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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精神判案是法院规避压力之举/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52:59  浏览:88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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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精神判案是法院规避压力之举

杨涛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个民事判决,却因为松原市政法委的介入,发生了变化。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根据“市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及相关法律条文,作出了中止对该判决执行的裁定。(《中国青年报》5月28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会议纪要等等都不具法律效力,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不能引用其为裁判依据,这是极为浅显的道理,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在裁定书引用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为裁定的依据,想必其中的问题绝不是我们想像之简单。
笔者也曾在实践中见到过类似事情。某市人大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地检察机关在对一涉黑组织起诉时,没有任何依据就对该组织的一名成员取保候审,致使其逃跑不能归案接受审判。但是检察机关却振振有词说,这是依据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作出的决定,并拿出当年的起诉书,起诉书上附录上赫然注明“根据市委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已对某某取保候审”。对如此哭笑不得的起诉书,人大的板子还真不知道打在那里是好?
党的政法委作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机关,主要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在思想上、组织上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在具体业务上政法委并不能代替政法部门行使职能,政法委也不是法院之上的“终审法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法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例外。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干扰等等复杂的原因,政法委僭越职权,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干涉政法部门行使职能的事件屡屡发生。而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处于地方的管理之下,对于政法委的越权之举是敢怒不敢违。
因此,无论是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笔者所说的某市检察院,他们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上标明“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其实都是规避压力的一种方法。一方面,他们要屈从于政法委的压力作出违心的裁判或决定;另一方面,他们又要暗示裁判或决定来自案外的压力,以此躲避公众的责难和日后的检查。这是法院的裁判或检察院的决定出现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的实质,否则,如果他们自身认同会议纪要精神且在清楚知道政法委的会议纪要精神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理解去说理,何必多此一举搬出政法委会议纪要。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在公众纷纷对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进行责问之时,笔者还是给予相当的理解。因为,比起其他法院在实质上是依据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判案却语焉不详的情形,敢于点明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客观上让公众明白了判决背后其实有其他的因素,舆论监督也因此有的放矢。这不,“记者即将结束采访时,松原市市委书记杨绍明和市委秘书长王绍俭表示,市委对此案非常重视,将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对该案予以执行解决。 ”
然而,无论如何,即使法院有千万条理由,屈从于外来压力办案,仍然是法院的渎职与失职。因为,法院不能抵挡的压力,当事人更加无法抵挡。何况,对于法院以政法委会议纪要精神判案,政法委也完全可以用各种理由推诿,当事人并无有效的救济途径,当事人不能指望法院来伸张正义还能指望谁呢?所以,我们在呼吁尽快改革法院的体制的同时,也要求法院在现行的体制下多多为当事人考虑,敢于面对压力、承受压力,而不是一味地选择规避压力,这才是法院真正实践“司法为民”的体现。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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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


自一九八九年国务院决定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以来,取得了显著效果,制止了多头插手倒买倒卖,取缔了黑市交易,打击了制售假劣化肥、农药的违法活动,扭转了价格混乱的局面,维护了农民利益,出现了农资市场稳定、价格稳定、人心稳定的新局面。但部分地区还存在非
专营单位和个体商贩插手经营农资商品,农资市场混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今年是“八五”计划的第一年,又是“质量、品种、效益”年,各级供销社及其农资经营部门一定要本着“支持生产、整顿流通、服务农业”的原则,坚持专营,并注意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领会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国发[1989]8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更好地发挥专营主渠道作用。国务院《通知》明确“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是农资专营的主渠道。各级供销社及其农资部门要进
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紧紧依靠当地人民政府,积极主动地反映情况,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发挥主渠道作用,该管的就要管住管好,不能放松。
二、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支持农业部门搞好有偿转让。国务院《通知》对农垦、农技推广、工业等部门在专营中的地位、作用及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县和县以下的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是结合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搞好化肥、农药、农膜的有偿转让,但不
能办成商业经营机构。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一九九○年六月对此也有批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搞好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同时结合农业技术推广从事配套的化肥、农药、农膜的有偿转让活动,特别是微量元素化肥、农药新品种和农资部门不便经营的小品种及救灾所需化肥、农
药,绝不能借机办成与农资部门并驾齐驱的商业经营机构”。各级供销社及其农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属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品种要有计划的做好供应,配合或联合农技部门搞好有偿转让;属救灾需要的化肥、农药,按国务院《通知》规定,“分别由中央、省级农业部门与农资公司协
商提出,报同级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农资公司执行”;属中央和地方指令性计划以外的化肥、农药、农膜,在与农资部门进行计划衔接后,才能向生产厂家直接订货,农资部门要积极配合,避免重复备货,减少损失,减轻工业生产压力。
三、加强计划衔接,做好农资商品供应。今年农资市场呈现稳步增长趋势,计划资源亦有一定增加。但品种结构和地区之间仍不平衡,优质氮肥货源偏紧;农药少数品种有缺口;农膜,特别是地膜,供求矛盾突出。对此,各级供销社及其农资部门要有足够的思想认识,深入调查研究,
掌握市场动态,组织好产销衔接和余缺调剂,优先保证各项政策兑现。小化肥的产销方式按国务院《通知》执行。但是,无论执行哪种产销方式,省供销社及其农资公司都应参与计划衔接、行业管理、信息指导等项工作;县供销社农资公司要参与小化肥的产销衔接或经营管理。随着科技兴
农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要切实抓好混配肥的试验、示范工作。
四、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去年,浙江、福建、吉林、江西等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支持下,从供销社农资部门聘请“市场协管员”,加强了农资市场的管理。湖南省桂东县设立县工商局驻供销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农资专营商品,维护了农资专
营秩序。黑龙江省绥化地区和宁安县、江苏省涟水县、河北省枣强县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农资专营稽查队,加强农资市场稽查管理。这些都是加强农资市场管理的有效办法,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五、加强廉政建设。两年来,各级供销社及其农资公司在完善专营工作中,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是好的。今后仍要继续坚持执行这些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和财经纪律。要把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与外部的监督机制有效的结合起来,把典型经验与推动全面工
作结合起来,以良好的行业作风,促进做好农资商品专营工作。



1991年2月16日

关于土改时部分确权、部分未确权的祖遗房产应如何继承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土改时部分确权、部分未确权的祖遗房产应如何继承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湘字第1号《关于处理房屋纠纷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及1987年2月24日补充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讼争的4间房屋系刘验福(1927年故)、田二妹(1960年故)夫妇于1912年所建.1952年土改时,将其中3间房屋确权为田二妹及养子刘志国(1982年故)、儿媳向翠莲、孙儿刘▲仁4人所有,另1间房屋未确权.田二妹之女刘志珍1927
年出嫁.1953年刘志珍迁回与其母田二妹一起生活,对田二妹的生养死葬等尽了主要义务.1983年刘志珍以四间房屋系父母遗产,她应继承二分之一为由,诉讼到法院.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处理这类案件一般应以土改时确定的产权为准.1952年确权的3间房屋,应归田二妹与其养子刘志国、儿媳向翠莲、孙儿刘▲仁4人所共有.该共有房屋中属于田二妹的那一部分房屋和土改未确权的1间房屋,可以作为田二妹的遗产,由其
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因刘志珍与其母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此复
1987年4月25日



198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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