利部决定在前期工作阶段开展水泵模型同台测试工作。该项工作的管理规定与工作大纲已通过南水北调工程水泵模型同台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审定,并在水利部相关网站上公示。

  现向国内征集适用于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泵模型,欢迎垂询,欢迎参与!请有意向提供受试水泵模型的单位,尽快填写水泵模型的征集回执,以便同台测试工作的安排。

  联系人:
  南水北调工程水泵模型同台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牛万军 于永海
  联系电话:010-82027594 010-80627562
  传真:010-82028396



水利部南水北调规划设计管理局
2004年9月2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