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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综述/李广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28:39  浏览:8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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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综述

李广民

为了帮助中国读者了解日本的《国际法》教学与研究的基本情况,笔者根据手头掌握的日文原版《国际法》著作的有关论述和各个章节的注释及参考文献,对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作简单汇总如下:

一 综合性著作

经过近二百年的积累,日本学者撰写了大量《国际法》方面的著作,这些著作有的深入浅出,适合非法律专业的一般读者阅读;有的著作条例清楚,结构严密,适合法律专业作为教材使用;有的著作重点难点突出,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论述,适合自学者或备考者使用;有的则属于学术性较强,篇幅较大的论著,适合深造者参考,下面我将分别予以介绍。
明治维新以来,日本实行“脱亚入欧”的国策,日本一般民众就有了学习《国际法》知识的热情。1970’s起,日本开始谋求政治大国,“国际化”成为日本时髦的口号,为一般民众了解和学习《国际法》而撰写的著作也大量出版,其中在日本产生重大影响的有以下几种:①田 茂二郎的《国际法讲话》(有信堂,1991年)。这本书因其曾以收音机广播讲座的形式在社会上传播,深受听众喜爱,加之它从日常生活角度出发,简洁而系统地谈论国际法知识,非常适合“国际化”过程中的日本。② 村繁的《国际法初步》(法律文化社,1992年)。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得出,这本书是从初次接触国际法的人的角度,来全面说明国际法的。③高野雄一的《现代国际法》(北树出版,1990年)。这本书最大的特点是,它围绕“和平、人权、秩序”等国际社会的焦点问题,来阐述国际法。④横田洋三编的《国际法入门》(有斐阁,1996年)。这本书就是以法学部以外的读者为对象而编撰的《国际法》入门书。
法学专业是日本大学最主要的专业之一,绝大多数大学都设有“法学部”。在法学专业中,国际法自然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门专业课,由于日本大学教育更强调自由,所以大学教材也就没有我们中国的所谓“统编”之说,日本大学的主讲教师或者单独,或者集体编写教材,供学生选择使用。1990’s以来,日本出版的国际法教材主要有:
(1)高林秀雄 等编:《国际法Ⅰ·Ⅱ》东信堂 1990年出版
(2)藤田久一编:《现代国际法入门》(改订版)法律文化社 1996年出版
(3)藤田久一:《国际法讲义Ⅰ·Ⅱ》东京大学出版会 1992、1994年出版
(4)波多野里望 等编:《国际法讲义》(新版)有斐阁 1993年出版
(5)横川新 等:《国际法讲义》北树出版 1993年出版
(6)杉原高岭 等:《现代国际法讲义》(第2版)有斐阁 1995年出版
(7)岛田征夫:《国际法》(新版)弘文堂 1997年出版
(8)松井芳郎 等:《国际法》(第3版)有斐阁 1997年出版
另外,日本大学推荐使用的英文教材有:
(1)M.Akehurst, An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Law,7th ed., Allen & Unwin,1996
(2)I.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4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
日本大学虽没有“统编”教材之说,但日本的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资格考试却有大量的国际法内容,为适应这种考试,日本国内也出版了大量适用于自学和备考的著作。另外,日本大学高年级和研究生教学多采用课堂讨论的形式,日本也出版了不少适应这部分学生需要的著作。比如香西茂等编的《国际法概说(第3版改订)》(有斐阁 1992年)就以其概括条理简练而著称。而太寿堂鼎等编的《Workbook 国际法》(有斐阁 1980年)顾明词义就是一本典型的应试辅导材料,该书根据国际社会现实,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然后进行具体解答,使读者省去了组织答案的麻烦。太寿堂鼎等编的另一本书《Seminar 国际法》(东信堂 1992年)和筒井若水的《新·资料 国际法基础讲义》则针对参加讨论班的学生,两者虽都列举了实际发生的事件或案例,但前者重点在说明事件或案例本身的基础上,指出国际法研究应注意的关键点;后者则注重列举相关的国际法文件,从而加深读者对国际法的理解。
从研究角度来讲,田 茂二郎的《国际法Ⅰ(新版)》(有斐阁 1973年)主要从历史的、思想的观点出发,来捕捉国际社会的构造;横田喜三郎的《国际法Ⅱ(新版)》(有斐阁 1972年)则从纯粹法学的立场出发,用规范法学派的观点全面解说的国际法;田冈良一的《国际法Ⅲ(新版)》却以其广博的外交史知识为基础,从实证的角度,以现实主义的方法,展开了对国际法的解释。这三人的三本书,因其著者不同的方法和风格,奠定了日本国际法研究的几个主要流派和几大师承,它们的研究,可以称作1970’s前半期日本国际法研究的顶峰。在这之后,高野雄一的《全订新版 国际法概论》上、下(弘文堂 1985、1986年)对国际法的新现象进行了实证性的探讨,对国际法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深入地考察。山本草二的《国际法(新版)》(有斐阁 1994年)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重新构建了国际法的体系。这些都可以作为日本国际法研究的新动向。

二 专题性研究

日本的国际法研究虽不能与欧美等西方大国相比,但它们的研究一样积累了大量的成果,这里仅就公开出版的国际法著作分专题简单汇总如下,本综述其他地方提及的这里不再重复。
从国际法的性质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方面看,代表性的成果主要有横田喜三郎的《国际法法的性质》(岩波书店 1944年)和《山本草二还历纪念·国际法与国内法》(劲草书房 1991年)。
日本的国际法一般都把条约法放到较前的位置,日本关于条约法研究,代表性的成果也比较多。其中如:(1)经 冢作太郎的《条约法研究》(中央大学出版部 1967年)和《续条约法研究》(中央大学出版部 1977年)、(2)小川芳彦的《条约法的理论》(东信堂 1989年)(3)高野雄一的《宪法与条约》(东京大学出版会 1960年)、(4)岩泽雄司的《条约的国内使用的可能性》(有斐阁 1985年)。
关于国家主权和国家的承认问题,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1)田 田茂二郎的《国家主权与国际法》(日本评论社 1950年)、(2)田 田茂二郎的《在国际法上承认的理论》(日本评论新社 1955年)、(3)芹田健太郎的《普遍的国际社会的成立与国际法》(有斐阁 1996年)。
关于自决权问题的研究,代表性的成果有:金东勋的《人权·自决权与现代国际法》(新有堂 1979年)和家正治的《联合国与民族自决权的适用》(神户市外国语大学外国学研究所 1980年)。
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地位的研究,最有代表性的是宫崎繁树的《国际法上的国家和个人》(未来社 1965年)。其中关于外国人管理和难民问题研究的有:(1)本间浩的《何谓难民问题》(岩波新书 1990年)、(2)山神进的《难民问题的现状和课题》(日本加除出版 1990年)、(3)金东勋编的《联合国·外来劳工权利公约和日本》(解放出版社 1992年)、(4)外务省条约局法规课法令研究会编《全订·在我国的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日本加除出版 1993)、(5)坂中英德·斋藤利男的《出入国管理和难民认定法逐条解说》(日本加除出版 1994年)、(6)手 冢和彰的《外国人和法》(有斐阁 1995年)。关于政治流亡者的研究,有宫崎繁树编著的《亡命与入国管理法》(筑地书馆 1971年)和本间浩的《政治亡命的法理》(早稻田大学出版部 1975年)。关于引渡和庇护方面的研究有:岛田征夫的《庇护权研究》(成文堂 1983年)。
在国际组织法方面,日本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高野雄一的《国际组织法(新版)》(有斐阁 1975年)和家正治等编的《新版 国际组织》(世界思想社 1992年)。其中关于联合国研究的有:(1)《田冈还历纪念·联合国研究(全3卷)》(有斐阁 1966年)、(2)斋藤镇男的《联合国论序说(第2版)》(新有堂 1979年)、(3)福田菊的《联合国与NGO》(三省堂 1988年)、(4)神余隆博的《新联合国论》(大阪大学出版会 1995年)。关于欧安会方面的研究,有百濑宏·植田隆子编的《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CSCE)1975-92》(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 1992年)和吉川元的《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CSCE)》(三岭书房 1994年)。
关于领土方面的研究,有山下康雄的《割让领土的主要问题》(有斐阁 1949年)。关于非自治地区的制度的研究,有家正治的《非自治地区制度的展开》(神户市外国语大学外国学研究所 1974年)。关于委任统治的研究,有田冈良一的《委任统治的本质》(有斐阁 1941年)。关于越境污染方面的研究,有加藤一郎编的《公害法的国际的展开》(岩波书店 1982年)。关于日本领土问题的研究,有高野雄一的《日本的领土》(东京大学出版会 1962年版)。
关于航空法的研究,有(1)栗林忠男的《航空犯罪和国际法》(三一书房 1978年)、(2)城户正彦的《空域主权的研究》(风间书房 1981年)、(3)《与侵犯领空有关的国际法》(风间书房 1990年)。日本将外层空间法称作宇宙法,这方面的研究,有(1)城户正彦的《宇宙法的基本问题》(风间书房 1970年)、(2)池田文雄的《宇宙法论》(成文堂 1971年)、(3)山本草二的《围绕广播卫星的自由和限制》(玉川大学出版部 1979年)。
日本是一个岛国,有非常漫长的海岸线,海洋法与日本的关系非常密切,日本的海洋法研究也很盛行,代表性成果也较多。其中包括:(1)《围绕船舶通航权引发的海事纷争与新海洋法秩序 2》(日本海洋法协会 1982年)、(2)高林秀雄的《领海制度研究(第3版)》(有信堂 1987年)、(3)《新海洋法制和国内法的对应 3》(日本海洋法协会 1988年)、(4)小田滋的《海洋法的源流探寻》(有信堂 1989年)、(5)小田滋·栗林忠男的《注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下(有斐阁 1985、1994年)、(6)小田滋还历纪念《海洋法的历史和展望》(有斐阁 1986年)、(7)杉原高岭的《海洋法和通航权》(日本海洋法协会 1991年)、(8)山本草二的《海洋法》(三省堂 1992年)、(9)高林秀雄还历纪念《海洋法的新秩序》(东信堂 1993年)、(10)林久茂的《海洋法研究》(日本评论社 1995年)、(11)高林秀雄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果和课题》(东信堂 1996年)、(12)饭田忠雄的《海盗行为的法律研究》(有信堂 1967年)。
人权问题是日本学者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主要的研究成果有:(1)田 田茂二郎的《人权和国际法》(日本评论社 1952年)和《国际化时代的人权问题》(岩波书店 1988年)、(2)野村敬造的《基本人权的地域集团保障》(有信堂 1975年)、(3)高野雄一的《国际社会中的人权》(岩波书店 1977年)、(4)阿部浩己·今井直的《Textbook 国际人权法》(日本评论社 1996年)、(5)宫崎繁树编著的《解说 国际人权规约》(日本评论社 1996年)、(6)田博行·水上千之编的《国际人权法概论》(有信堂 1997年)。
关于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的研究,有横田喜三郎的《外交关系国际法》(有斐阁 1963年)和《领事关系国际法》(有斐阁 1974年)。
关于国家责任问题的研究有:(1)水垣进的《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论》(有斐阁 1938年)、(2)广濑善男的《国家责任论的再构成——经济和人权》(有信堂 1978年)、(3)山本草二的《国际法上的危险责任主义》(东京大学出版会 1982年)和《国际刑事法》(三省堂 1991年)。关于外国财产的国有化和征用问题的研究有:冈田良一·田 田茂二郎编的《外国资产国有化与国际法》(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 1964年)和横川新的《国际投资法序说》(千仓书房 1972年)。关于国际司法裁判制度的研究有:《国际裁判研究》(有斐阁 1985年)、小田滋的《国际法院》(日本评论社 1987年)和杉原高岭的《国际司法裁判制度》(有斐阁 1996年)。
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研究有:《皆川还历纪念·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与国际法》(北树出版 1981年)。关于自卫权的研究有:(1)横田喜三郎的《自卫权》(有斐阁 1949年)、 (2)田 田茂二郎的《安保体制与自卫权(增补版)》(有信堂 1971年)、(3)冈田良一的《国际法上的自卫权(补订版)》(劲草书房 1981年)、(4)筒井若水的《自卫权——面向新世纪的视点》(有斐阁 1983年)。关于安全保障方面的研究有高野雄一的《国际安全保障(法学理论篇165)》(日本评论社 1953年)、高桥通敏的《安全保障序说》(有斐阁 1960年)和神谷龙男的《联合国的安全保障(增补版)》(有斐阁 1971年)。关于维和行动方面的研究有香西茂的《联合国的维和行动》(有斐阁 1991年)和西原·ハリソン编《联合国PKO与日美安保》(亚纪书房 1995年)。关于裁军问题的研究有藤田久一的《裁军国际法》(日本评论社 1985年)和黑泽满的《现代裁军国际法》(西村书房 1986年)。
关于战争法的研究有:(1)冈田良一的《空袭与国际法》(严松堂 1937年)、(2)信夫淳平的《战时国际法讲义(全4卷)》(丸善 1941年)、(3)筒井若水的《现代战争法论》(东京大学出版会 1972年)和《战争与法》(东京大学出版会 1976年)、(4)大沼保昭的《战争责任论序说》(东京大学出版会 1975年)、(5)宫崎繁树的《战争与人权》(学阳书房 1976年)、(6)足立纯夫的《现代战争法规论》(启正社 1979年)、(7)广濑善男的《俘虏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日本评论社 1990年)、(8)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日内瓦条约解说Ⅲ、Ⅳ》(朝云新闻社 1973、1976年)、(9)前原光雄的《捕获法研究》(庆应通讯 1967年)。关于中立和永久中立问题的研究,有石本泰雄的《中立制度史的研究》(有斐阁 1958年)、冈田良一的《永久中立和日本的安全保障》(有斐阁 1950年)和伊津野重满的《永久中立和国际法》(学阳书房 1982年)。关于国际人道法方面的研究有:藤田久一的《国际人道法(新版)》(有信堂 1993年)和竹本正幸的《国际人道法的再确认及其发展》(东信堂 1996年)

三 国际法案例研究

日本法学界普遍认为:国际司法判例,不仅应包括国际性的法院依据国际法所做出的判决,而且还应该包括各国国内法院依据国内法及国际法的观点所做的判决。各国国内法院采纳国际法的观点而做出的判决案例,可以在各国汇编出版的案例集中找到。至于国际性的法院所做的司法判例,象常设国际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PCIJ)、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美洲人权法院(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等著名的国际性法院都公开出版发行各种各样的判例集。在国际上,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的International Law Reports因其收录范围广,连续出版时间长而使各国学者深受其益。
日本学者非常重视国际司法判例的研究,出版了大量关于国际司法判例方面的研究成果。从综合研究方面来说,其中横田喜三郎的《国际判例研究Ⅰ·Ⅱ》(有斐阁 1933、1970年),着重对常设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进行了分析,《国际判例研究Ⅲ》(有斐阁 1981年)着重对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的裁决进行了解说。高野一雄编的《判例研究 国际法院》(东京大学 1965年)对截止1963年以前的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进行了说明和分析,波多野里望等人编的《国际法院的判决和意见》第2卷(国际书院 1996年)则对截止1993年之前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原文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田 茂二郎等编的《判例国际法》(东信堂 2000年)则按一般国际法体例,分门别类地将判例编入国际法各章,首先说明事件的梗概,然后介绍了判决的要旨,最后还指出了学习、研究该判例应注意的问题点及参考文献,无论对读者还是研究者,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皆川 光的《国际法判例集》(有信堂 1975年)全文翻译了国际法院的一些重要判决和咨询意见,宫崎繁树编的《基本判例双书国际法》(同文馆 1981年)对国际法院、国内法院的判决在整理的基础上进行了解说,田田茂二郎等编的《Casebook 国际法(新版)》(有信堂 1988年)则对各种各样事件的事实、判决及咨询意见进行了概括性的说明,并指出了一些值得研究的地方。从国际司法判例收集的角度看,中川淳编的《增补 判例辞典》(六法出版社 1986年)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
分专题对国际司法判例进行研究,是日本学者的研究特色之一,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波多野里望·筒井若水编的《国际判例研究 领土·国境纷争》(东京大学出版会 1979年)和《国际判例研究 国家责任》(三省堂 1990年)。特别是前者,其中分析了20世纪以来仲裁法院、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1975年之前)裁决的与领土·国境纷争有关的几乎所有案例。其次是日本国际法事例研究会根据外务省资料,对日本的国家行为所做的系列研究:《国家承认》(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庆应通讯 1983年)、《国交再开·政府承认》(庆应通讯 1988年)、《领土》(庆应通讯 1990年)和《外交关系·领事关系》(庆应通讯 1994年),这些用以日本的外交实践为例,对了解日本在国际法上的立场非常有用,更值得注意。还有象宫崎繁树等人编的《国际人权规约先例集——规约人权委员会决定精选》第1集、第2集(有信堂 1989、1995年)虽不能称作判例,但它重点翻译了人权委员会针对个人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做申诉而发表的重要见解,不能不加以重视。
除了上述研究外,日本学者还专门对日本国内法院所做的国际司法判例进行了整理和研究,祖川武夫等编的《日本法院的国际法判例》(三省堂 1990年)就集中收录了日本国内法院所做的与国际法有关的判例。为加强对日本的国际司法判例的研究,日本学者还专门成立了一个“日本国际法判例研究会”的学术组织,该组织不仅经常在日本国际法学会主编的:《国际法外交杂志》上发表总题为《日本的国际法判例》的系列文章,而且还建立有专门网站,发布他们的研究成果。另外,为使更多的人了解日本的国际法判例,日本学者还将日本国内法院判决的与国际法有关的案例收集起来,以英文出版:
Shigeru Oda & Hisashi Owada (eds.), The Practice of Japan in International Law 1961-1970, University of Tokyo Press,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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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念谢老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陈朝晖


闻知谢老辞世的消息,是在去年一个夕阳斜照的黄昏。那时的确有些震惊,因为我在2002年岁末出版的《私法》上还拜读到谢老的大作。老一辈法学家长寿者颇多,近几年又不断见到谢老的新作问世,所以我曾坚信谢老当仍十分健康,未想如此出乎意料之外,同时也不禁感喟谢老曾经无奈中断20年的学术生涯,竟延续到谢老最后的日子。当晚打开电脑,看到一篇篇深情的悼念文字,一位博学而又宽厚的长者形象在我脑海中愈发清晰起来。然而,尚在求学的我当时只是一个观者,因为我不曾和谢老有过哪怕一面之缘;此近经年,想把久久不能平抑的怀念写出来,尽管我不曾和谢老有过哪怕一面之缘。
因为本科就读于一所并不以法学见长的大学,我最初听闻谢老的名号,竟然已到大四。当时我的同学围绕一份印刷不清楚的研究生招生简章,在争论一部指定参考书《票据法概论》的作者是究竟是“谢怀柑”还是“谢怀梧”。正不可开交之际,一位同学忽然说可能是“谢怀?颉卑桑?氲降笔苯淌诠?痉ǖ恼鹏忱鲜Γㄖ泄?缁峥蒲г海保梗梗方烀穹ㄑР┦浚┰?崞鹫飧雒?郑?皇奔浯蠹一腥淮笪颍?⒂纱艘淦鸩痪们罢爬鲜ι峡问彼?孕焕弦欢伍笫拢耗澄谎芯可?谋弦德畚拇鸨纾?闹凶⒔糯τ小兜鹿?本莘ā返囊欢喂娑ā5笔毙焕献魑?鸨缥?被岢稍保?矢醚芯可?兜鹿?本莘ā纺囊惶跤写斯娑āR蛭?焕隙浴兜鹿?本莘ā防檬煊谛兀??薮颂醴接写艘晃省??爬鲜?馐退怠4鸨缯叽是睿?坏妹餮韵底??美础P焕纤煺?娲鸨缯撸?侵苯右?枚ㄒ?疵髯??龃ΑD谴蔚囊蛔种???蠹腋髯粤阈堑募且淦创粘稣饧??拢?业哪院V屑侨×酥窝а辖鞯男焕稀?br> 我大学毕业后攻读经济法学研究生,恩师对我民法的学习也时时督促。然民法博大精深,我常常感觉对具体实践问题还好把握,但上升到理论就一头雾水,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此时再读谢老的著作,便有茅塞顿开之感。印象深刻的是我知道物权法定主义的内涵,却对为什么物权一定要实行法定主义一直心存疑问。后来读到谢老在《人大法律评论》上的文章,言“债权只涉及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关系,而物权涉及一个物权人与全社会的关系,所以物权法必须要采用物权法定主义。”就是这样简短而简单的一句话,解除了困扰我多年的困惑。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
我去年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之后,到远离故乡的一所学校任教。由于一段不愉快的经历,我一度也曾万分失落、无限怅惘。此时再读谢老的《毕业六十年》,但觉与谢老的坎坷经历相比,眼前的困境根本微不足道;与谢老的宽宏达观相较,我更加自愧不如。是啊,可以在讲台上高谈阔论,可以在图书馆畅游书海,可以徘徊于文人雅集,可以专注于著文立言,对一个学人而言,夫复何求。
如今我站在三尺讲台忝为人师,讲到物权法定主义,自然地将谢老的论述讲述给我的学生;指导学生论文,也不禁提起谢老的那段轶事劝诫学生严谨求证、学做真人。学者也许和普通人没有什么分别,一样的无权无势;然而学者又的确不平凡,他们的学说和品格常泽被深远。我和谢老不曾会面,无缘得到谢老的言传身教,然而谢老的学术造诣和人格力量,仍然对我有很大的影响。我每忆及此,除了唤起对谢老的敬重和怀念,更多的是感受到自身的责任,从而时时铭记为人师表、精研覃思,唯恐误人误己、贻害苍生。
人生一世,草木一春,境界高低,各有分晓,人们对他的离开也有不同的态度和反应:一为“庆父不死,鲁难未已”;二为:“孔乙己还欠十九个钱呢”;三为“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如今谢老离开我们近一年了,除了亲朋故旧、门生弟子,还有许多未曾谋面的人也在怀念谢老。这是另一重境界了。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商务部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以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对《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8号)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国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第二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受理并购交易申请时,对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但申请人未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的,应暂停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申请人向商务部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并提交有关情况的说明(包括并购交易基本情况、对国家安全的具体影响等),商务部可要求利益相关方提交有关说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商务部根据联席会议决定,要求外国投资者按本规定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第四条 在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正式申请前,申请人可就其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性问题向商务部提出商谈申请,提前沟通有关情况。该预约商谈不是提交正式申请的必经程序,商谈情况不具有约束力和法律效力,不作为提交正式申请的依据。

  第五条 在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正式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并购安全审查申请书和交易情况说明;

  (二)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外国投资者的授权代表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三)外国投资者及关联企业(包括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的情况说明,与相关国家政府的关系说明;

  (四)被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况说明、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购前后组织架构图、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并购后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拟由股东各方委任的董事会成员、聘用的总经理或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六)为股权并购交易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的协议、被并购境内企业股东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相应资产评估报告;

  (七)为资产并购交易的,应提交境内企业的权力机构或产权持有人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资产购买协议(包括拟购买资产的清单、状况)、协议各方情况,以及相应资产评估报告;

  (八)关于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享有的表决权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合伙事务执行的影响说明,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或其境内外关联企业的情况说明,以及与上述情况相关的协议或文件;

  (九)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申请人所提交的并购安全审查申请文件完备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务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

  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其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自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不得实施并购交易,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并购交易。15个工作日后,商务部未书面告知申请人的,申请人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商务部收到联席会议书面审查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当事人),以及负责并购交易管理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一)对不影响国家安全的,申请人可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到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并购交易手续。

  (二)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且并购交易尚未实施的,当事人应当终止交易。申请人未经调整并购交易、修改申报文件并经重新审查,不得申请并实施并购交易。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联席会议审查意见,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第八条 在商务部向联席会议提交审查后,申请人修改申报文件、撤销并购交易或应联席会议要求补交、修改材料的,应向商务部提交相关文件。商务部在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席会议。

  第九条 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未被提交联席会议审查,或联席会议经审查认为不影响国家安全的,若此后发生调整并购交易、修改有关协议文件、改变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变化(包括境外实际控制人的变化等),导致该并购交易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当事人应当停止有关交易和活动,由外国投资者按照本规定向商务部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第十一条 参与并购安全审查的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对并购安全审查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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